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6篇)

篇一: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建立健全决策科学、投资高效监管有力的投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根据《公司法》《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指队(处)及所属投资单位(工程处、公司)为获取未来经济收益和效益而投入资金或其它资源以形成资产的经济活动。包括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资源产权投资、科技研发投资、技术改造投资等,股权投资包括设立全资或合资企业、收购兼并企业、对出资企业追加或放弃、与其他股东同步追加投资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队及队属投资单位,包括:……。

  第四条

  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土地等相关政策。禁止基金、外汇、期货和上市公司股票等高风险行业投资:2.符合单位发展战略,产业布局和主营业务;3.坚持效益优先原则,投资规模适度,符合投资单位经济实力,资产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具备相应的筹资能力和经济技术人才;4.科学民主原则。投资必须进行详细的调查研究和科学的可行性论证,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和相关报告报杜程序;5.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

  第二章

  投资管理权限

  第五条

  投资活动按投资类型和投资额度实行分级管理

  1.总投资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股权投资、资源产权投资、科技研发投资、技术改造投资和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由队按决策程序决定,报局备案。

  2.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股权投资、资源产权投资、科技研发投资、技术改造投资和10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由队上报申请方案、报局决策决定。政府有关部门对投资类型和投资金额有明确规定的,必须报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投资决策程序

  第六条

  投资决策按以下程序进行

  1.对投资项目要明确主管领导,组成专门可研机构或委托专业咨询机构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筛选。并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2.项目单位编制立项申请和项目建设书,提交决策机构研究并形成决议;3.队进行投资决策。决策机构为队党委会议,负责对投资项目和投资计划决策;

  4.按相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七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意义和发展前景;2.市场预测分析;

  3.投资规模及资金筹措安排;4.具体实施方案;

  5.成本估算及经济效益预测;6.风险分析;7.被投资单位近年的资产及负债情况(本条仅适用于股权投资);8.合作伙伴的资信情况及其对项目影响的评估等。

  第四章

  投资项目管理

  第八条

  依据各自职能与权限,相关职能部门对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资金投入、运作情况、收益情况等进行必要的跟踪管理。

  第九条

  在项目完成后,根据需要有选择地组织项目后评价工作。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通过诚勉谈话、行政处分等方式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对因投资决策失误,国有资产出现流失致使单位遭受重大损失,将依据相关法律或行政法规严格追究相关人负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苑性文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篇二: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股权投资管理,规范股权投资行为,推进财务集约化管理和资本集中运作,确保国有资本的安全性、收益性和公司产权结构的科学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总部,公司各级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各级单位”)的股权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是指公司总部及各级单位通过让渡货币资金、股权、债权、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法律法规允许作为出资的其他资产,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享有权益并承担相应责任的行为。具体包括:

  (一)新增投资。指通过投资新设、股权收购、增资扩股等方式,新增对原来无投资关系企业的投资;

  (二)追加投资。指对原来已有投资关系的企业增加投资。

  —3—

  本办法所称出资额,是指拟作为出资的各类资产的账面净值。公司多个单位投资于同一家被投资企业的,出资额指各单位拟出资资产账面净值的总和。

  第四条

  公司股权投资实行统一管理、集中运作、分级负责,并通过财务管控产权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控。公司总部负责制定股权投资管理制度,按制度规定对各级单位的股权投资项目进行审批、备案和监管,统计公司年度投资完成情况,编制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并按要求向国家有关部门报送投资计划、项目审(核)批或备案申请。各级单位负责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和制度规定,对股权投资进行决策、实施、运营和管理,并对所属单位的股权投资活动进行监管。

  公司总部及各级单位的财务部门是股权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公司直属产业单位的股权投资管理工作由国网产业部负责,并纳入公司统一管理;公司境外股权投资管理工作由国网国际部负责,并纳入公司统一管理。

  第二章

  股权投资的原则和方向

  第五条

  股权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投资主体必须具备投资资格;

  (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4—

  (三)必须符合公司战略目标、主营业务方向和本单位发展需要;

  (四)必须进行充分的研究论证,规范履行决策程序;

  (五)必须达到合理的收益水平、有完善的风险防范措施;

  (六)不得直接或间接新增公司产权级次第五级(以公司总部为第一级)及以下投资(不含特殊目的公司);

  (七)新增投资的,对被投资企业原则上应达到控股;

  (八)追加投资的,对被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原则上不应降低;

  (九)不得以获取溢价收益为目的在证券市场上购买股票(上市公司市值管理除外;公司所属金融机构按国家有关金融监管政策执行)。

  第六条

  公司股权投资须符合公司主营业务方向,具体按照国资委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各级单位应严格按照公司确定的投资方向,结合电网发展需要,统筹合理安排股权投资,集中精力和资源做优做强主业。

  第三章

  股权投资的决策和审批管理

  第八条

  各级单位对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按以下规定进

  —5—

  行审批管理:

  (一)公司新设电网子企业和体制改革涉及的农电企业股权投资,分别由国网人资部和农电部会同财务部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二)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须报公司总部审批:

  1.出资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含)的股权投资;

  2.对境外项目的股权投资。其中,绿地项目投资因所在国政策、通货膨胀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项目概算调整涉及相应调整股权投资金额的,由二级单位自行决策。

  3.需国家有关部门批(核)准或备案的股权投资。

  (三)其他对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由各二级单位自行决策。

  第九条

  各级单位直接和间接对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按以下规定进行审批管理:

  (一)对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经公司总部审核同意后,报国资委批准:

  1.为增强对上市公司控制力,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受让上市公司股份,拟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净受让上市公司的股份(累计受让股份扣除累计转让股份后的余额,下同)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

  2.以非货币资产认购上市公司增发股份。

  —6—

  (二)对参股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及新增对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经公司总部审核同意后,报国资委批准:

  1.为增强对上市公司控制力,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受让上市公司股份,拟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净受让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

  2.协议受让上市公司股份、或认购上市公司的增发股份,并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3.以非货币资产认购上市公司增发股份(以参股非上市企业的股权参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除外)。

  未达到上述规定限制,但拟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单一参股上市公司投资额超过8亿元人民币(含)的,须报公司总部审批。其他新增对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以参股非上市企业的股权参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除外)也须报公司总部审批。

  (三)其他对上市公司的直接和间接投资,由各二级单位自行决策。其中按规定需要报国资委备案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公司总部的股权投资,以及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公司总部审批的股权投资,按以下规定进行审批管理。其中需要国家有关部门批(核)准或备案的,还应履行相关程序。

  (一)对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拟出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含)至1亿元人民币(不含)的,由主办部门(主办单

  —7—

  位)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研究,签报公司分管领导并主要负责人审批;拟出资额大于1亿元人民币(含)的,以及其他影响重大的股权投资,由主办部门(主办单位)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并履行签报程序后提交党组会审议。

  (二)对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需要公司总部审批的,由主办部门(主办单位)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并履行签报程序后提交公司党组会审议。

  第十一条

  各级全资单位应在内部审议决策的基础上,逐级上报公司总部;各级控股单位应在取得公司总部的书面意见后,再履行董事会、股东会等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由各级单位自行确定审批和决策程序的股权投资,应在经审批或决议后下一工作日内,通过公司财务管控产权管理信息系统逐级上报公司总部备案。其中,以上市公司市值管理为目的的,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以专项报告形式报公司总部备案。

  第十三条

  公司多个单位拟投资于同一家被投资企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按本办法规定,以持股比例最大的单位为主确定;报批、报备工作由持股比例最大的单位负责,或由各级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申请股权投资审批,应通过公司财务管控产权管理信息系统逐级报送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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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股权投资的请示文件;

  (二)股权投资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说明投资的必要性、项目主要内容、外部条件、竞争力及风险、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经济效益等;

  (三)股权投资的内部决策文件;

  (四)投资合作方的基本情况和资质文件(如涉及);

  (五)草签的投资意向书(如涉及);

  (六)被投资企业最近年度审计报告(如涉及);

  (七)金融机构贷款意向书(如涉及);

  (八)本单位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

  (九)有权审批单位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股权投资的计划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对股权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各级单位应于每年10月份编制下一年度的股权投资计划,逐级汇总后纳入年度综合计划和财务预算一并上报公司总部。

  第十六条

  列入年度股权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股权投资原则和方向;

  (二)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审批

  —9—

  或备案程序并列入;

  (三)出资资金或资产已经落实。

  尚未完成决策审批程序,但符合业务定位和发展规划,确有必要在下一年度安排的股权投资项目,经公司总部审核后在股权投资计划中做预安排;项目实施前须按本办法规定另行履行决策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总部对股权投资计划进行审核后,纳入年度综合计划和财务预算一并下达。

  第十八条

  年度股权投资计划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或拟在年度股权投资计划外追加项目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将股权投资项目上报公司总部审批或备案,作为对年度股权投资计划的调整。

  经批准的年度股权投资计划和相关调整,是公司总部统计、考核、监督、检查各级单位股权投资的依据。

  第十九条

  年度股权投资计划和相关调整经公司总部批准后,各级单位应将其中涉及的资本性资金支出和融资计划纳入预算管理。

  第五章

  股权投资的实施和后续管理

  第二十条

  股权投资经决策或批准后,各级单位应严格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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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操作实施,正确确定股权投资成本,维护出资人权益。以债权作为出资取得股权投资的,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债务重组的有关规则确认股权投资成本;以其他非货币资产进行股权投资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并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出资入股的作价依据。

  第二十一条

  各级单位实施股权投资后,应按照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及时申办产权登记,维护财务管控产权管理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做好相关股权投资的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正确行使股东权利,根据股权比例主导或参与建立健全被投资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通过规范被投资企业章程,对被投资企业的有关投资、重组、担保、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进行合法约束,增强股东控制力和影响力;通过推荐董事和监事、委派股东代表等,对被投资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切实维护出资人权益。

  第二十三条

  股权投资完成一年后,各级单位应对股权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情况:股权投资是否按规定履行了决策和审批程序;

  (二)实施情况:股权投资的操作过程是否合规,被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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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是否达到项目投资计划的规模、行业标准和运营内容,投资资金(或资产)的数量和内容是否符合决策和批准的情况;

  (三)效益情况:投资收益是否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预计水平,被投资企业是否具备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

  (四)管理情况:被投资企业是否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各级单位是否正确行使股东权利、维护了出资人权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股权投资实行检查和年度分析报告制度。公司总部定期或不定期对股权投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公司各级单位应当结合年度产权结构分析报告工作,对股权投资进行统计分析;对于年度股权投资执行情况与计划的差异,应说明原因;对于实际投资收益连续两年低于预期投资收益20%以上的项目,应做出专题分析,并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对于被投资企业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控制权转移的,以及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等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公司总部。

  第二十五条

  各级单位应持续加强对股权投资的优化调整和重组整合,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公司战略规划、本单位管理需要、被投资企业经营发展等情况,分析股权投资的战略和财务价值,及时清理处置低效、无效的存量投资,减少投资级次,优化产权结构,增强控制力,不断提高资本集约化管理和运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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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各级单位的股权投资发生下列变动的,应执行公司关于产权转让、产权无偿划转、企业改制、企业终止清算等方面的规定,并及时申办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注销登记。

  (一)转让所持股权;

  (二)公司总部或公司全资单位经批准,将所持股权无偿划转给公司各全资单位或其他国有全资单位;

  (三)被投资企业改制,各级单位所持股权的价值或比例发生变动;

  (四)经被投资企业决策同意,各级单位收回投资;

  (五)被投资企业终止清算;

  (六)其他股权变动事项。

  第六章

  股权投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对股权投资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公司各投资主体应积极主动配合审计工作,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纠正和整改。

  第二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的,公司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责令限期改正;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国有资产流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3—

  (一)股权投资的决策、审批程序不符合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的;

  (二)股权投资的操作实施不符合国家和公司规范要求的;

  (三)股权投资项目、计划上报和统计分析过程中,以拆分项目、提供不完整或虚假信息等不正当手段,对重要内容故意隐瞒不报或虚报的;

  (四)实际股权投资情况与报经批准或备案的方案有重大差异的;

  (五)股权投资谈判过程中,泄露国家机密或公司商业秘密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网财务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办法》(xx)同时废止。

  —14—

篇三: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讨论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国有企业投资行为,促进经济社会和企业发展,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县政府授权县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及其全资、控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包括以下事项:

  (一)股权投资,包括出资设立子企业、对子企业增资、股权收购、股权置换等;(二)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

  (三)金融投资,包括证券投资、外汇投资、委托理财等;

  (四)其他投资。

  第二章

  投资决策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及职责

  第四条

  国有企业是各类投资活动的主体。集团公司负责管理本集团投资活动,是本集团投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一)制订本集团投资管理制度和程序,并贯彻执行;(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和管理本集团具体投资活动;

  (三)负责集团本级并指导管理所属企业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决策、风险控制、投资评价等;(四)向县国资办报送投资备案和需审核项目的报告;

  (五)对所属企业履行投资监管职责.第五条国有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和地方(含省、市、县)经济发展规划、产业导

  向等有关政策法规的方向和要求;

  (二)符合县级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方向、企业发展规划和主业发展需要;(三)投资活动应规范执行企业投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管理制度要求;

  (四)投资规模应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及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五)从严管理境外投资、金融投资、非主业投资和楼堂管所建设,审慎开展与非国有企业的合作投资。

  (六)由新投资形成的全资、控股(含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层级,连同集团公司本级,原则上总数不超过三级;

  第六条国有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制度主要包括或明确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投资决策管理规则、权限和决策程序;

  (二)明确投资管理日常工作机构及管理职责;

  (三)对所属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则和程序;

  (四)明确开展投资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以及资产负债率、投资收益率等内部管理控制指标;(五)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的规定或制度;

  (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规定或制度;(七)重大投资项目审计和后评价工作体系的制度建设与实施要求;(八)投资风险管理机制,重点是法律、财务等方面的风险

  防范措施及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

  (九)需规定或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的重大投资由董事会决定,企业是自身各类投资行为的责任主体,对所决定的投资事项直接负责.其具体投资活动,必须履行以下决策程序和要求:

  (一)由企业负责投资管理的机构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拟出初步投资方案;

  (二)编制或按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必要的还应编制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报告;

  (三)由企业总经理负责召集经营班子研究完善,并正式提出投资方案;

  (四)国有企业董事会召开会议,结合可研报告及重大风险评估意

  见书,对投资方案进行研究讨论,并作出决议;

  (五)企业投资方案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需要调整,或投资对象股权结构发生变化、投资合作方违约、因不可控因素造成投资风险剧增或已存在较大潜在损失等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或终止投资方案的,必须经企业董事会重新决策并作出新的书面决议;(六)企业董事会应当定期听取、分析、检查全部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

  县国资办依法对国有企业的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指导国有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并开展监督检查;(二)建立国有企业重要投资事项报告、备案、审核机制并指导企业认真贯彻执行;

  (三)对国有企业总体投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重大投资项目开展稽查、审计、后评价等动态监督,对发现问题进行追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出资人职责。

  第三章

  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除县政府直接决策项目外,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应按第二章规定的程序严格审查、酝酿、评估,由集团董事会正式会议讨论并作出书面决定后,报送县国资办进行审核,未经审核的项目,不得实施:

  (一)境外投资项目(包括设立办事机构);

  (二)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合作的投资项目;

  (三)总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

  (四)办公楼、业务用房等楼堂馆所建设;

  (五)金融投资项目;

  (六)县国资办认为有必要审核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十条

  县国资办自收到报告后

  20个工作日内,对投资项目进行审核。如遇项目论证、材料补充等特殊情况,审核期限可适当延期。县国资办认为比较复杂的,必要时转报县政府批准.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审核主要是审核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项目可行性研究及企业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投资管理制度、规则等。

  第十一条

  除第九条所列项目外,国有企业其它投资行为应在履行规定论证程序并经集团董事会正式讨论决定后,向县国资办报送备案: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办理投资项目审核或者备案,应向县国资办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投资项目审核的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拟投资项目情况、投资依据、资金来源、合资合作方有关情况说明、已履行程序等);或者备案项目的《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决定投资的程序性文件,包括政府部门投资项目批复意见、需

  前置条件的职能部门意见等;

  (四)经营班子研究拟定的建议意见;

  (五)董事会决议;

  (六)企业上一年度及上一个月财务报表;(七)根据需要进行咨询评估、专家论证的结论;

  (八)其它需报送的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报县国资办审核或备案的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并将决策意见及时书面报告县国资办。

  (一)经县国资办审核的投资项目,自审核意见出具之日起一年内未能实施但拟继续实施的,重新上报审核.(二)对投资额变化超30%或者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的;

  (三)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四)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的.第四章

  投资风险防控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应当将投资风险的防控纳入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从企业治理、组织结构、内部控制系统、信息管理、企业文化等各方面,建立健全有利于风险识别、风险控制、风险化解的风险管理体系。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应当严格管理金融投资行为,审慎开展金融投资业务,完善和规范内部决策程序及控制体系,严密控制金融投资风险。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境外投资活动的管理和规范.应当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客观评估自身条件、能力和东道国(地区)投资环境,稳妥开展境外投资。

  第五章

  投资监督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应根据年度投资执行情况编制年度投资统计分析报告,并于次年三月底前上报县国资办。年度投资统计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年度投资总体执行情况;

  (二)具体投资项目实施情况;

  (三)当年投资对促进企业结构调整、生产经营、技术进步、经济效益等方面的成效;(四)对存在的问题、经验教训和需要进一步改进的工作进行综合分析;

  (五)需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重大工程项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县规定进行招投标,重要物资设备逐步纳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采购。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审计和监督工作;重大工程项目由中介机构审价后支付。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监事会根据职责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县国资办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县国资办加强对国有企业和所属企业投资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和投资决策程序的,责令改正,并视情况作进一步处理;情节严重、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政府性资金直接投入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应纳入财政部门监督的,企业应按其规定接受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国资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四: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制定的,用于规范国有企业投资行为的规章制度。

  一、总体要求

  1、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要体现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投资管理制度,遵循市场规律、贯彻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的原则。

  2、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要重视对投资方向和投资效果的统一规划、综合考量、科学决策,以达到发挥国有资本的最大效益。

  3、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要把有效的风险控制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内容,确保投资安全。

  二、投资方式

  1、国有企业投资要采用合法合规的方式,既要解决资金问题,又要解决技术问题,有效地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

  2、国有企业投资要依据不同的投资目的,采取不同的投资方式,比如:投资建立新型企业、购买资产、出资参股、发行股票、借款等。

  三、投资管理

  1、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要建立完善的后勤保障机制,遵循规范的流程,有效审批投资项目,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流程完成投资管理工作。

  2、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要建立完善的投资评估机制,实施精准化、科学化的投资评估,准确识别投资风险,确保投资决策的准确性。

  3、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要加强综合监管,统一投资管理标准,把投资管理责任和权限权衡统一安排,建立完善的投资管理体制,控制投资风险。

篇五: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管理,规范投资管理程序,有效控制投资成本,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投资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投资活动的特别决策机构。公司规划部是公司投资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公室,是公司投资的集中管理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和长期投资。投资管理的方式是通过投资项目管理的方式。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关联业务单位的投资项目管理。

  第二章投资管理的任务、原则和内容

  第五条投资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保证投资项目的投入产出效益,保证公司中长期战略目标的顺利实现。

  第六条投资项目管理的一般原则是按照项目单位(投资项目的主体)的性质,实行规范化、透明化、集中管理、分级管理。其中包括:

  公司机关职能部门、公司直属企业、区域派出机构和新办的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公司直属单位的投资项目)实行集中管理;

  控股公司的投资项目,共同控制公司和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决策管理应由合资公司的董事会,同时,项目建立阶段管理涉及的重大项目,应当加强管理的调查之前,股东的直接咨询,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咨询等。

  上市公司的投资项目按照公司的投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七条投资项目分为国内投资和外商投资。境内投资项目是指不涉及项目单位的投资项目,主要以新建、扩建、改建等形式进行;外商投资项目是指将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投资于项目单位以外,包括设立合资(合作)企业、并购重组、证券投资等。

  第八条规划部门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对投资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进行管理。

  投资管理主要内容:

  1.投资项目立项管理(包括:政府审批、项目审批(备案)报告审批、合资(合作)、兼并重组、收购等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的审批);

  2.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管理;

  3.投资项目实施过程管理;

  4.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

  5.投资项目的后评价管理。

  第九条企划部负责受理并组织审议本项目单位的全部投资项目(包括信息投资、技术引进、研究开发等)。

  第三章直属单位投资项目管理流程

  第十条直属单位的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主要包括项目申请、项目立项、投资计划、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等阶段。具体工作流程见附件1。

  第十一条投资项目的批准申请

  1.项目单位以投资项目批准(备案)报告的形式申请立项。

  2.项目批准(备案)报告是项目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后编制的文件。对项目在技术、工程、经济等方面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全面、详细的分析论证,并通过多个方案的比较,确定项目投资的最优方案。

  3.项目立项(备案)报告是项目立项和评审的主要依据,由项目单位ite编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管理,规范投资管理程序,有效控制投资成本,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投资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投资活动的非常设决策机构。公司规划部是公司投资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也是公司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和长期投资。投资管理的方式通过投资项目管理方式进行。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经营单位投资项目的管理。

  第二章投资管理的任务、原则和内容

  第五条投资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确保投资项目的投入产出效益,保证公司中长期战略目标的顺利实现。

  第六条投资项目管理的总原则是规范、透明、归口集中管理,并根据项目单位(实施投资项目的主体)的性质进行分类管理。其中:

  对公司机关职能部门、公司直属企业、区域性派出机构以及新事业的投资项目(以下简称直属单位投资项目),实行集中管理;

  对于控股、共同控制以及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的投资项目,通过合资公司董事会进行决策管理,同时通过调研、股东直接磋商、派出高管人员内部协商等方式,介入重大项目的立项阶段管理以加强事前管理。

  对于上市公司的投资项目按《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管理。

  第七条投资项目可分为对内投资和对外投资。对内投资项目是指不涉及项目单位以外的投资项目,其主要形式有新建、扩建和改建;对外投资项目是指将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投入到项目单位外的投资,包括组建合资经营(合作)企业,兼并重组、收购以及证券投资等。

  第八条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规划部对投资项目从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进行全过程管理。

  投资管理主要内容:

  1、投资项目的立项管理(包括政府报批、项目核准(备案)报告的审批以及合资经营(合作)、兼并重组、收购等对外投资项目合同和章程的审批);

  2、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管理;

  3、投资项目实施过程管理;

  4、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管理;

  5、投资项目的后评价管理。

  第九条规划部负责受理和组织审议项目单位所有投资项目(包括信息、技术引进、研发等投资)。

  第三章直属单位投资项目管理流程

  第十条直属单位投资项目管理流程主要包括立项申请、立项审批、投资计划、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等阶段。具体工作流程见附件1。

  第十一条投资项目的立项申请

  1、项目单位以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报告的形式提出立项申请。

  2、项目核准(备案)报告是项目单位对项目进行了可行性研究后编制的文件,是对项目在技术、工程和经济上是否合理可行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论证,进行多方案比较后确定项目投资的最优方案。

  3、项目核准(备案)报告是选择和评审项目的主要依据,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编制,报规划部。

  第十二条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

  1、规划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或专家,从投资项目与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的符合性、投资方案的合理性、投资项目的收益性等方面对核准(备案)报告进行评审。

  2、500万元以下的对内投资项目,规划部组织审议并经分管规划投资的副总裁批准后,规划部下达批复文件,并纳入公司中期事业计划及中长期发展规划。

  3、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对内投资项目,由规划部审议后上报投资管理委员会决策。投资管理委员会决策后,由规划部下达批复文件,并纳入中期事业计划及中长期发展规划。

  4、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对内投资项目,经规划部、投资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总经理办公会决策。总经理办公会决策后,由规划部下达批复文件,并纳入中期事业计划及中长期发展规划。

  5、所有对外投资项目,经规划部、投资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总经理办公会决策。总经理办公会决策后,由规划部下达批复文件,并纳入中期事业计划及中长期发展规划。

  对外投资项目还需增加以下流程:

  --合资公司的成立。合同、章程通过审查后,由投资各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生效,其中中外合资企业的合同及章程由规划部组织向相关政府部门报批后生效。

  6、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的项目,由规划部负责组织报批.

  第十三条年度投资计划

  1、项目单位根据已经批准立项的投资项目,编制年度投资需求计划,报规划部。

  3、经投资管理委员会批准后,规划部下达年度投资计划。计划财务部根据投资计划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投资项目的实施

  1、投资项目的实施由项目单位自主组织,并接受公司的监督管理。

  2、投资项目方案的设计变更。在不影响项目的设计纲领、建设目标,不突破批准总概算的原则下,项目的局部调整,项目单位须提出书面报告,阐明原因,呈报规划部,经审定后,由规划部批准。

  3、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司有关规定必须经过招投标的建筑安装工程以及设备采购,必须进行招投标。

  4、公司审计部门可独立组织对项目单位的投资项目进行专业审计,并通报审计结果。根据需要,规划部可组织公司审计、计划财务等有关部门对投资项目的实施进行稽查监督。

  5、每月28日之前,项目单位必须按时向公司计财部按项目报送投资统计月报(报表格式见附件3),计财部汇总后报规划部,由规划部向投资管理委员会通报项目进展情况。

  6、投资项目实行项目责任人制度。由规划部组织签订项目责任书。

  第十五条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及后评价

  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规划部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转入固定资产(详见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根据需要,规划部选择部分重大项目开展项目后评价(详见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

  第四章合资公司的投资项目管理流程

  第十六条对于合资公司的投资项目,通过董事会进行决策管理,同时通过调研、股东直接磋商、派出高管人员内部协商等方式,介入重大项目的立项阶段管理以加强事前管理。其中:

  控股(控股和相对控股)公司强调公司意见的主导性;

  共同控制公司需保证公司相应的话语权;

  参股公司需确保公司相应的知情权、管理权。

  第十七条重大投资项目特指合资公司的中长期事业计划投资总额度的确定,增加新品种及生产能力的扩大,发动机、车身、桥和变速箱等涉及

  整车认定范围的关键总成的投资项目,投资总额2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兼并重组等资本支出项目以及根据合资程约定需上董事会进行决策的投资项目。

  第十八条合资公司投资项目管理包括项目立项、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等阶段。具体工作流程见附件2。

  第十九条项目立项阶段

  1、调研。规划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合资公司的重点投资项目进行调研。

  2、听证会(立标会等)。规划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在合资公司编制年度预算前一月,对合资公司将纳入年度预算的重点投资项目进行审议,主要审议合资公司投资与东风公司战略发展和中长期规划的符合性、投资项目方案的合理性和收益性。

  3、规划部将审议意见向投资管理委员会报告,1亿元以下投资项目由投资管理委员会决策,1亿元以上(含1亿元)项目由总经理办公会决策。

  4、规划部负责汇总整理总经理办公会、规划投资委员会的决策意见,并通过各种方式将公司决策意见传达到合资公司:

  通过合资公司股东之间直接磋商表达公司决策意见;

  以正式书面文件发送至合资公司相关部门,表达公司决策意见;

  以正式书面文件发送至合资公司相关的派出高管,由派出高管通过合资公司内部投资管理程序表达公司决策意见。

  5、合资公司派出高管须将合资公司执行情况反馈至规划部。

  规划部对合资公司派出高管反馈的信息进行分析,报投资管理委员会决策。

  规划部负责汇总整理投资管理委员会的决议,以纪要形式发送相关合资公司的每位董事,合资公司董事通过董事会表达公司意志、贯彻公司投资管理委员会决策意见。

  第二十条项目的实施

  1、合资公司投资项目的实施由合资公司自主实施。

  2、每月28日之前,合资公司必须按时向公司计财部按项目报送投资统计月报(报表格式见附件3),计财部汇总后报规划部,由规划部向投资管理委员会通报项目进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竣工验收及后评价

  合资公司竣工验收由合资公司自主实施,报规划部备案。

  根据需要,规划部和合资公司有选择的对重大项目共同开展后评价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规划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篇六: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办法集合3篇

  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对公司人身和财产权益的综合权利。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办法的文章3篇,欢迎品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松江区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实现并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通知》(沪松府[2022]1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于对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松江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出资监管的企业以及明确由区国资委监管的重点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本办法所表示子公司,就是指企业具有50%以上权益性资本或具有权益性资本虽严重不足50%但具备实际控制权的被投资企业(不包含区国资委监管的重点国有企业).

  第三条(区国资委职责)

  区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投融资活动履行职责出资人职责,展开监督管理.

  (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提出国有资本结构调整指导意见;

  (二)对企业的投融资计划和方案推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尽早检查企业继续执行情况;

  (三)在必要的情况下组织专业人员对投融资项目实施评审;

  (四)非政府积极开展投融资分析活动,视情况须要对关键性投融资项目(不含金融投资)非政府实行稽查、审计工作、后评价等动态监督管理;

  (五)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融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六)《公司法》规定的其他法定职责.

  第四条(企业职责)

  企业就是投融资活动的主体,负责管理投融资决策和实行,并分担适当风险.其主要职责就是:

  (一)明确企业负责投融资管理的机构和人员、设定管理构架和相应的权限,并报区国资委备案;

  (二)制订并健全投融资决策程序,建立健全投融资管理制度,明确提出适当的责任追责制度、风险严防预案、定量管理指标,并报区国资委备案;

  (三)负责投融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

  (四)负责管理投融资计划和方案的制订与实行.负责管理在非政府实行过程中强化招投标、审计结果等重要环节的管理,严防法律、财务等方面的风险;

  (五)建立投融资基础信息台账,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定期向区国资委进行报告.

  第五条(产权代表职责)

  在企业投融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过程中,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代表负责贯彻出资人意图,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

  第六条(监事会职责)

  企业监事会负责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区国资委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章投资管理

  第七条(投资事项)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事项包含:

  (一)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

  (二)产权全面收购、成立或参予成立公司(企业),合资合作联合经营、对所出资企业新增投资等股权类投资;

  (三)金融市场投资,包括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的投资、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投资、期货、外汇以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

  (四)除上述形式之外其他类型的投资.

  第八条(投资管理原则)

  区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和企业投资活动应遵从以下原则:

  (一)符合区域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二)合乎国资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四)注重主业,有助于提升企业核心竞争能力;

  (五)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的发展;

  (六)合乎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七)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八)充份展开科学论证,项目预期投资收益应当不高于国内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并经区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主要经营业务(含核心业务和培育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九条(金融投资管理)

  企业的金融投资应贯彻谨慎合规、风险可控的原则,其投入规模和品种组合应当与自身的净资产规模、现金流状况相适应.在资金闲置的前提下可以适度购买货币市场基金、高评级债券、债券型基金等低风险金融产品,提高资金配置效率.非经授权或批准,原则上不从事股票投资、期货投资等高风险业务.

  第十条(监管方式)

  区国资委对企业的投资活动实行分类监管:

  (一)按国家、市、区现行投资管理规定,须要由国家、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核准)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当在呈报的同时向区国资委报告,将有关文件函报区国资委.由国家、市、区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指令性投资任务,企业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区国资委报告.

  (二)不属于第一款所述范围,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投资项目,由企业报区国资委审核:

  1、企业(或其子公司,或企业与其子公司共同)投资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境内投资项目,或投资额少于企业上年度经审计工作净资产(分拆报表)20%的投资项目,所投资项目资金分期妥当的,以全部出资额为依据;

  2、企业在资产负债率达到70%(以上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资产负债数据计算)后开展的投资项目;

  3、企业(或其子公司,或企业与其子公司共同)投资于非主业项目;

  4、企业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或投资额超过企业上年度经审计净资产(合并报表)的10%的非控股性质的股权投资、产权市场收购;

  5、其他需区国资委核准的投资事项.

  (三)不属于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述范围的投资项目,由企业报区国资委备案.

  第十一条(管理规程)

  (一)列入区国资委核准或备案管理范围的投资(指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所列范围),由企业负责事前报批或报备.即在企业董事会(或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投资决策机构)对拟投资事项作出决议后,投资项目正式实施(进行实际操作,或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协议等)前报区国资委.

  (二)申报材料

  企业在报批或者报备投资项目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关于核准的呈报,或关于备案的报告;

  2、企业董事会(或相关决策机构)决议及会议记录;

  3、递交董事会表决的资料,包含但不局限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合规调查、专家论证意见、法律意见书、有关投资合作方的情况了解和证明文件,拟将签定的投资协议主要条款,等等;

  4、投资涉及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事项的,应提交相应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及有关审核材料;

  5、企业近期财务报表;

  6、其他区国资委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

  (三)区国资委根据区政府许可,行使出资人职权,对投资项目推行审查管理或者备案管理.

  1、对于实行审核管理的投资项目,区国资委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作出审核决定,并给予书面回复.回复一般分为下列三种方式:

  (1)通过.

  (2)提示.对存在问题的项目,区国资委将予以提示,要求企业予以纠正或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企业应执行提示意见.

  (3)驳回.对存有轻微问题的项目不予驳回.

  2、对于实行备案管理的投资项目,区国资委如无异议,一般不再回复.区国资委自收到备案的投资项目材料15个工作日未予回复的视为接受备案.区国资委如有不同意见,将在1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反馈,企业应根据反馈意见作出调整、补充或完善.

  (四)企业投资项目实行过程中可能将发生以下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区国资委:

  1、对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

  2、股权结构出现关键性变化,引致企业控制权迁移的;

  3、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利益的;

  4、须要报告的其他关键性事项.

  第十二条(年度投资计划)

  企业应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切实做好市场实地考察和调研分析,科学论证、合理挑选投资项目,在此基础上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将企业的投资活动(包含第十条所述的报告项目、审查项目、备案项目)列入企业年度投资计划.

  年度投资计划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总投资额、资金来源与形成;

  (二)主业与非主业投资规模;

  (三)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含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形成、投资预期收益、实行年限等).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中的项目应包括企业及下属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企业的投资项目.

  区国资委按照本办法第八、九、十、十一条的规定,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基本建设展开如下指导:

  (一)指导企业在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中贯彻国家和本地区方针政策,符合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变化;

  (二)指导企业搞好年度投资计划与发展规划的贯通工作;

  (三)指导企业做好年度投资计划与企业财务预算有关指标的衔接工作;

  (四)其他须要指导的事项.

  企业应于每年三月底前向区国资委报送年度投资计划.

  企业应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

  企业在年度计划外新增项目,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区国资委.区国资委按本办法第八、九、十、十一条进行管理,企业根据区国资委反馈结果实时调整年度投资计划.

  年度投资计划继续执行情况偏移幅度少于±10%的,视作年度投资计划调整.突遇特定情况须要调整年度投资计划,应充分说明原因及调整内容,每年十一月底前报区国资委,区国资委按本办法第八、九、十、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投资分析报告)

  区国资委创建企业投资分析报告制度,企业应按照区国资委建议上报投资计划继续执行情况和分析材料.

  (一)企业应当每半年向区国资委报送投资完成情况.企业应于每年七月底向区国资委报送上半年度投资分析报告,次年二月底前正式报上年度投资分析报告.

  (二)企业的年度投资分析报告,应全面充分反映企业国有资本结构调整情况、年度投资计划继续执行情况、金融投资情况、项目投资投资回报情况等.

  (三)区国资委可视情况需要,要求部分重点企业或重点项目按季度报送完成情况并附简要分析材料.

  第十四条(投资项目后评价)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价管理.区国资委根据需要,对企业已完成的投资项目,有选择地开展项目稽查、审计和后评价.

  第十五条(对子公司投资的管理)

  企业应当依据本办法并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投资管理制度,对包括子公司在内的所出资企业进行有效监管,明确规定子公司的投资权限,规范子公司投资决策程序,报区国资委备案.

  第三章融资管理

  第十六条(融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融资包含企业通过信用贷款、抵押、回购、发售债券以及资本市场融资等方式和渠道筹集资金的经济活动.

  第十七条(融资原则)

  企业融资应当遵从以下原则:

  (一)提高筹资效果,降低资金成本;

  (二)深入细致挑选资金来源途径,合理确认资金需要量;

  (三)保证资金投放需要,适时取得资金支持;

  (四)合理安排发债经营,保持适度的资产负债比例.

  第十八条(融资决策原则)

  企业融资决策,应当充分考虑融资渠道、融资规模、融资成本、风险掌控、实行可行性等因素.必须创建融资风险预警机制,最小程度地掌控金融风险.

  第十九条(监管方式)

  区国资委对企业的融资活动推行分类监管: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融资行为,由企业报区国资委审批:

  1、企业(或其子公司)单笔额度达至2000万元及以上的融资事项,或单笔额度少于企业上年度经审计工作净资产(分拆报表)20%的融资事项;

  2、企业在资产负债率达到70%(以上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资产负债数据计算)后开展的融资事项;

  3、以房产、土地使用权、股权或其他关键权益为抵押的融资事项;

  4、其他区国资委认为有必要审批的融资事项.

  (二)无此前款所述审核范围内的融资犯罪行为,由企业报区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条(管理规程)

  (一)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列于融资事项,由企业负责管理事前按程序或备案.即为在企业董事会(或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投资决策机构)对拟将融资事项做出决议后,融资项目正式宣布实行(展开实际操作,或签定具备法律约束力的合约、协议等)前报区国资委.

  (二)申报材料

  1、融资项目审核提出申请或备案报告;

  2、资金提供方(或证券承销方)资信证明,融资协议或意向性文件,相关实物(包括无形资产等)评估确认文件;

  3、企业探讨融资方案的会议纪要或决议;

  4、企业近期财务状况的分析(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有关专家咨询评估意见或报告.

  (三)1、对于须要审核的融资事项,区国资委在立案后15个工作日(特定情况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同意,并给与书面答复.答复通常分成以下三种方式:

  (1)通过.

  (2)提示信息.对存有问题的事项,区国资委将不予提示信息,建议企业不予制止或制订适当的风险防范措施.企业应当继续执行提示信息意见.

  (3)否决.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予以否决.

  2、对于推行备案管理的融资事项,区国资委例如无异议,通常不再答复.区国资委自接到备案的投资项目材料15个工作日未获答复的视作拒绝接受备案.区国资委例如存有相同意见,将在1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意见反馈,企业应当根据意见反馈意见做出调整、补足或健全.

  第二十一条(审批原则)

  区国资委对企业融资项目的审核应遵从以下原则:

  (一)符合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国家宏观调控的总体要求,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

  (二)融通资金采用项目经济效益存有较好预期;

  (三)融资渠道顺畅,对方单位资质真实可靠,融资成本经过严格测算控制;

  (四)融资规模适当,措施切实可行;

  (五)法律手续完备,上报资料真实、完整;

  (六)区国资委建议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监督和检查)

  区国资委对企业融资情况和经济效果展开追踪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强化考核)

  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纳入企业经营者年度经营目标考核.

  第二十四条(违反规定)

  企业违反本办法和其投融资决策程序规定的,区国资委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参照执行)

  区国资委出资监管的企业以及明晰由区国资委监管的重点国有企业的直属企业(包含子公司,以及子公司轻易投资成立的企业)投融资事项,由履行职责出资人职责的企业负责管理参考本办法不予监督管理.

  国有参股企业进行投融资,其出资单位派出的产权代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提请企业规范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及时向出资单位报告项目情况,按照出资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特定情况)

  企业负责的政府实事项目等特殊投资项目以及与此相关的融资事项,由区人民政府决定,企业按区人民政府要求执行.

  第二十七条(表述部门)

  本办法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颁布日期)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区国资委文件中其他有关投融资管理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企业国有股权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长沙市国资委《关于印发<长沙市市属企业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于望城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缩写县国资办)履行职责出资人职责的,依照《公司法》备案建有国有股权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

  第三条企业国有股权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秉持国有资产监督职能与营运职能拆分,保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

  (二)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优化国有资产投资结构,提高国有资产营运效益;

  (三)确保国有股权益,努力做到与其他股权同股、同权、同利。

  第四条县国资办代表县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我县企业国有股权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国资办做为出资人,按有关规定向县属国有股权占到20%以上的公司委派财务总监参予企业管理。

  第五条国有股权由县国资办依法持有,国有股权收入由县国资办负责收缴,并统一上缴县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企业另行收取管理费。

  第二章成立管理

  第六条新设有国有股权的公司,应向县国资办报送公司成立的如下材料:

  (一)成立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产重组方案;

  (二)资产评估报告审核文件;

  (三)公司章程;

  (四)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的,报送有关部门同意的组建文件,各发起人国有产权登记证、营业执照及主发起人前三年财务报表和发起人协议、资产重组协议。

  第七条企业出现改组、重组、并购等经济犯罪行为时,在崭新设立的公司中与否设置国有股权和设置多少国有股权,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自身发展战略等情况提供更多具体内容方案报县国资办审查同意,牵涉关键性国有股权设置的方案由县国资办审查后报县政府同意。

  股权设置方案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股本总数及其股权结构;

  (二)国有资本折股以及股份认购;

  (三)股份受让条件及定价;

  (四)其他规定。

  第八条县国资办做为出资人选定人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九条凡是设置国有股权的公司均应当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备案管理办法》、《企业国有产权备案业务办理规则》等有关文件的规定至县国资办办理产权备案,并向县国资办上报季度及年度会计报表。

  第十条凡县属国有股权占20%以上的公司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应将以下事项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送县国资办,并由县国资办将答复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国有股权持股公司,再由出席股东会的人在股东会上进行表决,最终表决结果报县国资办备案: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财务总监职务变动;

  (二)公司对外投资在20万元以上、非生产经营性支出在10万元以上的事项,公司职工年平均收入(不含分红收入)超过全省社会平均工资10%的;

  (三)公司预设抵押的财产少于企业净资产1/3的,或为其它企业提供更多贷款借款的;

  (四)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破产、解散以及被收购;

  (五)公司因违法或经营犯规导致重大损失或者损害国有股权安全的情况;

  (六)资产划转、转让和抵押企业房地产、主要生产经营设施和关键设备;

  (七)公司的全资、控股有限公司子公司出现上述(一)至(六)事项的;

  (八)公司其它涉及国有股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县属国有股权20%以上的公司董事应当在供职企业每年年终10个工作日内,向县国资办上报一份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含企业年度经营状况及本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县国资办在接到报告后十日内精心安排专人展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及股本股息支付,并出示支付报告。

  第四章转让管理

  第十二条企业国有股权转让犯罪行为的全过程均必须严苛按照《公司法》、《企业国有产权受让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执行。

  第十三条企业国有股权转让要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和审批程序。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需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企业国有产权的价值评估报告必须报县国资办核准。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必须按规定由市国资委候选库内的中介机构非政府展开财务审计工作和资产评估,并以县国资办核准的评估值做为受让价格的参照依据。

  第十五条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应进入产权交易机构并公开披露有关转让信息,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广泛征集受让方,最大可能地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杜绝暗箱操作。

  第十六条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必须挑选出适度的受让方式,保证国有资产不外流。通常实行官方拍卖行和招投标的方式展开,对经官方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经县国资办核准的,可以实行协议受让方式受让国有股权。

  第十七条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和受让双方应当到县产权交易管理中心办理产权交割手续,按规定结算缴纳产权转让价款,并及时到县国资办办理产权变动登记。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县国资办负责对国有股权的经营情况进行审计、检查,被检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或以任何方式拒绝和逃避。

  第十九条县国资办负责管理对违背本办法规定、引致国有资产权益受侵犯的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按照《长沙市企业国有资产外流严肃查处暂行办法》展开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转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公司法》,规范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我们在总结股份制试点中国存有股权管理经验基础上,制订了《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恳请照此继续执行。

  附件: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公司法》,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立股份公司,视投资主体和产权管理主体的相同情况,分别形成“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

  国家股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向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在股份公司股权登记上记名为该机构或部门持有的股份。

  国有法人股就是指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以其依法挤占的法人资产向单一制于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资构成或依法定程序获得的股份。在股份公司股权备案上记名为该国有企业或事业及其他单位所持的股份。

  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统称为国有股权。

  第三条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应当遵从以下原则:

  一、贯彻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方针,保证国有股权依国家产业政策在股份公司中的控股地位。

  二、秉持政企职责分离,保护国有资产权益,依法全面落实股份公司法人财产权。

  三、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优化国有资产投资结构,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

  四、确保国有股权益,努力做到与其他股权同股、同权、同利。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国有股权行政管理的专职机构。

  第二章股份公司成立时国有股权的界定

  第五条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时,可整体改组,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企业资产进行重组。

  企业资产重组必须有助于企业自身发展,有助于提升企业盈利能力和水平,有助于发展专业化分工和社会化服务,资产重组中对原企业推行统合的,必须明晰统合后单一制于股份公司之外的经济实体的产权管理主体和管理体制,明晰其与股份公司的产权关系和经济关系。

  第六条设立股份公司,必须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委托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第七条国有企业扩建为股份公司,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展开产权界定。

  第八条股份公司设立时,股权界定应区分改组设立和新设成立两种不同情况。

  一、国有企业扩建为股份公司的股权界定:

  1、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直接设立的国有企业以其全部资产改建为股份公司的,原企业应予撤销,原企业的国家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

  2、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轻易成立的国有企业以其部分资产(联同部分负债)扩建为股份公司的,例如步入股份公司的净资产(指评估前净资产,萨兰勒班县)总计低于原国有企业净资产50%(含50%),或主营生产部分全部或大部分资产步入股份制企业,其净资产卷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展开股份公司的净资产高于50%(C99mg50%),其净资产卷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国家Seiches规定的从其规定。

  3、国有法人单位(行业性总公司和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除外)所拥有的企业,包括产权关系经过界定和确认的国有企业(集团公司)的全资子企业(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企业(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以全部或部分资产改建为股份公司,进入股份公司的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

  二、新建成立股份公司的股权界定:

  1、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直接向新设成立的股份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

  2、国有企业(行业性总公司和具备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除外)或国有企业(集团公司)的全资子企业(全资子公司)和控股有限公司子企业(控股有限公司子公司)以其依法挤占的法人资产轻易向崭新成立的股份公司投资参股构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

  第九条按本《办法》应界定为国家股的不得界定为国有法人股。

  第十条国有企业(指单一投资主体的企业)改组成立股份公司时,其占据采用的资产经评估证实后,须将净资产一并折股,股权性质严禁分设;其股权必须按本《办法》确认的国有股减持单位统一所持,严禁由相同部门或机构划分所持。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组,要按《在股份制试点工作中贯彻国家产业政策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保证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该国有法人单位应为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的控股地位。

  国有股权控股有限公司分成绝对控股有限公司和相对控肌。绝对控股有限公司就是指国有股权减持比例占到50%以上(C99mg50%);相对控股有限公司就是指国有股权减持比例低于30%高于50%,但因股权集中,国家对股份公司具备控制性影响。

  计算持股比例一般应以同一持股单位的股份为准,不得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的股份加和计总。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不得高估作价折股,通常应当以评估证实后净资产八折为国有股的股本。例如不全部折股,则八折股方案须与公开招股方案和预计发售价格一并考量,但姚斌比率(国有股股本/发售前国有净资产)严禁高于65%。股票发售溢价倍率(股票发售价格/股票面值)应当不高于折股倍数(发售前国有净资产/国有股股本)净资产未全部折股的差额部分应当扣除资本公积金,严禁以任何形式将资本(净资产)变为负债。净资产折股后,股东权益应当等同于净资产。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必须明确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持股单位。

  第十四条资产评估完结后,有关单位必须明确提出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提出申请并附赠有关材料,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就是审核成立股份公司的必不可少文件。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提出申请,凡需国务院许可部门审核成立公司的,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核;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建立股份公司国家股档案,包括国家股持股单位名称、国家股数额占总股本的比例、国家股股利收缴、国家股权变动等情况,对国家股股权及收益实施动态管理。

  第三章国有股减持单位和股权行使方式

  第十六条国家股权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持有,在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未明确前,也可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持有或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政府委托其他机构或部门持有。

  国家股权委托所持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与被委托单位办理委托相关手续,签定委托协议,明晰双方在行使股权、股利没收、股权转让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国家许可投资的机构所持国家股权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许可方制订有关协议。

  国有法人股应由作为投资主体的国有法人单位持有并行使股权。

  第十七条国有股减持单位须依法行使股份公司的国有股权,保护国有股的权益,对国有股权益的安全完备负责管理。

  第十八条国有股持股单位必须妥善保管股票或其他股权凭证。

  第十九条国有股减持单位可以委派法定代表人或其选定的代理人应邀出席股东大会,表决和投票表决股东大会议程上的事项。国有股减持单位通过应邀出席股东大会的代表奖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或明确提出弹劾董事、监事的动议,并依减持比例出席投票、投票表决。

  第二十条受国有股持股单位委派出席股东大会的代表人或代理人,应按持股单位的利益和意志行使股东权利。

  第二十一条国有股减持单位严禁委托任何自然人做为国有股股东,并以个人名义行使国有股股权。

  第二十二条明确为某一持股单位持有的国有股股权,不得分割为若干部分委派一个以上的股东代理人分别行使。

  第二十三条非经法定程序,国有股减持单位严禁轻易选定任何人出任公司董事,也严禁建议任何董事只代表国有股减持单位的利益行事或事先单方面向国有股减持单位报告应向全体股东同时公布的关键信息。

  公司的全体当选董事,不论是否由国家股持股单位提名,均应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对全体股东负责。

  国有股股权行使管理办法自行制订。

  第四章国有股股权的收入、增购、转让及转让收入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经股东大会决议实行分配现金股利方式的,国有股减持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没收国有股应分得的股利,严禁以任何方式退出国有股的收益权。

  第二十五条国家股股利收入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督收缴,依法纳入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安排使用。

  国有法人股股利由国有法人单位依法缴纳,按《企业财务通则》有关规定核算。

  第二十六条国有股持股单位不得将国有股应分得的股利单方面留归股份公司使用。

  第二十七条国有股减持单位在股东大会同意送来增发等事宜时,须从保护国有股利益启程,严禁盲目赞同增发或退出配股权;严禁同意国有股权分派现金股利而其他股权分派等值红股及其它不规范、不公正的分配方案。

  国有股持股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同意单方面缩小国有股权比例。

  第二十八条国有股减持单位可以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经营策略及有关法规购入股份。

  完成增购股份并增加国家股权后,须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国有股权可以依法受让。

  国家股权转让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受让国家股权应当以调整投资结构为主要目的。

  二、转让国家股权须遵从国家有关转让国家股的规定,由国家股持股单位提出申请,说明转让目的、转让收入的投向、转让数额、转让对象、转让方式和条件、转让定价、转让时间以及其他具体安排。

  三、受让国家股权的提出申请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省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向境外受让国有股权的(包含分体式股权转让)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核;国家股受让数额较大,牵涉绝对控股权及相对控股权变动的,须经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国家体改委及有关部门审核。

  四、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持股的股东单位转让国家股权后,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转让收入的金额、转让收入的使用计划及实施结果。

  国有股权转让的具体办法自行制订。

  第三十条国家股配股权转让须遵从证券监管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国家股权转让总收入应当列入国有资产经营财政预算总收入,用作出售须由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的增发或购得其他股权等国有资产经营性投资。

  第三十二条股份公司破产或终止清算后,国有股持股单位应按股权比例收回剩余资产。

  第五章监督和制裁

  第三十三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考核、监督国家股持股单位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维护国有股的权益。

  第三十四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对国家股权的管理经营情况展开检查,被检查单位严禁弄虚作假或以任何方式婉拒和躲避。

  第三十五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对违反本《办法》,导致国有资产权益受到侵害的单位和人员给予经济、行政的处分,包括终止授权或解除其被委托行使国家股股权的资格。对触犯刑律的责任人,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许可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或玩忽职守,导致国有资产权益损失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许可机构应付有关责任人员给与经济、行政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原则适用于于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发布后,《股份制试点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的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执行。

  第三十九条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操作规定,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国家体改委备案。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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