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依法治理实践中的几点认识误区(4篇)

篇一:基层依法治理实践中的几点认识误区

  

  如何解决重执法轻普法、依法治理重结果轻防范的突出问题发表时间:2018-05-22T11:10:11.177Z来源:《基层建设》2018年第1期

  作者:

  邓小敏[导读]摘要:本文对如何解决重执法轻普法、依法治理重结果轻防范的突出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提出针对性的工作对策及建议,严格落实“谁监管谁普法、谁执法谁普法”要求,建立普法依法治理考核体系,为我区城乡建设管理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成都市青白江区城乡建设局

  摘要:本文对如何解决重执法轻普法、依法治理重结果轻防范的突出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提出针对性的工作对策及建议,严格落实“谁监管谁普法、谁执法谁普法”要求,建立普法依法治理考核体系,为我区城乡建设管理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关键词:执法普法;依法治理;解决防范;突出问题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依法行政状况已大为改观,并逐步向良性方向发展,近年来青白江区建设行政执法机关采取了多种措施强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确保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权责清晰、公开运行,执法效能明显提高。但从历年的行政监管与行政处罚总体情况来看,全区建设领域行政监管的重点、难点与市场违法行为均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个别行政处罚事项雷同、易发多发频率较高。可见,怎样依法高效实施监管,提升监管主体单位与建筑业企业的法制自律意识,防范建筑市场不良行为发生,仍是当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亟待破解的重要课题。

  一、两大突出问题与现状

  (一)重执法轻普法。近年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切实推进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规范执法行为,努力实现执法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做到建设行政执法严格、文明、公正,确保行政执法质量。但对于法制宣传、普法宣教调研等工作却存在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一是普法意识不够,氛围不浓厚。个别责任单位的普法意识欠缺,对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的重要性和艰巨性认识不够,认为普法是务虚的事情,软工作,因而对普法工作存在搞形式、走过场的被动状态,不注重实际效果。二是普法主体责任不清,重点不突出。按照普法工作要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均承担一定的普法任务,但这些普法任务多数通过机关内部发文下达,制度层面缺乏对普法主体、普法责任的明确规定,导致部分单位对普法工作重视程度不一,对普法的内容和工作要求也不够严格。三是普法范围不均衡,差异性大。从纵向看,区市县总体情况比乡镇等基层好,建筑业企业管理层面比施工现场人员、劳务人员落实强;从横向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区级相关职能部门、行业、单位之间,落实普法工作的力度不一,存在一定差距,甚至个别领域存在监管死角与普法盲区。四是普法投入不足,创新方式不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了执法机构,定员定编、有固定的经费预算,但并未将普法工作纳入常态工作职责,未有经费保障,普法人员多为兼职或抽调,造成普法宣教育工作趋于应付,形式呆板、内容空洞,缺乏趣味与创新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普法实效。

  (二)依法治理重结果轻防范。当前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大力强化建筑市场监管与依法治理工作,一是继续认真落实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定期开展双随机执法检查与专项检查,严厉打击违法发包、分包、挂靠等行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二是开展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对发生违规问题与不良行为的建筑业企业,及时做好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评价及应用管理。三是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有效预防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四是加大清欠与行政执法力度,近2年积极妥善化解各类欠薪矛盾纠纷200余起,追讨工资3000余万元;实施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65起,罚款金额达138万元。但依法治理的成效与结果实属双刃剑,事中、事后的治理结果越强即显现了事前防范的不足与不够。一是尽管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开展了数次规模的执法检查,但违法发包、分包、挂靠等行为仍未杜绝。二是企业信用综合平台中,违规企业的不良信用信息仍有20余项,并呈增加趋势。三是安全事故年内仍有发生。四是清欠投诉数据较往年有所下降,但拖欠纠纷多样化、欠薪矛盾复杂化依旧是当前建设领域维稳工作的重心。四是行政执法案件仍然频发,较上年度有所增加。

  二、问题成因分析

  (一)部分单位与人员的普法思想意识存在局限。个别行政执法部门与单位对普法工作不重视,未切实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存在重执法轻普法的认识误区,特别部分部门、科室对普法工作存在“讲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敷衍状态。同时对普法工作缺乏统筹安排,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不足,多数单位仅在专题纪念日与法律法规颁布实施期间开展一些“口号式”宣传活动,在少数机关干部职工中仍存在普法工作费时又费力、普法不如处罚见效快等错误认识。

  (二)行政执法与普法工作的结合度与互动性不够。由于部分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法规宣讲水平不高等因素,不重视执法中的法律宣传解释工作,导致执法和普法有机结合度不够紧密,尚未达到“在执法实践中深化普法,以普法推动执法”的效果。同时,建设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配合不够畅通,互动不足,对群众密切关注的扬尘治理、环境保护、质量安全等综合性工作呈现部门“单打独斗”监管的现象。再者,依法治理和普法工作存的脱节现象。个别领导干部和单位法律意识较为淡薄,普法时将法律挂在嘴边,执法时将法律抛在脑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相互推诿等不良现象仍然存在,挫伤了群众学法用法和依法办事的信心,导致部分群众“信访不信法”,给普法工作带来了消极影响。

  (三)当前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行政方面存在权责分解不清漏洞。今年按照市、区法制办、编办及综合执法体制机制改革有关要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级各行政执法单位对各自的行政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责任进行了全面清理核查,但由于各行政部门自行安排对照梳理工作,缺乏统筹配合,纳入综合执法监管的权责对应关系还未建立,部门之间还没有完全形成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的互动机制,分散执法比较普遍,特别针对行政权力下放乡镇、园区问题上存在监管漏洞与盲区,现有的城市管理综合体制、机制尚需不断整合、健全、优化。

  三、下一步工作的对策及建议

  (一)切实增强法治观念和法律素质建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依法行政与普及法制宣传工作的认识,结合工作实际进行研析,对适用频率高、针对性强、涉及面广的法律法规要在局系统范围内进行普及教育,并在业务监管与行政执法活动中督促建筑业企业强化内部培训宣传教育,带动全区建设领域整体法制意识的提高。同时要努力营造全民融入的法治文化环境,局领导层面,要注重法治观念的培养,增强其依法决策意识;执法人员层面,要着力解决工作能力不足的问题,将强化培训行政执法人员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提高其依法办案的能力与专业化水平;社会层面,提高企业与公众的法治意识,增强其监督执法、自觉守法的能力和水平。

  (二)建立健全普法长效工作机制。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应建立健全普法长效工作机制,一要强化考核要求。按照“谁监管谁普法、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建立普法依法治理考核体系,纳入全局工作计划与总体目标任务,要把尊法、学法、守

  法、用法、述法情况作为考核全局领导干部和局属单位的重要内容,变“软”要求为“硬”指标,营造良好的法制工作氛围。二要增加普法宣教投入,包括追加人财物的投入,提供普法预算保障,将有限的经费用足用到位,发挥其最大作用。三要创新培训形式,大力开展以案释法,引导公民学法用法、依法维权,并丰富宣传载体,要通过媒体、网站等形式广泛进行普法宣传,不断提升普法活动质量,扩大法治宣传教育的影响力。(三)整合部门资源促进综合发力。围绕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国家中心城市总体目标,坚持依法治理、系统治理、智慧治理、精准治理,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以规范权责清理为基础,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机关主体责任化,着力推进基层法治宣传建设,归集依法治理成效。积极稳步推进城市管理和执法体制改革,各相关行政机关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真正形成上下联动、左右配合、协调行动的整体合力,推进城市建设管理从以城为本向以人为本、依靠人治向规范法治、单一分散向系统综合、传统粗放向智慧精准转变,为全力打造“内陆亚欧门户、国际化青白江”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结束语:

  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是有待不断研究完善的课题,因此,必须从政府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建设领域以及社会民众参与这几方面着手,建立健全普法长效工作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切实提升全民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素质。

  参考文献:

  《创新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几点思考》、《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篇二:基层依法治理实践中的几点认识误区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试谈当前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存在的问题成因及对策

  作者:菅中战

  来源:《活力》2014年第22期

  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要求党员干部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法治思维是指执政者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所遇到或所要处理的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和形成结论、决定的思想认识活动与过程。充分认识当前党员干部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方面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其成因,找出解决问题的途径及对策,这对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大意义。

  一、当前党员干部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思维方式

  政策,是政治组织为完成一定时期的历史任务而规定的行动准则,可分为国家政策和政党政策。政策思维方式是指通过制定政策进行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思维方式。

  政策思维对建设法治社会来讲存在以下不利因素:一是政策内容相对原则,规定行为方向多而规定具体行为规则少。因此,依靠政策管理国家事务的思维方式相对不具体,而且易变性强;二是政策的执行主要靠宣传教育和党纪政纪保障;三是政策具有较大的灵活性,虽然党的根本政策也具有较高的稳定性,但是大量的具体政策往往随着时间和形势的变化而随时调整。所以,政策思维必须变成法治思维,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二)人治思维方式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开启了依法治国的新时代。但是,长期的封建历史积淀形成的人治思维,当前依然难以根除。纵观近年来在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以及协调社会利益、回应群众诉求等方面所表现出来的人治思维现象,其类型和危害主要表现如下:

  1.“发展型”人治思维。“发展型”人治思维是指,为追求个人政绩,有的领导干部明知所采取的手段是违法的,却依然采取违规的手法推动发展、追求政绩。其典型表现为:有的领导干部强制拆迁、违法征地、区域封锁、打擦边球等。

  2.“维稳型”人治思维。“维稳型”人治思维表现在:有的领导干部片面理解“稳定压倒一切”,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不是依法治理,而是“特事特办”,“花钱买平安”;

篇三:基层依法治理实践中的几点认识误区

  

  调查报告范文3000字_基层税务机关依法治税实施情况调查报告范文

  为了治理整顿税收秩序,国务院1988年在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以法治税”。时隔10年之后,在1998年3月,新一届国务院成立伊始就发布了《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明确提出了“依法治税”。从“以法治税”到“依法治税”,这一字之差,反映了从“人治”到“法治”、从法律工具主义到法律价值理性的根本转变。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是调节过高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重要手段,国家税务总局在提出“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新时期治税思想时,把“法治”摆在了首要位置,由此可见其重要性。

  因而可以说,从以法治税向依法治税转变,是为了实现税收法治。依法治税是过程,税收法治是状态,依法治税是手段,税收法治是结果。实施依法治税就是要实现从“法制”到“法治”的转变。实现税收法治的关键,就是要不断加大依法治税的力度,坚持将依法治税作为税收工作的灵魂,狠抓法规基础工作,不断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从思想上坚持依法治税,从组织上保证依法治税,从管理上落实依法治税,从手段上强化依法治税,从执法上体现依法治税,从责任上促进依法治税。

  笔者拟对依法治税过程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以促进依法治税工作,对推动依法治税工作有所裨益。

  一、基层税务机关依法治税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一)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不强。这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几乎一提到依法治税存在的问题,都要涉及到这一话题。通过10多年的普法教育宣传,这个问题仍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笔者认为,纳税人纳税意识不强只

  是问题的表象,其深层次的根源在于现行制度没有从根本上理顺征税与用税之间的关系。

  原因分析:纳税人缴税后,不知道自己缴的税都用在了什么地方,和自己有什么样的利害关系,纳税人纳税积极性自然不高。现代社会是以“权利”(权力+利益)为本位的社会,人们的思维模式首先是考虑我能得到什么样的权利,然后才是思考为拥有这样项权利我应该付出什么样的代价和义务。纳税当然可以说是一种权力,但它更重要的体现的是一种义务而非利益。在实际的宣传和工作中,我们税务机关更多的注意力是集中在监督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强调纳税人的义务上,而不是把关注的焦点放在维护纳税人的利益上。它意味着税务机关投入到企业居民交钱和税务机关收钱两个环节的精力多,对于构成税收运行全过程的政府部门用钱环节的关注少,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解释税款使用情况时笼统陈述为“取这于民,用之于民”,运用事实并细化到具体项目的分析少。这必然给纳税人思想上造成我知道必须缴税,但为什么缴税我不清楚或者缴的税用到哪去了我更不清楚,以及我缴了税只承担了义务,却没有享受对应的权利的思想误区。给形成诚信纳税的思想观念产生了障碍。

  收税是国家运用强制力将一部分私人财产收归国有,以用于公益需要。由私而公的强制性转化过程,必然容易导致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利益对抗冲突。化解这种冲突需要在执法过程中贯彻民主参与精神,将对抗性有效转化为自主性。从法理上讲,公民有权参与对自己财产的分配。执法的内容只有体现民情,顺应民意、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精神,才能更好的达成社会诚信征纳的共识。但现实是,我们征税过程本身是不透明的,公众的参与程度极低,征纳双方在实际的税收法律关系中,作为征税机关,主要是将自己看作行政权力的行使者,没有认识到税收的本质属性,漠视纳税人的利益,责任意识淡薄;作为纳税人,也没有树立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

  的纳税人税收观,还是从传统的角度看待税收,将税收看作与自己利益无关的一种负担。这样导致的后果是,税务机关的征管手段不断强化,严厉打击偷漏税等违法行为,使税收征纳关系在总体上处于失衡状态:一边是纳税人消极义务观念下冷漠的面孔,一边是税务机关片面强化权力下疲惫的身影。这种状况的存在影响了税收职能的发挥,破坏了纳税人和征税机关之间应有的法律关系,没有形成适应现代社会要求的税收法治观念。

  原因分析:税法宣传是税务机关的重要职能之一。税务机关每年都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来做这件事情。从实际情况来看,税务机关在税法宣传上优势和劣势都很明显。其优势在于,掌握着大量的税收行政管理资源,这是我们开展这项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劣势主要表现在我们不是专门的宣传机构,无论是宣传渠道、宣传手段、都不具备长期宣传的能力,也不可能把主要精力投入到税法宣传中,容易形成“风过景依然”、“雨过地皮干”的现象。由于始终没有建立一套具体完整的操作模式,特别是没有形成完善的效果评估体系,出现宣传偏差和效率不高的问题也就再所难免。

  (三)对依法治税的总体要求理解上存在偏差。其一,部分人员受“官本位”影响,习惯于居高临下、随意执法,对法律上的约束感到不舒服,认为依法治税束缚手脚,抓法治就是拿自己人开刀,影响税收工作的开展;其二,有些人受传统的法律是治民工具观的深刻影响,认为法治针对的是纳税人,一味强调纳税人要依法纳税。在实践中往往对法治采取实用主义或功利主义的态度:偏重依法治民,不注重依法治官。对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查处打击力度较大,而对税务机关不依法行使职权或滥用权力等现象却难以给予严肃处理。对税收法律、法规“择其善者而用之”,而不是当用则用,对其中有用的就用,作用不大的就不用,好用的就用,难用的就不用。如罚款已成为税务机关的常用手段,而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

  措施却因其程序复杂,适用难度大,则很少为税务机关所使用,哪怕是非用不可时也会因畏难而放弃。其三、执法的程序意识不强。一些执法人员认为讲执法程序是给自己上套子,遵守程序束缚了手脚,更有少数执法人员以方便工作为借口,故意甩开程序的约束去工作,出现问题以事后弥补的形式来“履行”程序。这在客观上造成极为不良的社会影响,同时也埋下了严重的隐患。其四、不能正确处理依法治税和纳税服务的关系。在某些税务人员的观念中,往往把依法治税与纳税服务割裂、对立起来,把依法治税片面化,与“检查”、“处罚”划等号,把纳税服务简单地看成是“笑脸相迎”、“热情接待”、“一杯水”等,片面的理解了依法治税与优质服务的关系,实际工作中不能很好的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

  (四)执法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督力度不够。近几年来,我们主要开展通过文件审核进行事前监督,通过组织开展执法检查进行事后监督,缺乏对执法行为的事中监督。从执法检查上说,法制机构协调、组织相关业务科室,对各项执法行为进行执法检查,缺乏独立性,执法监督权受到制约,弱化了监督的职能。同时,在执法检查过程中,由于时间紧、内容多、范围广、任务重,执法检查有时往往走马观花、蜻蜒点水,存在检查不深入、不彻底、不到位的问题,二、关于依法治税的几点思考

  二是整合税收宣传长效机制。各级税务机关要创新税收宣传方法,加大税法宣传力度,逐步建立起一整套宣传效果评估制度。通过效果评估,为税法宣传提供决策依据、改进手段,解决宣传效果差强人意的困局。在充分运用宣传媒介,做好经常性税收宣传工作的同时,组织国税、地税、财政、工商等职能部门在电台、电视、广播、报纸、信息、政府网站建立经常性的税法宣传,开辟税收知识问答、纳税须知、法律援助等窗口栏目,使投资者、经营者在立项决策时就有税法意识,做合法经营者,做依法纳税的纳税人。同时还可以借鉴国外做法,在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宣传效果评估制度的基础上,把税法宣传作为一项外包业务,通过社会招标的方式转交给公共事务服务组织(ngo)。由公共事务服务组织进行专业运作。税务机关通过效果评估体系对其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支付相应费用。

  四是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在网络化、信息化日新月异的今天,各部门都在下大力抓好现代信息化建设工作,由于各单位和部门都是“条条”建设,大多没有考虑社会公用的接入点,因此,各部门的信息资源只能在内部流转和传递,大多成为了“内部信息”。对于因客观原因所限,现代化应用水平较低的单位和部门,也没有与税务部门形成一套科学合理的涉税信息资源传递机制,对相关信息资源得不到有效利用,造成了需用信息的单位无法取得或不能及时取得,不用信息的单位又可轻易取得或必须取得,形成了新的资源的浪费。对税收来说,由于涉税信息不畅,造成了税收的大量流失。因此,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从不同部门、不同渠道广泛收集和获取各类涉税信息,是加强税收监控的有效途径。这当中,不仅要与银行等相关企业单位连线,而且还必须与工商、公安、国土、房管、海关等政府部门联网,构建一个高效、快速的信息交换平台,这也是依法治税最重要的支撑点和关键环节。

  五是树立四种观念。即要强化法治观念,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处理征纳关系,依法处理税收领域的各种关系,要求用税法这一形式来管理税收工作,使税收工作的中心不因税务机关领导和干部的个人意志为转移,而是以国家税法作为指导税收工作的惟一指针,从而达到维护公平税负,实现国家宏观调控,合理分配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益的目的。要不断强化法律的权威,牢固树立法大于权、法律至上的观念,充分认识到税收执法权源于税法,始于税法这一本质特征,严格坚持法律面前人人

  平等的宪法原则,任何违反税法的行为都应当得到制裁,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税务机关一方面要严格执法,严厉惩处税收违法行为,确保国家利益,维护最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另一方面,行使执法权应当依法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接受法律的约束,不允许滥用职权。要树立权利观念税收行政法律关系中征纳关系的不平等性决定纳税人的合法权利在实践中极易受到税收执法人员的侵犯。依法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既是税收法律的强制性要求和税收执法人员的义务,任何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漠视和侵犯纳税人合法权利的行为都是一种违法行为,必须得到纠正和制止,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树立制约观念即税收执法权应当依法受到相应的制约和监督。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依法治税,既要依法打击纳税人的一切违反税法的行为,也要求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依率计征,应收尽收,坚决杜绝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收人情税、关系税等执法违法行为。税收执法权作为国家行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很强的自我扩张性,必须强调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倡导效率优先,强调执法程序和实体并重。要树立道德观念。推进依法治税,必须以人为本,以德治队,大力加强税收执法队伍建设。法律作为国家意志的集中体现,其调整、规范的社会关系有一定的局限性,一定程度上是对人们道德水准的最低要求,违法者固然丧失了一定道德,守法者也不一定道德高尚。而行政权的相对独立和效率原则决定执法者的职业道德和价值取向对税收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影响重大。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要真正做到恰当和合理,标准和尺度主要靠税收职业道德来衡量,靠执法人员内心的价值取向来决定。因此,现阶段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必须以人为本,以法为本,以德为辅,加强对税收执法人员的政策法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强化服务意识,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建设一支忠于法律、忠于事实、大公无私、廉洁奉公、政策法律素质高、法治观念强、职业道德高尚的税收执法队伍。

篇四:基层依法治理实践中的几点认识误区

  

  如何解决重执法轻普法、依法治理重结果轻防范的突出问题发表时间:2018-05-22T11:10:11.177Z来源:《基层建设》2018年第1期

  作者:

  邓小敏[导读]摘要:本文对如何解决重执法轻普法、依法治理重结果轻防范的突出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提出针对性的工作对策及建议,严格落实“谁监管谁普法、谁执法谁普法”要求,建立普法依法治理考核体系,为我区城乡建设管理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成都市青白江区城乡建设局

  摘要:本文对如何解决重执法轻普法、依法治理重结果轻防范的突出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提出针对性的工作对策及建议,严格落实“谁监管谁普法、谁执法谁普法”要求,建立普法依法治理考核体系,为我区城乡建设管理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关键词:执法普法;依法治理;解决防范;突出问题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依法行政状况已大为改观,并逐步向良性方向发展,近年来青白江区建设行政执法机关采取了多种措施强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确保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权责清晰、公开运行,执法效能明显提高。但从历年的行政监管与行政处罚总体情况来看,全区建设领域行政监管的重点、难点与市场违法行为均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个别行政处罚事项雷同、易发多发频率较高。可见,怎样依法高效实施监管,提升监管主体单位与建筑业企业的法制自律意识,防范建筑市场不良行为发生,仍是当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亟待破解的重要课题。

  一、两大突出问题与现状

  (一)重执法轻普法。近年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切实推进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规范执法行为,努力实现执法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做到建设行政执法严格、文明、公正,确保行政执法质量。但对于法制宣传、普法宣教调研等工作却存在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一是普法意识不够,氛围不浓厚。个别责任单位的普法意识欠缺,对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的重要性和艰巨性认识不够,认为普法是务虚的事情,软工作,因而对普法工作存在搞形式、走过场的被动状态,不注重实际效果。二是普法主体责任不清,重点不突出。按照普法工作要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均承担一定的普法任务,但这些普法任务多数通过机关内部发文下达,制度层面缺乏对普法主体、普法责任的明确规定,导致部分单位对普法工作重视程度不一,对普法的内容和工作要求也不够严格。三是普法范围不均衡,差异性大。从纵向看,区市县总体情况比乡镇等基层好,建筑业企业管理层面比施工现场人员、劳务人员落实强;从横向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区级相关职能部门、行业、单位之间,落实普法工作的力度不一,存在一定差距,甚至个别领域存在监管死角与普法盲区。四是普法投入不足,创新方式不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了执法机构,定员定编、有固定的经费预算,但并未将普法工作纳入常态工作职责,未有经费保障,普法人员多为兼职或抽调,造成普法宣教育工作趋于应付,形式呆板、内容空洞,缺乏趣味与创新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普法实效。

  (二)依法治理重结果轻防范。当前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大力强化建筑市场监管与依法治理工作,一是继续认真落实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定期开展双随机执法检查与专项检查,严厉打击违法发包、分包、挂靠等行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二是开展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对发生违规问题与不良行为的建筑业企业,及时做好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评价及应用管理。三是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有效预防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四是加大清欠与行政执法力度,近2年积极妥善化解各类欠薪矛盾纠纷200余起,追讨工资3000余万元;实施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65起,罚款金额达138万元。但依法治理的成效与结果实属双刃剑,事中、事后的治理结果越强即显现了事前防范的不足与不够。一是尽管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开展了数次规模的执法检查,但违法发包、分包、挂靠等行为仍未杜绝。二是企业信用综合平台中,违规企业的不良信用信息仍有20余项,并呈增加趋势。三是安全事故年内仍有发生。四是清欠投诉数据较往年有所下降,但拖欠纠纷多样化、欠薪矛盾复杂化依旧是当前建设领域维稳工作的重心。四是行政执法案件仍然频发,较上年度有所增加。

  二、问题成因分析

  (一)部分单位与人员的普法思想意识存在局限。个别行政执法部门与单位对普法工作不重视,未切实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存在重执法轻普法的认识误区,特别部分部门、科室对普法工作存在“讲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敷衍状态。同时对普法工作缺乏统筹安排,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不足,多数单位仅在专题纪念日与法律法规颁布实施期间开展一些“口号式”宣传活动,在少数机关干部职工中仍存在普法工作费时又费力、普法不如处罚见效快等错误认识。

  (二)行政执法与普法工作的结合度与互动性不够。由于部分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法规宣讲水平不高等因素,不重视执法中的法律宣传解释工作,导致执法和普法有机结合度不够紧密,尚未达到“在执法实践中深化普法,以普法推动执法”的效果。同时,建设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配合不够畅通,互动不足,对群众密切关注的扬尘治理、环境保护、质量安全等综合性工作呈现部门“单打独斗”监管的现象。再者,依法治理和普法工作存的脱节现象。个别领导干部和单位法律意识较为淡薄,普法时将法律挂在嘴边,执法时将法律抛在脑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相互推诿等不良现象仍然存在,挫伤了群众学法用法和依法办事的信心,导致部分群众“信访不信法”,给普法工作带来了消极影响。

  (三)当前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行政方面存在权责分解不清漏洞。今年按照市、区法制办、编办及综合执法体制机制改革有关要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级各行政执法单位对各自的行政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责任进行了全面清理核查,但由于各行政部门自行安排对照梳理工作,缺乏统筹配合,纳入综合执法监管的权责对应关系还未建立,部门之间还没有完全形成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的互动机制,分散执法比较普遍,特别针对行政权力下放乡镇、园区问题上存在监管漏洞与盲区,现有的城市管理综合体制、机制尚需不断整合、健全、优化。

  三、下一步工作的对策及建议

  (一)切实增强法治观念和法律素质建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依法行政与普及法制宣传工作的认识,结合工作实际进行研析,对适用频率高、针对性强、涉及面广的法律法规要在局系统范围内进行普及教育,并在业务监管与行政执法活动中督促建筑业企业强化内部培训宣传教育,带动全区建设领域整体法制意识的提高。同时要努力营造全民融入的法治文化环境,局领导层面,要注重法治观念的培养,增强其依法决策意识;执法人员层面,要着力解决工作能力不足的问题,将强化培训行政执法人员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提高其依法办案的能力与专业化水平;社会层面,提高企业与公众的法治意识,增强其监督执法、自觉守法的能力和水平。

  (二)建立健全普法长效工作机制。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应建立健全普法长效工作机制,一要强化考核要求。按照“谁监管谁普法、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建立普法依法治理考核体系,纳入全局工作计划与总体目标任务,要把尊法、学法、守

  法、用法、述法情况作为考核全局领导干部和局属单位的重要内容,变“软”要求为“硬”指标,营造良好的法制工作氛围。二要增加普法宣教投入,包括追加人财物的投入,提供普法预算保障,将有限的经费用足用到位,发挥其最大作用。三要创新培训形式,大力开展以案释法,引导公民学法用法、依法维权,并丰富宣传载体,要通过媒体、网站等形式广泛进行普法宣传,不断提升普法活动质量,扩大法治宣传教育的影响力。(三)整合部门资源促进综合发力。围绕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国家中心城市总体目标,坚持依法治理、系统治理、智慧治理、精准治理,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以规范权责清理为基础,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机关主体责任化,着力推进基层法治宣传建设,归集依法治理成效。积极稳步推进城市管理和执法体制改革,各相关行政机关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真正形成上下联动、左右配合、协调行动的整体合力,推进城市建设管理从以城为本向以人为本、依靠人治向规范法治、单一分散向系统综合、传统粗放向智慧精准转变,为全力打造“内陆亚欧门户、国际化青白江”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结束语:

  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是有待不断研究完善的课题,因此,必须从政府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建设领域以及社会民众参与这几方面着手,建立健全普法长效工作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切实提升全民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素质。

  参考文献:

  《创新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几点思考》、《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推荐访问:基层依法治理实践中的几点认识误区 几点 误区 基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