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一大事项由集体讨论按什么做出决定10篇

三重一大事项由集体讨论按什么做出决定10篇三重一大事项由集体讨论按什么做出决定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公司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促进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三重一大事项由集体讨论按什么做出决定10篇,供大家参考。

三重一大事项由集体讨论按什么做出决定10篇

篇一:三重一大事项由集体讨论按什么做出决定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公司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促进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公司科学发展,按照“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决策人员集体做出决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是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

  第四条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决策,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集体决策原则。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公司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做出决定,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二)科学决策原则。坚持务实高效,重视决策前的咨询、论证和调研工作,保证决策的科学性,防范决策风险。

  (三)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

  (四)依法决策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的合法合规。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第五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有关法律法规、党内法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董事会、党委会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二)重大战略决策。包括企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涉及公司发展的重要思路和措施等。(三)公司重大治理、改革事项。包括:1.公司管理体制。2.公司机构设置。3.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工作规则。4.公司薪酬机制。

  5.公司其他重大治理、改革事项。(四)重大年度工作安排事项。包括:1.公司年度综合计划及其他年度重大生产经营计划。2.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3.公司年度工作报告。(五)利润分配方案。(六)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包括:1.企业的设立、撤并、改制、兼并重组、破产。2.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重大资产调整、重大股权和产权变动等。(七)企业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事项。包括职工队伍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工会、群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等。(八)其他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公司中层干部的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包括:

  公司中层管理的干部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调整、奖惩,以及后备人选的确定。

  第七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资本市场融资、重大项目融资等项目。(二)公司系统重大投资项目,以及计划外追加的重要投资项目。

  (三)国(境)外注册公司重要项目。(四)期货年度套期保值方案,以及期权、其他高风险业务等重大事项。(五)重大科技路线、科技项目、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六)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安排。(七)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八条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公司所规定的公司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超预算的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二)对外捐赠、赞助。(三)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决策主体及权限第九条董事会、党委会。研究决定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组织和员工的意见。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办理。第十条董事会参与决策人员的范围是全体董事。

  党委会参与决策人员的范围是全体党委委员。第十一条董事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包括(一)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第八款规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重大决策事项。(三)需要董事会讨论和研究的其他重要问题。第十二条党委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包括:(一)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七款。(二)本办法第六条。(三)需要党委会讨论和研究的其他重要问题。第十三条除本办法第六条以外,其余所有须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均由总经理办公会拟定方案,报董事会决策。

  第四章决策的基本程序第一节拟定方案和确定议题第十四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由分管领导牵头负责,由归口职能部门具体执行,开展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进行科学的论证,提出拟提交会议决策的重大事项。第十五条董事会审议的议题,应在总经理办公会拟订

  方案后,由公司股权管理部门在召开董事会的通知中列出。所议事项,由归口职能部门提出书面议题意见(方案),议题涉及的各相关部门应协调一致,并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列入会议议题。

  第十六条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议题的提出不得临时动议。办公室是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的承办单位,负责对议题进行审定,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之外的决策项目,应退回归口职能部门,改由分管领导决策。

  第二节调研论证第十七条决策所需文件、材料由公司分管领导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提前准备。第十八条“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形成专题报告。

  (一)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当事先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和决策评估。

  (二)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听取公司纪委意见。(三)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节酝酿准备第十九条会议召开的时间、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第二十条会议研究决定前,会议主持人应采取多种形式与其他参与决策人员沟通协商。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第四节召开会议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以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做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替代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应参与决策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能够出席会议,决策会议方可召开。研究重要人事任免,原则上需要全体党委委员到会方能进行。

  第二十三条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决策主体报告。

  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决策主体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五节讨论决策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在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由副董事长召集,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负责召集,党委书记不能履行职责时,应由党委副书记召集,会议必须有超过三分之二的党委委员列席,方能召开。

  第二十五条会议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并发表意见,为决策提供参考。按照有关规定,董事会会议可邀请监事会人员列席,对会议决策情况进行监督。党委会会议可以邀请公司纪委人员出席,对会议决策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参与决策人员就决策事项进行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赞同、反对或建议缓议的明确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当最后发表意见。

  因故未到会的参与决策人员可以书面表达意见。参与决策人员与决策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第二十七条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会议议题按照半数以上应参与决策人员的一致意见形成决策结论,由会议主持人最后宣布。第二十八条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讨论决定。研究重要人事任免时,应逐人讨论决定。若存在严重分歧,应当推迟做出决定。

  第六节形成纪要

  第二十九条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审核签发。

  第三十条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决策人员出席会议情况及其意见和主要理由、讨论和表决过程、决策结论等内容,应完整、详细记录,并由参加会议的决策人员签字确认。

  第三十一条与议题相关的考察调研报告、咨询论证资料、意见收集资料、审批会签文件、会议文件、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资料,都要按照档案管理和保密要求完整保存。

  第七节执行决策第三十二条决策做出后,按照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第三十三条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

  第三十四条公司党委要团结带领广大职工群众,推动决策的实施,并对实施中发现的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或脱离实际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或向公司提出纠正意见,如纠正意见未予采纳,应当向上级反映。

  第三十五条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本办法履行决策程序。

  第五章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公司总经理为实施本办法的主要责任人。第三十七条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分工范围内,负责提出或审核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的决策动议,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执行决策。第三十八条上级管理单位有明确要求的,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管理单位报告有关决策情况。需要上级管理单位批准或核准的“三重一大”事项,应在履行报批程序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公司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各职能部门对“三重一大”事项范围及时进行细化和调整、完善管理流程,并对决策会议实行统一归口管理。有关职能部门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十条提出或协助提出决策议题的职能部门,负责决策事项的调研论证,对决策会议材料的充分性、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一条决策做出后,落实部门必须认真、高效执行决策,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决策机构汇报,并做好决策执行情况的评估和报告工作。

  第四十二条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人员,必须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决策情况。

  第四十三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民主生活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应当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以及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接受上级的监督检查。应当作为企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

  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应当保密的事项外,要在适当范围内公开,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公司政工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章责任追究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处理:(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二)对决策事项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以及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三)未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四)执行决策时发现决策事项可能存在重大偏差,不及时进行报告的;(五)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六)会议记录不完整或重要会议文件资料缺失的。(七)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决策内容和决策结论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的。第四十六条发生以上所列情形之一,给公司造成

  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应根据事实、性质、情节,按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予清退,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责任追究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三重一大事项由集体讨论按什么做出决定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为落实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精神,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指的“三重一大”指重大决定、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

  二、本制度所指的“集体决策”是指公司党组织会、总经理办公会和党政联席会做出决定。

  三、由公司集体决定的“三重一大”具体事项主要有:(一)重大决定1、公司制定的发展规划;(二)重要干部任免1、公司部门负责人以上干部的聘任;2、下属企业副总经理以上干部的聘任。(三)重要项目安排3、公司人员聘用、人员调动及工作调配等;4、公司分配方案的制定与调整;5、公司的大型活动安排;6、其他需要公司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四、大额资金的使用(一)公司本部资金管理权限。

  1、公司本部各类支出使用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由公司分管副总经理签字审批。

  2、5000元(含)~2000元的支出,由公司分管副总经理会同总经理讨论决定并签字审批。

  3、20000元(含)~50万元的支出,由公司办公会集体审议决定,并由董事长签字审批。

  5、50万元及以上的支出,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二)公司对下属企业资金管理权限。

  (1)所有预算内支出及预算外5000元以下支出,由各下属企业根据自身资金管理权限签字审批。

  (2)预算外5000元(含)~10万元支出,由公司总经理会同下属企业领导班子讨论决定并签字审批。

  (3)预算外10万元(含)~100万元的支出,由公司办公会会同下属企业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并由公司董事长签字审批。

  (4)预算外100万元及以上的支出原则上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六、公司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及时予以纠正,由此造成的决策失误,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七、本制度由**公司党组织负责解释和监督,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篇三:三重一大事项由集体讨论按什么做出决定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总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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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1总则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集团公司关于凡属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做出决定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各级领导决策行为,不断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确保公司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和《中国太平保险集团“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太平集团发〔2018〕80号),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三重一大”事项,是指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要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本办法适用于太平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依据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集体决策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防止个人和少数人专断。科学决策。注重决策前期的调查研究和专家咨询,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民主决策。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保证决策的民主性。依法决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监管政策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确保决策合规、合法。

  2.“三重一大”事项的范围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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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应当由公司党委和总经理室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股东机构和集团公司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利益分配、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决策;其他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公司党委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公司部门助理总经理以上级别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任免,由上级管理的领导人员除外;所属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职务的任免;所属机构行政人事部、财务会计部正职负责人职务的任免;向集团公司报送的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后备干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后备干部的确定;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集团公司、控股和参股企业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和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重要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公司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技术设备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养老社区项目经营管理相关事项,包括项目建设期的营销方案、项目经营期的年度营销计划等;第三方养老项目的受托运营管理、以公建民营形式承接政府办养老项目运营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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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集团公司或者股东机构、公司所规定的公司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年度投资资金战略配置方案及委托投资业绩考核;超预算的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年度投资资金战略配置方案范围内以及公司不同银行账户之间的资金调动和使用除外);对外大额捐赠、赞助;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3.决策程序和规则以下“三重一大”事项报公司党委讨论决定:公司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党委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需要向集团公司党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所属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公司部门设置、职责调整、人员编制核定,所属党组织的设置和调整;公司部门助理总经理以上级别高级管理人员(由上级管理的领导人员除外),所属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职务的任免;所属机构行政人事部、财务会计部主要负责人的任前审批;公司各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的职级晋升;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公司、控股和参股企业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和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其他应当由党委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以下“三重一大”事项报公司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公司章程修改;公司及所属机构新设、改制重组、破产、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组织形式;公司及所属机构对外兼并收购、重大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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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及所属机构发展方向、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公司年度投资资产战略配置计划;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公司及所属机构增加、减少注册资本;购置或自建职场等相关重大事项;房地产类固定资产项目处置;对外提供资产抵押或担保事项;对外融资,包括银行借款、发行定期债务与公司债券;公司及所属机构利润分配方案;从公司外机构借入资金,单笔金额在1亿人民币以上的对外融资项目(不含债券质押式回购等日常交易);公司对外赠与(包括公益性捐赠、商业性赞助)单笔支出超过10万元,或一个会计年度对外赠与支出总额累计超过50万元;其他大额资金运作事项;其他应提请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以下“三重一大”事项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国家战略和国家安全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贯彻落实集团公司重要部署和公司党委重要决议的举措;公司及所属机构新设、改制重组、破产、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组织形式;公司及所属机构发展方向、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公司年度投资资产战略配置计划;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公司及所属机构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公司信息化发展战略和规划,公司年度信息化预算总额,公司及所属机构重大信息化项目立项、规划、建设方案以及重大变更;单笔金额在50万人民币以上(或等值外币,下同)的资产损失核销;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等重大资产管理事项;单笔金额在300万人民币以上的运营支出(根据法律法规、履行已生效合同义务的除外)、日常资产采购和集中采购项目;购置或自建职场及其项目规划、项目方案、项目估算、项目概算等相关重大事项;房地产类固定资产项目处置;养老社区项目经营管理相关事项。包括项目建设期的营销方案、项目经营期的年度营销计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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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公司外机构借入资金,单笔金额在1亿人民币以上的对外融资项目(不含债券质押式回购等日常交易);对外担保、抵押项目;资源整合中涉及公司所属各机构利益调配、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项目审批;对外赠与单笔(包括公益性捐赠、商业性赞助)支出超过10万人民币,或一个会计年度对外赠与支出总额累计超过40万的;单个合同纠纷案件协议赔偿支出超过100万人民币的(依据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等生效法律文书强制执行或自动履行赔偿义务的情况除外);单个资金运用纠纷案件协议赔偿支出超过5000万人民币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协议赔偿支出超过200万人民币的;被政府、监管机构或媒体高度关注的、社会影响范围较广的诉讼案件;对公司品牌声誉可能产生严重影响的诉讼案件;公司总经理确定的其他应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的事项。总经理办公会审议“三重一大”事项,应事先与党委沟通,听取党委的意见。总经理室的党委成员,应当贯彻党委的意见或决定。党委研究讨论是公司总经理室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总经理室作出决定,不能以党政联席会、总经理办公会代替党委研究属于党委职责的重大问题。

  以上“三重一大”事项根据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超出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策范围的,还应根据集团相关规定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集团公司董事会和股东机构审批。“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有必要的,应当经过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涉及公司经营专业领域的事项,应先提交相关专业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提出意见。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征求公司和集团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对违规违纪违法案件涉案人员的处分处理及有关人员的责任追究,应先经公司纪委会讨论通过。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三重一大”决策机构应当以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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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一般应在决策会议召开前两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议程安排、议题资料等送达参会人员。审议“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到会方能举行。无正当理由,决策人员不得缺席决策会议。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可书面委托其他决策人员代为表决。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如存在严重分歧,应当推迟作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进行。在来不及召开现场会议的紧急情况下,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形式。出席会议的决策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形成决议。“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与决策人员及其近亲属、特定关系人有利益关系的,决策人员应当申请回避,由会议召集人批准。决策人员未主动申请回避的,其他知情人员可提请会议召集人审核决定其回避。“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应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决策过程中的参与人员和知情人员应遵守保密规定,妥善保管会议文件,不得泄露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决策结果。“三重一大”决策机构应制定议事规则,对决策范围和程序进行明确要求,并严格落地执行,确保“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

  公司党委审议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须严格遵照《党员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公司党委讨论决定干部必须采取现场会议方式进行。

  4.决策执行与监督问责公司党委、总经理室领导成员应当带头执行集体决策,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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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为实施“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主要责任人。公司行政人事部(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负责“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监督执行和综合协调,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主要责任人汇报。公司党委带领全体党员和员工,推动决策的实施,并对实施中发现的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或脱离实际的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应当向上级反映。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根据职责权限,结合年度考核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出评估。在向公司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时,应当将领导人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重点内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巡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作为民主生活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司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在适当范围内公开。公司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会计等部门,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对所属机构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以及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领导人员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应当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理,违反规定获得不正当经济利益的,应当责令清退;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5.附则公司所属各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与本办法有效衔接,切实保障“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落实。

  公司所属各机构制定的实施细则应当报公司审查批准。公司对各机构制定的“三重一大”事项范围是否全面科学、决策程序是否严密、责任追究措施是否有效进行严格审查,予以批准的,应当在批准后监督其实施。本办法由太平XX有限公司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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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三重一大事项由集体讨论按什么做出决定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试行)(总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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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X单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深入推进惩防体系建设,进一步健全制度,加强监督,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增强班子凝聚力、战斗力和决策力,根据局党组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是指本单位在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时,必须经处主任办公会议和处务会议等规范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能以主要领导个人决断或少数领导小范围以碰头会、协商会等非规范形式决定代替。

  第三条重大决策事项包括以下内容:(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的重要决定、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以及工作指示和工作部署;(二)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规划和措施;(三)全局性工作部署、年度工作计划;(四)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五)报请上级决定的事关工作全局的重要事项;(六)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及废止;(七)重大执法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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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重大事故责任追究;(九)重要的信访、投诉事项;(十)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十一)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第四条重要干部任免包括下列内容:(一)干部竞争上岗工作方案;(二)选送上派锻炼的干部人选;(三)干部选拔、任用、考核及奖惩方案,包括重大奖励和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处分和处理等;(四)干部外出考察学习方案;(五)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干部任免事项。第五条重大项目安排包括下列事项:(一)一次性标的额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计划;(二)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第六条大额度资金使用包括下列事项:(一)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二)预算外大宗物资采购一次性支出1万元以上或全年累计采购金额5万元以上的采购方案;(三)预算外行政日常公用经费一次性1万元以上的开支;(四)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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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三重一大”事项由处班子会议(即主任办公会议或处务会议)按照议事规则研究决定。

  第八条“三重一大”事项讨论决定和执行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即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通过集体讨论,以会议形式集体做出决定。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替代集体决策。

  (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集体决策重大事项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不同意见相持而不能做出一致决定时,如无时限要求,应暂缓做出决定,另行择时再议。

  (三)党管干部原则。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认真贯彻落实局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任免工作的具体要求。讨论干部人事推荐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进行逐个表决,应到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后方能生效。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暂缓表决。不得临时动议。

  (四)实行领导分工负责制。按照有利于集体领导和分管领导作用的充分发挥,对涉及人事、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工作,实行主任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专责的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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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即对于需要报请上级批准或了解到“三重一大”事项及其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上级请示或报告。

  (六)回避保密原则。在讨论涉及与本人或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

  第九条“三重一大”事项酝酿应当遵循的基本程序与要求:

  (一)深入调研。决策前,应由分管领导牵头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对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组织专家论证、技术咨询或者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组织听证或者公示。推荐干部应当征求局纪检组的意见。

  (二)充分酝酿。拟提请集体讨论的“三重一大”事项,应当以适当形式进行充分酝酿后,由分管领导提请处班子会议研究。

  (三)确定议题。由主任根据处班子会议议事规则,在充分听取班子成员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拟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

  第十条“三重一大”事项集体讨论决策时应当遵守的基本要求:

  (一)班子成员应对提交讨论的议题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的意见。因故未到会的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或者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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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主任应当在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并根据讨论情况,做出相应决定。

  (三)如遇重大分歧,一般应当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讨论。

  (四)讨论会议要由处综合科专人负责记录,每个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应当详细记录。会议形成决策后,根据需要形成会议纪要,并经主任审阅后签发,或者必要时将决策结果书面通知有关科室及相关人员。

  第十一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应当遵守的基本要求:

  (一)由分管领导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职责分工有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领导牵头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的领导应当抓好落实,并及时向处里报告执行情况。

  (二)分管领导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并可以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意见。但在新的决策做出前,应当无条件执行。

  (三)集体决策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重新提交集体讨论做出决策。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要做出临时处置的,应当在处置后及时向处里报告。处置后未完成的事项需要重新做出决策的,应当重新集体决策,并按照新决策执行。

  第十二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应当接受局纪检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对未经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及时向主任报告,或者向局党组织、纪检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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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列入年度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内容。

  第十三条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

  (一)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规进行决策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三)应当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由个人独断决策的;

  (四)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或者有意规避集体决策的;

  (五)未向领导班子会议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错误的;

  (六)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

  (七)泄露酝酿、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情况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因违反本制度而造成失误的情形。第十四条责任分为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个人责任分为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领导责任。集体责任的追究,情节轻微的,召开班子会议专题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限期改正;情节较重并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的,领导班子向上一级组织书面检讨,接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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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领导班子集体接受上级处理。

  个人责任的追究,情节轻微的,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并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的,责令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配合局纪检组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直至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司法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凡需追究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及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上级另有规定的,按照上级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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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三重一大事项由集体讨论按什么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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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局“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健全完善机关重大事项决策制度,规领导班子决策行为,促进决策的科学化、化、规化,提高执政能力,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三重一大”事项指对本单位的建设和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重大决策事项、重要干部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条重大决策包括下列事项:(一)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指示、工作部署、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二)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规划、措施以及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的重要工作思路和举措;(三)司法行政长远发展规划及全局性工作部署、年度工作计划;(四)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五)请报上级决定的事关工作全局的重要事项;(六)重要规性文件的制订、修改及废止;(七)重大执法事项、重大活动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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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排、研究和处理;(八)重大责任事故的追究;(九)重要的信访、投诉事项的处理;(十)涉及干警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十一)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第四条重要干部任免包括下列事项:(一)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二)局后备干部的确定;(三)局机关干部的选拔、任用、考核和奖惩;(四)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干部任免事

  项。第五条重大项目安排包括下列事项:(一)本局重大专项建设项目;(二)年度预算外的基本建设、装修、信息化工程和其

  他一次标额2万以上的工程项目;(三)本局国有资产重大变更和处置、重大项目立项、

  对外大额投资捐赠等;(四)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

  项。第六条大额度资金使用包括下列事项:(一)年度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二)年度预算外的大宗物资一次性采购金额2万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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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或全年累计采购金额3万元以上的事项;(三)预算外行政日常公用经费一次性1万元以上的开

  支;(四)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

  项。第七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主体是局党组会议、

  局长办公会议。第八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原则要求:(一)坚持集中制原则。局党组按照集体领导、集中、

  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通过集体讨论,以会议形式做出决定,努力做到科学决策、决策、依法决策。

  (二)坚持按照程序决策原则。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替代集体决策。

  (三)实行“四个不直接分管”制度。即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专责的管理体制。

  (四)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于需要报请上级批准或者了解的“三重一大”事项及其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上级请示或者报告。

  第九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主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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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酝酿决策: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要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专业性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或咨询、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公示制度;选拔任用局中层干部,应当征求局纪检组的意见。2.决策前,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的方式对拟提请集体讨论的“三重一大”事项进行充分的酝酿。局党组书记、局长在充分听取成员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会议议题。(二)集体决策:1.在集体决策时,班子成员应当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或者建议。2.局党组书记、局长或者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当在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并根据讨论情况,做出相应决定。3.如遇重大分歧,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一般应当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讨论。4.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当安排专人负责记录,并根据需要编发会议纪要。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应当详细记录。必要时应将决策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科室和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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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一)“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由分管领导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职责分工有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实施。组织实施的分管领导应当抓好落实,并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执行情况。(二)分管领导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意见。但在新的决策做出前,应当无条件执行。(三)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重新提交集体讨论并做出决策。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要做出临时处置的,应当在处置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处置后未完成的事项需要领导班子重新做出决策的,应当重新集体决策,并按照新决策执行。第十一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监督检查:(一)“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应当接受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局纪检组的监督和监察。(二)“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情况列入年度班子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容。(三)“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按规定落实要求外,可定期或不定期在相应的围公开。第十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责任追究:(一)领导班子和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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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责任:1.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规进行决策

  的;2.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进

  行决策的;3.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独断决策的;4.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或者有意规避集体决策

  的;5.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错误的;6.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

  措施纠正的;7.泄露酝酿、讨论重大问题情况造成不良影响的;8.其他因违反本制度而造成失误的。(二)责任追究应当依据职责围,确定集体责任或者个

  人责任;明确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1.集体责任的追究,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

  2.个人责任的追究,情节轻微的,对责任人给与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报请上级相关部门处理。

  (三)凡需追究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干部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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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度、责任追究的有关法规规定办理。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区司法局党组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

  制度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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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三重一大事项由集体讨论按什么做出决定

  某市地税系统“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进一步规范民主决策程序,有效防范廉政风险和行政决策的失误,不断提高民主决策的能力和水平,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全国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地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内容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原则?

  (一)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酝酿决策、会议决定原则。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通过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及有关制度规定得到正确贯彻和执行。?

  (二)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各级领导班子要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实行班子成员分工负责,保证权力正确行使。坚决落实班子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税收征管、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工作,领导班子成员分管税务稽查工作的,不得同时分管重大案件审理工作,分管财务工作的,不得同时分管审计工作的规定,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专责的责任制。

  (三)坚持科学、民主、依纪依法、集体决策的原则。要注重调查研究,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自觉接受各方监督,切实在法律和党内法规范围内开展决策活动。?

  ?第四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

  (一)重大事项决策?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2、涉及全局性的机制、体制、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

  3、?涉及全局性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要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和重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4、重大税收业务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由局党组管理的干部选拔、任用、考核、奖励和处分等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1、年度预、决算情况;2、基建项目、重要物资、设备购置招(投)标;3、资产报废、处置;4、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项目安排。(四)大额度资金使用?1、年度预算中未列出具体项目,或者超过预算的重大开支;2、不可预见的临时性的重大开支;3、其它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第五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局党组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党组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主要程序:?(一)酝酿决策1、深入调研。“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当明确分管领导牵头负责,开展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当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或者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听取意见或者公示。?2、充分酝酿。“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分管领导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作出决定。事项内容涉及多个机构的,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拟提请集体讨论的"三重一大"事项,应由分管领导提请局党组书记、局长确定。?3、确定议题。局党组书记、局长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班子成员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局党组议事规则或者局长办公会议制度确定会议议题。?(二)集体决策?1、保证出席人数。审议“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2、充分发表意见。在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一般先由分管领导或由分管领导委托有关人员进行汇报,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进行讨论。对决策建议,由班子成员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汇总讨论情况,发表意见。?

  ?3、逐项作出决策。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特殊情况下,可将争论情况报告上级组织,请求裁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口头、举手、投票等方式进行。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按规定进行票决。对“三重一大”事项,要以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后形成决定。?

  ?4、形成会议记录。审议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形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明确具体讨论事项、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决策形式、决策结果和负责落实的部门、责任人。会议文件、记录等资料存档。?

  ?5、组织列席旁听。根据议题内容,可以组织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三)执行决策?

  1、分工组织落实。“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

  ?2、严格执行决策。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要做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前及时向主要领导报告,处置后及时向主要领导和领导班子报告处置结果。处置后未完成的事项需要领导班子重新做出决策的,应当重新集体决策,并按照新决策执行。??

  第六条??明确责任,严格责任追究。

  (一)主要负责人应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切实抓好制度的组织实施;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职责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纪检组、人事、计财等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重要情况应及时向主要领导和局党组报告。

  (二)市局纪检、人事、计财部门应将各单位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作为党政“一把手”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对主要领导和领导班子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的重要内容。

  (三)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将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

  

  

篇七:三重一大事项由集体讨论按什么做出决定

  羊永乡党委“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以及县委县政府有关要求,结合我乡实际,就乡党委实施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以下简称“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作为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并对“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全程监督。

  第三条集体决策坚持以下原则:㈠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和执行。㈡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实行班子成员分工负责,保证权力正确行使。㈢坚持科学、民主、依纪依法、集体决策的原则。要注重调查研究,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切实在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范围内开展决策活动,确保决策贴近本地实际,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第四条重大决策事项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制度进行集体决策:

  ㈠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组织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㈡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中长期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制定等重大事项以及有关民生工作的重要部署;

  ㈢涉及全局性的机制、体制、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㈣土地总体规划的编制和调整;㈤涉及全局性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要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和重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㈥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㈦其它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涉及全局性的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事项。第五条重要干部任免事项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制度进行集体决策:㈠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并决定乡党委管理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免、调动、表彰、奖惩和后备干部人选,重要人事调动等事项;㈡研究决定领导班子换届选举方案和推荐人选名单;㈢其它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第六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制度进行集体决策:

  ㈠重大建设项目(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安排,包括上级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动迁等相关工作;

  ㈡重大建设项目发展重大变更及超概算调整(原则上50万元及以上);

  ㈢重大投资项目安排,包括以财政性资金或融资投资的重大项目和国有资产参与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点项目等;

  ㈣重大活动项目安排,包括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和节庆活动;

  ㈤职责范围内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的重要决策、下属企事业单位的改革方案等;

  ㈥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第七条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制度进行集体决策:㈠职责范围内财政(财务)预算的编制原则及年度财政(财务)预算的编制、调整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原则;㈡大宗国有资产的采购和处置方案;㈢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下属单位较大额度的投融资安排及担保;㈣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50万元以上).第八条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要

  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

  领导班子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主要程序:㈠酝酿决策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听证或网上公示制度,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度。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内容涉及多个机构的,有关机构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对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议题,一般不提交会议讨论。3、按照程序提议。提请本级领导班子会议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一把手”确定,同时联系纪委,接受其监督,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4、做好相关准备.议题材料包括议案和科学论证材料,材料以及会议通知要在领导班子会议召开前两天送达参加人员,并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㈡集体决策1、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

  2、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3、逐项作出决策。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特殊情况,可将争论情况报告上级组织,请求裁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进行。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决.

  4、形成会议记录。集体决策时的讨论和表决情况要记录在案。会议记录包括具体讨论事项、班子成员表决意见和理由、决策形式、决策结果和负责落实责任人.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执行单位和人员。切实做好会议文件、记录等资料的归档工作.

  5、组织列席旁听.领导班子可根据议题内容,视情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人员、部分群众代表等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㈢决策执行

  1、“三重一大”事项经乡党委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4、加强督查反馈。对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执行情况施行监督反馈制度,并成立相应的督查机构,负责跟踪督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向班子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报告。

  第九条本制度由中共羊永乡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篇八:三重一大事项由集体讨论按什么做出决定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为落实中共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科“三重一大”制度〕,现结合本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一〕重大事项决策凡涉及本中心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工作人员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1.上级有关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2.中心党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3.整体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目标确实定;4.财务年度预算调整;5.涉及本单位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6.工资、待遇、医保等涉及全体工作人员的事项;7.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8.中心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二〕重要人事任免1.中层以上干部的任免;

  学习文档仅供参考

  2.后备干部推荐、选拔;3.领导班子工作分工。〔三〕重要项目安排1.大宗办公物资及设备采购等;2.上级批准的重大或集体考察学习活动项目经费的支出;〔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严格按照财政有关文件执行;二、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一〕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对重大问题,通过党组会,党组扩大会,班子成员会讨论决定。以上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可以邀请有关科室的负责同志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二〕民主决策程序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凡属“三重一大”事项,提交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分析,进行讨论并做好记录,采取民主集中的原则,做出决策。三、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一〕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二〕通过党组会,党组扩大会,班子成员会议如有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出席人数需到达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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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集体决策议决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表决事项,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为通过。

  〔五〕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六〕“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决定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一〕组织实施通过党组会,党组扩大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班子成员会议做出的决定,由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二〕监督检查党组会,党组扩大会,班子成员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办公室负责催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主要负责人汇报,办公室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五、责任追究〔一〕凡属以下情况给国家、集休、中心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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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5.其它因违反本实施方法而造成失误的。〔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三〕对给中心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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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九:三重一大事项由集体讨论按什么做出决定

  单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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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科“三重一大”制度),现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的范围和内容(一)重大事项决策凡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到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1、上级有关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2、支部党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3、整体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目标、发展规划的制定和调整;4、年度资金预算、决算的制定和调整;年度物资设备采购计划的审定;5、涉及中心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和实施;6、中心领导班子建设、中心机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7、重要规章制度、业务考核、评优评先办法的制定、修改和废除;8、工资、福利、奖励、医保、社保、公积金、职称等涉及中心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9、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10、对个人荣誉称号的推荐申报、授予和奖励;11、报请上级部门审定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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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二)重要干部任免1、副科级以上干部任免和调整;2、人事、财务等重要岗位的人事调整;3、后备干部人选推荐;4、领导班子工作分工。5、工作人员的调入和调出。(三)重要项目安排1、大宗物资及设备采购等;2、设备采购、维护、升级改造项目等经费支出较大的工程;2、上级批准的重大或集体考察学习活动项目经费的支出。(四)大额资金的使用1、未列入预算项目、单项支出在3千元以上的资金款项的支出;2、其它需要集体决定的大额资金支出。二、“三重一大”的决策形式及程序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制度,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主要通过支部党委会和中层干部会和全体干部职工大会等形式进行。在支部党委会和中层干部会决策之前,要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意见,严格按照议事规则和程序进行。(一)“重大事项决策”集体研究的程序1、相关科室提出重大决策的初步方案,分管领导审核把关,向主要领导汇报,并提出集体研究建议。2、主要领导确定集体研究的基本方案;3、召开支部党委会和中层干部会,初步形成统一意见,确定征求意见范围和公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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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征求意见,并做好意见汇总、反馈。5、召开支部党委会和中层干部会进行集体研究,按照民主集中制做出决定。6、由相关科室形成会议纪要,以便监督实施和检查。(二)“重要干部任免”集体决策的程序干部任免:经过沟通酝酿、召开竞岗动员会议、组织报名、竞职演讲、民主测评、组织考察、会议研究、任职公示、安排谈话,最后行文任命。干部奖惩:根据奖励标准或处罚规定,召开支部党委会研究决定。(三)“重要项目安排”集体决策的程序1、相关科室做好调查研究提出重要事项的初步意见、方案,分管领导做好审核把关。2、分管领导在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向主要领导汇报并提出集体研究建议。3、召开支部党委会和中层干部会,听取分管领导或有关科室工作汇报,集体研究形成共识,进行决策。5、由相关科室形成会议纪要,以便监督实施和检查。(四)“大额资金使用”集体决策的程序1、相关科室申报大额度资金使用方案和预算,由办公室初审,分管领导把关,主要领导审核。2、资金使用方案报支部党委会和中层干部会讨论,初步形成统一意见,必要时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并通过适当形式征求意见。三、“三重一大”的决策原则1、中心领导班子要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民主,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2、凡需支部党委会和中层干部会决定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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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支部党委会和中层干部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4、严格实行政务、财务公开制度,干部任免、奖惩及财务支出等事项,按规定进行公示或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5、如有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需通过支部党委会和中层干部会决定的,出席人数需达到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举行。

  6、集体决策议决事项,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表决事项,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为通过。对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的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如需上会复议必须有一人动议,会前征得2/3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7、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8、在讨论与本人及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

  9、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泄密责任。

  10、“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决定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11、实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事关重大,纳入领导班子作风建设和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适用并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及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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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三重一大事项由集体讨论按什么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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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羊永乡党委“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监视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以及县委县政府有关要求,结合我乡实际,就乡党委实施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工程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以下简称“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作为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组成局部,坚持教育、制度、监视并重,并对“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进展全程监视。

  第三条集体决策坚持以下原则:㈠坚持集体领导、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职责围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和执行。㈡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正确处理与集中的关系,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实行班子成员分工负责,保证权力正确行使。㈢坚持科学、、依纪依法、集体决策的原则。要注重调查研究,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自觉承受各方面的监视,切实在宪法、法律和党法规围开展决策活动,确保决策贴近本地实际,符合经济社会开展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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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重大决策事项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制度进展集体决策:

  ㈠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组织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㈡经济社会开展方面的中长期规划编制、年度方案制定等重大事项以及有关民生工作的重要部署;

  ㈢涉及全局性的机制、体制、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㈣土地总体规划的编制和调整;㈤涉及全局性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要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和重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㈥党风廉政建立中的重大问题;㈦其它在经济建立、政治建立、文化建立、社会建立和党的建立等涉及全局性的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事项。第五条重要干部任免事项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制度进展集体决策:㈠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并决定乡党委管理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免、调动、表彰、奖惩和后备干部人选,重要人事调动等事项;㈡研究决定领导班子换届选举方案和推荐人选;㈢其它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第六条重大工程安排事项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制度进展集体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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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㈠重大建立工程〔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安排,包括上级确定的重大建立工程前期动迁等相关工作;

  ㈡重大建立工程开展重大变更及超概算调整〔原则上50万元及以上〕;

  ㈢重大投资工程安排,包括以财政性资金或融资投资的重大工程和国有资产参与国外合资、合作的重点工程等;

  ㈣重大活开工程安排,包括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和节庆活动;

  ㈤职责围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的重要决策、下属企事业单位的改革方案等;

  ㈥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重大工程安排。第七条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制度进展集体决策:㈠职责围财政〔财务〕预算的编制原则及年度财政〔财务〕预算的编制、调整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原则;㈡大宗国有资产的采购和处置方案;㈢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下属单位较大额度的投融资安排及担保;㈣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50万元以上〕。第八条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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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做到规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和结果的公正合理。

  领导班子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主要程序:㈠酝酿决策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进展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展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听证或网上公示制度,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度。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展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容涉及多个机构的,有关机构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对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议题,一般不提交会议讨论。3、按照程序提议。提请本级领导班子会议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一把手〞确定,同时联系纪委,承受其监视,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4、做好相关准备。议题材料包括议案和科学论证材料,材料以及会议通知要在领导班子会议召开前两天送达参加人员,并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㈡集体决策1、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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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根底上,最后发表意见。

  3、逐项作出决策。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特殊情况,可将争论情况报告上级组织,请求裁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进展。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进展表决。

  4、形成会议记录。集体决策时的讨论和表决情况要记录在案。会议记录包括具体讨论事项、班子成员表决意见和理由、决策形式、决策结果和负责落实责任人。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执行单位和人员。切实做好会议文件、记录等资料的归档工作。

  5、组织列席旁听。领导班子可根据议题容,视情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职能部门、监视部门人员、局部群众代表等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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