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矛盾成因探析(7篇)

篇一: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矛盾成因探析

  

  当前我国社会?盾的特点及成因分析2019-10-21摘

  要: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深刻变?、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历史时期,许多社会?盾在这?阶段集中爆发出来。我国社会?盾总体上呈现出?盾主体多元化、群体性?盾增多、引发社会?盾的“燃点”较低以及?盾的尖锐性和长期性等特点。当前我国的社会?盾呈现出这样的特点原因是多??的,既有社会建设滞后、社会管理?式陈旧??的原因也有新的社会道德体系尚未完全建???的原因;既有法律和政策建设滞后??的原因,也有社会?盾调解机制不健全??的原因。关键词:社会?盾;特点;成因?、当前我国社会?盾的特点由于我国的社会建设明显滞后于经济的快速发展,加之社会结构发?了深刻变化,很多社会?盾在现阶段集中的爆发出来。具体来看,当前我国的社会?盾呈现出以下特点:(?)?盾主体多元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和完善,我国的经济成分发?了变化,由过去单?的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转变为以国有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与此同时,?们的收?分配?式也发?了变化,不同区域之间、城市与农村之间、不同群体之间的收?差距逐渐拉?。我国在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当中出现了很多不平衡、不协调的问题。随着经济体制的改?,社会阶层结构也发?了很?的改变,由过去的两个阶级?个阶层分化为现在的?余个社会阶层。社会阶层增多了,阶层与阶层之间、同?阶层内部的利益?盾也就不断增多,这就使得当前我国的社会?盾呈现出?盾主体多元化的特点。(?)群体性?盾增多当前我国的社会?盾很多都具有群体性特征。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第?,涉及的?数多,涉及的问题重?,提出的利益诉求?,牵涉到的利益主体多,解决难度较?。由于个别?的利益诉求过?,得不到完全满?,加之他们头脑中信奉“?闹?解决、?闹?解决”的理念,便出现了许多???、?百?甚??千?组成的“团体闹访”事件。第?,以共同的经济利益为基础,形成了某些??的“利益共同体”。这些所谓的“利益共同体”有严密的组织领导、有明确的利益诉求,这些所谓的“利益共同体”往往打着集体利益的幌?,试图?少数?的利益来绑架集体的利益。这种群体性?盾处理起来较为棘?。(三)?盾具有尖锐性第?,社会?态失衡引发的尖锐的社会?盾。由于社会经济在快速发展的过程当中出现了?些不平衡和不协调的??,?旦遇到利益上的冲突或者对社会的不满,?些看似很?的问题也有可能引发?的社会?盾。在失衡的社会?态作?下,长期累积的不满情绪?旦遇到?些不公的事情就极易引发尖锐的、对抗性的社会?盾和冲突。第?,有些社会?盾具有明显的对抗性。???,?些?以偏概全,把对社会某些??的不满集中发泄到政府?上,对政府有?种天然的对抗和抵触?理。另???,?对当前形势下诸多的社会?盾,个别地?政府及其?作?员在?作中存在畏难?理,对?民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没有及时回应解决,造成这些地?群众对政府产?严重对抗和抵触情绪。第三,?些敏感问题引发的尖锐的社会?盾。当前民族问题、宗教问题、个别政府的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等都是极易引发社会?盾的敏感问题,这些敏感问题处理不好就很容易引发?规模、对抗性的社会?盾的爆发。(四)?盾具有长期性当前我国正处于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这?时期也是社会?盾的多发期,这是国际社会公认的实事。在转型时期,社会的经济体制和社会结构都会发?深刻的变化,?且转型也不是?蹴?就的,需要有?个过程。在这个过程当中,?些不可避免的社会摩擦是在所难免的,并且这些社会?盾的爆发会伴随着整个的转型期,不是?下?就能解决完的,具有长期性的特点。(五)引发社会?盾的“燃点”较低在之前的发展阶段,只有当社会问题累积到?定程度,突破了社会能够容忍的边界,才会引爆社会?盾。但是近年来,随着?

  络化和信息化的发展,社会?盾的“燃点”和“爆点”呈现出越来越低的发展态势。?个看似不起眼的?问题如果没有得到及时的关注和处理,都有可能在短时间内“发酵”,进?以社会?盾的形式爆发出来。?、当前我国社会?盾凸出的成因当前,我国的社会?盾呈现出主体多元化、尖锐化和长期性等?系列特征,之所以呈现出这样的特点,是有着深刻的经济、政治、社会和?化原因的。(?)过度注重经济发展,社会建设远远滞后于经济发展在前?阶段的改?开放过程中,我们单?的重视了经济的增长,?忽视了相应的社会建设的同步增长。诚然,作为?个发展中国家,要解决??亿??的温饱问题、发展问题,不??发展经济甚?发展慢了都是不?的。但是如果单纯追求GDP的增长?忽视了发展中的民?问题和社会建设,就会引发?系列的社会?盾和问题。(?)社会管理?式过于陈旧,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实际改?开放以后,经过30多年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社会结构、社会的组织?式、?们的社会?为规范和价值观念等都发?了深刻的变化。我们的社会管理?式虽然也做了?些调整,但是从根本上还没有彻底改变过去那种?政命令式的、管制式的管理模式,造成了社会管理?式与社会发展实际的严重脱节,以致于引发?系列的社会?盾。随着计划经济体制的解体和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社会组织?式发?了巨?变化。原来那种单位制的社会管理?络逐渐弱化甚?解体,很多?从单位脱离了出来?成为所谓的“体制外?员”。在此基础上,完善的社区管理?络还没有完全建?起来,还没有覆盖各个社会?落,这就造成了社会管理出现了许多“盲区”。与此同时,能够有效整合各类社会资源的社会整合机制还没有建?起来,?上?下的社会事务的贯彻落实和?下?上的社会问题的解决受到阻碍,?些社会纠纷和社会?盾在基层?法得到及时解决,?些?盾和问题甚?多年积累,形成民怨,从?最终演变为激烈的社会?盾?爆发。同时,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们的收?结构发?了巨?变化。城乡之间、不同区域之间以及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收?差距越来越?。收?分配中的?些分配不公现象已经引起了?些群众的强烈不满,?与此同时我国的收?分配制度改?仍然在不断的摸索过程当中,还未能根本上解决收?分配中存在的?些不公正的问题,这也使得?部分群众对收?分配不公问题的不满逐渐演变为对社会的不满,进?容易引发激烈的社会?盾。(三)新的社会道德体系尚未完全确?,部分?道德沦丧、诚信缺失按照国际上通?的统计标准,当?个国家的?均GDP达到4000美元以上的时候,这个国家即步?了中等收?国家的?列。2010年的时候我国的?均GDP已超过4000美元,我国?前已经步?了中等收?国家的?列,同时?系列的?盾和问题也随之?来。中国的经济总量在不断发展,但是贫富差距也在逐渐拉?,基尼系数已经达到了国际上的警戒线。在?千年的传统思想观念中,我们都是?个有着“均贫富、等贵贱”思想的民族。?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民建?新中国的?的正是为了真正实现?民当家作主,真正实现共同富裕,实现社会公正。改?开放后,随着计划经济体制的解体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原有的社会道德体系逐渐解体,?新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道德价值体系?没有形成和建?起来,这就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们思想观念上的混乱。特别是?些?的“为富不仁”、“为富不法”、“为富不善”,更是加剧了社会?态的失衡。更有?些?诚信缺失、道德沦丧,为了个?的利益置国家和?民的利益于不顾,使得?们之间缺乏信任感、安全感,?定程度上加深了社会?盾。(四)政策和法律建设滞后,法制公信?缺失当前社会发展阶段,???经济社会在飞速发展,另???,相应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建设相对滞后,不能与飞速发展的社会相适应。?些多年前出台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已经脱离了现在社会的实际情况,不仅?法有效的解决相应的社会问题,还会阻碍问题的解决甚?是进?步加深社会的?盾。与此同时,还有?些领导?部在?常的社会管理和服务过程当中,法治意识淡薄,没有能够做到依法办事、按规定办事,损害了法制的公信?。还有?些规章制度尤其是审批程序过于繁琐,不能适应现代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些领导?部在?作中也未能做到与时俱进、以?为本,未能真正贯彻群众路线,不能根据?作的实际需要适当的简化程序?是教条的按照原有的程序办理,极?地影响了政府在?民??中的形象,降低了社会管理和服务的效率。这些都成为引发社会?盾的直接诱因。(五)社会?盾调解机制不健全,群众的利益诉求表达渠道不畅通社会?盾调解机制不健全、尤其是基层调解机制不健全,是造成社会?盾激化的?个重要原因。?些基层党组织,组织纪律涣散,?些基层?作?员?作缺乏积极主动精神,?些本来能够在基层就及时得到解决的问题没有得到及时的解决,?些本来在基层就能够化解的社会?盾没有得到化解,反?由于?积?累,?盾越积越?、问题越积越多。缺乏科学合理的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机制。?些群众有问题和利益诉求只能到基层组织去到反映和表达,在没有得到应有的回应的基础上,便不知道应该再向哪?反映诉求和问题。利益诉求?从表达和倾诉,不满情绪便不断累积,最终很容易演变为?的社会?盾。(六)社会转型与体制转轨相交织,?业化、城镇化过程中的?些问题激化了社会?盾

  当前我国既处于从农业社会向?业社会转型的历史时期,也处于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历史时期,社会转型与体制转轨交织在?起,许多西?发达国家在?百年的发展历程当中遇到的各种?盾和问题,我们在改?开放后的30多年?尤其是进?新世纪的这?多年当中都遇到了。?业化和城镇化本?是社会进步的表现,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在?业化和城镇化的过程当中也会带来很多的负?影响。在?业化的过程中,?些领导?部?光短浅,?切以优先发经济为导向,不顾资源的浪费和环境的污染,给当地的?态环境造成极?地破坏,这直接影响了当地居民的?产、?活和??健康,引发了?系列的社会问题和?盾。在城镇化的进程当中,为了把?量农村?地资源集中起来加以利?,?些领导?部不顾当地农民的实际利益诉求,甚?出现了强制拆迁和强制农民进??地流转的情况,损害了?些农民的切?利益?缺乏相应的补偿,致使城镇化进程中出现并激化了?些社会?盾。(作者单位:济宁医学院管理学院公共事业管理教研室)参考?献[1]杨雪冬.风险社会理论述评.[J].国家?政学院学报.2005(01)[2]迟福林.公共产品短缺已成社会?盾焦点.[J].学习?刊.2012(01)[3]赵毅.当前我国社会?盾及其化解.[J].决策咨询.2013(06)[4]曾德亮.关于当前我国社会?盾的理性分析及对策思考[J].产业与科技论坛.2007(12)[5]吴忠民.中国现阶段社会?盾凸显的原因分析.[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3(06)注:本?为?友上传,不代表本站观点,与本站?场?关。0好?章需要你的?励你需要服务吗?提供?对?服务,获得独家原创范?了解详情期刊发表服务,轻松见刊提供论?发表指导服务,1~3?即可见刊了解详情被举报?档标题:当前我国社会?盾的特点及成因分析被举报?档地址:

篇二: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矛盾成因探析

  

  探析农村矛盾纠纷的主要成因及化解对策

  随着社会的转型和经济的持续发展,新形势下农村各种纠纷问题日益突出,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笔者通过探析农村矛盾起因、提出化解农村纠纷的若干对策建议,以期为促进地方矛盾化解、共建和谐村居发挥新的更大的作用。

  一、农村各类矛盾纠纷成因

  (一)、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成因

  一是公安机关调解功能弱化。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公安交警部门减弱了对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调解工作。而公安交警部门具有介入交通事故的第一时间性,其化解矛盾的数量越多,则进入司法程序的数量就越少,反之则大量交通事故案件流入法院,事实上事故发生后绝大部分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涌入了法院和各镇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二是保险公司存在体制缺陷。保险公司给当事人自行理赔设置重重障碍,总等待案件进入司法程序,这不利于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纠纷。

  (二)、婚姻家庭类纠纷成因

  一是基层民调组织的职能未能发挥到位。农村村(居)合并之后,村干部减少,且主要精力放在发展经济上,农村基层调解组织对一般民事纠纷的调解力度减弱,投入的精力减少,职能未能

  发挥到位,使得原来可以通过基层调解组织解决的邻里纠纷(如界址、打架等纠纷)、家庭纠纷(如赡养、分家析产、婚约财物等纠纷)都大量涌入了人民法院,特别是赡养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

  二是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笔者所在地内因万顷良田、城区改造引起拆迁范围扩大、外出务工、劳务输出等问题,引发大量婚姻、养老、分家析产等问题。三是外来人员的不稳定性。经济的发展吸引了大量外来人员,由于风俗习惯等差异导致与本地人之间的婚姻容易破裂。

  (三)、合同类纠纷的成因

  一、是村民的诚信意识缺失。有约不守屡屡出现,有的良心泯灭,道德诚信缺失。其中民间借贷出现短时间内集中举债,然后突然消失,致债权人索要无门。二是部分金融机构放贷不规范。部分金融机构对贷款的发放审查不严、操作不按规范,使得贷款难以回收,不得已又诉至人民法院,审理中纠纷较多,争执较大。三是融资渠道不畅。许多人另辟蹊径,存在隐形高利贷案件,但都是以合法的借贷形式出现。

  (四)、其他各类矛盾纠纷的成因

  一是历史遗留问题。目前一些重点信访矛盾主要为企业改制及清编人员遗留问题。由于企业改制时相关配套政策不够成熟,目前出现问题主要为股份分配不清及退休工人待遇落实问题。退休工人及清编人员到退休年龄后,由于退休工资及医疗保险未能

  落实,多次上访,而由于政策限制及经费来源等原因,往往长期不得解决。二是征地搬迁次生矛盾。在万顷良田和城区改造等征地搬迁过程中,推进组往往只注重搬迁的进度,而忽视了次生矛盾的解决。这类矛盾主要表现为:搬迁后财产分配、老人居住赡养问题、集体经济利益再分配等,特别是由于搬迁户与搬迁指挥部之间因评估结果分歧达不成搬迁协议导致的强拆,所引起的矛盾往往会导致长期越级上访、非法上访,矛盾纠纷的化解往往难度很大。三是道德观念缺失。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利益群体出现分化,在社会商业化的趋势下,部分人的社会道德良心已经进入了休眠状态,主要表现为:为人民服务理念的缺失,群众观念淡薄,导致干群关系弱化,甚至引起群体性恶性事件;家庭伦理道德的缺失导致家庭财产分配特别是养老类矛盾增加,且矛盾更加尖锐;社会公德缺失导致邻里、消费、合同赔偿类纠纷增加,易造成突发性刑事案件。四是群众片面维护自身权益。当自身与他人、集体、或政府发生矛盾时,群众学会了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权益,但是有些群众不顾他人权益和公共权益,不能正确权衡自身、集体和政府之间的利益关系,有的甚至要向政府部门“讨说法”,片面要求维护自己的权益,从而造成矛盾纠纷事态升级,调解难度增大。五是法治不够健全。全社会的诉求表达机制、民主参与决策机制没有完全形成,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滞后,或者不配套;有些行政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不能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政绩观,想问题、定政策,过多考虑自己的政绩和位

  置,不能倾听群众呼声;一些部门和干部作风不实、作风粗暴、不按政策办事,不关心群众疾苦,对一些已经影响稳定的矛盾纠纷,嘴上喊处理,行动上不迅速,方法上不得当,引起群众的不满和上访。

  三、化解农村纠纷的对策建议

  (一)、强化预防,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一是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的利益矛盾。着力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保障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分配公平,使全体民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矛盾。二是加强法治建设,规范行政行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树立正确的发展观和政绩观,在出台政策、实施重大改革和重大建设项目之前,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意见,扎实开展风险评估,充分考虑对社会稳定可能带来的影响,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三是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公民道德建设。提高各类经济主体和广大公民的法治意识与道德素养,引导广大群众通过合理、合法的渠道反映诉求,在全社会营造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安定有序、和谐相处的良好氛围。

  (二)、强化领导,深化对大调解的认识

  一是强化调解优先意识。全社会要始终将调解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首选工作思路。人民法院与矛盾调处部门通力合作,强化

  诉前调解,竭力将矛盾化解在升级之前,及时地化解了社会矛盾;人民法院强化诉讼调解,把调解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有效促进案结事了人和。同时,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大力宣传大调解的性质、意义、作用和独特优势,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调解工作的良好氛围,使调解成为人民群众和社会组织解决矛盾纠纷的第一选择。二是建立重大矛盾化解联席会议制度。各级领导要认识到加强新时期矛盾化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对于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难点、热点纠纷,整合各方力量,定期分析与研究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帮助解决化解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推动各类矛盾纠纷的有效解决。

  (三)强化培训,提高调解员的素质能力

  一是完善调解员分级培训制度。将初任调解员的上岗培训和调解员的在岗培训常态化,创新培训方式,通过举办培训班、以会代训、以案代训等方式,使调解员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人民调解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新经验、新办法,强化调解方法和技能训练,由市级以上部门发放证书、聘书。二是创新和拓宽聘任调解员的渠道。优先将镇区内退休干部、退休教师、有法律专业知识、会做群众工作的人员选聘为调解员,优化现有调解员队伍。三是强化基层民调组织作用的发挥。在对基层民调组织的人员配备、经费报酬予以充分保障的前提下,建立基层民调组织化解纠纷的相关考核机制(如万人成讼率),将一般矛盾化解在基层,要

  真正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最大限度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在化解矛盾方面的重要作用,把好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第一道防线。

  (四)、强化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调解功能

  要发挥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处理交通事故的优势,加大对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调解工作的力度,并将矛盾化解在升级之前。可进行相应的考核,调动其积极性,使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得以分流。

  (五)、强化对人民调解协议的确认

  根据人民调解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强化公安、司法与法院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对接工作,对于公安交警部门主持达成的行政调解协议、各镇(区)调处中心主持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法院派员靠前进行审查确认,及时制作司法确认决定书,如果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可直接申请人法院强制执行。

  (六)、强化法律服务市场管理

  司法行政、工商管理部门联手对社会上各式各样的咨询部、服务部进行清理,对超越服务范围的行为进行整顿,对公民代理诉讼进行严格审查,规范法律服务市场。

  (七)、构建社会诚信信用体系,规范金融机构的贷款发放

  一是构建社会信用体系,让诚信缺失者无所遁形。二是规范金融机构的贷款发放,提高贷款质量,减少金融借贷类案件。

  三是拓宽融资渠道,扩大中小企业生存空间。四是公安部门加大对高利贷的打击力度,压缩高利贷生存空间。

篇三: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矛盾成因探析

  

  管理与GUAN

  L

  I

  YU

  QI

  TA其他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半寄宿制半走读学校安全管理现状及成因分析马鸿翔(甘肃省天水市张家川回族自治县马鹿镇中学741504)摘要:随着城镇化的加快,农村留守儿童增多,少数民族地区寄宿制学校在学生管理、教师管理、学校管理等方面都暴露出了一些问题。研究通过对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提出了加大对寄宿制学校建设经费的投入、建立健全寄宿制学校管理制度、加强学校日常管理等措施,为农村寄宿制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提供有益参考。关键词:少数民族地区 寄宿制 生活德育近年来,党和国家越来越重视学校教育工作,生心理关注较少,管教方式单一,较多地给予了物采取一系列强有力的措施,实现教育公平及教育均衡发展。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寄宿制学校的安全管理出现了许多新问题,学校安全管理工作面临着新的考验。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半走读半寄宿制学校中,安全管理问题尤为突出。一、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半走读半寄宿制学校安全管理现状1.管理不到位,存在一定隐患校园安全管理制度体系不健全,存在一定疏漏。首先是相关制度过于粗糙导致这些制度的指导价值远大于实践操作价值。其次是制度与执行的脱节现要么缺乏相关约束机制,师生对制度视而不见,我行我素。安全制度责任不明,分工不清,具体由谁负责落实,具体怎么执行含混不清,导致落实起来十分困难,最终形成一纸空文。校园设施不健全,不配套。主要体现在:一是专用安全设备设施建设不达标,缺乏相应技术维护,同时安装摄像头数量有限,出现安全管理盲点;二心理健康、美育、音乐、绘画等教室,同时缺乏相应安全制度,管理不规范;三是基础设施建设不合理,安全配套设施跟不上。许多孩子父母常年在外,导致孩子在成长过程中父母缺位,孩子缺少爱的呵护,造成心理发展异常。而这些学生在家的监护人安全意识淡薄,对学质生活上的满足,宽容放任。学生由于家庭教育缺失,逆反心理增强,加之自控能力差,没有及时得到心理疏导,故而行为粗放,不良习气较多。学生在校时间长,加之课余生活乏味,大部分时间以学习为主,导致部分学生厌学情绪严重,又不能及时进行心理疏导,情绪容易失控,与同学发生矛盾。而教师忙于教学,对学生心理变化关注较少,学生间的矛盾不易发现,调解不到位,不及时。2.学校管理模式单一,缺乏特色部分学校只注重学校的考试成绩、升学率等因素,不考虑师生感受,办学单一,校园缺乏生机活力。还有许多学校采取参观学习或媒体介绍的经验学校的实际,因地制宜,发挥创造,不断摸索进取,才能找到适宜本地区、本校的可行性管理办法。民族地区更是如此,如果一味照搬发达地区的教育管理模式,在学校管理方面缺乏创造性,会导致学校管理创新能力低,学校发展缓慢。教育家陶行知先生提出“行是知之始,知是行之成”,突出实践在认知论中的先导地位。他将认他认为生活是教育的中心,教学不能脱离生活。陶行知的生活教育思想一直深深影响着我国的教育工作。由于住校生增加、原有校园面积过小等因素的制约,学校改扩建困难,造成师生住宿紧张、活动场地严重不足,无法正常开展大型活动等问题。寄宿制学生大多为留守儿童,在家里缺少父母的关爱No.162019115象严重,要么制度的执行过于教条引起师生不满,办法管理学校,殊不知,地区有地区现状,学校有是受到基础设施限制,相应功能室短缺,缺乏医疗、知与实践结合,确立了“行—知—行”的行动策略。

篇四: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矛盾成因探析

  

  少数民族地区贫困状况及成因分析--以内蒙古为例

  玛努;李媛媛

  【期刊名称】《内蒙古统计》

  【年(卷),期】2016(000)003【总页数】3页(P49-51)

  【作

  者】玛努;李媛媛

  【作者单位】内蒙古工业大学国际商学院;内蒙古工业大学国际商学院

  【正文语种】中

  文

  贫困是困扰各国的一个世界性难题,缓解和消除贫困已成为全人类的共识。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具有其自身显著的民族特征和地域特征,使得少数民族地区成为我国扶贫开发的重点和难点区域。少数民族地区贫困人口占到全国乡村贫困人口的40%以上,呈贫困人口集中、面大、程度最深的特点。贫困是实现少数民族个体和社会整体全面可持续发展的一大瓶颈。作为我国少数民族八省区之一的内蒙古自治区,全区103个旗县(区)中,60个旗县被列入国家级贫困县和自治区级贫困县,占到旗县总数的58.3%。这些旗县极端贫困现象尤为突出,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

  内蒙古是我国西北部少数民族聚居区域,依据贫困人口所处的位置及地区特点,划分为六大贫困区,即阴山前后贫困片及周边地区;科尔沁沙地贫困区及周边地区;努鲁尔虎山区贫困片及周边地区;鄂尔多斯及阿拉善贫困片及周边地区;浑善达克贫困片及周边地区;大兴安岭东南贫困区及周边地区。全区103个旗县(区)中,确定为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60个。其中,国家级贫县31个,自治区级贫县29个,占自治区旗县总数的58.3%。

  近年来,内蒙古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结构调整步伐加快,综合国力大幅提升。但是由于自然与社会及经济因素等原因,全区贫困人口数量仍然很大,贫困程度深、生存条件差、发展难度大。目前,内蒙古欠发达的基本区情还没有根本改变: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不高,地区间发展不平衡、不协调问题仍然突出;制约贫困地区发展的深层次矛盾依然存在。按照不低于自治区低保标准和农村牧区区别对待原则,2011年内蒙古确定自治区扶贫标准是农民年人均纯收入2600元,牧民年人均纯收入3100元。在这一高于国家扶贫监测标准下测算,全区贫困人口为266.58万人,贫困发生率为20.34%。其中,农区贫困人口237.77万人,贫困发生率为20.48%;牧区贫困人口28.81万人,贫困发生率为19.33%。

  (一)自然因素

  1.自然环境与生存条件恶劣。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地域辽阔、资源丰富,但也是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面积最广、程度最严重的区域。以内蒙古为例,全区区域面积为118.3万平方公里,其中风蚀面积74万平方公里,占总面积的64%;水蚀面积18.6万平方公里,占总面积的16%;造成严重沙漠化危害的面积占30%以上;沙漠化、风蚀沙化、草场退化、水土流失面积占全区国土面积的60%以上,且荒漠化面积还在不断扩展。全国荒漠化扩展速度在4%以上的地区共有7处,其中内蒙古就占到4处。全区沙漠化和潜在沙漠化土地总面积5.4亿亩,水土流失面积4.1亿亩。据调查,仅内蒙古黄河和西辽河流域每年流失土壤近3亿吨,相当于每年损失60多万亩土地。同时,草场退化面积已达34万平方公里,占可利用草场的39.37%,各类牧草趋矮,产草量下降,草质变劣及覆盖度下降。

  全区十年九旱,沙尘暴频繁发生。据统计,60、70年代,每年8次;70、80年代,每年13次;90年代,每年23次。进入21世纪,虽有减少但每年平均发生7-9次。2000年春天,连续出现十几次大面积沙尘暴,不仅给整个西北、华北、东北地区带来严重危害,而且殃及长江流域和沿海地区。内蒙古少数民族集中区域

  生态环境恶劣,不少地方丧失基本生存条件,贫困人口沦为生态难民。

  2.生态环境脆弱度和贫困呈高度正相关性。生态环境脆弱与贫困高度正相关性,决定农牧民长期无法摆脱贫困和经济落后。周瑞平采用赵跃龙提出的脆弱生态环境定量评价计算公式,设G为脆弱度值,G值越大表示生态环境越脆弱。G≤0.3为弱脆弱,0.30.75为极脆弱,据此来测算内蒙古12个盟市的脆弱度并进行分类。根据测算结果,将内蒙古生态脆弱地区划分为六个大类:弱生态脆弱地区、轻度生态脆弱地区、一般生态脆弱地区、较强生态脆弱地区、强生态脆弱地区、极度生态脆弱地区。

  12个盟市中呼伦贝尔市的生态环境最好,降水量大,水资源丰富,森林覆盖率达46.78%,生态系统抗干扰能力极强;兴安盟、赤峰市、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为轻度脆弱地区,其中兴安盟和赤峰市所处地理位置较好,相对湿度较大,天然降水较多,呼和浩特市大部分地处土默特平原,包头市南临黄河,地下水资源丰富,天然降水适中,高森林和草地覆盖率,生态环境较好;通辽市和乌兰察布市是一般脆弱区,这两个地区无论是从相对湿度还是植被盖度来看,均属于较轻度脆弱区,是强脆弱地区与弱脆弱地区的过度区域;锡林郭勒盟和鄂尔多斯市是较强脆弱区,降水量较小且变化率大,森林覆盖率不足2%,风蚀面积所占比重较大,其中锡林郭勒盟达到约93%;巴彦淖尔市和乌海市属于强脆弱区,两市地处乌兰布和沙漠边缘,气候较为干旱,多年平均降雨量不足170mm,风蚀沙化和盐渍化较为严重,植被盖度较低,森林覆盖率不足1%,生态系统敏感性较强;阿拉善盟为极脆弱区,该盟地处巴丹吉林和腾格里大沙漠,气候极度干旱,多年降水不足100mm,风蚀面积几乎达到100%,平均湿度仅为38%,森林覆盖度仅为0.27%,生态系统对外界的响应极强。

  (二)经济因素

  1.产业结构单一引致经济效益低下。内蒙古农村牧区产业结构单一,相对第二、三产业来说,第一产业比重较大,农牧民基本上依靠传统的种植业或畜牧业维持生计,农牧业仍旧是农牧民收入主要来源。此外,因为人均耕地(草场)面积偏小,粮食作物规模明显高于经济作物规模,且农产品深加工面窄,传统牧业向现代化转化缓慢等多方面因素影响,使得贫困人口就业结构也相对单一,可见,产业结构单一引致经济效益低下,难以根除贫困问题。

  2.经济结构弱化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内蒙古历史上形成了农业、牧业和林业三业并存的经营体系。由于缺乏对自然资源性质、特点、规律的认识,受传统靠天种植、靠天养畜习惯的影响,长期以来内蒙古对自然资源的利用多于保护、索取大于再生。致使三大产业互补的结构遭到破坏,矛盾突出。开垦过度,大面积旱坡地风蚀沙化,肥力下降;草场利用过度,产草量逐渐下降,载畜量越来越低;乱砍、滥伐的现象十分严重,导致农业单产不高,产量不稳;牧业质量不高,数量不稳;林业发展缓慢,分布不均。绝大部分农牧民在正常年景和市场价格平衡的情况下,勉强能够解决温饱,一旦遇到市场价格波动大时,这部分群体就会出现返贫或致贫现象。

  3.低投资率导致无法有效资源配置。按照主流经济学理论,价格机制决定资源配置。近年,羊肉、牛肉价格较高,农牧民却不能随之调整产业结构或扩大经营规模,因为初始生产要素存在异质性,使得农牧民无法做出生产结构的调整,加之养羊和养牛的初始投资较高,牧民就很难根据羊肉价格高低,在短期内将草场、棚圈以及其他设备进行调整,与市场相适应。当农牧民有足够的投资时,才能根据价格信息对产业结构进行调整,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民生新技术的采纳,同样受制于投资的影响,新技术是否能够被牧民采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影响运输成本和进入市场的基础设施投资。在缺乏高投资率的条件下,价格机制不能有效资源配置。由于农牧民投资效率低下,导致资源配置失衡,部分脱贫农牧民又重新陷入贫困陷阱。

  (三)社会因素

  1.人力资本缺乏。

  美国经济学家西奥多·W·舒尔茨认为“改善穷人的福利和决定性生产要素不是空间、能源和耕地,决定性要素是人口质量的改善和知识的增进。”在农牧区生产要素相对短缺的条件下,人口文化素质低下,仍然以传统农牧业经济为主,收入水平普遍偏低,很大部分用来满足自身消费,很少转化为现金收入。商品率低下,既会影响农牧民当年的消费,也影响下一年度用于扩大再生产的积累,加之对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依赖性非常大,农牧民陷入“贫困—生态退化—发展缓慢—生态恶化—更加贫困”恶性循环的怪圈之中。

  此外,贫困人口教育水平偏低。国内外研究表明,地区的文化教育程度与贫困呈较强的负相关关系。也就是说,某地区的教育水平越低,贫困发生率就越高。基础教育落后,造成人口素质差,以至于综合竞争力就差,因此很难掌握并运用科学知识脱贫致富。截止2012年底,内蒙古少数民族地区扶贫重点县农牧民劳动力文盲、半文盲比例比全国高3.6个百分点。

  2.基础设施薄弱。全区60个贫困旗县中,尚有59个行政村没有通邮,920个行政村不通电,19个乡不通电话,有342万人、991万头(只)牧畜饮水困难。全区的农牧业基础设施也非常薄弱,2014年底全区实有耕地面积为915.50万公顷,有效灌溉面积为301.19万公顷,占实有耕地面积的32.9%,低于51.5%的全国平均水平。虽然人均草场面积近60亩,但绝大部分是干旱草原,灌溉草场比例很小,抗灾能力十分脆弱。因地下水资源贫乏,全区有6个盟市、涉及120万人受地方性氟、砷中毒危害,地方病流行,因病致贫现象严重。

  3.自我发展能力弱。内蒙古整体上老、少、边、穷地区面积大、人口众多,由于交通闭塞、信息不灵、教育滞后、思想守旧、市场意识差,再加上语言上的障碍,并不愿意远离家乡,他们基本上过着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小农生活。贫困群众的科学文化素质相对较低,自我解决温饱能力十分有限。这些地区生产力水平低下,工

  业基础薄弱,财政收入少,基本上属于“吃饭财政”,用于搞建设的财力几乎没有。不少旗县人口较少,但是行政机构健全,财政供养人口占到总人口的8-10%。因此,财政负担较重,自筹资金搞建设的能力弱。

  (一)加大草原牧区生态与地方特色产业支持力度

  加大对草原牧区生态与地方特色产业的支持,积极发展第二、三产业。针对农区、牧区、半农半牧区的不同特点来调整产业模式,积极引导发展第一产业。牧区主要通过饲草料基地种植优质牧草,发展奶牛、肉牛、肉羊舍饲圈养业,来逐步建设集约化家庭牧场,促进牧民增收。农区主要通过水浇地种植马铃薯、中药材、油料作物、蔬菜等,发展小规模舍饲圈养业。同时,更新就业观念,转变传统的农牧业经济生活方式。地方政府通过相关政策,科学引导农牧民积极发展第二、三产业,引导更新就业观念,转变传统的农牧业经济生活方式,为少数民族地区持续发展提供内部动力。根据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实际水平,对于地方政府财力不足地区,自治区应当加大对地方产业经济重点领域的投入,形成覆盖全区、辐射周边的现代物流体系,畅通农牧业生产资料、农畜产品流通渠道。优先支持当地特色和生态后续产业发展,大力发展草原牧区生态旅游产业。政府投入和市场投入,二者相互结合,互为补充,共同解决贫困地区发展问题。

  (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与投入

  当地政府应该积极拓宽筹集资金渠道,充分利用退牧还草、公益林、整村推进等项目资金,集中力量,继续对农村牧区基础设施进行完善。不断加大对人畜饮水、房屋、温棚、生产灌概用水、饲草料基地等,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力度。继续加大对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娱乐设施等公共设施和软件的投入,确保农牧民能够享受到更好的教育和医疗卫生保障。同时,通过“综合立体式”扶贫资金投入机制,整合扶贫资源、捆绑资金、部门联合;整合各类涉农涉牧资金,充分利用社会发展项目资金供给,最大化地发挥部门项目资金作用。促进地区经济发展与社会建设同步,农

  牧民增收与发展协调统一、提高生活质量、改善生活环境,与农牧民自身权利的实现相一致。

  (三)提升人力资本价值

  首先,保障贯彻实施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工作,防范学龄儿童失学,扩大教育投资规模,并在一定程度上给与农牧民补贴;其次,强化内蒙古少数民族地区农牧民教育培训与就业,建立职业培训与就业机制职业培训的内容,适当地同繁荣少数民族的文化产业结合起来,对农牧民家庭的青壮年劳动力进行技能培训,通过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增加收入,避免劳动资源无谓的消耗;最后,大力普及推广农牧业科技,运用先进科学的技术手段科学种植、科学畜牧,实现内蒙古农牧业规模化和现代化。

  项目来源:2015年内蒙古工业大学重大科学研究项目《内蒙古生态移民包容性发展机制与政策研究——基于城乡一体化视角》

篇五: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矛盾成因探析

  

  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中文核心期刊J.NORTHWESTUNIVERSITYFORNATIONALITIES(PhilosophyandSocialScience)2009年第4期No.4.2009西北少数民族女性政治权益保障问题探析马克林,李裕平,周

  艳,张毓薇(西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摘

  要]少数民族女性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各项活动,既是法律赋予每一位女性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全体女性分享一国政治权利的具体体现。我国西北少数民族女性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等方面有了长足进步,但仍存在着民主参与程度低、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营造性别平等的社会氛围,创造有利于女性参政的具体条件,是切实保障西北少数民族女性政治权益的客观要求。[关键词]少数民族;女性;政治权利;西北[中图分类号]D03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140(2009)04-0023-05一、西北少数民族女性政治权益保障问题的状况政治权利是指公民通过行使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资格或权利,主要体现在民主参与和权力参与等方面。就一般意义上的人权内涵而言,参政权作为公民政治权利的集中体现,在整个人权体系中处于基础的、核心的地位。参政权的实现程度是衡量一国人权保障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并对其他各项权益的实现起着影响和制约作用。少数民族女性是“少数民族”和“女性”双重角色的统一体,在人权保障范畴中是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在传统社会中,这一特殊群体既有可能受到因民族身份产生的歧视,也可能面临因性别产生的歧视,她们的权益受损可能性远远大于其他群体。因此,在现代社会,少数民族女性的政治权益保障问题尤其应得到社会的关注。可以说,少数民族女性的政治参与不仅是自身解放程度的一个标志,而且是一个国家民主政治的重要体现,同时也是衡量社会文明与进步的重要尺度。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宪法和法律赋予少数民族女性在政治上当家做主的参政议政权利,并为行使这些权利创造了各种条件,从而使少数民族女性能够和男性一样拥有参与社会政治活动的各种权利。具体来说,西北少数民族女性在参与社会政治生活诸方面中,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从民主参与方面看,各族女性参与选举等活动的程度逐步提高。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一系列法律法规中关于男女平等政策的全面贯彻和实施,对于传统社会中很少参与社会事务的西北各少数民族女性来说,无疑是巨大的历史变革。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家民主政治改革的不断深入发展,各个文化层次女性的民主和自主意识有了提高,尤其是在基层民主选举中表现出一定的积极态度,民主

  [收稿日期]2009-06-09[基金项目]国家民委政法司委托科研项目(编号07ZF03)“西北少数民族妇女问题调查与研究”;西北师大西北少数民族教育研究中心资助项目的相关成果[作者简介]马克林(1965—),男,甘肃榆中人,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民族社会学;李裕平(1974—),男,甘肃天水人,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族社会学;周艳(1981—),女,陕西绥德人,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族社会学;张毓薇(1984—),女,山西临汾人,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族社会学。—23—

  参与意识在加强,对选举也相对重视了一些。例如,在关于“你是怎样参加选举的”这一问题时,问卷调查显示,西北少数民族女性履行过选举权的人数比例达81%,其中做到亲自投票的达43%,由别人按照①这表明随着我国民主政治建设进程的不断深入,广大少数民族女性对基层本人意思代选的有38%。民主选举的参与程度达到一定水平。从权力参与方面看,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各少数民族女性通过参加各级妇联组织,进入各级领导岗位,参加各级人代会、政协会议等方式,积极参与社会政治活动,表达她们的政治诉求、愿望和基本要求等。例如,在笔者对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广河县三家集转咀村的调查中,村主任介绍:“在村委会选举中,妇女也参加投票。现在的妇女和过去不一样了。过去的妇女不出门,来人不见,很封建,现在由于社会的发展,妇女们出门做生意,参与劳务输出,也有当干部的。”②在广河县的调查中可知,在县、乡镇、学校等各级部门都有从事管理工作的回族女性,尽管参政情况比例尚小,但也说明少数民族女性在基层领导岗位正发挥着应有的作用。调查表明,尽管少数民族女性民主参与意识有了提高,权力参与有了一定保障,但政治参与的总体状况仍然不够理想,民主参与尤其是权力参与的程度依然较低,这主要表现在:第一,少数民族女性对选举的政治意义及其重要性认识不足。在调查中,当与村干部及老百姓问及“女性是否对国家政治关注?”等问题时,回答关注的主要是与她们生活密切相关的物价、生活用品、粮食制度等方面的政策规定,最关心的是吃饱、吃好、穿好的问题,平时也不太谈论政治问题,对其他政治事务则关注较少,不大过问。在一项关于东乡族自治县乡村调查点的调查问卷中,当问及“你知道选举的意义吗?”“你为什么来参加选举?”等问题时,有半数以上的女性回答不知道选举的意义,至于参加选举的原因,其中回答“村里要我来,所以我就来”的占9.4%,“选举对自己有好处”的占9.4%,回答“这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只占37.5%,[1]表明至少有半数女性对选举的意义不是很清楚。在对积石山县的保安族女性问到这些话题特别是问到农村女性时,她们的回答是对这些问题基本不过问,也不关心。第二,在政治参与意愿方面,女性的参与意识明显比男性低,对民主选举的期望值比较小。当问及“你是否想进入村委会”的问题时,统计显示有参与意愿的女性仅12.7%,明显低于男性的22.8%。在选举中,多数女性只是一种被动参与。就这一现状而言,西北少数民族女性的参政程度和水平还有待提高。参政愿望的低下与对基层组织的低期望和低评价有直接联系。当问及“本届村委会是怎样产生的”时,回答为上级任命的占半数以上,民主投票选举的只占不到20%。当被问及“选举好还是上级任命好”时,多数人回答选举好,但是,对为什么好则说不上理由;有人认为应由上级任命;有的人则认为“怎样都行”;当问及“你对乡村干部有什么看法和要求?”时,绝大多数人的回答是“没有什么看法”、“没有什么要求”,有些人则干脆回答“不知道”。当问及“你对村干部满意吗”这一问题时,回答比较满意的占3.1%,不满意的占8.7%,一般的达50%以上。有个别群众则直接表达了对村委会组织的不满情绪。笔者在采访一家回族贫困户时,就听到这样的声音:“村干部只是处处为自己着想,不管别人的事,上级拨的扶贫款下来,大部分以各种名目被花了,很难照顾到困难家庭。”③这反映了许多选民对选举结果不抱多大的期望,甚至很淡漠的心态。然而,现实的处境并没有淹埋少数民族女性内心深处改变现状的强烈的政治渴望。据另一项对东乡族、保安族女性政治参与态度的调查,则有相当高比例的被调查女性对女性当干部非常赞成或比较赞成。在问及“如果你被选为村干部你愿意干吗”的问题时,则有大多数女性表示“很愿意”或“比较愿意”。由此可见,西北少数民族女性在内心深处有改变自己生活现状的强烈愿望和一定的政治渴望,但受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家庭模式及男尊女卑思想的影响,能步入仕途从政的只是极少数,而正是这极少数女性的生活从另一侧面感召着大多数女性内心的企盼,致使她们单纯地以为只要当了国家干部生活就①“西北少数民族女性问题调查与研究”项目组问卷调查资料(2008年1—2月)。②③ “西北少数民族女性问题调查与研究”项目组访谈资料(2008年8月)。—24—

  会发生巨变,而没有真正意识到造成她们生活境况不佳的自然条件、自身素质及其更深层次的文化传统等因素。这一心理趋向也反映到她们对子女未来发展的希望。有71.4%的东乡族被调查女性、33%的保安族被调查女性希望自己的子女将来能成为“机关干部”[2]。理想与现实的差距折射了这两个民族女性存在的矛盾心理。第三,女性的政治参与行为受宗教观念的影响较为明显。在提问到“你认为参加选举和参加宗教仪式哪个更重要”时,许多女性的回答是“参加宗教仪式更重要”,只有个别人回答“两者都重要”;在问及“你是否经常参加宗教活动”时,大多数人的回答是“经常参加”。这说明宗教人格在少数民族女性政治生活中具有很大影响力。另外,在问及“若有自己家族的人或在以往有家族势力的人参加选举时,你是否会投票选举他”时,大多数人持肯定态度,这说明在少数民族地区宗族观念的影响在政治参与中具有明显的表现。第四,女性权力参与的比例低、几率小。尽管国家相关法规中有关于女性在各类部门中所占名额的规定,但西北少数民族地区各级部门中女性干部比例都较低。在调查中,当问及“你是否赞成女性当干部”时,回答“非常赞同”的达半数以上,比较赞成的超过三成,不赞成的只有少数。但事实上,由于女性文化素质普遍较低,并且在许多方面存在着性别歧视,从而制约了女性政治参与的积极性和权力参与的可能性。其状况正如一些干部所形容的:“妇女参与生产是半边天,妇女参政是一缕天,妇女干部是一线天。”在调研中,当问到“干部们怎样看待妇女出来从事工作,尤其是做领导工作的”时,有一位领导干部的回答是:“总体看,不是太支持女性工作,特别是女性做一把手。这主要是观念问题,即传统观念认为,在生活中应以男性为主,女性为辅,认为女性不能高于男性。女性担任比男性低一级的领导职务还行,反之则在态度上不太支持。不少人都认为女人就是做饭、带孩子,其他的事不用管。”①现实表明,上述观念具有一定的倾向性,成为女性参政的制约因素之一。除了以上因素之外,还有其它的原因,特别是一些女性本身也存在着性别的自我歧视,认为“自己不行,抛头露面是男人的事”。此外,还有宣传的普及面不够;国家对女性干部的政策也没有足够的落实等等。二、西北少数民族女性政治权益保障问题的成因分析造成西北少数民族女性政治权益保障问题的原因比较复杂,既有历史的也有现实的。大致来说,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第一,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西北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滞后是制约女性政治参与的重要因素。一般而言,经济发展水平与政治参与程度紧密相关,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能够促进政治参与的扩大,造就参与基础的多样化。高水平的政治参与总是与更高水平的经济发展相伴随,而社会和经济的发达使得政治参与有更高的价值与追求。西北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受居住环境恶劣偏远、自然灾害频繁等地缘因素的影响,其经济社会发展长期处于落后和不发达状态,相对于全国其它地方政治参与度明显滞后。以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而言,由于受当地偏僻、荒凉、干旱等自然环境影响,人们在改变自身生活处境方面显得特别力不从心,仍然维持着自给自足的生产生活方式,长久以来在人们的脑海中形成了封闭、落后、保守的思想意识。这种封闭心理一方面把市场化、商品化、多元化、开放化的现代观念拒之门外,使他们没有勇气和胆识开创事业;另一方面,长期自我封闭的自然经济格局束缚了人们的手脚,遮蔽了人们的视野,从而使他们安于单纯的、低层次的物质满足,对政治精神文化方面的参与需求则不大。同时,经济发展缓慢和大面积贫困的现实使人们把主要精力都投入在如何脱贫致富上,而对生计以外的其他事务无法产生兴趣和热情。这种情况与经济较发达地区农民基于提高生活质量和实现自我而具有积极主动的政治参与热情和愿望,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对于地位和生活处境更为艰难的少数民族①“西北少数民族女性问题调查与研究”项目组访谈资料(2008年8月)。—25—

  女性而言,遵守妇道、生儿育女、依附男人,是她们所有的生活。家庭与社会双重弱势地位的现实又使她们对自身价值的评价过于低下,许多女性连正常的社会活动都持一种尽量回避的态度,更不用说参与其他的政治文化活动了。第二,传统观念的影响和束缚。我国是一个有着两千多年封建历史的国家。漫长的封建社会形成了以男性为主体的社会传统,造成了中国女性缺乏自信心和自觉的主体意识。在西北少数民族地区,男尊女卑的观念制约着女性走出家庭向更广泛的领域发展。一些地区流传着这样一些俗语:“学得好,干得好,不如嫁得好。”即是说不管女性多么能干,都不如嫁给一个好的人家。好的标准就是“家境好,能疼你”,至于女性在个性发展、生活自主、权利实现等方面的目标则被忽视了。当地人们普遍认为,女孩子“是别人家的人,迟早要出嫁”,“别人家的人还要自家来供养,花费大……”总而言之,女孩子是被作为“他者”来看待的。尽管这种观念现在已有很大改变,但仍若隐若现地存在于人们的头脑中,并影响着人们的行为方式和处事原则。对于许多农村少数民族女性自身来说,她们总是将自己的权利自觉或不自觉地让位于男性,由男性来替她们代言。她们的思想深受“男人是社会主导者”观念的影响。在访谈中我们了解到,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几乎都认为,男人是“干大事的”,而女人的主要任务则是“操持家务,孝敬公婆,抚养子女,照顾丈夫”,因而社会对男女的价值评价也就产生了很大的差异。在访谈中有位女干部就这一话题说:“社会对女性的认识程度不同于男性,你(指女性)雷厉风行,他说你像个泼妇,你和言细语,他说你工作没有魄力,你的言谈举止、吃饭穿衣,必须符合这个小社会的传统习惯———深居简出。”[4]所以,在对参政女性的调查中发现这样的问题,即当问及“如果有机会让你重新选择工作时,你选择上班还是回家种地?”其中有的女性干部干脆地说“回家种地”。因为回家种地“只需要做自己天经地义的事:操持家务,照顾老人、小孩和丈夫,而不必面临这巨大的工作压力”[5]。可见,从女性自身来说,由于种种原因,她们也普遍和男性一样,认为“抛头露面是男人的事”,她们只需要“料理好家务和孩子”,至于别的“那应该是男人的事”。第三,教育水平的滞后是女性政治参与的一大瓶颈。教育是公民政治参与的钥匙,是其对政治生活和政治态度的重要决定因素。公民接受教育程度越高,对知识的认知就越深,从而自信心越强,政治参与的愿望也就愈加迫切。相对而言,女性的文化素质、受教育程度与其参与社会活动的频率、政治参与的热情,联系似乎更为紧密。实地调查中,我们感触最深的一点就是西北各民族女性的文化素质普遍较低。在不少农村和牧区,受访的许多中年以上女性中,绝大多数都未受过教育,只有很少的念过小学。这种状况导致的后果就是使人们形成保守、闭塞的心理意识。这种强烈的自我禁锢往往表现出对外来者的猜测、怀疑甚至拒斥。在生存条件与生存环境决定她们首先要选择谋生的现实状况下,加之自身素质的影响,绝大多数女性认为有没有文化都一样,因而陷入一种漠视子女受教育,尤其是不愿女孩子接受教育的恶性循环之中。第四,干部人事制度的制约。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使计划经济时期所形成的干部人事制度发生了一定的变化,竞争机制的引入,使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任命制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冲击。但是旧的干部体制的弊端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主要表现为:干部选拔和任用制度还缺乏公平、公开、择优的机制和科学的评价标准,对女干部培养选拔不力,培养选拔女干部没有稳定的制度作保证等,这就使得少数民族女性更难单凭能力和水平参与政治生活。三、完善西北少数民族女性政治权益保障的对策思考(一)发展经济,为少数民族女性的各项权益保障提供经济基础权利保障依赖于一定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少数民族地区女性在政治参与和权益保障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其根源在于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因此,大力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是保障少数民族女性政治权益的基本要求。改革开放以来,在全国经济高速增长的宏观背景中,西北地区经济增长速度相对缓慢,与东南沿海—26—

  地区的差距不断拉大,而西北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又落后于西北汉族聚居区。由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落后,在许多西北少数民族的农村社区,少数民族女性由于忙于基本生活资料的生产,大多数活动仍被局限在家庭生活圈子之内,加之落后、封闭、保守的文化氛围,使女性参与社会其他活动的机会很有限,各项权益保障问题难以上升到应有的层面。因此,大力发展西北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改善各族群众的生活状况,才能使广大女性走出家庭,在参与经济活动的基础上走向社会,提高关注政治的意识和参与政治活动的能力,增强权利保障意识。(二)为提高女性政治参与水平创造相应的具体条件针对当前女性参政议政出现的问题,一方面要营造支持、鼓励女性参政、议政的良好氛围,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已当选女村(居)委会成员的培训,使其迅速掌握村(居)务管理、决策等方面的方法和技能,以适应工作需要。少数民族女性受环境、语言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存在着比汉族女性更多的特殊性,所以,国家要根据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女性实际情况,在《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基础上制定一部完整、综合的少数民族女性权益保障及参政的细则规定,使少数民族女性参政水平进一步提高。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从根本上说,必须立足于整个民族干部队伍的成长之中,以适应社会发展和各项建设事业的需要。在干部队伍素质整体提高的基础上,积极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三)切实推进基础教育和各种层次的教育,做好基础性工作女性自身的文化教育素质水平对子女的影响是全面而深刻的,母亲素质的提高将会改造一个家庭、一个民族并进而很大程度上决定一个国家的前途与命运。女性受教育程度的高低,几乎成为衡量少数民族地区文化教育发展水平的一个重要参考值。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许多农村地区的“女性农业”已经成为明显的社会现象。女性在生产生活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女性自身素质与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之间的关系就变得越来越密切。西北少数民族女性受教育的基本状况是文化层次低、文盲率高,这与我国努力提高女性的政治地位,加强女性的法律权益保障的期望是不相适应的。通常,文化程度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人们与外界的交往程度,也影响其对各项法定权利和义务的了解和认识。在调查中,对“是否妇女学历越高,家庭地位越高”的问答中,同意该说法的被调查女性占绝大多数。这表明西北少数民族女性已清醒地意识到文化水平与家庭地位的关系。家庭地位是衡量女性社会地位的重要指标,家庭地位越高越能使女性更自如更充分地分享家庭资源,行使家庭事务的决策权,进而提高女性的自主意识,进一步提高她们参与社会事务和公共事务的管理能力。要加强她们的权益保障程度就要切实降低她们的文盲率,特别是青壮年的文盲率。为此,政府要花大力气发展女性教育事业,尤其重视对老、少、边、穷地区的教育投入,积极采取措施,提高女性入学率、在学率和升学率。(四)营造性别平等的社会氛围西北少数民族女性生活于西北较为贫困的地区,文化层次低,自卑心理强,其所有的活动寓于家庭和赖于生存的那一方土地,受传统性别观念的影响,她们的价值得不到认可,尤其得不到本民族男性的认可。因而,要破除陈旧的观念,正确认识妇女在社会中的价值和权利,营造平等的社会氛围。社会公众也要正确认识《妇女权益保障法》,正确理解宪法和法律保护女性政治权益的精神,强化性别平等意识,消除性别歧视,把法律规定变为人们自觉的行动。同时,还要重视和加强对少数民族女性自身素质的教育工作,提高女性的科学文化水平,缩小男女受教育差距,提高女性的科学文化素质,逐步形成大众化、社会化的终身教育体系,以切实提高其实现自身权益的意识,转变少数民族女性的屈从和依附观念,形成有利于少数民族女性政治参与的良好条件和社会氛围。参考文献:[1][2][4][5]李育红.东乡族保安族女性/性别研究[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7.138.[3]李希.中国少数民族现状与发展调查研究·同心县回族卷[Z].北京:民族出版社,1999.46.(责任编辑

  马倩

  责任校对

  马倩)—27—

篇六: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矛盾成因探析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6年第3期涉及民族因素的群体性事件成因分析陈烨(西藏民族大学法学院,陕西咸阳,712082)摘要:涉及民族因素的群体性事件的形成原因极为复杂。其中,与普通群体性事件相同的因素包括社会管理职能落后、经济利益分配不均、人口流动加剧摩擦、媒介因素影响扩大等方面。除此以外,涉民事件的发生还有可能因为许多特殊性因素,比较常见的有宗教信仰禁忌、文化习俗差异、法治观念淡薄、弱势群体意识以及国际反动势力影响等等。关键词:民族因素;群体性事件;发生原因中图分类号:D61-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0681(2016)03-047-06作者简介:陈烨,西藏民族大学法学院,讲师,国家民委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西藏社会和谐稳定与法治建设重点研究基地”成员,刑法学博士,研究方向群体性事件的法律问题。电子邮箱:****************.涉及民族因素的群体性事件(以下简称涉民事件)较之普通的群体性事件在成因上更为复杂,除了具有与后者相同的一般性因素以外,往往还存在诸多特殊性因素。这一分类是涉民事件在发生原因问题上需要学界予以重点关注的议题,但遗憾的是,相关成果大多仅罗列了各种具体因素的内容,并未就哪些属于涉民事件的特殊原因做出分析,不免有些泛泛而论。①件在部分诱发因素上的一致性,从而进一步借鉴普通群体性事件的研究成果,避免出现工作重复甚至冲突的问题。就群体性事件而言,有学者指出“少数民族地区在社会转型中的劣势和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弱势地位给这种释放和爆发提供土壤并成为产生涉及民族因素的群体性社会安全事件的多发点。”②但也可以说社会转型的大背景是各类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共同的、深层次的根源,其主要表现就是各类矛盾、问题凸现,相关政策、措施处于探索阶段,而群体性事件是前者最为极端的表现形式。因此,本文在承认社会转型与群体性事件频发存在一定关系的前提下,具体说明此一过程中又是哪些更为具体的因素一再诱发各类群体性事件不断涌现。1、社会管理职能落后本文拟以此不足为出发点,一方面对涉民事件在发生原因上做系统性分析整理,查漏补缺;另一方面从类型化的角度指出涉民事件在此方面的共性与特性。一、一般性因素涉民事件发生的一般性因素是指与非涉及民族因素的群体性事件在发生原因上具有同一性的情形。通过这一比较研究,可以发掘两种群体性事收稿日期:2016-03-15西藏自治区处置突发群体性事件的法律对策研究”(项目批准号:*基金项目:本文系西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专项资金项目“15BFX001)和西藏民族大学民委基地2015年度开放课题“民族地区突发群体性事件发生原因与预防机制研究”(项目批准号:MWHXFZ2015003)的阶段性成果。①也有学者从类似于本文的研究角度对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背景进行了分析,认为与普通群体性事件的共同背景包括思想观念未能转变、弱势群体的维权方式、政府工作失职等,而自身的特有背景包括宗教教义的影响、宗教组织体系内的冲突、境外宗教分裂势力的影响等。但是,从内容上而言概括并不全面,很多引发此类事件的原因都没有指出,且特有背景方面仅以宗教相关议题为诱因,稍显简单。参见张龙:《有效防范和处置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问题研究》,载《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2期。②阿迪力·买买提:《论转型期涉及民族因素的群体性社会安全事件及应对———以新疆为例》,《黑龙江民族丛刊》2011年第1期。·47·

  陈烨:涉及民族因素的群体性事件成因分析区东兴市的一起群体性事件就是因为当地海关缉私警察在执勤过程中,为围堵一辆涉嫌装载走私物品的摩托车导致车主受轻伤,引起了包括伤者家属在内的1000名群众旁观,进而阻扰执法人员处理现场,并向执法车辆及人员投掷石块,致使5名民警受轻伤、9辆缉私车不同程度受损。尽管事后官方宣称执法人员未有过激行为,并不存在执法不当现象,但嫌疑人受轻伤确属事实,从而引发家属及群众的不满也就有情可原了。在这一过程中,具体治安事件的突然发生,往往会引发围观群众以及闻讯而来的群众的情感共鸣和冲动,在少数“领头羊”的带领下,引起大规模的骚乱,发生与公安部门或者基层政府的对抗、冲突。其实无直接利益群体与事件本身并无关系,只是对事件中的人有一种态度倾向。特别是一个弱者与身份敏感者(通常是有钱、有权的人)发生冲突时,围观者在态度上会天然地倾向弱者,帮助、声援弱者。当弱者受到不公平、不公正相关信息传递时,会起到社会动员的作用。②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问题最多、表现最差的应属承担社会管理职能的各级权力部门,其在各个方面的不适应性、滞后性和思想观念上的怠惰异常明显。也即真正无法应对社会转型期各种问题的并非广大人民群众,而是多数的国家管理机构,转型过程只不过使得上述问题更加暴露无遗,这也成为了当前推动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因素。这些问题不仅成为了各类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事件发生之后的走向以及最终的结果。具体来说,由于社会管理职能落后引致群体性事件发生或者更为严重的情形表现如下:(1)政府应急处突能力有待提高“政府应对群体性事件能力是政府危机管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它建立在危及管理体系基础之上,反映了政府处理危机的效果和效用。”①目前,我国地方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普遍偏低,既不注重以往经验的借鉴,吸取教训,也不深入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总是在极端的处理方式之间来回摇摆:要么一味地退缩忍让、无原则地满足一些没有法律、事实依据的不当要求,要么采取简单粗暴的手段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回避群众的利益诉求和问题症结。上述都不是正确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策略选择,前者尽管能够化解个别的冲突矛盾,却是典型的权宜之计,很有可能为引发新的群体性事件埋下祸根,因闹事者受益”的负面榜为这种处理方式树立了“样,促使其他人效仿;后者则更不可取,因为过于激烈的处置措施很有可能引发参与者的强烈反弹,进而加深政府和民众之间的对立与隔阂,进一步引发新的问题。遗憾的是,当政府等国家机关面对较为复杂的涉民事件时不仅没有尽量避免上述问题,反而表现得更加明显。(2)司法不公、执法不当问题依然存在在处理普通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的过程中,由于个别执法人员及司法工作人员的的法治意识不强引起的司法不公、执法不当现象依然存在,这种现象一旦涉及当事人属于少数民族或者地点处于民族地区的情形就变得更为复杂。例如2012年12月7日发生在广西壮族自治如果具体案件发生在民族地区或者受害人是少数民族群众,就更加容易引发严重的社会矛盾,因而导致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发生。(3)利益表达、诉求机制不甚健全群体性事件是表达利益诉求的极端手段,但往往不是最初形式,因为多数极端事件发生背后总是以个别问题作为起因的。少数民族群众的权益保障在城市管理进程中成为了日益突出的问题,存在诸多漏洞和盲区,譬如相关部门对他们的经济、文化、社会地位的改变缺乏长远计划,社会福利缺乏,住房条件较差,医疗救助薄弱、对少数民族群众子女的受教育、就业问题关注不够等等③,都属于可能引发不满情绪的根源。社会自身具有一定的“消化功能”,可以消解一定数量和规模的不稳定因素。只是当这一功能达到饱和状态时,就必须利用多种渠道辅助排解那些影响秩序的不良成分,也即设置听取利益诉求、解决争议纠纷的规范制度体系和相应的职能部门。目前,在各级政府中存在的一个普遍问题是“只注重如何处置群体性事件,忽视如何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①也即在群体性事件的萌芽时期,①李冰心:《西部民族地区地方政府应对群体性事件能力建设研究》,南开大学行政管理专业2014年博士学位毕业论文,第23-24页。②朱力:《转型期中国社会问题与化解》,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③李永政,张明善,姚珣:《关于构建涉及民族因素突发性事件的社区预防体系研究》,《民族学刊》2012年第4期。·48·

  陈烨:涉及民族因素的群体性事件成因分析也逐渐占据了重要地位。受这一价值观念转变的影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诱因也出现了由文化传统、宗教信仰、风俗习惯引发冲突向由经济利益引发事件转变的趋势,有些事件的直接起因就是经济利益矛盾。”④由此,尽管政治体制改革落后、思想保守是诱发涉民事件的首要因素,但转型过程中的经济水平长期落后愈发成为该类事件中不可可以认为,经济上的贫困,是解忽视的另一原因。“释中国少数民族群体性事件的一个重要变量。”⑤3、人口流动加剧摩擦由于我国东西部地区经济水平存在较大差异,造成了两种不同形态的人口流动走向:一方面是大量西部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群众流向东部沿海城市或者较发达地区寻找就业机会或从事商业活动等;另一方面是部分汉族人员也会进入西部民族地区经商、投资、就业或进行贸易活动。这种双向的人口流动改变了以往较为单一的地区人口结构,加快了民族融合的步伐,但也催生了不同民族在密切交往过程中的摩擦与矛盾。“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总量达1522.9万人,相比2005年的978.4万人增长了544.5万人,年均增长108.9万人。”⑥尽管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计划已长达十五年之久,但是东西部地区的经济差异依然在逐步扩大,基于这一因素考虑,上述民族地区的人口流动趋势在近些年来不会改变自西向东的基本走向。与此同时,在一些学者对西部六城市(兰州、乌鲁木齐、拉萨、格尔木、西宁、银川)人口流动问题的调查研究中发现,其中汉族占到75.6%,显然是流动人口的主体,相当部分是来自于中部或者东部地区。⑦这种双向流动改变着中国传统的地域人口特征,民族地区与非民族地区的分界线被冲击得更加模糊。由于流动人口往往长期居住在流入地,与流出地的社会关系逐渐发生断裂,从而在精神层面、物质层面更加倾向于融入和依赖流入地,也对当地影响其工作和生活的各类因素更加敏政府部门往往不能意识到个案转化为群体问题的可能性,从而忽视甚至漠视不满情绪地逐步恶化。“从发生的众多群体性事件可以看出,利益表达机制缺失是导致群体性事件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这严重损害了政府形象,导致政府公信力下降。”②多数基于利益诉求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完全可以在基层部门得以解决,也应当解决,可事实的情况却是正常的利益表达渠道往往处于“堵塞”状态,根本无法满足转型期社会冲突、矛盾急剧增加的需求。由此可见,在现今民意诉求渠道、民众利益表达机制不健全、反应慢、成本高的情况下,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成为利益受损群众的重要策略选择,并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与经验自发地扩散,集体动员、体制外表达被越来越多的群体作为一种“维权武器”。因此,一小部分群体发起的集体行动可能煽动其他相同相近利益诉求的群众参与进来,一个领域发生的事件可能波及其它领域,一个群体通过集体行动解决了利益问题就可能带动、激发其它群体相继效仿,产生诸多连锁反应。③反之,如果我国现存的诉求表达途径比较畅通,将会在很大程度上有效地遏制群体性事件的一再发生。2、经济利益分配问题加快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是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基本路径,在这一大趋势的影响下,民族经济呈现出勃勃生机,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由于历史、文化、地理、交通等因素的制约,多数民族地区的经济仍然处于落后水平,难以比肩沿海乃至中部地区。经济不平衡的社会现状本就容易产生心理上的落差,如若其中再涉及到利益分配不均衡的问题自然也就容易引发严重的社会冲突。以2008年发生在云南孟连的“7·19”事件为例,其根本原因就在于胶农与橡胶公司之间存在利益纠纷却一直无法得到有效解决,最终形成严重的群体性冲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渐渗透民族地区的同时,经济利益在少数民族群众的日常生活中①马慧娟,佴澎:《处置边疆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的法律主体问题(上)》,《中国公证》2011年第4期。②赵波:《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分析与防治路径研究》,《理论月刊》2015年第2期。③王祥生:《群体性事件的基本特征发展趋势及其处置对策》,《公安研究》2010年第2期。④许安平,张立涛:《对当前我国涉及民族因素事件的浅析》,《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4期。⑤吴亮:《政治性视野下的民族群体性事件及治理机制》,《民族研究》2010年第4期。⑥迟松剑:《我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变动趋势分析》,《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14年第5期。⑦马戎,马雪峰:《西部六城市流动人口调查综合报告》,《西北民族研究》2007年第3期。·49·

  陈烨:涉及民族因素的群体性事件成因分析误导。各种新兴媒介因素具有即时性、开放性、互动性、虚拟性等特征,这些特征决定了任何事件在当代社会中不再受到时间、地域、受众等条件的限制,个别案件往往会在瞬间转化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第三,造谣传谣。在近几年来相继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中,我们从中可以发现其信息传播的共同轨迹,即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往往伴随着谣言的大量传播,谣言在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过程中扮演着一个重要的角色,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力,而政府对谣言的信息管理“缺位”和媒体应对失当,就会造成谣言的“滚雪球”式的扩散效应。②感,同样渴望与本地人享有相同的尊重和权利,更愿意以本地人的身份参与到各种权益斗争当中。但是,由于各个民族在城市化的进程中依然保持着本民族特有的生活方式和文化习俗,进而在不断的密切交往中产生摩擦也就不可避免了。对于不同民族间的上述差异正确的态度应该是予以相互尊重,通过深入了解加深彼此的认识,从而达到互谅互让、和睦相处的社会效果。4、媒介因素影响扩大当代中国,媒介传播作为一把双刃剑的形象日益突出:积极的一面在于,新媒体的广泛影响有利于对社会事件的公开监督,促使相关各方能够冷静客观地看待问题,尤其对于职权机关来说更是一种有效的制约;其消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部分媒体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片面追求舆论报道的轰动效应,甚至为此丧失基本的职业道德,编造虚假的信息误导受众,从而扩大本身的社会影响,从中攫取利润回报。更有甚者,利用媒体造谣传谣、混淆视听,蒙蔽不明真相的群众进而引发严重的社会骚乱。这正反两方面的效用,都有可能成为推动群体性事件突发的始作俑者,也是进一步扩大事件规模、影响的重要工具。根据主体的不同,媒介因素影响群体性事件产生或扩大的情形可从三个方面加以探讨:第一,官方发布。以2012年发生在湖南省岳阳市的“切糕事件”为例,由于公安部门在微博平台上发布案件信息时处理不当、表述不清引发了社会舆论的“天价切糕”的网络热议一度甚嚣密切关注,关于尘上。尽管该案件并没有引发现实的涉民事件,但直接引致了民族之间的误解和隔阂、严重影响了民族团结却是毋庸置疑。在此过程中,“‘新疆发布’的微博反应迅速、语言坦诚、解释合理,还原了事实真相,从而浇灭了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想利用此事件煽动民族仇恨、民族矛盾的计谋,有效遏制了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①这一标志性案例完全可以作为新媒介因素从正反两方面影响民族问题产生和解决的现实教材,从中也反映出了地方政府部门在运用新媒体问题上存在的严重不足,低估了其影响力和社会舆论的关注度。第二,媒介在这一因素中,参与主体多是个人,其动机多种多样,有的是基于报复社会的心理,有的是出于内心的不满情绪,还有的就是故意要制造事端,也有部分被谣言所蒙蔽加以误传的情况。二、特殊性因素首先需要说明的问题是,涉民事件的特殊性因素并非属该类事件所独有,只是表现得较为突出、更具代表性而已。因为经过研究笔者发现,试图严格区分一般性因素和特殊性因素的界限几乎是不可能的,由此一来,这种划分就只能采取一种相对的标准。也即是说,特殊性因素在涉民事件中比前述成因更加典型,更能反映一些民族特征。本文认为,在该类事件中比较常见的特殊性因素可以归纳为如下几点:1、宗教风俗禁忌就我国的具体国情而言,宗教因素往往与民族问题紧密相关,尤其在新疆、西藏、宁夏等少数民族地区,当地的回族、维吾尔族、藏族同胞全民信仰伊斯兰教、藏传佛教。这些宗教对于信教群众规定了诸多特别的风俗、饮食等禁忌,无论是否故意冒犯,都会引发强烈的反应,进而出现一些集体抗议的情形。“宗教由于其本身特性,既可以作为民族团结的有力手段,又可以是引发边疆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扩大事件影响的诱因。”③但是,宗教在汉族与少数民族之间的影响却是不可同日而语的。不管是从历史还是现实的角度分析,汉族在许多方面都显示出宗教倾向特别淡薄。①目前,绝大多数①罗彬:《危机传播中的信息公开、信任与群体性事件的预防》,《新疆社会科学》2014年第3期。②罗竖元:《转型期我国群体性事件的形成原因分析》,《长白学刊》2013年第2期。③佴澎:《消弭冲突———解决边疆地区群体性事件的法律机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26-27页。·50·

  陈烨:涉及民族因素的群体性事件成因分析众文化教育程度偏低。从总体上看,中国的少数民族人口与汉族人口受教育情况是存在较大差距的。根据2000年全国人口普查的数据可以看到,少数民族人口中未上过学和仅参加过扫盲班的比例分别为13.15%和2.62%,汉族相对应的比例分别为7.26%和1.72%,同时,高中以上各个阶段的学历比重汉族均高于少数民族,结合到中国巨大的人口基数,这一差距显得更加明显。④的汉族群众依然没有正式的宗教信仰,同样对于宗教信仰的相关知识也不了解,这种情况直接导致了包括部分官员在内的汉族群众对与宗教信仰有关的禁忌不甚重视。一旦因为偶然的因素触犯了少数民族群众的宗教禁忌,就会引发信教群众的强烈不满,从而导致严重的群体性事件。2、文化习俗差异长期以来,少数民族群众多数依然保持着固有的生活方式和风俗习惯,其中部分内容与汉族群众以及其他民族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在少数民族聚居区,这种差异往往体现得不甚明显,但随着人口流动的日益加剧,民族存在空间的边界逐渐弱化,文化习俗带来的差异就成为了引发涉民事件的特殊性因素之一。“习俗是指人们在群体生活中逐渐形成共同遵守的习惯和风俗,是人类生活中最早产生的一种社会行为规范。”②习俗具有典型的地域性和封闭性特征,它与民族文化紧密相连,对于不同民族的文化习俗往往采取排斥的态度。同时,民族文化的渐变是异常缓慢的,多元格局并存的现象一般在短时期内不会发生转变。文化习俗差异的集中涌现往往伴随着生活空间的重合问题,尤其在东部地区城市化的进程中表现突出。一方面,“少数民族进入城市,不仅活跃了城市的经济,增进了相互间的交流与合作,而且促进了城市文化的多样性,各民族的饮食、服饰、音乐舞蹈、语言等相互交融,在各个层面的交往程度逐步加深。”另一方面,“在多元文化的交融中,也带来一些碰撞和摩擦,对人们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产生深刻影响。”③这些“碰撞和摩擦”如果不能得到及时化解,很有可能引发民族之间的严重冲突,进而转化为群体性事件。3、法治观念淡薄涉民事件频繁发生与少数民族群众法治观念比较淡薄存在一定的联系,尽管这一因素也不失为普通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原因,但在该类事件中却起到了更大的推动作用,表现更加明显。这一问题产生的根源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少数民族群文化教育程度偏低直接影响了少数民族群众学习法律知识的途径和积极性,也间接导致法治意识在少数民族群众的思想中较难形成。第二,少数民族法治观念与国家法存在龃龉。受到文化传统、宗教信仰、历史地理等因素的影响,部分少数民族群众对于法治的认识和理解与国家法往往不相一致,这就导致了在民族地区国家立法的权威性受到质疑,基于人口流动加剧的因素,这种情形蔓延的范围也早已不再局限于民族地区。“当民间保留下来的民族习惯法和国家法发生冲突时,两种纠纷化解机制相互抵牾,导致皆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冲突各方所存在的矛盾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最后酿成突发事件。”⑤因此,在少数民族地区法治意识淡薄也是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因素。4、弱势群体意识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往往习惯于通过群体斗争的方式争取权益,因为单个个体无法形成针对于强势一方的优势地位,更不会给对方造成心理上的压力,很难通过个体斗争达到维权的目的,因此,“抱团”模式往往成为了弱势群体极易选择的路径。弱势群体意识是与民族意识相互关联的。普通群体性事件的人员聚集往往会选择老乡、亲戚朋友、工友同事、街坊邻居等等作为连接点形成群体,通过这种方式武装自己,但少数民族群众不仅有上述选择,更会优先考虑同一民族的属性,因为基于这一结合远比上述松散的群体更为可靠,也更能制造较大的社会影响。“这种民族意识的加强,容易引起具有相同利害关系的少数民族群众的共鸣,他们往往将发生在本民族个体成员身上的矛盾和①郑建业:《从比较宗教学看汉族与宗教》,《学术月刊》1982年第5期。②祁庆福:《试论中国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价值结构》,《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1期。③林钧昌:《城市化进程中的城市民族问题研究》,中央民族大学中国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研究院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政策专业2005年博士毕业论文,第3页。④翟玉龙:《人力资本与少数民族就业能力关系研究》,云南大学发展研究院中国少数民族经济专业2011年博士毕业论文,第74页。⑤封贵平:《少数民族地区群体性突发事件预防机制探讨》,《社会科学家》2013年第4期。·51·

  陈烨:涉及民族因素的群体性事件成因分析的涉民事件问题的理论研究工作,尤其注重与普通群体性事件相互联系,认清区别、找准对策。另外需要说明的一点是,此类事件多是国内外反动势力相结合共同制造的恐怖犯罪活动,但就目前国内的情况而言,由于国家加大了对分裂国家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往往处于组织、领导地位的首要分子长期潜逃国外,并对国内的组织成员进行遥控指挥,就此而言,国内的反动势力所起作用较小,多以执行命令、付诸行动为主,往往不是事件发生的最初动因,所以本文也仅仅将该因素概括为“国际反动势力”。除了上述反动分子以外,这股势力还包括在经济、舆论、精神、政治等层面为其提供各种支持的西方敌对势力。两股势力相互结合,共同构成了影响民族地区安定团结的不利因素,也是部分严重暴力型群体性事件的始作俑者,必须高度警惕其活动规律和发展态势,并加以密切关注和研究。三、结语从以往国内发生的多起具有代表性的涉民事件来看,基于上述单一因素导致的情形极为罕见,绝大多数事件是由数个原因共同作用、逐步推进的结果,从而使得参加的人数越来越多,事件的影响越来越广,处置的难度亦是越来越大。有的因素是导火索,直接引发群体性事件;有的因素是助燃剂,间接刺激了事件规模的扩大和性质的恶化。这些因素相互交错甚至互为因果,在具体案件中呈现出错综复杂的存在关系,因此,只有厘清个别因素的基本性质和发展脉络,才能从整体上把握涉民事件的处置、预防工作,做到高屋建瓴、有的放矢。但是,涉民事件的形成原因具有极其复杂的社会特性,准确认识尚属困难,遑论一朝一夕彻底解决这一问题。由此一来,本文的工作作为一项基础性的理论研究,其长久的实践价值和广泛的社会意义也就更为明显。因为“在我国,民族发展的差异性、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性将长期存在,因此,民族问题将长期存在,涉民事件也会长期存在。”①纠纷,简单等同于本民族的事情,如果引导不当,就有可能引发矛盾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①5、国际反动势力“民族地区是中国和西方进行政治较量的前沿阵地。”②近些年来,受到境外反动势力的操控和影响,境内的民族分裂势力频繁制造危害社会的恐怖犯罪活动,主要方式除了爆炸和袭击以外,还表现为策动大规模的暴力型群体性事件。最为典型的案例就是发生在2009年的乌鲁木齐7·5事件和2008年的拉萨3·14事件,两起事件皆受到了境外民族分裂势力的操纵,都表现为聚众“打砸抢烧”的暴力行为,给当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严重影响了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以国外反动势力为主要诱因导致的群体性事件以暴力犯罪活动为主,不再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范畴,在本质上与其他类型的群体性事件有所区别,处置方式的选择自然也有较大不同。那么,是否还应作为一般性质的涉民事件进行研究呢?笔者认为在此问题上不宜将其完全排除在研究范围之外。其一,尽管以政治目的为诉求的群体性事件基本与有组织犯罪无异,但仍然具有一般群体性事件的基本特征,例如人数众多、危害严重等等,也就具有运用处置一般群体性事件的基本原则的空间,比如区别对待原则、依法处置原则、积极预防原则等。其二,一般涉民事件尽管不会以政治目的为目标,但也不能完全排除实施暴力犯罪活动的可能性,甚至也会因为处置不当引发暴乱,这样一来,两种性质的暴力涉民事件在形式上也就极为相似了。因此,起码两者的处置手段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互相借鉴的。所以,本文不拟排除具有恐怖主义犯罪性质的涉民事件,并且极为重视国际反动势力因素对其产生的影响。“近年来,"三股势力"在采取"文煽武扰"不断加强分裂破坏活动的同时,开始插手利用群体性事件,企图通过煽动蛊惑、歪曲造谣而制造事端的迹象日益明显。”③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对于国际反动势力因素引发(责任编辑刘强)①吴亮:《政治性视野下的民族群体性事件及治理机制》,《民族研究》2010年第4期。②赵华明,雷小欣:《论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的成因及基本对策》,载《沈阳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③阿不力克木·阿布都热衣木,阿不力克木·居马:《新疆地区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及其发展趋势》,《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年第3期。④雷振扬,马天山:《新时期我国涉及民族因素事件的类型、特点及原因分析》,《青海社会科学》2013年第4期。·52·

篇七: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矛盾成因探析

  

  目

  录

  摘要┄┄┄┄┄┄┄┄┄┄┄┄┄┄┄┄┄┄┄┄┄┄┄┄2一、甘肃少数民族地区法制建设的问题的提出和调查情况

  1、问题的提出┄┄┄┄┄┄┄┄┄┄┄┄┄┄┄┄┄┄┄┄┄32、调查研究的基本情况┄┄┄┄┄┄┄┄┄┄┄┄┄┄┄┄┄┄3二、影响甘肃少数民族地区法制建设的因素探析┄┄┄┄┄┄┄┄┄31、法制意识淡薄,维权能力不足┄┄┄┄┄┄┄┄┄┄┄┄┄┄┄42、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创新不足┄┄┄┄┄┄┄┄┄┄┄┄┄┄┄┄43、习惯法在少数民族法制中的深远影响┄┄┄┄┄┄┄┄┄┄┄┄54、经济落后,受教育程度低┄┄┄┄┄┄┄┄┄┄┄┄┄┄┄┄5三、强化甘肃少数民族地区法制建设的对策研究┄┄┄┄┄┄┄┄┄61、加快经济发展,筑牢法制根基┄┄┄┄┄┄┄┄┄┄┄┄┄┄┄62、加强普法宣传、增强法制意识┄┄┄┄┄┄┄┄┄┄┄┄┄┄┄3、建立多元矛盾调处机制┄┄┄┄┄┄┄┄┄┄┄┄┄┄┄┄┄4、加强法制队伍建设┄┄┄┄┄┄┄┄┄┄┄┄┄┄┄┄┄┄┄5、健全法律援助机制┄┄┄┄┄┄┄┄┄┄┄┄┄┄┄┄┄┄┄四、总结┄┄┄┄┄┄┄┄┄┄┄┄┄┄┄┄┄┄┄┄┄┄┄┄参考文献┄┄┄┄┄┄┄┄┄┄┄┄┄┄┄┄┄┄┄┄┄┄┄┄摘

  要

  法制,治国之重器。十八大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特别是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标志着我国已加快全面建设法制国家的步伐。在这一背景下,研究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制建设情况,对于推进全面法制建设,用法制思维、法制视野、法制手段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管理具有重要意义。而作为我国少数民族的集聚区,选择甘肃为调查研究对象,具有代表意义。

  由于历史文化、经济社会、自然环境等各种因素影响,甘肃等少数民族地区在进行社会管理、化解矛盾纠纷、进行利益分配时,除了法制手段,本土化的矛盾调处机制、乡规民约、宗教信仰更占据支配地位。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如何让法制渗透至少数民族的每一个角落,如何让少数民族人民学法、知法、用法,成为当前法制研究的重要课题。本文在阅读众多甘肃少数民族法制建设文献典籍的基础上,采用走访调查的方法,广泛搜集相关数据,并进行横纵分析,进而探究影响甘肃少数民族法制建设因素,最后提出加强少数民族法制建设的对策,通过层层深入的研究逻辑,试图少数民族法制建设提供基础依据。

  甘肃民族地区法制建设问题研究

  关键词:民族地区

  法制建设

  对策

  一、甘肃少数民族地区法制建设的问题的提出和调查情况

  1、问题的提出

  甘肃是一个多民族省份,全省现有54个少数民族,主要以回、藏、东乡、土、裕固等少数民族为主,少数民族总人口约220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9%。在少数民族居住分布上,呈现出聚居和散居相结合的特点。在甘肃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基础设施相对落后,人民受教育程度较低,致使人民法制意识淡薄,学法守法观念不强,在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时,难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

  要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只有让包括少数民族在内的广大落后地区,一起加强法制建设,强化健全法制建设机制,强化普法宣传,提升依法维权能力,才能实现全面建设法制国家的总目标。因此,在这一背景下,对甘肃少数民族法制建设进行调查研究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2、调查研究的基本情况

  作为我国少数民族的集散地,选择甘肃少数民族地区作为调查研究的对象,具有典型意义。在调查研究的方式方法上,主要采用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座谈采访等方式。在调查问卷的内容设置上,主要有少数民族个人基本信息、经济收入、受教育程度、业余学习方式、接触法律知识的渠道及频率、宗教信仰、村规民约、依法维权等20个单选问题,方便客观公正地回答及分析。在调查研究者,共发放调查问卷1000份,回收980份,回收率为98%;有效问卷975份,废卷5份,有效率为99%。在实地走访、座谈采访中,主要和当地少数民族群众沟通交流对法制建设的观点、意见和建议,同时了解宗教文化、民族信仰、乡规民约等少数民族法制建设的影响。

  二、影响甘肃少数民族地区法制建设的因素探析

  从实地走访、座谈访问以及调查年研究的数据显示,在甘肃少数民族地区群众中存在法制意识淡薄、学法渠道狭窄、依法维权能力不足、接收法律援助的渠道少等诸多问题,在综合分析中,得出造成这一法制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制意识淡薄,维权能力不足

  调查研究的数据显示,甘肃少数民族地区法制建设落后、民众法制意识淡薄,维权能力不足。具体数据分析如下:接受调查的80%的群众能够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稳定、公平正义,做合法的公民,但是并不是用法律法规来规范约束自己,通常是用道德信仰、淳朴的观念对自己进行约束;16%的群众法律意识较强,除了部分是法律工作者,另一部分是学历较高,或是平时善于加强对法律只是得获取与学习;4%的群众法制意识严重不足,甚至连基本法律常识都不了解。在获取法律知识的途径方面,表示通过电视、广播等传统通讯媒体获取的群众占55%;通过手机、电脑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型媒体获取的群众仅占6%;通过书籍、报刊获取的群众占10%;通过亲人、朋友等口头传授的群众占12%,而且主要为文化层次较低缺乏学习能力的老人、妇女、儿童等群体;通过政府机关、法制部门宣讲获取法制知识的群众仅占17%。通过对数据分析可知,少数民族地区群众因受教育水平、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法制获取途径、法制部门宣传教育不足等因素影响,普遍存在法制意识淡薄,维权能力不足的问题。

  2、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创新不足

  化解矛盾纠纷时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内容,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健全与否是衡量一个地区法制建设的重要指标。在少数民族的发展中,由于利益关系的对立,造成正常关系的失衡,就形成矛盾纠纷。根据化解矛盾的主体不同,可分为国家的正式调节机制、社会非正式调解机制。“发生矛盾纠纷时,你会采用何种方式进行解决。”从对这一问题的回答中显示:65%的群众愿意接受和解,28%的群众

  选择请本地德高望重的长者进行调解,12%的群众选择依照本地乡规民俗、传统习惯进行调解,只有5%的群众选择上诉,用法律手段文虎自己的利益。

  由于传统文化和居住环境,少数民族地区通常是熟人社会,即关系社会,当发生矛盾纠纷时,他们更愿意按照传统习惯和乡规民约进行化解,法律法规并不是常用手段。通过65%的和解选择率可知,少数民族群众拥有一种朴素的和谐观,只要能相对公平化解矛盾,化解手段是次要选择。这种矛盾化解方式的优点是最大限度地降低了矛盾化解成本,并可以固化群体关系。同时,宗教信仰在少数民族矛盾纠纷调处中占据着重要的分量,采用宗教形式化解矛盾纠纷也是重要形式之一。

  3、习惯法在少数民族法制中的深远影响

  由于历史、文化等原因,在少数民族地区,习惯法是用来处理社会事务、化解矛盾纠纷的主要手段之一。习惯法主要有三个特征,一是源自社会生活,与乡村民约、区域文化习惯相融合,区别于国家法律;二是被一定区域的群众遵照执行,并具有相当的规范约束力量;三是习惯法可以是口口相传,也存在书面传承。在甘肃少数民族地区,众多少数民族在处理社会事务中,都使用习惯法,因此,在调查研究中,设置了这一选项。调查结果显示,75%的群众认为存在习惯法,其余25%认为没有;而对利用习惯法调处社会事务是否有用的选择中,60%的群众认为符合当地文化、风俗习惯,是有效的矛盾处置手段,并经常使用,25%的群众认为看事情选择处置手段,10%的群众认为习惯法常常有悖法律法规,不适宜用来处理社会问题。习惯法是少数民族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积淀而成的习惯守则,并根深蒂固地占据着少数民族群众的脑海,并在处理社会事务发挥着重要作用。

  4.经济落后,受教育程度低

  在全国的经济范畴之,甘肃处于落后水平,而少数民族地区,通常又是在偏远的山乡,基础设施落后,道路交通滞后,经济结构单一,主要从事农业生产,自给自足,网络通讯不发达,现代文明渗透较慢。经济的发展程度是影响文明、法制的重要因素。虽然,我国多年前已实施九年义务教育,保障国民受教育权利,但是由于家庭经济、家庭变故、社会诱惑等各种成因,在甘肃少数民族地区,部分儿童未能全程接受义务教育,造成整体文化层次不高,法制意识不足。儿童接受教育的权利保障调查显示,80%的群众选择获得基本保障,20%的群众选择选择获得部分保障。对少数民族群众的职业调查显示:30%的群众以务农为主业,25%的群众外出沿海地区或中心城市谋求发展,45%的群众选择从事个体户或其他职业。

  在与少数民族群众沟通交流中,他们最大的渴求是推动包括教育在内的民生事业发展,提供更多地社会就业,而且他们也清醒认识到,经济状况欠佳是制约法制发展的最重要因素。

  三、强化甘肃少数民族地区法制建设的对策研究

  甘肃少数民族地区法制建设滞后受多种因素影响,并且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要推动甘肃少数民族地区法制建设,必须因地制宜,实现法制建设与经济、社会、文化和谐发展。

  1、加快经济发展,筑牢法制根基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要着力甘肃少数民族地区法制建设,加快经济发展是关键。一是充分把握发展机遇。随着一带一路伟大构想提出,并制定明晰的路线图,甘肃是重要通道,把握这一历史机遇,加强内外沟通,是提升发展经济的关键节点。二是整合旅游资源,推出精品路线。旅游是甘肃一张最闪亮的名片,在工业经济相对落后,农业经济资源禀赋不占优势的情况下,甘肃发展旅游业是最佳的选择,整合古丝绸之路、嘉峪关等著名景点,串成一条精品路线,对于提

  升甘肃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三是充分发挥民族元素,引领旅游创新。作为少数民族聚居区,甘肃具有丰富的民俗文化资源,依托风格迥异的民族文化,开展民俗体验等旅游项目,具有强大的吸引力。通过多渠道的经济发展,能够为法制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加强普法宣传、增强法制意识

  通过调查可知,少数民族群众法制意识淡薄的重要因素是接受法制学习的途径有限、获取法律知识的渠道狭窄,针对这一因素,应该拓宽普法渠道、加强法制宣传。一是法制进学校。加强法制建设从娃娃抓起,利用学生喜闻乐见的漫画、动画等形式,将法律知识普及到校园。还可以开展青少年息息相关的未成年保护法等法律常识的知识竞赛、作文竞赛、绘画竞赛,使法律知识如脑入心。二是法制进乡村、家庭。政府部门、法制单位要利用法制宣传日、宪法日以及节假日采用摆摊设点、流动课堂、宣传讲座的等形式将法律知识送进乡村、家庭,送到少素民族的身边。三是运用多元宣传手段。随着科技的发展,网络的普及,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不断涌现,法制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这些工具,实现宣传手段多元化。四是法制宣传与少素民族文化深度融合。在对少数民族地区进行法制宣传时,要深入理会和认同其文化特质,并将本土文化的优点与法制相结合,既有利于群众理解、而且在法制实践中更具有操作性。

  3、建立多元矛盾调处机制

  在少数民族地区,在长期的社会发展中,形成了自己独有的矛盾调处机制。因此,在化解、调处少数民族地区的矛盾纠纷时,要因地制宜、因计施策,科学灵活地运用调处机制,否则容易激化矛盾,产生事倍功半的效果。一是适时运用习惯法。在少数民族群众的思维惯性里,发生矛盾纠纷时,运用习惯法解决是正常之道。因为使用习惯法解决矛盾纠纷符合他们长久以来形成的民族习惯和文化特点。二是积极发挥法制效用。在什么时候运用习惯法,在什么时候运用国家法

  律,在少数民族地区,应充分考究。当矛盾纠纷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时,要充好运用国家法律,维护集体利益;当矛盾纠纷发生在民族之间,且矛盾较小时,应采用习惯法,尊重民族文化。三是加强调节力度。民族调解具有成本低、耗时少等特点,当少数民族之间存在普通的民事纠纷时,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可以进行矛盾调解,实现快速化解纠纷,助推民族和谐。

  4、加强法制队伍建设

  在甘肃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律工作队伍存在力量相对薄弱,法律专业人员紧缺,业务工作能力亟需提升等问题;在法制工作干部的工作作风上,仍存在脱离群众,难以深入基层,以及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等现象。要解决这些问题,需从四个方面入手:一是提高法制工作的公信力。对于群众提出的法制难题,规划时间表,推行到倒排机制,第一时间给予解决;对于一时间难于解决的,及时向群众进行反馈解释,获得群众的理解,只有通过高效的工作效率的沟通机制,才能提升法制部门的公信力。二是强化少数民族地区基层法院建设,引进优秀的专业人才,充实法制队伍,壮大少数民族地区基层法制力量。加强少数民族地区基层法官培训力度,提升业务能力。健全考评晋升渠道,打造法制人才“洼地”。三是践行群众路线,加强与少数民族群众的沟通。法制工作干部要俯下身子、慢下步子,深入到群众之间,了解群众法制需求,解决群众法制难题。

  5、健全法律援助机制

  在少数民族地区,群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能力不足,健全法律援助机制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是织密法律援助网络,建立覆盖乡镇的法律援助网络,在工会、妇联、青协等组织成立法律援助机构。二是推行法律援助网上审批机构,方便群众法律援助申请,提高伐竹援助效率。

  四、总结

  以甘肃少数民族地区为对象,进行了法制建设的调查研究。通过调查研究,分析出影响该地区法制建设的主要因素,并提出强化法制宣传、建设法制队伍、健全维权机制等对策,为甘肃少数民族的法制建设提供了优化路径。

  参考文献:

  [1]杨顺清.关于健全和完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的思考[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7(03)[2田代武.关于散居少数民族法制建设的思考[J].民族论坛.2010(01)[3陈凤林,余正梅.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民族法制建设的思考[J].中共银川市委党校学报.2011(03)[4]冯广林.论民族法制的监督保障机制[J].经济研究导刊.2011(26)

推荐访问: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矛盾成因探析 探析 成因 社会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