耕地非粮化排查整改情况汇报4篇

耕地非粮化排查整改情况汇报4篇耕地非粮化排查整改情况汇报  耕地抛荒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工作总结和落实禁止抛荒耕地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汇报  **镇耕地抛荒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各村、镇属各部门:为全面落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耕地非粮化排查整改情况汇报4篇,供大家参考。

耕地非粮化排查整改情况汇报4篇

篇一:耕地非粮化排查整改情况汇报

  耕地抛荒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工作总结和落实禁止抛荒耕地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汇报

  **镇耕地抛荒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各村、镇属各部门:为全面落实《关于切实提高耕地利用率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通知》(怀办发电〔2020〕27号)和怀粮发〔2020〕1号文件及通道县耕地抛荒专项整治会议精神,坚决遏制耕地抛荒现象,全力抓好粮食生产工作,从今年4月至6月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耕地抛荒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最大限度提高耕地利用率,保持粮食播种面积和产量稳定。特制定方案如下:一、目标要求以xxxxxx关于粮食安全、全国春季农业生产工作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提高政治站位,按照“上下联动、属地管理,全面清理、彻底整治,标本兼治、务求实效”的要求,摸清全镇耕地抛荒底数,落实复垦种植措施,建立健全耕地抛荒监管长效机制,做到“宜水稻则水稻、宜旱粮则旱粮、宜经作则经作”,切实提高土地利用率,确保2020年全镇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万亩以上,粮食产量保持万吨以上,为促进农业健康发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营造良好环境。二、主要任务1.全面排查耕地抛荒情况。在全镇开展拉网式、台账式排查清理,实行网格化管理、责任到人,不留死角,摸清底数、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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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情。全面收集整理耕地抛荒相关档案信息,找出问题节点,追查问题根源。对排查清理发现的耕地抛荒现象,要逐一建立问题台账,为清理整治提供依据。

  2.坚决清理整治复耕。根据排查结果,对发现的耕地抛荒问题,区分类型,依法依规,确保6月底前整治到位。对永久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和2019年抛荒耕地要作为整治重点,坚决依法依规恢复农业生产。对交通较为方便或耕种条件较好的抛荒耕地,要积极引导承包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鼓励乡村两级采取代耕代种、集中流转、托管服务等形式开展生产。对不愿意委托代耕代种或流转,弃耕抛荒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要采取办法通知撂荒农户履行耕种义务,限期恢复耕种。对因污染产生或耕种条件较差的抛荒耕地,要区分情况,选择水稻、旱粮、经作等适宜的农作物种植,切实加以整改。对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3.严格执法治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乡村两级要积极组织抛荒耕地流转,确保限期恢复耕种。坚决遏制耕地违法违规利用,禁止通过抛荒将耕地变成宅基地,规范引导稻渔综合种养,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金不得用于稻渔综合种养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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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沟(坑)、筑堤等补助。落实(湘政发〔2020〕6号)文件精神,全力遏制耕地抛荒,确保水稻生产功能区至少种上一季水稻,避免“非农化”、“非粮化”。对抛荒的耕地,暂停发放耕地地力补贴,待复耕后重新纳入补贴范围。各村要逐一排查抛荒耕地是否享受财政补助情况,建立工作台账,对其中涉嫌骗取涉农资金补助的,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要坚决追回,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责任分工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明确责任主体,逐级压实责任,切实把粮食生产、耕地抛荒清理整治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取得实效。1、乡(镇)村落实。乡镇政府对属地的耕地抛荒专项整治行动具体负责,乡镇长是第一责任人,对本地稳定粮食生产,遏制耕地抛荒具体负责。负责落实本地区春季农业生产粮食种植计划面积,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做好进度安排、任务落地、资源调配、整治整改等工作。乡镇领导包村、村干部包组、驻村干部包大户。将耕地抛荒整治任务和粮食种植计划等责任逐级落实到村组。参照县里成立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推进专项整治行动,抓好目标确定、落实政策、组织动员、清查整治、督促进度、审核把关、情况每日上报等工作。村集体是耕地的发包方,是管护耕地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管护耕地要做到底数清、责任明。对一年以上撂荒耕地的村民发放警示单,要求及时恢复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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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农户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对劳动力转移到第二、三产业或其他原因致使耕作确有困难的农户,可以采取长期转租、季节性转租、耕地入股等耕地流转利用办法,签订托管协议,交给有条件的耕作者实行集中经营,也可以交由村集体,签订协议实行托管经营。所有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个人要切实按照相关法律要求管护好流转耕地,不断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产出率,做到因地制宜,宜种粮食作物则种粮食作物,宜种经济作物则种经济作物,确保耕地的充分合理使用。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第十八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3.部门协同。镇农业农村、财政、自然资源、水利、统计、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加强专项整治行动指导和督促。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统筹整治耕地抛荒的日常工作,做好土地流转相关配套服务,加大生产主体培育扶持力度和农技、农机推广服务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加大对供而未用地检查和处罚力度,完善耕地保护考评办法,并为受灾耕地复垦争取政策支持;财政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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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加大对耕地抛荒整治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水利站要努力改善抛荒集中区域的水源条件;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督促受污染抛荒耕地的整改修复。各尽其责、共同负责,加强配合、联合行动,落实专项整治行动各项措施。

  四、工作步骤1.全面排查摸底。各村于5月中旬开展春季农业生产全面排查。主要调查了解粮食种植情况和耕地抛荒情况。一是乡镇调查研究,乡镇组织对种植大户发展粮食生产意向情况、普通农户粮食种植意愿情况、乡镇及村组对耕地进行流转工作措施情况(见附件4)等开展调查研究,形成专题报告,报县耕地抛荒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是村级自查。各村要尽快组织力量,抓紧时间对耕地抛荒情况入村组现场核查,以行政村为单位登记造册,建立抛荒耕地台账,详细摸清抛荒耕地的农户(或经营主体)姓名、具体地点、面积、抛荒原因等情况(见附件2)。三是乡镇汇总。乡镇统计汇总各类耕地抛荒及复耕工作情况(见附件3),形成排查专题报告,于5月18日前经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县耕地抛荒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2.同步整治整改。坚持边查边改,按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督促各村,组织开展整治整改、问题查处和问责追责。根据整治整改情况,集中通报一批典型案例。乡镇要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督导检查,对重点村、组整治情况开展实地抽查核查,对发现弄虚作假、整治工作推进不力的,严肃问责追责。

  

篇二:耕地非粮化排查整改情况汇报

  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

  为防止耕地“非粮化”倾向,稳定我省粮食生产,保障粮食安全,根据《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关于“三农”工作重要指示,按照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要求,把确保粮食安全作为“三农”工作的首要任务,把稳定粮食生产作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前提,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科学管控、激励引导,分类施策、稳妥处置,着力稳政策、稳面积、稳产量,坚决防止耕地“非粮化”,不断巩固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为稳定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提供坚实支撑。二、加强耕地保护利用(一)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和用途管制,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作为依法划定的优质耕地,要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小麦、玉米、杂粮等种植面积。一般耕地应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作物及饲草饲料生产。耕地在优先满足粮食和食用农产品生产基础上,适度用于非食用农产品生产。对市场明显过剩的非(二)严禁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树挖塘。贯彻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落实耕地保护目标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严格规范永久基本农田上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林果业以及挖塘养鱼、非法取土等破坏耕作层的行为,禁止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利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综合立体种养,应当以不破坏永久基本农田为前提。推动制定和完善我省

  相关法规规章,明确对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林果业、挖塘养鱼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措施。

  (三)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监管。把国家下达我省的2120万亩粮食(玉米、小麦)生产功能区任务落实到地块,引导种植目标作物,保障种植面积。针对个别地方发生耕地性质改变或不能种植目标作物等问题,组织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情况“回头看”,对粮食种植面积大但划定面积少的进行补划,对耕地性质发生改变、不符合划定标准的予以剔除并及时补划。各地要加强对粮食生产功能区的日常监管,一年两熟的粮食生产功能区至少生产一季粮食,种植非粮作物的要在一季后能够恢复粮食生产。不得擅自调整粮食生产功能区,不得违规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建设种植和养殖设施,不得违规将粮食生产功能区纳入退耕还林还草范围,不得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

  (四)强化农村土地流转用途监管。加强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工商资本流转土地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引导流转土地优先用于粮食生产,规范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租赁农地行为,防止浪费农地资源、损害农民土地权益。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从事良种繁育、粮食加工流通和粮食生产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等,支持与农户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形成利益共同体,参与粮食全产业链发展。强化租赁农地监测监管,对工商资本流转土地用于粮食种植的优先给予支持,对工商资本违反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大规模流转耕地不种植粮食作物的,一经发现坚决予以纠正,并立即停止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五)开展耕地“非粮化”排查整改。各地要在2022年6月底前对耕地“非粮化”情况进行摸排,并制定整改方案,摸清存量问题底数,坚决遏制住耕地“非粮化”增量,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分类稳妥处置,不搞“一刀切”。

  三、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一)夯实粮食面积和产量任务。落实国家粮食产销平衡区有关要求,制定小麦、玉米等重要农产品区域布局及分品种生产供给方案。多措并举,务实高效推进撂荒地统筹利用,积极扩大粮食种植面积。将国家下达我省的粮食生产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到市、县、乡、村。粮食生产大县要发挥主产优势,市、县要保持应有的粮食自给率,确保粮食种植面积不减少、产能有提升、产量不下降。2022年,确保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4695万亩以上,总产达到142.5亿公斤以上。“十四五”末,粮食总产达到150亿公斤左右。(二)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高标准农田建设要优先布局粮食生产大县和粮食生产功能区,加强土地整治和田间配套设施建设,推广耕地质量提升技术,建成一批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的口粮田。加快丘陵山区农田宜机化改造。加大应用市场化机制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力度,提高投入标准和建设质量。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管护机制。2022年,新建高标准农田280万亩,同步推进大中型灌区现代化改造和末级渠系配套。到“十四五”末,全省建成高标准农田2400万亩以上。(三)增强农业生产服务能力。组建农业科技服务团队,建立分组包市指导粮食生产工作机制。加大良种良法良机的推广,组织开展杂粮作物良种攻关,全力提升杂粮单产水平。积极推进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支持开展杂粮机收、玉米籽粒直收、节水灌溉(水肥一体化)、精准施肥施药和节能环保粮食干燥仓储等薄弱环节机械化技术试验示范推广。大力发展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开展农业生产托管示范县创建,建设我省农业生产托管平台。(四)大力发展有机旱作农业。落实《2022年有机旱作农业发展工作计划》,实施农机配套融合、农水集约增效等十项工程,建设有机旱作农业科研示范基地

  和十大产业集群有机旱作农业生产基地,构建覆盖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的有机旱作农业全产业链标准体系,加快创建国家有机旱作农业科研和生产试验区。

  (五)推进(杂粮出口平台建设。建设杂粮陆港交易中心和跨境电商交易平台,推进杂粮标准化出口基地和生产体系、出口检验检疫体系、研发与标准化加工体系、集成化综合服务体系、产品出口贸易营销体系和出口企业与人才培育体系建设,增强平台带动效应,稳定杂粮面积,提高种植效益。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一)用好新增耕地指标政策。严格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新增耕地指标政策,将高标准农田建设产生的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优先用于农田建设再投入和债券偿还、贴息等。(二)落实耕地地力保护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国家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要求,制定我省实施方案,确定补贴依据,明确补贴标准,精准补贴范围,以“一卡(折)通”形式直接兑现到户,切实保护好种粮农民利益。落实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将符合产业发展的农业机械按规定纳入补贴范围,做到应补尽补,着力改善农业装备结构,提高农机化水平,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三)支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加大粮食生产功能区政策支持力度,相关农业资金向粮食生产功能区倾斜,优先支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目标作物种植,加快把粮食生产功能区建成“一季千斤、两季一吨”的高标准粮田。认真落实《关于扎实做好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建管护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要督促粮食生产功能区经营主体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严格履行管护协议,认真落实管护责任。

  (四)加大财政投入力度。落实产粮大县奖励政策,对粮食生产大县进行奖补,加强对种粮主体的政策激励,保护和调动各地政府抓粮和农户种粮的积极性。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提标、扩面、增品”,做好小麦、玉米完全成本保险、收入保险、产量保险和未转移就业收入损失保险试点,提高农业抵御风险能力。支持“优质粮食工程”,提升粮食产后干燥仓储、加工装备及设施水平,延长产业链条,提高粮食经营效益。

  五、加强组织保障(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稳妥有序抓好贯彻落实。6月底前,将有关落实情况报送省人民政府,抄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相关工作。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本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二)强化日常监测。采取多种手段相结合的方式加强耕地种粮监测,建立耕地“非粮化”情况通报协调机制。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要综合运用卫星遥感等现代信息技术,每半年开展一次全省耕地种粮情况监测评价。省农业农村厅要加大业务统计力度,对全省耕地种粮情况进行动态监测评价,各市县也要对本行政区域耕地种粮情况进行动态监测评价,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各地要利用粮食生产功能区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定期对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目标作物种植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实行信息化、精细化管理,及时更新电子地图和数据库。(三)强化目标考核。要将防止耕地“非粮化”作为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重要内容,提高粮食种植面积、产量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考核指标权重。严格考核并

  强化结果运用,对成绩突出的市县进行表扬,对落实不力的市县进行通报约谈,并与相关支持政策和资金衔接挂钩。

  (四)强化宣传引导。加强对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宣传引导,进一步营造保护耕地、发展粮食生产的良好氛围。强化典型宣传推介,推广先进经验做法,引导种粮大县、种粮主体、农户积极发展粮食生产。

  

  

篇三:耕地非粮化排查整改情况汇报

  xxxxxx村2021年非粮化及耕地抛荒整改

  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以及《中共xxx委办公室xxxx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坚决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通知》关于坚决制止耕地抛荒行为,提高粮食产量,稳定耕地面积,发展粮食生产的指示和要求,结合我村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对全村所有耕地进行一次地毯式摸底,掌握我村目前耕地抛荒的现状,综合施策,引导农民复耕复种,制止我村耕地抛荒现象,切实提高耕地利用率,确保粮食安全。必须确保各村不出现连片3亩以上的抛荒现象。

  二、工作内容:

  1、召开村干部、党员、组长大会进行工作部署

  2、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农民自觉复耕复种。

  通过“村村响”、横幅、标语、微信群、宣传车等各种方式,形成制止耕地抛荒行为的舆论氛围,大张旗鼓地宣传保护耕地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的强农惠农政策,做到宣传深入到村、到组、到户,使广大农户充分认识保护耕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到自身应尽的义务,增强爱惜耕地、管好耕地、用好耕地的自觉性。

  具体要求:

  (1)镇政府出动宣传车进行宣传。

  (2)利用“村村响”滚动式宣传。

  (3)村主要干线悬挂宣传横幅数条。

  (4)张贴宣传标语不少于20条。

  3、提高思想认识,成立领导班子,压实工作责任。

  为了更好的贯彻上级指示和要求,全体村干部务必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责任,加大力度把制止耕地抛荒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采取片长包片、驻村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组、组长包户的工作责任制,为此成立制止耕地抛荒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任顾问,副村长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杨英红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制止耕地抛荒工作和技术指导工作。

  4、因地制宜、综合施策,提高制止耕地抛荒效果。

  (1)能种水稻的田一律种水稻,能种双季的尽量种双季,只能种一季的也尽量早播,对确实不利于种水稻的耕地必须种植玉米等旱杂粮或其他经济作物,从而减少土地抛荒面积,提高耕地利用率。

  (2)对抛荒的耕地各村必须逐丘核实,以书面通知告知承包户。对因缺少劳动力或外出经商务工而闲置的耕地,采取土地流转的方式转包给其他农户或种粮大户和农业专业合作社来耕作;对于不愿意流转自己也不耕作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基本农田,由所属村集体依法收回土地承包权并负责落实复耕。

  (3)要积极支持种粮大户或农业专业合作社等社会力量参与土地流转,对有意向参与承包经营的种粮大户或农业专业合作要尽可能提供帮助,比如:土地流转中的耕地的协调、流转协议的签定、承包经营方式等等,确保土地耕种到位。

  

篇四:耕地非粮化排查整改情况汇报

  耕地流转“非粮化”的形成原因与化解对策——基于国家粮食安全视角

  周艺霖;宋易倩【摘要】随着土地流转范围的不断扩大,耕地流转“非粮化”现象将对国家粮食安全造成严重影响.从浙江、河北和河南3省的耕地流转“非粮化”现状出发,系统梳理耕地流转“非粮化”现象形成的原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该现象的化解方法.结果表明,耕地流转“非粮化”的形成有经济诱因、认识诱因两大内部诱因以及政策因素、法律因素和监管因素三大外部因素,提出提高收益、强化认识、完善政策、细化立法和加强监督等耕地流转“非粮化”化解对策.【期刊名称】《广东农业科学》【年(卷),期】2016(043)001【总页数】4页(P189-192)【关键词】耕地流转;非粮化;形成原因;粮食安全【作者】周艺霖;宋易倩【作者单位】华南理工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广东广州510641;华南理工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广东广州510006【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321.1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二三产业迅猛发展,农村剩余劳动力不断向城市转移;同时,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土地流转的政策措施,土地流转的广度和深度不断加强。据统计,截至2014年底,我国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达2686.67万hm2,比2013年增长18.3%,流转面积占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总面积的30.4%[1]。耕地的广泛流转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业规模化经营,提高了农民收入水平,但耕地流转后的“非粮化”问题也在逐步蔓延。耕地流转“非粮化”是指耕地在流转后,由农民个人、经营大户或公司统一经营,但已经不生产粮食,而从事种植经济作物、开发农业生态旅游等非粮食生产行为的现象。自古至今,粮食问题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战略问题。2015年中央一号文强调,建设现代农业,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首先要不断增强粮食生产能力。然而,随着全国土地流转不断升温,耕地流转后出现了过度“非粮化”的趋势,种粮比例的急速下降使得国家粮食安全面临严峻的考验。本文从浙江、河北和河南省耕地流转“非粮化”现状和特征出发,系统总结耕地流转“非粮化”面临的问题和形成的原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化解对策。1.1现状近年来,耕地流转范围不断扩大的同时,耕地流转“非粮化”的比例也在不断提高。我们2009年的一个抽样调查显示,浙江省的177个耕地流转农户,土地流转前耕地种粮比例和非种粮比例分别为86.6%和13.4%,而在土地流转后耕地种粮比例和非种粮比例分别变为24.8%和75.2%,耕地在流转后非种粮比例比原耕地提高了61.8%,耕地流转后的非粮化率是原耕地非粮化率的5.6倍。而在河北省,通过对179个耕地流转农户调查发现,土地流转前耕地种粮比例和非种粮比例分别为84.1%和15.9%,而在土地流转后耕地种粮比例和非种粮比例分别变为21.2%和78.8%,耕地在流转后非种粮比例比原耕地提高了62.9%,耕地流转后的非粮化率是原耕地非粮化率的6.0倍[2]。2014年,河南省经济社会调查队对600个耕地流转农户的调查结果显示,耕地流

  转后从事非粮生产的比例高达40%,而经营大户的耕地非粮生产比例从2010年的43.7%上升到2014年的60%[3]。据2013年初农业部报告显示,截至2012年12月底,全国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流转面积达到1800万hm2,其中流入工商企业的耕地面积为186.67万hm2,一些地区工商企业租地种粮食的只有6%[4]。从调研数据看,耕地流转“非粮化”是一个普遍现象,而且非粮化率正在逐年提高,随着耕地流转范围扩大,耕地减少的数量将会越来越大,我国粮食安全将面临前所未有的严峻考验。1.2特征1.2.1主体特征:经营大户和公司“非粮化”明显耕地流转有不同的主体,包括农户个人、农民协会、经营大户和公司等。从调研结果看,农户个人之间的耕地流转多数维持原有的耕地用途,即从事粮食生产;但农户个人和农民协会、农户个人和经营大户、农户个人和公司之间的流转则明显呈现“非粮化”生产的趋势。大多数经营大户和公司通过流转获得耕地后都从事非粮食生产,有的甚至从事非农建设。很多公司打着发展现代农业的旗号获得流转耕地,但却完全不从事粮食生产,或者只留很小一部分土地应付政府部门的调研和检查。1.2.2形式特征:形式多种多样耕地流转后从事非粮生产有很多形式,包括:(1)种植蔬菜、瓜果、药材、花卉等经济作物或进行水产养殖;(2)兴建集果园、康乐、餐馆、宾馆于一体的农业生态旅游景点;(3)直接建设手工业作坊、工业厂房等,从事与种粮毫无关系的非农生产。形式多样的非粮化生产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农村土地的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但大面积占用种粮耕地一但形成规模,将严重影响我国的粮食安全。1.2.3分布特征:与经济发展程度成正比通过全国不同区域的耕地流转“非粮化”趋势的比对发现,非粮化问题的严重程度与该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有直接关联,经济发展程度高的地区,耕地流转“非粮化”比例也更高。这可能是因为经济发达地

  区对经济作物的需求量较大且价格较高,促使城市周边耕地形成经济作物规模生产。此外,农业生态旅游成为市民休闲潮流,其蓬勃发展和高收益的特性也促使耕地流转后朝这个方向发展。1.3存在问题1.3.1影响我国粮食安全耕地流转“非粮化”现象的蔓延导致我国耕地大幅减少,将直接影响到我国粮食安全。截至2014年底,全国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达2706.67万hm2,占全国家庭承包耕地面积的30.4%。根据全国各省耕地流转调研结果,耕地在流转后种粮比例至少减少30%,即使按照30%计算,我国耕地流转也至少损失约813.33万hm2的种粮耕地[5]。这对于人口基数庞大、人口数量持续上升而耕地数量不断减少的中国来说,国家粮食安全问题将面临严峻考验。1.3.2影响耕地可持续利用数量庞大的耕地“非粮化”会影响耕地可持续利用。由于耕地“非粮化”生产的需要,经营大户或公司一般在耕地流转后会进行加厚土层、改变土质甚至硬化土地等形式对耕地进行改造,这样不但会破坏耕地土壤结构,而且会使耕地肥力下降导致今后难于复耕[6]。如此大规模的单向用途变更,与耕地可持续利用相背离,势必持续影响我国粮食产量,从而直接威胁到我国的粮食安全。1.3.3影响我国经济安全耕地流转“非粮化”会导致粮食减产,看似只是农业问题,实际上会对我国经济产生重大影响。我国虽然实现了粮食“十一连增”,但粮食进口量也在不断创新高,2014年进口总量达1亿t。粮食进口在和平年代还相对容易,一旦发生战争或贸易争端,粮食进口将变得困难或成为他国把柄[7]。可见,耕地流转“非粮化”是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不稳定因素,长期来看会影响国家经济安全。2.1内在诱因2.1.1经济诱因:种粮比较收益低近年来,虽然国家不断提高种粮补贴和粮食收购

  保护价,但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不断攀升提高了种粮成本,蚕食了种粮农户的收益。与经济作物相比,种粮比较收益低是诱发耕地流转“非粮化”的首要诱因。从近年粮食生产和非粮食生产的收益看,非粮食生产的收益明显高于粮食生产。在双季稻和棉花、烤烟、西瓜、黄瓜、辣椒、莲藕6种经济作物的收益比较中,烤烟在经济作物中收益最低,但仍为双季稻收益的2.36倍,而收益最高的经济作物为莲藕,其收益为双季稻的7.97倍,6种经济作物的平均收益为双季稻的4.37倍[8]。粮食生产和非粮食生产之间巨大的利益剪刀差,直接影响耕地流入主体的用途选择,受经济利益驱动,大部分流转受让方选择从事非粮食生产,从而诱发耕地流转“非粮化”现象。2.1.2认识诱因:对耕地保护和粮食生产认识缺位很多地方政府响应国家号召,制定了农业补贴措施,但这些措施大多对发展蔬菜、花卉、苗木、家禽和特种养殖的农户进行财政补贴,这在一定程度上误导了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户认为国家鼓励运用流转耕地进行经济作物、养殖业的生产。一些农户和经营大户认为流转得到的耕地只要没有变成建设用地,只要在农业生产范围内,用途可以随意改变,甚至认为他们拥有耕地使用权就可以从事任何建设,包括非农建设。实际上,很多经营大户在获得流转耕地后建成果园、餐馆和宾馆一体的农业生态旅游区。基层村干部和耕地流入主体对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重要性认识的缺失,使得耕地流转后源源不断地向“非粮化”方向发展。2.2外在因素2.2.1政策因素:种粮补贴未落实到位、融资困难在政策层面,国家为促进农民增收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出台了一系列惠农支农政策,种粮补贴政策范围也逐步扩大。但政策实施的效果不尽如人意,以粮食直补和农业生产资料补贴为例,国家政策要求按照农户实际种粮面积发放,但很多地方为了减少中间环节的克扣,简单以农户的承包面积为依据进行发放,不论该农户是否进行了耕地流转、是否种植了粮

  食。这导致有些转出耕地或抛荒耕地的农户仍能领到种粮补贴,而有些转入耕地的农户却无法获得种粮补贴。这违背了国家鼓励粮食生产的初衷,没有起到提高农户种粮积极性、遏制耕地流转“非粮化”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作用。同时,经营大户融资难也是一个紧迫问题,经营大户转入大面积土地,人工和农业生产资料成本高,但苦于无抵押物,银行不予贷款[9]。农村土地承办经营权抵押目前尚在研究和试点中,流转耕地的使用权抵押更是无从谈起。2.2.2法律因素:耕地流转未有明确用途管制我国关于耕地流转的法律中,有涉及耕地流转用途的相关规定,但不够明确和具体。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3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该法律只是规定了流转的耕地一定要从事农业用途,而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现行的法律条文中都没有规定耕地在流转后要继续从事粮食生产,而是笼统的农业用途。很多地方把农业用途定义为包括种植蔬菜、瓜果、花卉等经济作物、进行水产养殖甚至是农业生态旅游在内的农业生产活动。法律上的模糊规定使得耕地流转“非粮化”现象恶意蔓延,并进一步影响到国家粮食安全。2.2.3监督因素:缺乏完善的监督检查制度一方面,土地用途管制监督主体错位。目前土地用地管制制度是以国土部门为主导、农业部门配合的机制,而在实际运作中缺乏明确的责任分工和操作规范,对耕地流转状况较为熟悉的农业部门无法参与到政策的制定、执行中去,造成耕地流转后用途不明,很多用途管制实际上都是事后监督。另一方面,耕地流转后的用途管制缺乏监督。由于《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都没有对土地流转后的用途作明确规定,只是规定用作农业用途,因此在实际监管中监管部门也很难找到用途监督的法律依据,因此也很难形成具体的操作规范和完善的监督机制。此外,由于制止耕地流转“非粮化”与促进农民增收、加快农业经济发展存在明显矛盾,很多地方政府对耕地流转“非农化”现象采

  取视而不见的态度,这也直接导致耕地“非粮化”率急速攀升。3.1提高收益:提高粮食规模化经营收益提高耕地生产经济效益是推动耕地流转的初衷之一,耕地转入主体在确定耕地用途时首先考虑的就是经济效益。因此,提高耕地规模化经营的经济效益是减少“非粮化”现象产生的首要措施。要提高粮食规模化经营收益,首先,要稳步提高粮食市场价格,同时稳定经济作物农产品市场价格,减小种粮和非种粮之间巨大的收益差;其次,政府要增加对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监测,防止农资价格过快上涨造成种粮成本急速增加;再次,国家要加大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减少自然灾害对粮食生产造成的负面影响,稳定粮食产量以稳定种粮收入;最后,要加大农业科研的投入,改良粮食品种,逐步提高粮食产量,从而稳步增加种粮收益。3.2强化认识:进行粮食安全宣传教育认识上的缺失也是导致耕地流转“非粮化”的重要因素,要从源头上减少这种现象,必须强化耕地用途和国家粮食安全知识教育。操作上,国土部门要通过发放宣传册、播放宣传教育片等形式对农户进行舆论宣传和引导,让农户和经营大户认识到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是用来种植粮食的,不能改作其他用途,也不能将耕地转让给从事非粮食生产的企业;大范围、大面积的耕地改种经济作物对国家粮食安全是百害而无一利的,是国家和政府不提倡的。同时,在全国粮食主产区,应取消提倡发展高效农业的政策措施,并对粮食生产做积极的宣传和引导。3.3完善政策:落实种粮补贴、完善金融服务目前我国的种粮补贴主要包括粮食直补、农资补贴和良种补贴等,种粮补贴对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有重要作用。因此,要严格落实种粮补贴政策,需按照“谁种粮,谁受益”的原则进行,将种粮补贴实实在在地发放到真正种粮的农户、经营大户和公司手中。同时,各地方政府尤其是粮食主产区政府,应该加大种粮补贴力度,对于种粮面积达1hm2以上的经营大户和公司给予特殊奖励,以减少粮食生产和经

  济作物生产之间巨大的收益剪刀差,提高经营大户和公司种粮的积极性。融资难是粮食经营大户和公司面临的主要难题。2015年8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稳妥有序开展“两权”(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业务。各地方政府应落实国务院精神,出台关于农村承包土地抵押的支持政策以及财政贴息和税收优惠等政策,为积极种粮的农户、经营大户和公司提供一条绿色融资渠道。此外,通过主动为种粮主体购买政策性农业保险[10],提高从事粮食生产的安全系数,进而提高经营主体种粮积极性。3.4细化立法:对耕地流转进行用途管制当前法律对耕地流转的规定只是明确了要用作农业用途,但对农业用途并没有明确具体的界定。对目前流行农业生态旅游、农家乐等农地利用形式,很多地方也默认为农业用途,这也导致很多耕地流向这些高收益、高附加值的行业。2014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其中明确规定加强土地流转用途管制,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并列举了一些非农建设的行为。该意见在一定程度上对防止耕地流转“非农化”有一定作用,但其中不涉及耕地流转“非粮化”的说明,而且这只是国务院的意见,很难真正规范到耕地流转后的利用行为。建议在《土地管理法》或《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明确规定,在遵循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其原用途原则基础上,明确具体的细分农业用途,对耕地流转后的用途作详细规定,从源头上解决耕地流转“非粮化”的问题。3.5加强监督:落实耕地流转监督管理为了确保耕地流转后用途不改变,要加强耕地流转后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土地利用状况,保证耕地流后依法依规利用,防止耕地流转“非粮化”现象。一方面,国土部门和农业部门要相互配合,将耕地流转后用途监管纳入土地利用巡查的工作内

  容,尤其要加强对经营大户和公司转入耕地的监管,做到“非粮化”现象早预防、

  早发现、早查处。另一方面,对已经形成实质性“非粮化”生产的经营主体,要根

  据“非粮化”的严重程度做出相应处罚,例如:马上进行复耕、罚款,勒令下季度

  复耕、拆除违规建设等。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文献】

  [1]王宇.全国耕地流转面积占总承包耕地比重超过三成[N].农民日报,2015-08-28.[2]易小燕,陈印军.农户转入耕地及其“非粮化”种植行为与规模的影响因素分析——基于浙江、河北两省的农户调查数据[J].中国农村观察,2010(6):2-10.[3]李慧光.土地流转怎么转[N].光明日报,2014-10-30.[4]张雯,金微.土地流转非粮化加剧部分区域租地种粮仅占6%[N].每日经济新闻,201312-14.[5]沈曼.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对粮食安全影响的研究[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14:1920.[6]廖富洲,廖婧怡,杨程.耕地流转中的“非粮化”问题及对策研究[J].学习论坛,2015,33(7):37-40.[7]黄伟.农地流转中的非农化与非粮化风险及其规避[J].当代经济管理,2014,36(8):39-43.[8]张五钢,我国土地流转中“非粮化”倾向于对策研究[J].黄河科技大学学报,2010,12(5):54-57.[9]杨瑞珍,陈印军,易小燕.耕地流转中过度“非粮化”倾向产生的原因与对策[J].中国农业资源与区划,2012,33(3):14-17.[10]王勇,陈印军,易小燕,等.耕地流转中的“非粮化”问题与对策建议[J].中国农业资源与区划,2011,32(4):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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