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19篇

不动产登记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19篇不动产登记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  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20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不动产登记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19篇,供大家参考。

不动产登记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19篇

篇一:不动产登记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

  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2018.10.092018.10.09灵政办发〔2018〕154号房地产市场监管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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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灵政办发〔2018〕15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市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现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0月9日

  灵武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自全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以来,随着登记业务全面开展,原分散登记时期遗留历史问题相继出现,严重影响了登记工作。为妥善处理各类问题,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在广泛听取各市县意见的基础上,相继出台了《关于印发<宁夏不动产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宁国土资发〔2016〕542号)、《关于<不动产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宁国土资发〔2017〕342号)、国土资源厅财政厅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稳妥处理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宁国土资发〔2017〕474号)。根据文件精神,市国土资源局通过前期调查摸底并形成专题调查报告,经市政府第42

  次常务会议研究,会议明确了“尊重历史,以民为本,依法依规,稳妥有序,先行登记,并行完善”的处理原则。随后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常务会议确定原则,会同住建、信访、街道办、法制办等相关部门对水木灵州、西湖人家、西湖名邸等小区先行开展了调查登记,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归类,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市政府研究,2018年8月杨国龙副市长组织召开了市政府第59次专题会议,针对不同问题确定如下处理意见。

  一、土地和房屋实际用途与批准用途不一致问题(一)基本情况。我市老旧住宅小区大多在2000年之前建成,多为原行政、企事业单位用以解决本单位职工住房困难问题而建设,土地性质为划拨,在原批准用途为划拨的教育、医疗卫生、办公、工业、商业等用途宗地内建设住宅并参加过房改的,涉及宁安医院家属区、宁煤集团家属楼、东苑小区、西苑小区、党校家属楼、原财政局家属区、医药公司家属楼、公安局家属楼、供电局家属区等小区。(二)处理依据。依据宁国土资发﹝2017﹞342号第三条第二项:“土地和房屋实际用途与批准用途不一致的处理方式将原划拨土地用途为教育、医疗卫生、办公、工业、商业用地等用途的宗地内建住宅并已参加过房改的,可将这部分住宅用地从原有宗地中分割出来,土地用途记载为住宅用地,使用权类型记载划拨,剩余部分仍维持原用途”处理意见:针对此类问题,按照上述规定办理。二、房改房、集资房及经适房问题(一)基本情况。我市老旧住宅小区多为原行政、企事业单位、房产公司建造的家属区或家属楼,资金来源有政府拨付、集资形式分配职工使用,土地性质为划拨,并按政策参加了房改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涉及宁安医院家属区、烟草公司家属楼、福林小区、西苑小区、东苑小区、农业局家属楼、公安局家属楼、供电局家属区、电信局家属楼、广电局家属楼等小区。(二)处理意见。(1)无用地手续,且住户持有房屋产权证的,经核实,原房屋产权证书记载内容、登记资料与实地一致的,按照其记载的内容确认房地信息后,按划拨用地予以确权登记。(2)房改房、集资房及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补缴土地出让金收缴标准。房改房、集资房和经适房(含棚改房)等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依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第1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有关土地问题的通知》(国土资用发〔1999〕31号)的规定,按照标定地价的40%(未测算标定地价的按照基准地价的40%)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涉及水木灵州、林秀苑及旧城改造安置区等按该意见执行,详见附表3)。(3)房改房、集资房及经适房利用建筑物底层配套建设的商业房出售给个人且已办理房屋登记的,其

  土地按照实际用途的市场评估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三、超出批准用地范围开发建设问题(一)基本情况。西湖人家小区由宁夏富兴达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土地使用权面积55692平方

  米。在开发建设过程中,该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国有存量土地违规建设9栋住宅楼372户,超占土地面积20973.45平方米(合31.46亩),属超占土地违法行为。

  西湖名邸一期由宁夏盛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在开发建设中,该公司超占2937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建商业房,属未批先建行为(在建设过程中办理了规划许可)。

  梅花苑小区由宁夏居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超出批准面积建设住宅楼(2#楼)和商业楼3662.39平方米(合5.49亩),属批少占多和改变土地用途违法行为。

  佳乐苑小区由银川三建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超出1257.51平方米(合1.89亩)建设住宅楼,属超占面积和改变土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芙蓉苑小区由玉福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超出1599.98平方米(合2.4亩)建设住宅楼,属超占土地的违法行为。

  (二)处理依据。依据宁国土资发﹝2017﹞474号第四项:“由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实原土地批准文件,对超占部分的土地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原批准土地用途为出让的,由国土部门与用地单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由用地单位补缴土地出让金”。

  处理意见:针对此类问题,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土地出让金收缴标准按照原出让合同价格计算,出让期限与原合同一致。

  四、改变土地用途将住宅用地改变为商业用地问题(一)基本情况。开发建设单位将批准的住宅用地改变为商业用地,属改变土地用途行为。涉及西湖名邸二期、西湖人家、佳乐苑、梅花苑、欧景豪庭等小区。(二)处理依据。依据宁国土资发﹝2017﹞474号)第四项:“对于改变项目批准建设用途已经城乡规划部门许可的,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与用地单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由用地单位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对于改变项目批准建设用途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许可的,先由城乡规划部门予以处理。经城乡规划部门处理并获得有关补办手续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再另行查处。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城乡规划部门改变建设用途的批准手续,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经当地政府同意后,与用地单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由用地单位补缴土地出让金。”处理意见:针对此类问题,按照上述规定办理。五、其它特殊情形除以上四种情形之外,无土地审批手续,也未进行房屋登记及政府投资或集资建设未参加房改的(小

  产权房除外),由国土部门牵头,发改、住建、财政等相关部门配合,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报告。对用地已完成征地拆迁补偿,无权属争议的,以划拨方式进行确权登记。涉及曙光苑、西子小区等。

  六、范围界定2015年12月31日前,在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上,建设单位已依法取得规划、用地、施工手续,但没有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和用地条件开发建设的项目(包括:超越批准范围占有国有建设用地、未按批准建设用途使用土地、未按批准城乡规划条件使用土地、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商品房出售等)适用本意见。

  ——结束——

  

  

篇二:不动产登记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韩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韩城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韩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0.15•【字号】韩政办发〔2019〕79号•【施行日期】2019.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韩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韩城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各管委会:《韩城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委专项会议同

  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韩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0月15日

  韩城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办法

  为进一步妥善处理韩城市房屋和土地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确保实效的原则,全力保障不动产登记工作顺利开展,现对历史遗留问题提

  出如下处理办法。一、适用范围本办法仅适用于2016年5月20日我市正式进行不动产登记工作前,且在我市

  城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开发建设且销售或投入使用的项目,因各种原因造成权利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均列入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范围。

  二、处理原则(一)依法依规,维护公平。凡法律法规政策明令禁止的,不纳入处理范围。建立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工作防错机制,防范引发新的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二)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主要依据建设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政策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相关规费可按当时的政策标准收取。(三)宽严有度,分类处理。区分不同时期、不同类型历史遗留问题,按照形成时间分阶段确定处理政策,有效推动问题解决。三、处理办法(一)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无法提供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的处理意见1.对于用途为住宅的房屋,由韩城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进行权籍调查,确认宗地四至、面积、用途,然后再按相关规定办理。土地性质为划拨用地且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不动产发生转移时,按税务局存量房权属变更时开据的增值税发票含税金额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2.对于独栋商业房屋和其他非住宅房屋,不动产发生转移时,按照相关程序先行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并补缴土地出让金。3.对于单元楼楼上为住宅用房,底层为商业用房或其他非住宅用房,由韩城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进行权籍调查,确认宗地四至、面积、用途,然后再按相关规定办理。土地性质为划拨用地且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商业用房或其他非住宅用房,不动产发生转移时,按税务局存量房权属变更时开据的增值税发票含税金额的

  1%缴纳土地出让金。对于以上补缴出让金后,土地使用年限和起始终止日期统一按该宗地第一户补

  交出让金的使用年限和日期为准,为了提高办事效率,不再办理审批手续和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二)原房地信息不一致的不动产统一登记问题的处理意见1.土地和房屋用途不一致的问题(1)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土地用途应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填写,房屋用途应按照《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附表《房屋用途分类》填写。(2)对于已经依法取得土地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但土地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不一致的,原则上按照原用途分别登记。(3)对于没有办理土地证、仅持土地批复等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且因历史原因土地批复没有明确的土地用途,按照使用国有土地建成房屋的时间节点,确定土地用途和房屋用途:①1999年我国开始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前建成房屋的,按照土地和房屋实际用途归类登记。②1999年我国开始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后至2007年《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执行之前建成房屋的,土地用途按照批准用途归类登记。房屋有规划用途的按照房屋规划用途归类登记;房屋无规划用途的,按照房屋实际使用用途归类登记。③2007年《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执行至今建成房屋的,土地按照批准用途归类登记,房屋按照规划用途归类登记。2.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权利人不一致的问题对房屋已办理转移登记但未办理土地转移登记或已办理土地转移登记但未办理房屋转移登记,造成土地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权利人不一致且双方权利人无异议

  的,可以认定其土地和房屋一并转移,按照换发不动产权证书办理登记,将土地证、房屋所有权证合并为房地一体、权利人一致的不动产权证书。

  3.同一住宅小区涉及多宗土地且土地使用权年限不一致的问题房屋楼盘落宗时,涉及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宗地的情况,在土地使用权类型、用途一致但土地使用年期不一致的情况下,在办理登记时将所属土地合并为一宗地,以剩余年限长的作为登记时限。4.房地坐落一致,名称不一致的问题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坐落名称不一致的,以地名文件为准,对于无地名证明文件的,按照登记市的标准地名坐落记载。(三)房屋已出售但土地证书未收回问题的处理意见在办理商品房房屋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时,应先将原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收回,若不交回或无法与权利人取得联系时,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发布公告后,依法将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注销。若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用于抵押的,不予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直至解除抵押。(四)登记档案资料缺失问题的处理意见对已办理登记,但无法找到登记档案的,经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调查核实,确认不动产权利属实、有效的,应完善相关资料,补办登记档案。(五)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处理意见行政事业、国有企业等用地单位,因房屋建设过早,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的,对于2008年以前建成房屋的,经过权籍调查进行公示后,无异议的,按照现状予以登记;对于2008年以后建成的房屋,提交相关规划、竣工验收等材料,进行不动产登记。(六)自建房办证问题的处理意见对于城市主城区内,2016年5月20日以前建成的房屋,新城区3层以下(包

  括3层)、金城区2层以下(包括2层)的自建房屋按照以下办法解决:1.无规划许可证的房屋办理登记,经过权籍调查进行公示后,无异议,由有资

  质的测量机构确认面积,到市住建局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2.同一宗地内已经办理过房产登记的房屋,经过权籍调查进行公示后无异议的,按照原来的办理程序(不用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予以登记。

  3.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屋,不予办理登记。(七)无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有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抵押登记问题的处理意见1.对购房人凭房屋所有权证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土地性质为出让用地的,在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相关当事人。同时,要在不动产登记簿及不动产登记证明附记栏内注记“抵押权人知悉抵押的房屋未按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和责任。”2.对购房人凭房屋所有权证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土地性质为划拨用地的,在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相关当事人。同时,要在不动产登记簿及不动产登记证明附记栏内注记“该不动产的土地使用权为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拍卖该房地产,或通过其他方式依法实现抵押权时,应首先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八)未开具正式购房发票的不动产登记问题的处理意见对于从房地产开发公司或单位自建房处直接购买的商品房,购房人未取得正式购房发票,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问题的解决办法:1、由原房地产开发公司或自建单位负责,对其开发使用宗地上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以及售房收入应交的增值税或者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费进行照章缴纳,并在税务部门领取发票给购房人开具,权利人提供相关资料申请办

  理不动产登记。2.购房人应按照所购房缴纳相关的契税、印花税。四、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以住建、自然资源(不动产)、财政、物价、消防、税务、行政执法、法

  制办等部门为成员的韩城市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市自然资源局主要领导担任副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由市自然资源局主要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局分管领导担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研究解决我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对本处理意见未尽事宜,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报联席会议研究解决。

  (二)强化部门职责在推进和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过程中,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依法履职;要建立健全跟踪管理和监管责任制度,在日常工作中变被动等待为主动监督,预防前清后犯现象;要加大监督查处力度,及时查处擅自增加容积率、改变规划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限期整改,将违法违规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及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负责人列入失信主体“黑名单”,禁止其再进入房地产开发领域。(三)严格责任追究要对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给予积极支持。对处理历史遗留问题过程中不作为、慢作为和乱作为的,要依法依纪查处问责。五、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如上级出台新的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

  

  

篇三:不动产登记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镇雄县《关于妥善处理县城规划区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为加快推动县城规划区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水平,经经县委第十二届第八十一次常委会议和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印发了《关于妥善处理县城规划区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镇办发〔2020〕18号)。现就本意见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我县自2016年不动产统一登记以来,由于历史上房地分开管理、登记不规范、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变化等原因,在不动产登记中存在房地不一致、超面积建设、无审批手续等一系列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群众办证困难。自然资源部和省、市人民政府对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非常重视,要求各地展开调查并研究处置办法。为加快推进县城规划区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本意见。

  二、法律和政策依据

  本意见以《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筑法》《人民防空法》《消防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参考《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解决不动产统一登记若干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云国土资发〔2018〕14号)、《中共昭通市委办公室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集中处理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昭办发〔2020〕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而成。

  三、适用范围

  2016年12月31日前,县城规划区范围(以《镇雄县城总体规划修编2009-2030》中明确范围为准)内国有土地上已建成且投入使用的项目(房屋),因各种历史原因(立项、规划、用地、建设、消防、竣工等手续不全,建设单位注销、失联等),造成相关权利人不动产登记无法办理的,列入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范围。

  四、主要内容

  按照历史遗留问题房屋类型及不动产登记要件材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县实际,分为3个大类22种情形,分别制定完善手续、办证、处罚标准等处理意见。

  (一)居民自建房(含安置房)

  归纳为6种情形分别提出处理意见:(1)有土地权属依据、无规划许可手续或规划许可手续不完善且不影响城市规划的,按标准处罚后补办手续予以登记办证;(2)已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或《房屋所有权证》、无土地权属依据的,对土地权属进行认定,属占用国有土地的,按标准处罚后,以土地评估价格收取土地成本费、出让金,完善用地手续后予以登记;(3)没有权属依据或权属依据不完整、属于政府“统规自建”的,对土地权属和房屋面积进行认

  定,出具规划核实意见后予以登记;(4)超占土地面积或建筑面积的,按标准处罚,以土地评估价格收取土地成本费、出让金,签订补充合同,出具规划核实意见后,予以登记(超占部分属于集体建设用地的,需先组织报批后再完善用地手续);(5)房屋已发生交易需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由房屋实际使用人提供有效购房凭据及相关证明材料,缴清相关费用后予以登记;(6)存在临时私搭乱建、影响房屋整体风貌的(包括在房屋顶层、外侧立面、相邻地块加建或扩建建(构)筑物等),需进行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予以办理。意见中还明确了对无土地批准手续或超批准土地面积、无规划许可手续或建筑超批准面积的处罚标准。

  (二)单位集资建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含原县属国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归纳为11种情形分别提出处理意见:(1)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未进行交易的,由县自然资源局查实土地权属依据后予以登记;(2)有房屋权属依据,无土地权属依据的,由用地单位出具情况说明后予以登记;(3)有土地权属依据,无房屋权属依据的,由用地单位或业主代表提供原始建房依据,经规划核实符合城市规划且房屋安全质量鉴定为合格后,予以登记;(4)未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或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由用地单位提供有关权属依据和情况说明,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凭有效凭证办理登记;(5)建设单位立项批复、用地批准手续、规划许可等资料与现状不相符且未办理过房产证的,由原建设单位申请,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登记;(6)超批准土地面积建设的,由原建设单位或业主代表统一申请,按照原土地性质(划拨或出让)补办用地手续;(7)原房改房业主只拥有部分产权的,由业主向县住建局申请,购买取得完全产权后予以登记;(8)属于单位职工全额集资建房且手续齐备的,由原用地单位牵头按程序申请办理登记;(9)已办理房产证但未办理土地分割登记的,由原用地单位牵头提供土地证等相关资料,统一申请办理土地分割登记;(10)房屋已发生交易需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由房屋实际使用人提供有效购房凭据及相关证明材料,缴清相关费用后予以登记;(11)存在私搭乱建的,需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予以办理。

  (三)商品房

  一是按照证责分离的要求,归纳为5种情形分别提出处理意见:(1)已完成竣工验收的,对购房人已完整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义务的,按程序审核后予以登记;对开发建设单位拖欠税费的,依法追缴后按程序办理登记;对开发建设单位拒不提交相关资料影响办证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查档出具情况说明后按程序办理,并对开发建设单位及其法人代表、股东实施联合惩戒,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开发建设单位拒不配合履行办证义务的,由小区业委会或业主代表统一申请,注销原开发建设单位的土地证,购房人凭有效凭证办理登记。(2)已交付使用但未竣工验收的,督促指导建设单位组织开展竣工验收,限期补办验收手续。(3)未竣工已交付使用的,督促建设单位限期完成相关设施建设,开展单项验收、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备案,达到办证条件后启动登记。(4)超原批准土地面积的,按标准处以罚款,根据当时取得土地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缴纳土地报批费及相关费税,完善用地手续后予以登记。(5)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多次转移未同步取得土地证的,依法公告注销原土地使用证后,予以办理。二是明确了相关处罚标准及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三是对专项验收、规划核实未通过的各种情形明确了相关处理意见。其中:绿地率无法整改达到要求的,所缺绿化按300元/平方米缴纳绿化建设费;停车位无法整改达到要求的,所缺车位按11万元/个车位缴纳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费;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及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建设无法整改达到要求的,

  所缺设施按1800元/平方米缴纳公共设施配套费;建筑存在私搭乱建的,责令限期自行拆除满足规划审批要求后予以规划核实;对建筑不存在私搭乱建或存在私搭乱建但已整改到位的房屋,由建设单位及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或业委会)联合提交业主花名册,予以规划核实后,办理登记。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篇四:不动产登记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房屋不动产权证办理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3.21•【字号】海府[2019]32号•【施行日期】2019.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

  正文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房屋不动产权证办理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

  为妥善解决我市历史遗留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办理有关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2009年12月31日前,经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批准,在本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建设并实际交付或实际使用,但因项目建设中存在问题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或不动产权首次登记的房屋,适用本意见。

  二、适用本意见的房屋,建设单位存在的,由建设单位申请解决房屋不动产权证办理历史遗留问题;如建设单位主体已不存在或因其他原因不进行申请的,可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单位组织业主申请。

  建设单位存在改制、合并、分立等情形的,由原建设单位权利义务的承接单位申请;没有承接单位的,可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单位组织业主申请。

  三、申请解决房屋不动产权证办理历史遗留问题的流程如下:(一)受理。申请人向海口市解决办理房产证历史遗留问题办公室(以下简称

  市遗留办)提出申请。1.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其承接单位)、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单位组织业主申

  请的,提交如下材料。(1)申请书。(2)建设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建设单位权利义务的承接单

  位申请的,除提交承接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外,还需提交建设单位不存在、承接单位承接申报事项权利义务的有关材料。

  (3)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单位组织业主申请的,需提交小区业主共同决定办理或项目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办理的有关材料。

  (4)建设单位或承接单位的企业机读档案、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或者经小区业主委员会授权或业主共同决定的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不动产权证)或有关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文件。

  (6)规划及建设管理部门有关证件或批准文件。(7)所属区公安分局出具的房屋坐落地址(含街道、门牌号)有关材料。(8)该项目实际交付或实际使用的相关材料。(9)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2.由权利人个人申请(私宅)的,提供如下材料:(1)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不动产权证)或有关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文件。(4)规划及建设管理部门有关证件或批准文件。

  (5)所属区公安分局出具的房屋坐落地址(含街道、门牌号)有关材料。(6)该项目实际交付或实际使用的相关材料。(7)其他相关必要的材料。3.权利人个人申请单套房屋产权登记的,该房屋所在建筑或小区部分房屋已适用海南省处置积压商品房地产相关规定办理房屋登记的,申请人提供如下材料:(1)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3)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仲裁书。(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不动产权证)或有关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文件。(5)规划及建设管理部门有关证件或批准文件。(6)完税发票。(7)其他相关必要的材料。(二)审核。市遗留办受理后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对影响房屋不动产权首次登记的遗留问题进行调查,分别向市国土、规划、住建、人防、环保、水务、消防、园林、气象等部门发出征询意见函。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就申报项目建设手续办理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处理意见等情况反馈市遗留办。整栋建筑或整个小区内的部分房屋已适用海南省处置积压商品房地产的相关规定办理房屋不动产权登记的按以下方式审核:(1)向国土部门发送征询意见函,核实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是否仍在原开发建设单位名下、是否存在司法查封或抵押情形。(2)向规划、水务部门发送征询意见函,规划部门核实确认该建筑是否严重影响规划要求。申请事项不符合条件的,市遗留办应作出答复,并将相关材料等退还申请人。

  (三)核准、登记。市遗留办应当在收齐各职能部门的验收或备案意见后,通知申请人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房产面积测绘机构对项目房屋面积测量,测绘成果报市住建部门审核备案,备案通过后,由市遗留办组织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对申报项目办理房屋不动产权遗留事项进行联合审核;经联席会议通过同意予以办理房屋不动产权首次登记的,由住建部门在网站及项目现场进行结果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申请人持申报项目的有关材料(联席会议纪要应内部流转)到国土部门办理房屋不动产权首次登记手续。

  四、对符合本意见规定条件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不违反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原则上按该项目批建当时的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协助出具处理意见。

  五、项目已获规划许可,但建设单位擅自更改规划许可内容违规建设,或者规划报建资料缺失、规划验收未通过的建设项目,如不严重影响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出具认定意见。如严重影响规划,对合法部分先予以规划核实,其他不合法部分不予核实。

  前款所称严重影响规划的建设项目,是指擅自改变规划许可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内容且情节比较严重的。包括下列情形:

  (一)占压原规划审批的道路红线范围的;(二)占用消防通道、公共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地下管线、防洪排水等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用地的;(三)违反重要区域和重点地段规划控制原则的;(四)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五)加层建设的;(六)将共有部分空间(包括屋顶、公共露台、结构层、架空层等)封闭改为室内房间的;

  (七)其他严重影响规划的情形。六、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应对申报项目是否通过工程质量验收予以确认,经确认因各种历史原因无法组织建筑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项目,由申请人根据《海口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申请办证项目房屋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满足国家标准规定的结构安全要求。七、依法应当经消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审批(备案)的建筑,未经消防审批(备案)或经审批(备案)不合格的,可按现状直接申办。该建筑应按项目行政审批或建成的时间确定适用的国家规范或标准,或通过具有消防安全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评估。不存在严重影响消防安全问题或经安全评估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由消防部门出具验收意见。八、项目此前未经园林、环保、水务、人防、气象等部门出具验收或备案意见,但不影响房屋使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出具确认意见。应当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征缴。九、依本意见实施的项目房屋不动产权首次登记,按照如下规定办理:(一)建设单位(或其承接单位)或权利人个人申请的,将房屋不动产权属等事项记载在登记簿后,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证书。(二)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服务单位组织业主申请的,将房屋不动产权属等事项记载在登记簿、房屋权属登记到建设单位名下后,由申请人代为领取并暂保管该不动产权证书。项目房屋不动产权首次登记后,涉及因房屋买卖及其他合法方式转让房屋并需办理房屋权属过户登记手续的,由房屋权利人依照有关规定另行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十、土地超容积率应补交土地出让金和税金的,可先给予办理房屋不动产首次登记,首次登记时在不动产权证中注明未缴土地出让金和税金,应补交的土地出让

  金和税金由相应的征收部门向建设单位追缴。因建设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问题影响不动产首次登记的,经规划、国土部门确

  认同意,可先给予办理房屋不动产首次登记。改变土地用途应补交土地出让金和税金的,由相应的征收职能部门向建设单位追缴。

  十一、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中发生的房屋质量鉴定、消防检测、房屋测绘等服务性收费,由建设单位支付;建设单位主体不存在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支付的,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单位组织业主归集后向服务单位缴纳。

  十二、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中发生的应由建设单位缴交的税、费,由建设单位缴交,建设单位主体不存在或无力缴交的予以挂账,受让人履行应缴税、费义务后,可办理房屋不动产首次登记。对拖欠税、费的建设单位,由征收税、费相对应职能部门牵头,财政、城管、公安、工商等多部门配合,联合追缴建设单位欠缴的有关税、费,督促限期清缴,逾期不缴纳的,依法对其做出相应处理。

  十三、根据本意见办理房屋不动产权首次登记的房屋,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登记薄和不动产权证书中予以注记。

  十四、市遗留办在解决办理房屋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工作中发现建设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告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十五、在处理历史遗留房屋不动产权属工作中,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受贿索贿、相互推诿等失职渎职行为,损害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处理历史遗留的房屋不动产权属工作中,需有关职能部门提供资料的,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并无偿提供;对不积极配合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七、本意见具体适用中的问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行政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十八、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2009年12月4日《海口市人

  民政府关于解决办理房地产证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海府〔2009〕127号)、2010年4月21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解决办理房地产证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细则的通知》(海府办〔2010〕132号)以及2012年9月5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关于解决办理房地产证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有效期的决定》(海府〔2012〕106号)同时废止。

  海口市人民政府2019年3月21日

  

  

篇五:不动产登记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

  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2017.06.062017.06.06

  房地产市场监管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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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鸡西市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业经2017年5月9日市政府15届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鸡西市人民政府2017年6月6日

  鸡西市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为进一步落实市政府倾力办好10件民生实事中“创造条件,集中力量解决已入住楼房居民不能办理产权证问题”相关精神,妥善解决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开发企业或集资单位在国有建设用地上建设的住宅楼或商住综合用地,已办理房产证,但用地审批存在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所欠土地出让价款、首次登记费用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追缴,逾期不缴的,申请法院非诉执行,在此期间,不影响为住户按房产证确定的用途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一)有用地审批许可,但在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土地利用条件,未依法进行审批,并按改变后用途

  销售的;(二)有用地审批许可,但欠缴土地出让价款的;(三)无用地审批许可的。二、第一条中涉及房屋办理不动产登记出让年期的确定(一)1991年前开发建设的房屋,按划拨方式直接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二)依据房产证属经济适用住房、集资房、安居房、解困房等住宅用地按划拨方式办理不动产首次

  登记(不含有批准许可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开发项目)。(三)1997年3月7日—2010年1月1日前开发建设的项目,出让年期为:住宅用地35年;商业、

  旅游、娱乐用地20年;工业用地25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25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25年。

  除上述情形之外,出让用地年期按法定最高年期确定,没有用地审批许可的出让时间按该项目建设时起算。

  三、开发企业或集资单位建设的住宅楼或商住综合用地,没有办理房产证的,由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确认意见后,房产部门对符合个人办理产权手续的办理确认手续,对所欠土地出让价款、首次登记费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追缴,逾期不缴的,申请法院非诉执行,在此期间,不影响为住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四、城乡范围内土地使用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且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房屋用途补办用地审批许可后,办理不动产登记(第一条所涉及情形、设施农用地除外)。

  五、因地上建筑物买卖、交换、赠与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的,转移土地使用权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需经市政府批准,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以下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无需集体会议决策,由国土资源部门代市政府直接办理转让审批手续。

  六、对历史遗留的因各种原因停产、停业或找不到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在核算现申请人办理不动产登记时需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时,国土资源部门可暂按受理日期确定缴纳土地价款的起算时点。

  七、在办理共用宗地分割登记时,对无用地审批手续宗地面积确定:(一)有小区封闭界线的,以小区封闭界线确定宗地面积;(二)无小区封闭界线的,由勘测部门按独栋楼进行实地勘测,并按实际情况进行辐射(高层可按5米、多层按2米确定)。八、房地产建设项目因改变土地利用条件补缴土地出让金或办理不动产登记时,由于房产测绘建筑面积与规划测绘建筑面积因各自依据不同造成的建筑面积不一致时,国土资源部门可按房产测绘的建筑面积办理。

  九、个人住宅用地涉及补缴出让价款时,可依据基准地价,综合考虑年期、容积率修正后,直接计算补缴金额,具体计算方法由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具体意见。

  十、下列不动产登记可保留原划拨用地情形:(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依法赠与或继承给第一、第二顺序继承人的。除上述外的遗嘱继承、赠与,均应按照规定办理有偿使用手续;(二)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互相调换的;(三)夫妻更名、更正登记、换证、丢失补证的。十一、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让后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无须补交出让金,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十二、初始购房人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转让中未同步办理房、地转移登记,现受让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税务机关出具了完税证明或减免税审批表,原则上可视同现受让人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机构可受理不动产登记业务。涉及划拨土地转移的,由现受让人补缴土地收益金,初始购房人的土地证书可按申请注销或公告注销方式办理。十三、对买卖房屋导致农村宅基地依法转移的,可持房屋产权认定手续、原土地证书或土地批准文件,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结束——

  

  

篇六:不动产登记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分类及解决方

  法

  摘要:不动产作为城乡居民、企事业单位的一项重要资产,日益受到社会各方的关注。不动产因登记而产生法律效力。经登记后的不动产可以用于抵押融资、办理营业执照等各项重要用途,部分地区将不动产作为学区房直接与子女的教育挂钩,其登记状况确实牵动着群众的心。目前,各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正努力提高登记的工作效率,力争为所在城市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然而,因各种历史原因,部分不动产未能进行登记,在不动产权证所起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的今天,广大的不动产权利人对取得因历史遗留问题而未登记建筑的不动产权证的愿望越来越强烈。国家与地方各级政府均十分重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自然资源部2021年1号文即为《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与热点。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分类;解决方法

  1历史遗留问题影响不动产登记办理的背景

  改革开放后,中国实行了分权登记制度,分管各类房地产部门。部门职责的重叠必然导致许多问题,如土地登记和建筑物及其他地上建筑物的登记范围和权利主体不一致。有鉴于此,国家开始探索不动产与不动产相结合的统一不动产登记制度。从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统一登记制度”,到2014年国务院颁布《房地产登记暂行条例》,再到2016年,各地实现了从分散登记到统一登记的综合运行。在这个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公众的产权意识不断提高,但历史遗留的各种问题也比较集中,影响了房地产产权证的办理。由于社会的高度关注,形成了一定的舆论压力,地方房地产登记机构和工作人员承担了更大的社会压力和责任。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是复杂多样的,但其原因有一些共同点。因此,分析影响不动产登记处理的历史遗留问

  题产生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对解决上述历史遗留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2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分类

  2.1缺少建设资料问题

  1缺少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一些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部队与老旧住宅小区,特别是一些个人自建的住房,由于建设年代久远,权利人办理权证的意识薄弱,未办理原建设用地批准或难以查找相关文件。2缺少规划许可资料,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书。许多历史遗留项目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虽办理过规划许可却未作规划核实。3缺少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许多历史遗留问题项目,竣工备案资料缺失或未进行竣工备案。

  2.2未能履行合同问题

  1工程突破用地条件问题。在历史遗留问题项目中,大部分的问题是在建设过程中突破了用地条件。项目建设完成到达不动产登记阶段后,在项目最后一次申请登记时,权籍调查部门需作改变用地条件调查,调查项目的建设结果是否突破了土地出让合同与规划许可的限制。一般需核算项目的容积率、房屋的规划用途、项目房屋的销售比例等是否符合出让合同的约定。2开发公司未交清土地出让金问题。在历史遗留问题项目中,部分项目未交清土地出让金。登记部门在权籍调查过程中,发现部分项目存在土地出让金未交或未交清的情况。这些项目一般存在规划变更而未及时补办土地手续的问题,且其中大部分项目是经济适用房项目,事关社会民生问题。

  3历史遗留问题影响不动产登记办理的成因

  3.1缺乏必要的建设工程建设或审批手续。

  房地产登记作为建筑工程领域的最后一个环节,由于项目建设过程中缺乏规划许可程序,无法直接办理房地产登记,或者建设项目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导致首次登记缺乏规划、竣工验收等合法材料的。这种情况是无法证实的。客观原因是建设项目建设不规范,缺乏立项、规划、竣工验

  收、消防等法定审批程序,房地产登记所需的法定材料不齐全,影响房地产产权证的办理。

  3.2权利主体不清问题的解决方法

  权利主体不清问题主要表现在房改房这方面。一般房改房的产权属于单位,应由职工所在单位申请办理房改联系单,经房改办审批后,直接办理房改房过户转移登记。若权利人原所在单位发生改制,则需查询改制企业的资产处置清册,查询标的房产是否纳入改制资产。若是由改制后的单位负责房改事宜,则可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单位的重组与注销也可参照办理。

  4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工作感受

  4.1形成组织保障机制

  不动产登记是工程建设的最后环节,若前期建设程序未依法履行,登记将成为矛盾最终聚集的关键一环。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涉及的职能部门较多,不仅涉及自然资源部门的规划、土地利用与登记部门,还涉及房产、建设、文保、水务、园林、城管等相关部门,若要加快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需要成立市级层面的工作问题协调小组。

  4.2确定权利承继部门并完善出让手续。

  涉及企业重组的,应当首先查明申请房地产登记的房屋是否计入重组资产。未纳入重组资产的,原批准重组部门或原重组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在纳税后,明确未纳入重组资产的房屋产权归属和房屋产权的继承部门,明确权利继承部门可以申请房地产产权证;已纳入重组资产、房改用地未变更的,重组企业应当尽快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涉及土地重组的土地使用手续。需要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应当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改制企业应当申请办理房地产产权证。

  4.3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理念

  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复杂,登记时提供的材料与现有审核规定不尽相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不动产价值巨大,登记人员有较大的压力。登记部门工作人员要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强化担当意识,既不能失位,也不可越位,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保护好人民群众的重要财产。

  4.4多措并举,解决登记要素不统一问题。

  鉴于单独登记造成的特殊问题,如果两份证书的权利人不一致,如果双方都能到场并合作处理,则可以直接登记。房产证办理时间较长,土地证未及时办理,且找不到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可以通过公告予以公告。如果没有异议,可以直接处理;如果申请不是出于相同目的,则可以根据两份文件进行注册,或者如果申请不是出于相同目的进行的。

  4.5以历史眼光对待历史问题

  不动产统一登记是新生事物,历史遗留问题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不能使用现在的标准去要求过去形成的事物。因此,建议设置一些时间节点来处理相关的历史问题,如1990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2年(实施《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的通知》)等。在法律法规出台时间之前与之后的工程应采取不同的方法加以处理。

  5结论

  全面理清历史问题与不动产登记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有利于人们充分认识不动产登记的本质,更全面、客观地了解不动产登记工作。此外,它还为群众和登记机构在处理类似历史遗留问题和要求不动产登记时提供了解决方案。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全社会要牢固树立法律意识,规范工程建设。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加强监督,避免历史遗留的新问题,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同时,人民群众自身也要加强房地产产权意识,在取得房屋之前,要核实相关房屋是否存在违法或其他限制,避免签订房屋交易合同后因各种限制无法办理房地产产权证的情况。取得房屋后,符合办理房屋产权证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房地产产权证,从源头上解决问题。

  参考文献

  [1]肖光荣.农村不动产登记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J].资源与人居环境,2020(11):28-30.

  [2]王坤.不动产登记制度实施中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房地产,2020(22):43-45.2.

  [3]李晓华,南小康.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有关问题的探讨[J].新西部,2020(09):48-49.

  [4]姜志清,曹晓炜.不动产登记质量管理制度初探[J].中国房地产,2020(04):57-62.

  

  

篇七:不动产登记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分类及解决方

  法

  摘要:不动产作为城乡居民、企事业单位的一项重要资产,日益受到社会各方的关注。不动产因登记而产生法律效力。经登记后的不动产可以用于抵押融资、办理营业执照等各项重要用途,部分地区将不动产作为学区房直接与子女的教育挂钩,其登记状况确实牵动着群众的心。目前,各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正努力提高登记的工作效率,力争为所在城市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然而,因各种历史原因,部分不动产未能进行登记,在不动产权证所起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的今天,广大的不动产权利人对取得因历史遗留问题而未登记建筑的不动产权证的愿望越来越强烈。国家与地方各级政府均十分重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自然资源部2021年1号文即为《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与热点。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分类;解决方法

  1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内容和特点

  1.1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内容

  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不动产登记的原始文件,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不动产产权来源、登记理由等。房地产产权登记查询结果等文件,以及房地产登记机构的审查文件。

  1.2不动产登记资料的特点

  不动产登记资料来源于不动产登记文书。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登记机关依法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不动产权利归属等法律事项的行为。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登记文书的原始登记。它具有社会实践性、历史性、确定性和原始记录性的本质特征。这是一个特殊的文件。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动产登记资料

  由不动产登记机关管理。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建立不动产登记资料管理制度和信息安全保密制度。建设符合《不动产登记数据安全保护标准》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存储场所。不动产登记文件属于备案范围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备案管理。

  2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分类

  2.1缺少建设资料问题

  1.缺少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一些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部队与老旧住宅小区,特别是一些个人自建的住房,由于建设年代久远,权利人办理权证的意识薄弱,未办理原建设用地批准或难以查找相关文件。2.缺少规划许可资料,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书。许多历史遗留项目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虽办理过规划许可却未作规划核实。3.缺少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许多历史遗留问题项目,竣工备案资料缺失或未进行竣工备案。

  2.2房改申请主体不清问题

  不动产登记需权利人提交申请表,但部分权利人居住的房屋是单位分配的租赁房,在单位房改时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及时参加房改,现申请登记时主体不清。房改房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特殊产物。房改对象特定,仅为售房单位职工与家庭,且每个单身职工与家庭只能享受一次。在房产价值快速增长的今天,每个家庭均不会放弃这个机会。有一些权利人因自身或单位的原因未能及时办理房改手续,由于原单位或改制,或重组,或注销,再欲参加房改进行不动产登记就会发现找不到原权利主体。

  2.3房地原分别登记信息不一致问题

  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前,一般会在房产局办理房产证,在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证。不动产房地分开办理权证,产生较多的房产与土地信息不一致的问题,主要矛盾包括建筑物房地登记用途不一致、宗地地形不一致等,从而导致权利人换证时出现问题。

  3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方法

  3.1推进协同治理,部门联动求高效

  不动产登记的历史遗留问题不仅仅是登记本身的商业问题,它涉及到自然资源、住宅建设、税收、法院、金融等多个部门和环节。在多部门问题上,它只依赖于促进不动产登记机构,其能力和能力非常有限。严格履行地方政府的主要职责,坚持“谁负责审批”,把解决房地产登记遗留问题的责任交给地方政府和部门在市、县统一领导下,明确有关部门的具体职责,密切配合,协调配合,集体研究,共同推进。针对相关部门内部存在的问题,推动建立内部交接机制和协调相关活动的协商机制,设立专项窗口(专项岗位),对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实行“一进一出”,解决计划审批等系统初始审批环节“瓶颈”导致的发证问题。土地供应和竣工验收。据初步统计,全省79个市、县(市、区)建立了内部协商沟通机制,55个市、县(市、区)建立了外部联合管理机制。

  3.2缺少建设资料问题的解决方法

  对于缺少土地批准资料问题,如果权利人已领取了房产证,可以将其作为土地登记的权源资料,证明该权利人已取得其房产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对于既无房产证又无土地证的权利人,若其建筑在城镇初始地籍调查时间(如南京市城镇初始地籍调查自1993年开始)之前建设,可参照城镇初始地籍调查的做法,由居委会出具证明,经地籍调查并公示无异议后登记。

  3.3聚焦政策研判,因地制宜分类化解

  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应急为主,研究制定支持政策,分步、分批发布有效的政策措施,形成处置政策体系。建立各地不动产登记疑难问题的定期讨论机制,探讨各地普遍存在的历史问题,选取典型案例,进行整理和打印,提供参考。结合当地实际,本着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先后出台了操作性政策文件,实行区域性政策、个案性政策和分类处理。

  3.4权利主体不清问题的解决方法

  权利主体不清问题主要表现在房改房这方面。一般房改房的产权属于单位,应由职工所在单位申请办理房改联系单,经房改办审批后,直接办理房改房过户

  转移登记。若权利人原所在单位发生改制,则需查询改制企业的资产处置清册,查询标的房产是否纳入改制资产。若是由改制后的单位负责房改事宜,则可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单位的重组与注销也可参照办理。

  3.5探索长效机制,严格控制增量

  根据减少库存和防止库存增加的要求,需要建立长期的监管体系,避免历史遗留问题的同时解决和产生。深化房地产单位代码应用,优化业务协调和流程再造,探索土地使用审批、规划许可、土地供应、开发利用等环节,执法监管等“房地产单位代码”相关环节,将对整个业务链进行动态封闭监管,并确保不动产登记要素齐全,衢州市创新商品房登记“上码”,通过“房地产代码”纵向衔接预售、预售、竣工、交付各阶段,横向衔接签约、贷款,水、电交接、户交接等,做到“以书信方式送达房屋”和“以书信方式送达(以上)户”。

  3.6房地原分别登记信息不一致问题的解决方法

  原房产证与土地证均为政府部门颁发,均具有公信力。最常见的是不一致是两者登记的用途不同,如房产用途为商业,土地用途为住宅,换发不动产证时矛盾显现。为此,部分城市(如南京市)的自然资源部门出台了相关的规定,换证时只对原证的用途进行转载,保留原有的矛盾,待权利人提供原登记有误的材料后再行变更。这样既满足了权利人的换证需求,也提高了登记工作效率。如果权利人需统一两证用途,则以规划核准图的标注用途为准。

  4结论

  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十分重要,事关百姓民生福祉,事关企事业单位的发展。如果当前问题不能解决,则权利人在日常的不动产处置过程中又会产生新的问题,包袱会越来越重。只有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分类,加以分步处理,才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水平。

  参考文献:

  [1]肖光荣.农村不动产登记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J].资源与人居环境,2020(11):28-30.

  [2]蒋慧.论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与赔偿责任[D].南京大学,2020.[3]郭舒涵.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之构成要件[D].华东政法大学,2020.[4]张仁颖,刘晓英.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视角下宅基地流转问题研究[J].国土与自然资源研究,2020(01):75-78.

  

  

篇八:不动产登记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

  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

  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2021.05.122021.05.12

  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地方规范性文件现行有效

  正文: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稳妥解决当前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和企业等权利人合法权益,化解信访矛盾,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处理原则(一)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用历史的观点正确对待历史遗留问题,用相应时期的政策法规考虑历史遗留问题,依法依规、分类处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营造便民、利民环境,努力化解社会矛盾。(二)先行登记、并行完善已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购房人,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涉及开发单位土地未登记、房地用途不一致、房地范围或权利人不一致、项目跨宗地建设等各类历史遗留问题的,按照“先行登记、并行完善”的原则,正常为购房人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由不动产所在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法完善相关手续。(三)政府统筹、部门联动维护政府诚信、主动作为、敢于担当。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不动产所在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缺什么补什么、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统筹协调自然资源、住建、审批、国资、财政、税务等部

  门补办相关手续,切实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二、指导意见(一)政府回迁房处置后无法办证问题以销售、抵顶工程款、以券选房等方式进行处置的已列入国家棚改计划的政府回迁房部分房源,按以

  下程序办理不动产登记:1.已办理房屋首次登记的,属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处置的回迁房,由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指定

  相关单位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出具商品房网签合同和结算安置单,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盖章确认并开具房屋销售发票。涉及处置回迁网点的,由市国资委和市机关事务保障中心办理认证手续。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需将销售房屋款项全额上缴市财政用于我市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并承诺补足棚改房源开工任务数的缺口。属于市城投公司处置的回迁房,由其负责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出具商品房网签合同、发票和结算安置单,并承诺补足棚改房源开工任务数的缺口。

  2.未办理房屋首次登记的,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指定相关单位提供现有的房屋建设审批手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为其容缺办理房屋首次登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承诺补齐房屋建设的相关审批、验收手续以及补足棚改房源开工任务数的缺口。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相关单位要为购房人出具购房手续,用于办理不动产权证。涉及使用市财政建设资金的,由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城投公司等,会同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核算资金,并向市财政局出具应上缴资金承诺函,保证承诺期限内足额上缴。

  上述回迁房涉及资产划转的,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委配合相关单位出具资产划转手续,市税务局配合出具税务认证手续。对于今后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自行处置回迁房、棚改房的,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已入住小区无法办证问题经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排查,列入我市解决居民已入住小区尚未办理产权证调查台帐的,对于尚未办理房屋首次登记的小区,由房屋开发企业或建设单位负责完善土地、规划、消防、质量鉴定手续后,办理房屋首次登记。对于房屋开发企业或建设单位因注销、失联等原因不能配合的,由房屋所在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承担主体责任,指定相关单位代替开发企业或建设单位完善手续,办理房屋首次登记。对于已办理房屋首次登记的小区,房屋开发企业或建设单位因注销、失联等原因不能配合,购房人可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购房发票或收款收据,由所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相关单位代为出具结算安置单等相关登记手续,税务部门收缴契税,住建部门收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据上述手续为购房人办理不动产权证。因房屋涉及抵押、查封、涉法涉诉、权属不清、房改或集资建房审批、购房手续缺失、欠税等情况的,所在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积极协调贷款银行、相关法院、房屋开发企业或建设单位等部门,厘清

  问题原因,化解历史问题。房屋开发企业或建设单位作为责任主体,要依法履行责任,帮助购房人办理不动产登记。银行、法院、住建、审批、税务等相关单位要提高站位,敢于担当,积极配合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三)房屋已登记,土地未登记问题以房改房、集资房及经济适用房等手续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政策性住宅项目,在购房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可先按建筑物基底确定宗地界址,土地用途登记为住宅,土地权利类型登记为划拨,办理登记手续。登记后,上报不动产所在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现状补办划拨用地手续后,为购房人完善土地登记信息,重新核发不动产权证。以商品房手续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及结建的非住宅项目,在购房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可先按建筑物基底确定宗地界址,参照房屋用途登记土地用途,土地权利类型登记为出让,年限自该建筑房产档案中体现的最早时间起算,住宅70年,商业40年,办理登记手续。登记后,上报不动产所在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补办协议出让手续后,为购房人完善土地登记信息,重新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其中,在2002年7月1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实施之前,已由原市统建开发管理办公室与开发企业签订开发协议的项目,由不动产所在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协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开发协议明确的界址,为开发企业补办协议出让手续。未签订开发协议的项目,四至界线清楚、形成完整小区或独立院落的,按实测界线补办协议出让手续;界线不清楚的,以建筑物基底确定宗地界址,补办协议出让手续。已办理划拨土地使用证,但以商品房手续办理住宅所有权证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在购房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土地权利类型登记为出让,年限70年,自土地证起始日期起算。登记后,上报不动产所在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补办协议出让手续。独栋的非住宅项目,可按建筑物基底确定宗地界址,参照房屋用途登记土地用途,直接按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登记。带独立院落的非住宅项目,由不动产所在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项目建设时的政策规定,分不同时间段、不同类型分别采取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为权利人补办用地手续后,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四)房屋和土地登记用途不一致问题开发企业在出让性质的住宅用地上,经规划部门批准建设了商业网点,购房人已经办理了商业用途房屋所有权证的,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可先按商业确定土地用途,出让年限40年,年限自住宅用地出让之日起算。登记后,上报不动产所在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为开发企业补办协议出让手续,追缴土地出让金。尚未办理房屋首次登记的项目,先由开发企业按规定完善商业用途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再办理房屋首次登记。

  非住宅项目房地用途不一致的,继续分别按照原房屋、土地用途进行登记,有证据证明原用途登记错误的,应依法办理更正登记。权利人有统一不动产用途需求的,由不动产所在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法办理变更用途批准手续,房屋登记用途的地价标准比原土地批准用途的地价标准高的,应补缴土地出让金。

  (五)房地范围不一致问题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购房人,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发现房屋超出批准用地范围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可先按原宗地界址和宗地信息办理登记手续。登记后,上报不动产所在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查明超出界址原因,完善相关手续后,按批准内容重新核发不动产权证。(六)项目跨宗地建设问题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及结建的非住宅项目,在购房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发现建筑物跨宗地建设未超出批准用地范围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可按建筑物占土地面积较大的宗地办理登记手续。尚未办理房屋首次登记的,经不动产所在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进行宗地边界调整或宗地合并、分割后,办理不动产登记。宗地合并时,涉及出让剩余年限不一致的,可按照等价值原则重新确定剩余土地出让年限,也可由开发单位补缴一定年限土地出让金后按较长年限登记。非住宅项目先办理宗地合并、分割等手续后,再办理不动产登记。(七)房屋和土地权利人不一致问题因房屋所有权多次转移、土地使用权未同步转移导致房屋、土地权利人主体不一致的,由房屋所有权人单方申请办理房地权利主体一致的不动产登记。涉及非住宅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上报不动产所在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批准,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条件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条件的,依法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办理土地协议出让手续。(八)欠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问题房屋已销售且已入住的住宅及结建的非住宅项目,开发企业未按出让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以及将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按商品房对外出售但未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或者开发单位欠缴税费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报经不动产所在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后,可按照“证缴分离”原则,在有关部门追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税费的同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房屋尚未入住的住宅及结建的非住宅项目,开发企业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的,以及划拨土地上自建房擅自对外出售,未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应当依法缴纳所欠价款和税费后,方可办理不动产登记。(九)补办用地手续主体问题住宅及结建的非住宅项目用地手续,由不动产所在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依法要求开发企业限期补办;拒不配合的,应通过部门协商、列入失信名单或司法程序予以解决。不可将开发企业应承担的

  责任及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转嫁到购房人身上。开发企业灭失,有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由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办理;没有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由不动产所在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指定的机构或组织代为申请办理。非住宅项目用地手续,由现权利人申请补办。

  (十)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土地登记问题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建房等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时,按照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的通知》(鞍财综〔2021〕9号)规定,按税务部门计税价格的1%征收土地出让金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可将土地权利类型登记为出让,年限70年,自该建筑房产档案中体现的最早时间起算,不再履行土地出让报批手续,不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十一)原房屋登记档案资料不齐全问题调整、完善原登记档案资料不齐全的国有土地房屋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相关政策。将民营企业到规划部门办理规划验收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调整为“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由市行政审批局对企业房屋进行规划验收,并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非工业项目,由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意见,由市行政审批局在现状核位图上盖章确认;工业项目,由市自然资源局各分局会同各区(管委会)审批局在现状核位图上共同盖章确认。”将各城区相关部门对原房屋产权证出具认证意见调整为:“权利人提供房产证原件,有登记档案或登记台账的,经现场核实,房屋未改、扩建,房屋建筑面积与发证面积基本相符,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按照实测的房屋建筑面积换发不动产权证;如房屋已改扩建的,需补办相关建设审批手续。无登记档案或登记台账的,由权利人出具原房产证真实有效的承诺书,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核实后,在官方网站公告1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换发不动产权证。对于只能提供原房产证复印件且无登记档案或登记台帐的,还需由权利人在鞍山日报或千山晚报刊发房产证的遗失作废声明。”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汤岗子新城权利下放期间办理的房产证无需再补齐登记要件,参照上述有关意见办理。(十二)商品房小区中地下非人防部分问题对已经通过资金监管方式从原市房产局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地下非人防部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可按照正常商品房手续,先行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后,上报不动产所在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为开发建设单位办理地下空间协议出让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协议出让补充合同约定,将原资金监管账户中的预缴款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直接划转至土地出让金收缴账户后,解除该部分的资金监管。三、有关要求

  (一)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历史遗留问题化解,按照属地政府主导、相关部门联动配合原则,建立完善用地手续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及时接收、处理不动产登记部门的反馈信息,建立问题台账,明确责任主体、措施和时限,加快推进。

  (二)上述指导意见旨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先登记、后完善、再追责,决不允许违法违规行为借机搭车,不能通过不动产登记将违法问题合法化。

  (三)坚持疏堵结合、严控新增。加快实现用地审批、规划许可、土地供应、开发利用、执法监察等全业务链条封闭动态监管,从源头上避免出现新的历史遗留问题。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5月12日

  ——结束——

  

  

篇九:不动产登记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处理国有土地上不动产登记相关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04•【字号】陇政办发〔2020〕76号•【施行日期】2020.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

  正文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处理国有土地上不动产登记相关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省驻陇南有关单位:为妥善解决不动产登记在分散登记过渡至统一登记过程中遇到的诸多政策性难

  题,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原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排查不动产登记“中梗阻”问题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7〕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国有土地上不动产登记相关历史遗留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处理原则(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积极寻求妥善的处理方法,切实把人民群众的利益

  放在首位,努力化解社会矛盾,有效促进社会和谐。(二)依法依规、分类处置坚持依法依规、分类处置,把为群众办理不动产权证与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违

  法违规问题区分开来,在依法纳税和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前提下,各有关部门在启动和保留处理权的同时,不影响不动产登记手续的办理。

  (三)便民利民、合力攻坚针对难点、堵点问题,自然资源、住建、税务等部门要主动作为,认真履行职责,以方便群众、提升效率、优化服务为目标,积极消化问题存量,控制问题增量。二、处理范围在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前,符合城市规划的国有建设用地上未完善土地、规划、建设手续的不动产。三、处理方法根据申请主体,按为购房人办理不动产登记和为建设单位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分类处理。四、优先解决个人购买住房或建房后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两类问题(一)为实施征收拆迁,县级以上政府相关征收机构建设或安置的安置房,由相关征收机构牵头,按以下程序办理不动产登记:1.土地权源证明以及建设项目相关许可验收材料齐全的,个人缴齐相关费用,持政府征收机构确认文书,为安置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2.由于特殊原因,土地权源证明材料不齐全和缺少建设项目相关许可验收材料,个人缴齐相关费用,经权籍调查和公告无异议后,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房屋质量安全鉴定,自然资源部门按国有划拨土地出具证明材料,持政府征收机构确认文书,为安置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二)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和职工福利房,按政策规定批准上市交易

  后,权利人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的,按下列情形处理:1.宗地为出让土地,权利人应按规定缴纳相关价款和税费后,办理不动产登记,取得完全产权;2.宗地为划拨土地,权利人应在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按出让土地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和缴纳土地出让金数额标准,由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具体意见报请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妥善解决不动产登记抵押相关问题(一)关于已抵押土地上的建筑物的抵押。对原国有建设用地已设立抵押权,申请继续设立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申请人提交原土地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文书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二)关于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让、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20〕42号)精神,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连同其地上建筑物一并依法依规设定抵押权,划拨土地抵押权实现时应优先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在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时,应在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登记证明附记栏内注记:“该不动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依法拍卖该房地产或通过其他方式依法实现抵押权时,在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六、稳步解决建设单位无法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问题(一)超批准面积、超容积率建设的,按下列情形处理:(1)有合法的房地产开发建设手续,但在开发建设中存在违反规划条件、违反土地出让合同、超用地红线、超容积率等问题,存在上述违反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有关部门处理的证明文件办理不动产登记。(2)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超容积率的问题处罚后,已办理《建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书》《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手续的,按照国土资电发

  〔2017〕13号文件关于“将登记发证与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分开”的精神,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规划建设用地许可面积与用地批复面积不一致的处理。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已办理《建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书》《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手续,但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面积与用地批复及《土地出让合同》出让面积不一致,现申请不动产登记的,按照用地批复和《土地出让合同》确定的出让净面积办理不动产登记。

  七、其他事宜的处理(一)关于申请主体。建设项目申请主体灭失或因其他原因未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相应处理措施或责成其履行申请义务。(二)关于公告时限。本《意见》涉及公告事项,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现场、媒体或自然资源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异议事项解决后办理不动产登记。八、有关要求(一)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处理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工作,不仅难度大,政策关联性强,而且涉及单位多,情况较为复杂,市、县区及各有关部门要恪尽职守、积极履职,切实消化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要严格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9〕99号)精神,推动信息共享集成、流程集成、人员集成,深入推进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改革。涉及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办理的,要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具体处理意见。(二)加强监管,坚决杜绝增量。要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严格把关不动产历史

  遗留问题处理的时间和范围,不得擅自搭车,违规办理。要以本次解决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为契机,认真查摆工作中存在的短板,规范建设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强化执法力度,坚决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不动产统一登记后新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再作为遗留问题处理。

  (三)广泛宣传,维护合法权益。要加强政策宣讲,引导群众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对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交虚假证明材料的,造成不动产错误登记或对他人利益造成侵害的,由申请人承担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县区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成立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专门机构,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找准问题症结,制定出台和有效落实切实可行的具体处理意见。市直各相关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加快对市辖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自2016年10月24日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市辖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不动产登记相关历史遗留问题的受理区域、范围和处理权限,按照市区事权划分原则执行。

  本《意见》未尽事宜及不动产登记具体问题由市自然资源局(市不动产登记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九、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2年。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4日

  

  

篇十:不动产登记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解决市区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1.21•【字号】漯政办[2014]105号•【施行日期】2014.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

  正文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解决市区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

  漯政办[2014]10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为进一步解决市区房屋登记中的历史遗留问题,规范房地产市场管理,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原则。充分考虑房屋建设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我市行政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妥善予以审查、认定和登记。

  (二)坚持“民生优先”和“违法必究”相结合原则。实行依法登记与追究违法行为相分离,个人缴费办证与单位补交税费相分离。在为群众办理房屋登记过程中,各有关部门要对开发、建设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其补办相关手续,追缴有关税费。

  (三)坚持“划清责任,分类处理”原则。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应当是非界限清楚、责任划分明确,分清政策法规不健全、建房人违规操作等造成历史遗留问题的不同原因,公正客观的进行分析研究和处理,做到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四)坚持“先易后难、先急后缓、成熟一个、解决一个”的原则。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应当着眼群众的迫切需要,把握主次矛盾,根据资料完善情况,分类逐步推进,谨防问题堆积。

  二、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解决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协调领导小组,采取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的形式,研究解决房屋登记中涉及的相关问题。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全称为漯

  河市解决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办公室(以下简称遗留办),遗留办设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具体负责房屋登记申请资料的审核、一般遗留问题的处理及组织协调工作。

  三、适用范围

  2008年7月1日前漯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由单位或者房地产开发公司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因未办理规划、土地、建设等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全、原开发建设单位不履行法定义务等而无法进行房屋登记的,均属于本次解决的范围。

  集体土地上建成的房屋、被通告列入征收范围的房屋、个人自建房屋、大型商场、娱乐用房、纳入城中村改造范围的房屋,不属于本次解决范围。

  四、办理条件

  申请按历史遗留问题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影响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

  (二)符合城市道路、市政设施、城市排水、供电、消防等要求;

  (三)土地使用权、房屋权属清晰且无争议;

  (四)建筑质量经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质量合格或不属于危房;(五)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登记的情形。

  申请登记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房管部门不予登记:(一)权属有纠纷的;

  (二)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四)建筑物违法建设部分,严重影响规划实施的,或者虽未严重影响规划实施但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登记的情形。

  五、办理程序(一)申报。房屋登记统一由开发、建设单位组织申报。开发、建设单位已不存在或者不具备统一组织申报条件的,由购房人所在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公司到相关部门查询建设项目相关手续后,向遗留办进行申报。仅余少量房屋未进行房屋登记的小区,可由建房人或购房人申报。

  (二)初审。申请人提供相关资料后,遗留办进行初审,核实房屋建成时间,出具是否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及本通知解决范围的意见。认定属于历史遗留问题,需要有关部门处理的,遗留办应当根据遗留问题不同类型,分别向相关部门发出联办通知单。

  (三)会审。对遗留办提出的意见,分别由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根据处理遗留问题的原则和本意见规定,依法进行处理,并出具加盖本部门公章的认定意见。各有关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切实可行的处理意见。遗留办应当自收到相关部门的处理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办手续或接受处理的,由申请人与相关部门结合办理或接受处理。各有关部门可以依据本意见制定具体配套措施,与本意见一并执行。

  (四)公示。凡属历史遗留问题的房屋登记均须在《漯河日报》上发布公示,自公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方可办理房屋登记。

  (五)房屋登记。由市房管部门根据各相关部门认定意见和处理结果,及相关房屋登记资料,区分下列情形,为申请人办理房屋登记:

  1开发、建设单位存在,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按规定办理初始登记后,为购房人办理转移登记。

  2开发、建设单位不存在的,直接为申请人办理房屋登记。

  六、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类型和解决办法

  (一)土地遗留问题。

  1无土地使用权证或超出土地使用权证记载面积范围建设的房屋,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土地确权登记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符合登记条件的,先予以办理或变更土地使用权登记,市房管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证书办理房屋登记;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

  2土地实际用途与规划用途不符,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划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并补交有关税费后,房管部门根据处理结果进行房屋登记。

  3土地使用权有争议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报市政府作出确权决定并生效后,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登记,房管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证书办理房屋登记。

  (二)规划许可遗留问题。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建设的房屋,由市规划管理部门进行规划符合性审查。符合现行规划条件的,出具审查认定意见或补办规划许可证,市房管部门凭认定意见或补办的规划许可证办理房屋登记。

  2不超规划层数、幢数,但超规划面积在5%(含5%)以内,不影响或者不严重影响规划实施的,可根据相关资料进行房屋登记。

  3原郾城县建设局发放的规划许可证,经郾城区建设管理部门审查并出具认定意见后,可作为房屋登记的依据。原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由贸易区、双龙区建设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副本均可),经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或源汇区建设管理部门审查并出具认定意见后,可作为房屋登记的依据。

  (三)施工许可遗留问题。

  纳入解决范围的,开发、建设单位建成的房屋进行登记时可不再提交施工许可手续。

  (四)竣工验收遗留问题。

  1、纳入解决范围的房屋,未办理房屋竣工验收手续的,由原开发、建设单位或购房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的质量安全进行鉴定。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市房管部门凭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办理房屋登记;不符合安全使用的,不予登记。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出具的房屋安全状况鉴定结论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2、2005年4月30日前,原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由贸易区、双龙区颁发的竣工验收手续,可作为房屋登记的依据。

  3、2005年5月1日至2008年7月1日期间,郾城区、召陵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源汇区建设部门颁发的竣工验收手续可作为房屋登记依据。

  (五)购房合同、票据问题

  1、纳入解决范围的单位集资或房改等房屋,单位未办理初始登记,部分房屋已进行转移登记,剩余购房者申请登记的,经查档产权来源清晰的,可不再办理初始登记,购房人凭合同、购房票据按存量房进行转移登记;产权来源不清的,在《漯河日报》刊登公告后无异议的,按存量房进行房屋登记。

  2、纳入解决范围的单位集资或房改等房屋,单位已进行过房屋初始登记且单位还存在的,购房人可持原房产证、购房合同、购房收据纳税后,进行房屋转移登记。原单位被吊销、撤销或注销的,购房人可持原房产证、购房合同、购房收据及主管部门或破产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纳税后,进行房屋转移登记。无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不清的,购房人个人具结,凭原房产证、购房合同、购房收据,经公告无异议并纳税后,进行房屋登记。原房产证无法提供的,报纸公告予以注销。

  3、原售房单位已破产或被撤销,购房人申请转移登记的,不再进行初始登记,由主管部门或破产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产权来源清晰无异议的,可凭购房人合同、购房收据和证明纳税后,按存量房进行房屋登记。无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不清的,由遗留办向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函复土地、规划相关证明材料,购房人个人具结,凭购房合同、购房收据等手续,经公告无异议和纳税后,按存量房进行房屋登记。

  4、原售房单位已破产或撤销,售房时售房单位与购房人之间没签订合同仅有

  收据的,由主管部门或破产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出具房款结清证明,购房人凭收据及证明等手续,经公告无异议后,进行房屋登记;无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不清的,由个人具结,经公告无异议后,进行房屋登记。

  5、原售房单位(除开发企业外)已改制或名称发生变更,且在改制或名称变更前出售的房屋,经查档产权清晰无异议的,由现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后,可凭收据及相关证明材料纳税后进行房屋登记。

  6、申请人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经预售许可的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办理初始登记,部分房屋已进行转移登记的,其他购房者可凭购房手续纳税后直接按存量房予以登记。

  7、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注销营业执照,根据吊销、注销证明,由相关部门出具符合土地、规划、工程质检等证明材料,不再办理初始登记,经公告无异议,也未被司法机关限制权利的,购房人凭购房合同和交款票据等房屋来源证明材料纳税后,申请房屋登记。

  8、原房地产开发企业被吊销、注销营业执照,无法提供购房发票的,现申请人所提供购房收据、购房合同(协议)与该楼已登记过的住户所提供的资料一致,房屋来源清晰无异议,且购房收据和购房合同(协议)内容相符的,可参照以往登记情况进行房屋登记;申请人所提供购房收据和购房合同(协议)与该楼已登记资料不一致的,在《漯河日报》公告后无异议的,可进行房屋登记。

  9、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但由于历史或其他原因,售房时未与购房人签订合

  同,仅有购房票据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补签合同或出具房款结清证明后,购房人凭合同或证明、购房票据等购房手续纳税后进行房屋登记。

  10、购房人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原因而无法缴纳尾款的,由购房人到公证部门办理提存尾款手续,房管部门凭提存手续及购房合同等相关资料为购房人办理房屋登记。

  11、购房人已按合同约定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缴清购房首付款,但因按揭原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只开具了首付款票据,现房产开发企业已不存在,无法开具贷款部分票据的,购房人可凭银行相关贷款、还款凭证等纳税后,向房管部门申请房屋登记。

  (六)相关资料遗失问题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到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补办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等遗失的,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申请人查阅档案并复印存根,并加盖部门印章;购房合同、拆迁安置资料遗失的,原开发建设单位或拆迁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申请人查档复印存根,并加盖部门印章。房管部门凭上述资料进行登记。

  (七)税费问题

  1、解决房屋登记遗留问题时,按购房合同签订或者安置通知单注明日期当时的房价和标准缴纳契税,不再缴纳滞纳金。

  2、开发、建设单位或拆迁人依法应当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或拆迁人补缴,不得转嫁给购房人或被拆迁人。开发、建设单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原开发、建设单位不存在的,由权利义务承担者负责。

  本意见中涉及需要原开发、建设单位补办相关手续、补缴相关税费,原开发、建设单位不存在的,由权利义务承担者负责。

  七、责任追究

  (一)开发、建设单位如有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补办有关手续、补交相关规费,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处理和处罚结果,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

  (二)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过程中,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受贿索贿、相互推诿等失职渎职行为,导致申请人无法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房屋登记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属于本次解决范围的单位和个人,在申请房屋登记时,应书面保证申请登记的房屋无产权纠纷、无抵押、无查封等限制权利行为,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需出具书面承诺。如申请人提交错误、虚假的材料申请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八、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漯政办〔2010〕102号)文件停止执行。

  附件:1、漯河市解决房屋登记有关历史遗留问题协调领导小组名单2、房屋遗留问题审查联办单(略)

  2014年11月21日

  附件1

  漯河市解决房屋登记有关历史遗留问题协调领导小组组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局长成员:市监察局分管副局长市政府法制办分管副主任市发展改革委分管副主任市国土资源局分管副局长

  市财政局分管副局长市建委分管副主任市规划局分管副局长市信访局分管副局长市工商局分管副局长市地税局分管副局长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分管副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篇十一:不动产登记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海南出台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

  为解决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难”,切实维护群众权益,经海南省政府同意,8月16日,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联合下发《关于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不动产登记基本原则、适用范围、解决政策和方法等作出明确要求。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通知》明确本通知适用于市县总体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上,土地和房屋权属无争议,经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批准建设并已实际出售,购房人房屋来源合法且无明显过错,因各种原因长期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住宅项目。本通知印发后新增不动产登记问题(包含和《通知》列举的相同或者类似的不动产登记问题)不适用于本通知。国有土地上已经出售的商业、办公、工业、产权式酒店等房屋涉及的历史遗留问题可参照本通知执行。《通知》提出具体解决政策和方法一是完善项目相关手续的主体。明确了项目建设单位已灭失的情况下,办理项目产权相关手续和不动产首次登记的责任主体和代办主体。

  二是完善用地手续。明确了项目用地手续不完善、对超宗地界址线建设,非住宅用地建设住宅未办理土地用途变更,住宅用地上规划部门批准

  配建商业服务设施,跨宗地建设项目合宗时容积率和出让年限认定等我省问题较多5种情形的处置方式。

  三是完善建设工程规划手续。明确了“证办分离”原则,对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存在擅自改变用途、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范围、超容积率、配套设施不齐全等情形的项目,提出了具体处理意见。

  四是完善工程竣工手续和消防手续。对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和应当办理消防手续的房屋工程,明确了如何进行整改和补办手续。

  五是欠缴土地出让款和相关税费的处理。明确了“证缴分离”原则,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与补缴相关税费并行办理,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缴纳标准按照项目规划批准时点的有关政策标准确定。

  六是妥善办理不动产登记。明确了补办的手续或等效文件的效力、原分散登记的房屋和土地信息不一致、土地用途为商住且年限为70年项目的土地用途和使用年限确定、划拨地上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登记等4类问题,并指出了如何解决登记业务办理中容易遇到的土地分摊等技术性问题等。

  七是限购问题。明确了在限购政策出台前房地产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实际已销售的房屋,在限购政策出台后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如何办理网签备案的问题。

  八是失信惩戒和税费追缴。指出了在解决国有土地上已经出售的城镇住宅历史遗留问题过程中,对拒不配合完善相关手续,影响购房人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开发建设单位或个人应采取的措施。

  《通知》要求

  各市县政府加强领导,落实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工作机构,加快推动历史遗留问题解决。明确有关部门的具体责任,细化历史遗留问题的配套政策,坚持“疏堵结合”和“闭环监管”严控新增,从源头上避免出现新的历史遗留问题。

  

  

篇十二:不动产登记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解决市区不动产登记中土地历史遗留问题的方案

  为稳妥解决市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中遇到的土地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群众利益,化解社会矛盾,推动市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顺利开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开展以来出现的系列问题,是分散登记制度造成的,不动产登记工作应当尊重历史。要将登记发证与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分开,充分结合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政策或标准,只要权利人拥有合法的权属来源,都应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二)便民利民,优化程序。以“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为原则,在严格审核权利人登记材料的基础上,在不违背法定流程、不减少法定环节的前提下,压缩、合并内部流转程序,提高行政效能。(三)依法依规,维护稳定。要先易后难,成熟一批解决一批;要突出重点性普遍性问题,分类制订解决方案;要坚持公平公正,全力化解登记难题,维护社会稳定。没有法律依据的,不得违法进行不动产登记。二、处理办法(一)范围界定。本方案解决的土地历史遗留问题是指:2016年10月之前,不动产分散登记期间国有建设用地上建设的,已经办

  理了房屋产权证或虽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但规划、建设手续齐全,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土地手续不完善的房屋(不包括小产权房以及权属来源不合法或有争议的房屋)。具体有以下8类房屋:

  1.已购公有住房。2.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含棚户区改造房),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3.市区各单位的集资建房。4.使用划拨土地的居民自建住房。5.办理了房屋产权证或虽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但规划、建设手续齐全,没有土地供应文件的居住用房。6.在出让工业用地开发建设的居住用房。7.使用划拨土地的经营性用房。8.土地使用年限已满的经营用房。(二)处理依据及办法。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参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补交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财综字〔1999〕11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有关土地问题的通知》(国土资用发〔1999〕31号)、《***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不动产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宁国土资发〔2017〕342号)、《***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宁国土资发〔2016〕54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对市区不动产登记中土地历史遗留

  问题进行分类处理。1.分摊面积。住宅小区的土地全部分摊到户,即按该小区土地面

  积除以小区总建筑面积,乘以每户建筑面积,分摊确定每户出让面积。居民自建住房是单独院落的,以独有面积计算。

  2.出让年限。住宅、商业用地出让起始时间按照该小区建设时间计算,或按照政府出让土地的批复时间计算,统一按照住宅70年、商业40年出让。

  3.交纳土地出让金计算标准。(1)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含棚户区改造房)、集资建房使用划拨土地的,按照202**年市区标定地价的15%乘以年期修正系数计算补交土地出让金(修正后补交土地出让金低于标定地价10%的,按10%计算),由现使用人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按出让方式和住宅用地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2)居民自建住房使用划拨土地的,按照202**年市区标定地价的50%乘以年期修正系数计算补交土地出让金(修正后补交土地出让金低于标定地价40%的,按40%计算),由现使用人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按出让方式和住宅用地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3)规划、建设手续齐全,但没有土地供应手续的,由市自然资源局提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划拨用地后,按照202**年市区标定地价的50%乘以年期修正系数计算补交土地出让金(修正后补交土地出让金低于标定地价40%的,按40%计算),由现使用人补交土地出让金,按出让方式和住宅用地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4)在出让的工业用地上建设的商品住房,已经办理了房屋产权证的,由市自然资源局提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变更土地用途后,由现使用权人按照评估价款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按出让方式和住宅用地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5)经营性用房使用划拨土地的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已满的,由市自然资源局审核,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可以继续出让的,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评估,在现使用权人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签订土地出让协议,按出让方式和商业用地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三、办理程序1.房屋所有人持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原房屋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原房屋建设单位开具的房产建设情况说明),到市自然资源局核算补交出让金金额,开具土地出让金缴款单。2.房屋所有人持缴款单在补交出让金金额,开具土地出让金缴款单,缴纳土地出让金。出让金发票应注明缴款人、交款时间、面积等。3.***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事务中心依据缴纳出让金发票办理不动产登记。办理时,应注意宗地范围内土地为共用的,应在备注中注明出让面积。四、几点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不动产登记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社会稳定,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推动各类问题快速、有效化解。成立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处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自然资源局局长为副

  组长,市财政局、审计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共同研究解决市区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

  (二)明确各部门职责。市自然资源、住建、财政、审计等部门是化解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执行主体,要按照各自职责处理好不动产登记中涉及的问题。市财政局负责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收缴工作。市住建局负责对缺少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项目组织并联验收备案工作。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土地、规划手续审核完善,补交土地出让金标准的核算工作。审计局负责对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整改意见。

  

篇十三:不动产登记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关于加强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若干

  意见

  ThelatestrevisiononNovember22,2020

  关于加强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10〕6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妥善解决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处理原则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应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积极寻求妥善的处理方法,努力化解社会矛盾,有效增进社会和谐。市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要密切配合,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合力做好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要不断完善房地产市场管理制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个人,确保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处理对象(一)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处理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4〕193号,以下简称市政府193号文)处理范围内的房地产。(二)市政府193号文实施之前,已批准预售且已实际销售,未经批准改变用途、加建、超建的房地产。

  (三)依照当时房改政策批准房改或者市、区住房主管部门出售,未完善相关手续的政策性住房。

  (四)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地产代用证,但未完善用地或者建设手续的房地产。

  属《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处理范围的房地产,不适用本意见。三、职责分工

  市房地产登记工作机构在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及市规划、国土、住房、建设、消防等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四、特殊申请主体的确定(一)原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已注销且无

  承继单位的,可以由购房者申请办理相关手续。(二)市、区住房主管部门统一开发的政策性住房,由市、区住

  房主管部门申请;原镇政府统一开发建设的,由相关街道办事处申请;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自行开发建设的,由原建设单位申请,原建设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其承继单位或主管单位申请。

  (三)市、区属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剥离到市、区投资控股公司(包括原市级资产经营公司)或上级产权单位的房地产,由投资控股公司或者上级产权单位申请。

  (四)合作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合作一方或者多方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已注销且无承继单位的,可以由其他合作方申请。

  五、补办规划确认文件

  (一)依照市政府193号文规定应当补办规划确认文件的房地产及本意见第二条(二)、(三)、(四)项规定情形的房地产,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补办规划确认文件。

  (二)申请规划确认手续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身份证明;3.测绘报告;4.其他必要材料。有土地权属证明的,应当一并提交。(三)除下列情形以外的房地产,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现状确认:1.非法占用已完成征、转地补偿手续的国有土地,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措施加以改正的;2.占用基本农田的;3.占用一级水源保护区用地的;4.占用公共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公共设施和公益项目用地,压占地下管线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措施加以改正的;5.其他依法应当拆除或者没收的。规划确认文件应当包括建筑物面积及分项指标、建筑物用途、建筑物地名命名等有关内容。(四)依照本意见补办规划确认手续的房地产,如涉及变更建筑物功能或者公共设施的,应当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征得有关业主的同意。

  (五)按照本条予以规划确认,如申请人或者其他有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有关规定须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与执行不影响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规划确认,不影响房地产登记工作机构办理初始登记手续。六、补办房屋质量检测鉴定文件

  需补办房屋质量检测鉴定文件的,申请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机构对建筑物质量进行检测、鉴定,并将房屋质量检测鉴定文件报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主管部门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文件。

  七、补办消防安全证明文件需补办消防安全证明文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房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后,委托有法定资质的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按照建筑物建造时的消防技术标准或者市政府制定的具体消防技术规范对建筑物现状进行消防安全评价,取得消防安全合格意见后,报送消防主管部门备案,消防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并进行抽查。对于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主管部门应对建筑物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并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消防主管部门应当出具验收证明。已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的(含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已在建筑工程竣工表上签署过消防验收意见、2009年5月1日后已进行备案登记的),无需重新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或消防验收。八、补办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一)依照市政府193号文规定应当补办土地权属证明文件的房地产及本意见第二条(二)、(三)、(四)项规定情形的房地产,应当向国土主管部门申请补办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二)用地单位申请补办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书;2.身份证明;3.测绘报告;4.报建材料或者规划确认文件;5.其他必要材料。本意见第二条(四)项规定情形的房地产,涉及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用地的,须提供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同意补办用地手续的书面意见。(三)国土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对土地权属来源进行认定。确实无法认定的,土地权属来源按下列规定处理:1.经济特区内在1988年1月3日之前,经济特区外在1990年5月19日之前建成的房地产,登记为行政划拨用地;2.经济特区内在1988年1月3日之后,经济特区外在1990年5月19日之后建成的房地产,登记为协议出让用地。(四)依照当时房改政策批准房改的或者市、区住房主管部门出售的政策性住房,需补办用地手续的,按规定减免地价。(五)以下房地产,购房者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利证书的,免补地价,认定为商品房性质:1.1989年7月13日之前,向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的房地产;

  2.经济特区外在1993年1月1日之前,已取得县(区)主管部门销售批复并已销售的房地产。

  (六)土地权属来源按照本意见登记为协议用地的,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用途的最长年限确定土地使用期限;登记为行政划拨的用地按照我市有关规定确定土地使用期限。

  1982年7月31日之前已建成竣工的,土地使用期限从1982年8月1日起计算。其他情形的房地产,如已取得土地权属证明文件的,土地使用期限从土地权属证明文件载明的起始日期起算;未取得土地权属证明文件的,土地使用期限从报建时间起算。

  (七)国土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补办土地权属证明文件的土地的范围、权属来源进行调查,并将土地范围及权属状况进行公告,同时在该房地产出入口张贴。

  经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异议事项解决后再补办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公告无异议的,国土主管部门应当补办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开发建设单位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已注销且无承继单位,或者由于其他原因确实无法申请办理土地权属证明文件的,国土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出具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位置、宗地号、用途、使用期限等内容。

  (八)按照本意见办理土地权属证明文件的房地产,有下列情形之一,国土主管部门按规定核定应缴应补地价款,向市地价款追缴部门出具追缴地价函,由市地价款追缴部门向开发建设单位追缴:

  1.房地产已建成销售但开发建设单位未缴清或者补足地价款的;2.开发建设单位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已注销且无承继单位的;

  3.因其他原因无力缴交地价,经市政府同意与购房者办证分离处理的。

  

  

篇十四:不动产登记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郑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0.29•【字号】新政〔2018〕24号•【施行日期】2018.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

  新政〔2018〕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

  见》,妥善解决当前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工作相关问题,进一步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的意见》(郑政〔2017〕6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郑政办〔2017〕26号)、《郑州市人

  民政府关于处理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的补充意见》(郑政〔2018〕3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处理工作应坚持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实事求是、妥善处理,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积极寻求妥善的处理方法,切实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坚持对人民负责,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努力化解社会矛盾,有效推进社会和谐。(二)依法依规,民生优先,违法必究各有关部门在处理相关问题过程中,要妥善处置、加快办理。市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要密切配合,细化工作方案,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在为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及各有关部门要对开发、建设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责令其单位个人办理相关手续后,追缴有关土地价款和相关税费。(三)先行办理,证缴分离实行“证缴分离”原则。开发建设单位欠缴规费和土地价款、越界超占国有建设用地的,有关单位要督促其限期缴清。在保留追缴权和处理权的同时,不影响购房者对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的办理。二、解决范围新郑市城区规划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未完善用地或者规划建设等手续的房地产项目。三、申请主体原开发建设单位存在的由原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原开发建设单位不存在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原房地产开发企业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已注销且无承继单位的,可以由购房者或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二)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自行开发建设或利用自有土地与其他单位联建的,由原单位申请,原单位不存在的,由承继单位或主管单位申请。

  (三)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及个人合作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合作一方或者多方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已注销且无承继单位的,可以由剩余合作方申请。

  (四)由于其他原因确实无法确定申请主体的,由房地产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四、土地权属确认办理不动产登记时,经查询无土地信息的,按以下方式处理。(一)申请人能提供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能查询到土地权属来源文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权属来源文件批准的内容进行登记。确需进行权籍调查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现状事实权籍调查并公告,公告无异议的,按照权籍调查的结果和权属来源文件批准的内容进行登记。权属来源文件没有载明批准用途的,按实际用途进行登记。(二)城区规划范围内的存量问题小区房地产项目,申请人无法提供且不动产登记机构经查询无土地权属来源文件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权籍调查并进行公告(15个工作日),公告无异议的,按国有划拨城镇住宅建设用地登记。(三)城区规划范围内的个人独院、独幢(自建房),单独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无房屋所有权证的或单独有房屋所有权证无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登记档案齐全的应当尊重历史事实,按照现状对城镇住宅用房用地面积进行权属确认,并提交单体建筑房屋质量安全报告,无需提交房屋竣工验收备案材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权籍调查并进行公告(15个工作日),公告无异议的,按现状实际用途以国有划拨城镇住宅建设用地登记。以上房屋类型(小产权房、违法建筑、违法用地例

  外)以上所述权籍调查结果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公开媒体以及房地产所在地现场进

  行公告,公告期15个工作日。公告有异议的,应在异议事项解决后再办理土地信息登记。

  以上土地信息未登记前,不影响已办理的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事项。(四)城区规划范围内的个人独院、独幢(自建房),2004年以前,经市政府批准,依法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且已经颁发房产证的,当事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应当予以办理;2004年以后,实施“村改居”但未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在集体土地修建的住房项目,土地性质未征转为国有的,应按照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办理登记,当事人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应不予以受理。五、核定补缴土地价款购房人申请办理出让性质不动产权证书,需补缴土地价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开发建设单位及个人应补缴土地价款的标准1.1987年1月1日(不含1月1日)前已建成的房地产,不再补缴土地价款。2.1987年1月1日至1999年1月1日(不含1月1日)期间已建成的房地产,补缴土地价款按照出让价减去划拨价收取。3.1999年1月1日之后已建成的房地产,补缴土地价款按照出让价全额收取;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上已建成的房地产,补缴土地价款按照出让价减去划拨价收取。房地产建成竣工日期作为土地使用权起始年限。补缴土地价款以房地产建成竣

  工日期作为评估基准日。(二)2016年12月31日之前(含12月31日)。开发建设单位已被吊销营

  业执照或者已注销且无继承单位的,可按照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办理划拨性质的不动产权证书。根据法律规定,购房人自愿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可凭出让金缴纳凭证办理出让性质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再单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购房人自愿缴纳土地收益价款的,可办理划拨性质的不动产权证书,用途统一显示城镇住宅用地。土地价款缴纳标准和程序按照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补缴土地差价款工作的通知》(郑财非税(2012)53号)文件中“已购公有住房”有关政策确定的程序和标准执行。缴纳标准为房产用途所对应土地用途的土地基准地价的5%。涉及交纳土地收益价款的,按照房管部门征收标准执行。

  (三)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按照“郑财非税(2012)53号”规定补缴土地差价款后办理出让性质不动产权证书;其中配建商业部分,按“已购公有住房”有关政策确定的程序和标准执行,缴纳标准为商服用地土地基准地价的5%。实施过程中具体按郑政〔2018〕33号补充意见执行。

  (四)个人独院(独幢,自建房)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齐全的住宅交易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不再单独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手续,不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转让方按住宅用地级别对应现行基准地价的40%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后,可办理出让性质的不动产权转移登记,可依据法律规定的缴纳土地收益价款的办法继续按照划拨性质的不动产权转移登记办理,该用途统一显示城镇住宅用地。

  (五)购房人缴纳土地价款的项目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定期将最新的土地基准地价及相关数据提供给市住房保障部门,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售房土地收益和计熟凭证的开具工作,市财政局房管

  窗口负责审核售房土地收益和缴款通知书的开具工作,票据内容为“补缴的土地价款(土地出让金)”,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缴款人所持银行出具的电子票据(票据内容为“补缴的土地价款(土地出让金)”)办理出让性质的不动产权证书。

  (六)个人独院(独幢)自建房住宅交易的项目个人独院(独幢)住宅交易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门按照住宅用地级别对应现行基准地价的40%直接核算土地出让金,并开具缴款通知书,票据内容为“补缴的土地价款(土地出让金)”。(七)越界超占国有建设用地的,补缴土地价款标准依照前款(一)办理。(八)对于确权的国有建设用地上建设的房屋,按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办理。六、土地价款的追缴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土地价款追缴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配合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按照购房者办证和开发建设单位补缴土地价款分离处理的原则,可先予办理购房者的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但在土地价款未缴清之前不予办理开发建设单位自有部分不动产抵押登记或者转移登记。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对开发建设单位个人或承建单位补缴土地价款的项目建立追缴台账,对追缴到位的项目予以销号。开发建设单位应在缴款通知书出具之日起2个月内缴清土地价款,逾期不缴的,列入黑名单,并依法向社会进行公告,暂停其参与新郑市范围内新增房地产项目资格。开发建设单位在缴款通知书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缴清土地价款的,由各相关单位或部门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七、其他问题房屋所在楼幢跨宗越界超占问题

  1.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已明确楼房归属宗地信息的,按合同约定落宗,土地使用年期按合同约定所落宗地使用年期确定。

  2.无法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宗地信息为多宗土地的,经现场测绘楼幢界址,按房屋主体所在宗地落宗,土地使用年期按房屋主体所在宗地使用年期确定。

  3.越界超占国有建设用地的可在规划确定的宗地落宗,土地使用年期按落宗地使用年期确定。

  以上问题中涉及划拨土地上房产相关问题、涉及房地权利主体和用途不一致遗留问题,包括《郑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前部分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权属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置,房屋建筑物越界超占的处理,统一按照郑政〔2018〕33号文件执行。

  八、有关要求(一)尊重历史,提高认识认真解决处理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是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为民办实事的重要举措。有关部门务必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维稳定的高度,切实采取措施,抓好处理工作。(二)明确职责,合力推进市政府建立处理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市规划、国土、房管、建设、消防、财政、工商、税务、法制、信访、监察、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参加,统一指导全市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的处理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主动作为,做好相关工作。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工作进展,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追究相关责任。(三)加强监管,维护稳定

  对不属于本次处理范围的房地产项目(自建房项目、小产权房屋类型、违法用地、违法建筑、拆迁区域),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及各部门应严格把关,不得擅自搭车,违规办理。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开发建设房地产,激发群众上访或者煽动业主上访的企业或个人,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并将违法违规企业有关情况纳入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在处理相关问题过程中,如产生法律纠纷,可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2018年10月29日

  

  

篇十五:不动产登记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佛山市高明区妥善处理报建手续不完善不动产登记历史遗

  留问题的意见

  为妥善处理我区报建手续不完善的建设工程不动产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进一步推进产业发展保护区建设、企业上市及安全生产工作,化解社会矛盾。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加快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印发〈佛山市关于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及疑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佛自然资通〔2021〕7号)要求,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严格审查,手续从简”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和基本条件(一)适用范围1.本意见所指的报建手续不完善建设工程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2.适用于2018年4月1日《佛山市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施行前完工,但没有报建或报建手续不完善,且符合本意见基本条件的建设工程(农村宅基地建房除外),可按照本意见的规定补办不动产登记手续。(二)基本条件1.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1)经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其房屋安全状态不属于Csu或Dsu级(Csu级是指应采取措施,且可能有极少数构件必须及时采取措施;Dsu级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安全性鉴定结论为Ⅲ或Ⅳ的民用建筑(Ⅲ级是指应采取措施,且可能有极少数构件必须及时采取措施;Ⅳ级是指必须及时或立即采取措施)、以及安全性鉴定结论为三或四级的工业厂房(三级是指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可靠性要求,影响整体安全,在目标使用年限内明显影响整体正常使用,应采取措施,且可能有极少数构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四级是指极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可靠性要求,已严重影响整体安全,必须立即采取措施);(2)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勘察(包括整改后)认定不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3)没有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利的;(4)不属于临时建筑的;(5)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权属没有争议的;(6)按有关规定,已建房屋业主愿意在补办相关手续过程中,缴交相关税费和罚款的,若属于民用建筑的,按规定建设人防设施或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7)2018年4月1日年前项目已整体竣工;(8)对功能选址或建筑设计有特殊规范要求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据实研究。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建或已建成的违法建筑工程,不予确权发证:(1)侵占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3)不符合完善建设用地手续或供地相关政策的;

  (4)位于一级水源保护区内的;(5)违法开山毁林造地的;(6)位于危险边坡上或受危险边坡严重威胁的;(7)经有资质的房屋鉴定机构检测确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整改后无法达到安全使用要求的;(8)位于城市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范围内、城际铁路和国家铁路安全保护区内、重大基础设施控制范围的建构筑物和设施等;(9)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用地权属手续的完善符合划拨目录的,由政府出资兴建的科教、医卫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或已被认定为“三旧”改造项目,或属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或自用地的报建不完善建设工程,需要完善用地权属手续的,可按有关政策规定向自然资源分局申请完善历史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手续和供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相关罚款和税费后,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初始登记。三、建立健全历史遗留问题联审制度(一)区政府建立历史遗留问题建设工程地上建筑设施处理联审会议制度(下称区联审会议),负责审议建设工程地上建筑设施能否补办手续。区联审会议成员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发展改革局、区住建水利局、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区城管执法局、自然资源分局、生态环境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为成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然资源分局。对涉及农村留用地的村级工业园项目违法建设工程补办事宜还应提交区村级工业园整治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审议同意方可办理补办手续。根据本意见进行补办不动产权证的,须经联审会议审议同意,不动产登记机构及相关部门按会审意见办理。(二)建设单位经镇政府(街道办)书面同意,可持相关资料向自然资源分局提交补办申请,自然资源分局受理申请后,负责牵头召集相应联审会议成员单位现场勘查并开会研究,联审会议联审后审议能否补办的批文,同意后,由自然资源分局负责出具批文,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四、不动产权证历史补办的处理措施(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可以申请补办不动产确权登记,补办资料主要包括:1.测绘报告;2.由自然资源分局出具“符合城乡规划功能要求”的意见(即由自然资源分局负责核定是否满足现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是否满足现时各类规划控制线要求),不再审查设计方案平、立、剖图纸;3.市住建局公示目录中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已在我市诚信登记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区住建水利局意见(根据建设单位提供图纸及自然资源分局出具的规划意见,出具消防审批、排水许可、人防意见);4.涉及环保的还应当由生态环境分局出具环保意见;5.公安分局出具的公安门牌证明。满足上述资料要求且土地使用权人在完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违法建设处罚后,不动产登记机构方办理确权登记。(二)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可申请补办不动产确权登记,补办资料主要包括:1.测绘报告;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市住建局公示目录中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已在我市诚信登记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区住建水利局意见(消防审批、排水许可、人防意见);4.涉及环保的还应当由生态

  环境分局出具环保意见;5.公安分局出具的公安门牌证明。满足上述资料要求且土地使用权人在完成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违法建设处罚后,不动产登记机构方办理确权登记。

  五、其它事项(一)符合处理范围的不完善报建手续建设工程,必须在本意见有效年限内办理补办手续并取得产权登记,逾期将不能按照本意见办理,应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二)2018年4月1日前项目已整体竣工,虽然动工开发时间超过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时间,但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没有违约条款的,不影响确权登记发证,由自然资源分局提供供后监管意见并继续跟进供后监管工作。(三)不动产权证历史补办过程中,应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对原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涉及产业、投资额等约定或规定条款的考核,不应作为确权登记发证的前置要求,由自然资源分局发函告知各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四)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或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获得违法建设确权登记的,由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五)本意见由自然资源分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此前区政府发布的相关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篇十六:不动产登记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关于不动产登记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

  为加快处理当前不动产登记中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切实规范我区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按照依法依规、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为民利民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不动产登记工作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有土地权属来源,没有建设工程符合规划材料以及房屋已经竣工材料的房屋首次登记问题

  (一)凡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之前已在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上建好房屋的,根据现行规划管理职责,由区城乡规划办公室或镇政府(街道办)相关部门出具意见,作为办理房屋首次登记符合工程规划的依据。

  (二)水东地区,凡在2014年10月前已建好的单位建设项目和2015年3月前已建好的个人自建房,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副本代替房屋竣工验收的材料作为首次登记的依据。对于其他各镇在2015年10月13日规划事权下放前,没有房屋竣工材料申请首次登记的,由各镇政府(街道办)相关部门出具意见,作为房屋已经竣工验收的依据。

  二、有土地权属来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合格证,但房屋加层超建问题

  超建部分先由区城乡规划办公室出具办理意见,对超建部分进行定性定量,然后根据属地原则,由属地镇政府(街道办)、区城市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理,再由区自然资源局对符合建设工程许可部分进行登记;超建部分用阴影标示,不予登记。

  三、房屋基底超出用地红线的问题(一)自建房基底超土地使用证宗地红线的,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1.有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但房产证基底超出土地使用证宗地红线,且房屋基底面积比土地宗地面积大的,可沿用原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办理各类不动产登记。房屋拆旧建新,新建的房屋不能超出土地宗地红线,否则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由区自然资源局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进行查处。2.有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但由于自然资源部门与规划部门的坐标系不统一,导致房屋基底不完全在宗地红线范围内,房屋基底面积与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面积一致,属整体平移的。以“不改变原发证面积”为原则,区城乡规划办公室按现状出具规划意见,对建设用地按现状进行规划调整。然后由区自然资源局对土地界址进行公告,经公告无异议,给予办理更正登记。3.有土地使用证,没有房产证,房屋超出宗地红线的,超出部分在行业规定的误差范围内的,可以给予登记。否则,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并由区自然资源局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进行查处。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合法的开发建设手续(包括土地证书、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竣工验收合格证),但在开发过程中存在房屋超用地红线的。先由区自然资源局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区规划办公室核实是否超容积率,对不超容积率的,区自然资源局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多占部分土地进行评估,按规定补办出让手续后予以办理不动产登记。若超出批准容积率的,需按规定补交增容费,补签土地出让手续后予以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房屋实际面积超出房产证登记面积的问题(一)由于图形不规则或原房产证上图形是手工绘制,导致原房产证面积与房屋实际面积不一致的,且没有扩建、改建的,由区自然资源局重新进行权籍调查,按现状给予办理不动产登记。(二)2016年6月29日我区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原房产证没有对楼梯屋和顶层凉棚进行登记的,可继续沿用原房产证的进行不动产登记,楼梯屋和凉棚用阴影标示。我区实施不动产登记后,未经批准擅自建楼梯屋和凉棚,当事人持土地权属来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合格证申请房屋首次登记的,参照本意见第二条执行。(三)阳台改封台问题。凡将开敞阳台改封闭阳台,未改动房间(或客厅)与阳台之间隔墙的,沿用原房产证办

  理不动产登记。如改动墙体的,不予登记。(四)如属房改房、集资房等保障性住房实际面积超出

  房产证登记面积的,可继续沿用原房产证的图形和面积进行不动产登记。

  (五)自建房建夹层问题。原房产证没登记夹层部分,但如建设工程许可证包含该部分的,予以更正登记;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包含该部分的,则按本意见第二条处理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五、房改房、集资房等保障性住房办理转移登记有关问题

  先由小区所属单位出具土地来源证明及同意申请人自行交易的意见,然后按规定办理转移登记。如该单位已破产或注销的,则由其(原)上级管理部门出具意见。如没有上级主管部门,属区属国有企业的,由茂名市电白区国有企业改革和遗留问题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意见;属省、市级国有企业的,由省、市国资部门出具意见,属事业单位和集体企业的,由其原上级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办理登记时,以幢基底落图、落宗,直接将土地登记在申请人名下。

  六、有房产证,没有土地权属来源问题(一)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已建成房屋且已领取房产证书的自建房,申请人提供土地权属来源依据(如协议、政府颁发的土地房屋所有权

  证或契约等有效依据),区自然资源局根据土地权属来源依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确定土地所有权性质,经公告无异议的,按房屋幢基底面积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如属完成开发建设住宅小区的,原则按划拨土地办理。可先由开发企业或建设单位提供土地来源证明,然后由区自然资源局对住宅小区界址进行公告,经公告无异议的,给予办理登记。房屋交易时,需按房屋交易价的3%补交土地出让金。

  (三)如属协助人民法院执行过户的房屋,有房产证,没有权属来源的。可根据《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先由区城乡规划办公室出具意见明确土地用途,权利人补办出让手续,然后按幢基底落图、落宗,给予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七、土地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权利人不一致的登记问题(一)如属房屋多次转移,而土地未同步办转移手续的,按《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茂府规【2018】7号)办理。(二)房屋未转移,土地证和房产证的权利人为亲属关系的。需将土地和房屋互相转移,缴交相关税费,办理产权共有的房地一体登记后,才能办理其他类型不动产登记。(三)利用个人土地进行开发,建成后将房屋分割转移,

  

篇十七:不动产登记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韶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若干问题的意见

  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

  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2021.01.152021.01.15

  住房改革与发展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韶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妥善处理我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全面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能力和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加快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8〕5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遵照“依法依规、尊重历史、正视问题、为民利民”原则,结合实际,现对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房屋已登记或经依法批准建设,土地未登记的问题(一)已取得房屋所有权属证或已办理规划报建手续,房屋使用土地权属来源合法,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办理。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可依据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确定。1.使用国有土地的自建房屋且从未拆建、改建或扩建的,其房屋落宗范围的国有土地视同已批准使用。其土地性质为划拨,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宗地红线按房屋幢基底现状(含阳台、飘台正射投影,下同)确定。2.上述房屋所有权人或报建申请人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可申请办理。3.上述房屋所有权人、报建申请人或其合法继承人申请转移登记的,应当办理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审批手续,并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前建成的,按该宗地现行基准地价对应用途计缴土地出让金;1987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建成的,按该宗地现行基准地价

  对应用途应缴地价的1.2倍计缴土地出让金。(二)房屋使用土地无合法权属来源的,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住建

  管理等部门依法处理,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有关处理证明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1.原法人、非法人组织在无土地权属来源的国有土地上开发建设,并已办理首次登记,未办理转移登

  记的,自然资源和住建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开发建设单位违法占地、违法开发建设等行为。经依法处理并完善用地手续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相关查处证明材料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办理不动产登记。否则,不得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

  2.原法人、非法人组织在无土地权属来源的国有土地上开发建设,且已办理转移登记,颁发了房屋所有权属证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原有关批准文件等资料依法办理该房屋不动产登记,房屋落宗土地性质原则上认定为划拨,土地用途按照房屋所有权属证记载用途登记。对原法人、非法人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应依法依规另行处理。

  (三)实行土地公有制前,通过购买房屋(土地)或租赁土地等方式使用私有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仍继续使用且房屋未拆建、改建或扩建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依据原“房契”“地契”等历史资料确权,并办理不动产登记。其土地性质登记为划拨,土地用途登记为城镇住宅用地。上述房屋所有权人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可申请办理。但申请转移登记的,应当办理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审批手续,并按该宗地现行基准地价对应用途计缴土地出让金。

  (四)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为集体所有土地上开发建设的商品住房办理不动产登记。二、房屋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不一致问题(一)土地权属来源合法,房屋所有权多次转移、转移链条清晰且相继取得房屋所有权属证,未同步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区分不同情形处理:1.双方当事人持房屋所有权属证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属证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调查属实的,注销原房屋所有权属证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属证,并登记颁发房屋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不动产权属证。房屋所有权人或原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死亡(或灭失)的,其合法继承人可代为申请。2.房屋所有权人仅持有房屋所有权属证,因客观条件所限不可能与原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共同申请的,房屋所有权人书面提出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调查核实相关产权登记事实后向社会公告30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原有关批准文件等资料依法注销原房屋所有权属证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属证,并登记颁发房屋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不动产权属证。异议意见合理、合法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暂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二)土地权属来源合法,但属划拨用地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按规定一并申请办理划拨土地转出让审批手续。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上述第(一)项规定审查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主体,经批准同意划拨转出

  让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有关批准文件等资料登记颁发房屋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不动产权属证。

  (三)土地权属来源合法,开发建设项目工程已完成竣工验收,土地和房屋权属来源清楚,界址明确,且房屋用地、规划报建、竣工验收等批准文件齐备清楚,因项目法人、非法人组织主体资格灭失,不动产登记共同申请不能实现的,相关不动产的购买人(或房屋合法持有人)凭购房合同(或其它合法证明材料)、购房款票据(或证明)、税费凭证等资料,可单方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核实和公告30日无异议的,办理登记。

  (四)房屋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不一致的,且不属于上述(一)(二)(三)中所列情况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为其不动产办理登记。

  三、土地权属来源合法,但开发建设中违反规划和土地管理问题(一)土地权属来源合法,但开发建设中违反规划和土地管理的,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建设开发项目超用地红线、超容积率等违法违规问题。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依据有关处理证明文件等材料受理、办理不动产登记申请。未经依法处理的,不得受理该不动产登记申请。(二)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但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建设工程已完成竣工验收,且购房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属证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可按已建建筑物现状测绘落宗,并受理、办理登记申请。但应当在登记簿上标注“XXXX开发企业XXXX行为待处理”,并将上述情况报告自然资源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在登记后一年内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抄送不动产登记部门随档存查。四、划拨土地上房屋转移登记计缴土地出让金问题(一)经批准交易并已按规定缴纳相关价款的出让土地上的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和职工福利房,可以申请办理转移登记。(二)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屋,除依法继续划拨使用外,申请转移登记的,应当申请办理划拨土地转出让审批。经批准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缴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后才能办理登记。1.国有划拨土地上经批准交易的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和职工福利房,申请转移登记的,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按相关政策文件规定计缴土地出让金,确定土地使用权年限起始点。申请人补缴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后,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据相关材料受理、办理转移登记申请。其土地性质登记为“出让”,土地用途登记为“城镇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年限登记为70年。2.国有划拨土地上单位集资(或合作)建设房屋,申请转移登记的,1999年1月1日之前已办理首次登记房屋,按税务计税系统确定的该房屋价值的1%补缴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1999年1月1日之后办理首次登记房屋,按税务计税系统确定的房屋价值的6%补缴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补缴后不动产登记部门

  依据相关材料受理、办理转移登记申请。其土地性质登记为“出让”,土地用途登记为“城镇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年限起始点为“该房屋首次登记时点”,土地使用权年限为70年。

  3.1999年1月1日后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设的,除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和职工福利房等特殊类型房屋外,已按层、套、间等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属证的房屋,申请转移登记的,按税务计税系统确定的该房屋价值的6%计缴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补缴后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据相关材料受理、办理转移登记申请。其土地性质登记为“出让”,土地用途登记为“城镇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年限起始点为“该房屋批准建设时间”,土地使用权年限为70年。

  4.按单独宗地管理的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含私房),申请转移登记的,应当同时申请办理国有划拨土地转出让审批,并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及税费。其中工业仓储用地按标定地价的40%补缴土地出让金,商服、住宅用地按标定地价的50%补缴土地出让金。

  5.除上述情形外的其他非独宗国有划拨土地上的商业性房屋,申请转移登记的,已办理房屋所有权属证的,按受理之日该房屋所在区域商服用地基准地价经修正后的70%计算补缴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属证的,应当先按规定申请确权并办理首次登记。

  6.国有划拨土地上已纳入城市更新改造范围内的房屋,申请划拨转出让的,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对其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是否纳入收储范围、是否即将实施更新改造等情况进行审查。批准同意划拨转出让的,应当与受让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约定“将来征收该房屋时,同意由征收机构按照届时征拆补偿标准的70%给予补偿”。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将上述约定内容注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中。

  五、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土地和房屋登记用途不一致问题房屋所有权属证记载的房屋用途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的土地用途不一致,当事人申请登记的,继续分别按照原记载的房屋、土地用途进行登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已登记的不动产用途。具体:1.对原批准土地用途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二级类不对应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二级类重新确定地类,并经权属人签字确认后按新确定的对应用途登记,土地使用期限终止日期与原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保持一致,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中注记原批准用途。原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中土地使用期限记载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应当予以纠正。2.房屋所有权属证登记的房屋用途名称不规范需要重新确认的,权属人应当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确认房屋用途。经批准后可按批准用途办理不动产登记。3.原土地使用权证登记为“综合用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使用年限为50年,但未细分明确具体地类用途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根据规划报建等文件批准的房屋用途,对照现行土地用途分类标准确定该综合用地具体包含的归属地类,并经权属人书面确认后办理不动产登记。其土地使用权期限终止日期与原土地

  权属来源材料保持一致,并在不动产登记薄和不动产权属证书中注记原土地用途及使用年限,在宗地信息表中注明其归属地类。

  4.原土地使用权证登记为“商住用地”,土地出让合同使用年限约定为70年,但未约定商业、住宅等不同用途土地使用年限的,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应当按规划报建等批准文件要求进行用途细分,使用年限自原土地出让起始日计算,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商业的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

  六、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土地抵押登记未注销,但已办理房屋转移登记问题(一)当事人购买已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地上房屋并取得房屋所有权属证,但土地仍处于抵押状态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原有关批准文件等资料依法办理该不动产登记,并将该土地抵押状况注记在不动产登记薄和不动产权属证书中。办理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因注销、撤销等原因,无法通知抵押权人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公告30日无异议的,依法予以办理。(二)违反国家和省担保抵押相关法律法规,以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设立抵押的,不动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清偿、置换、完善手续等方式依法处理。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处理结果办理变更、注销等不动产登记。七、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登记发证问题农村宅基地上已建房屋的不动产登记,应当严格遵守“一户一宅”等规定,原则上按照各县(市、区)“房地一体”工作方案和政策规定以“总登记”方式登记。当事人自行申请的,区分不同情形处理:(一)对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使用宅基地建设的,按以下原则办理:1.1982年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权属人在未经批准宅基地上建造房屋的,经村小组、村委会、乡镇政府(街道)三级审查,证明该房屋建成于1982年2月13日之前的,可按照宅基地及房屋现状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2.1982年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权属人在未经批准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所在村委核定建房时间,并经乡镇政府(街道)批准的,可按批准文件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3.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至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权属人未经批准使用宅基地建造的房屋,所在村委核定建房时间,并出具同意其使用宅基地意见,乡镇政府(街道)批准同意的,可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但批准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面积(各县(市、区)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4.房屋权属人已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或已经批准),且其房屋幢基底面积未超过宅基地使用权证面积的,权属人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报建的相关材料(已纳入城镇规划范围内的宅基地除外),按照房屋实

  际面积申请登记。5.房屋权属人已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或已经批准),其房屋幢基底面积超过了宅基地使用权证面积,

  但是,符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各地限定标准的,权属人可以按照现有宅基地面积重新向村委会申请,并经村委会和乡镇政府(街道)批准同意的,按照房屋实际面积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并同时注销原宅基地使用权证。

  (二)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在宅基地上建成房屋,经村委会和乡镇政府(街道)批准同意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实际面积办理不动产登记。其中,市辖浈江区、武江区2015年1月3日后使用宅基地建设的房屋,建筑层数和建筑总面积应按照报建时相关规定执行。

  (三)因继承、交换、分家析产等造成宅基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权利人不一致,村委会和乡镇政府(街道)证明情况属实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相关证明材料确定该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主体。

  八、房屋已登记,但存在幢基底跨宗、超出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和房改房实测面积与登记发证面积不一致等问题

  (一)已取得房屋所有权属证,但房屋幢基底跨宗地的,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根据该房屋幢基底跨宗实际,按照房屋与宗地对应一致原则,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分割、合并或调整边界。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据相关批准文件等资料受理、办理登记申请。具体:

  1.房屋占用土地范围界线与土地使用权证范围界线不一致,但经权籍调查核实使用面积相符,属幢基底整体偏移的,按照“不产生土地权属纠纷”和“不改变原发证土地面积”原则对宗地界线进行修正,使房屋符合不动产“落图、落宗”登记要求。

  2.房屋占用土地面积、界线与土地使用权证面积、界线不一致,但房屋幢基底压占的多宗地属同一个权属人,多宗地的总面积相符的,按照“土地使用条件不变”和“土地出让面积不变”等原则,分割、合并或调整边界,使房屋符合不动产“落图、落宗”登记要求。合并宗地的土地使用年限不一致的,按照其中剩余年限短的登记,且不得因年限减少退缴土地出让金。

  3.房屋占用土地面积、界线与土地使用权证面积、界线不一致,房屋占用土地面积超过发证面积的,超出部分属非法占用土地。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建立违法用地台账,并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经依法处理并完善用地手续后,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实际幢基底调整宗地红线范围并办理登记。

  4.为确保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的现实性和准确性,不动产登记部门可根据不动产业务驱动,主动将各类按层、套、间等分别办理转移登记的房屋,且其落宗土地仍为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宗地信息变更登记为房屋全体业主共有,其他土地登记信息不变。

  5.申请将房屋幢基底跨宗土地合宗,但土地用途不一致的,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规定,按房屋落宗土地实际用途重新核定,并按照受理时点评估合宗前后土地市场

  价值变化。土地增值的,应补缴价差,减值的不予退补。6.取得房屋所有权属证后因擅自拆建、改建或扩建导致房屋幢基底跨宗地,或存在擅自加层扩建等其

  它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屋权属人应当经依法处理并完善手续后方可申请登记。(二)按规划报建批准建设房屋占用土地超出土地使用权证证载范围的,应当区别不同情形处理:1.非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房屋(含个人私房)规划核实确认其未超过土地使用证证载面积和规划建筑

  面积要求,且不存在权属压盖重叠,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可按实际幢基底调整宗地红线,并受理、办理登记申请。

  2.非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房屋(含个人私房)规划核实确认其占用土地超过土地使用证证载面积,建筑面积等符合规划要求,且不存在与其他已登记土地权属压盖重叠,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可按实际幢基底调整宗地红线,按证载土地面积和建筑物实际面积办理登记,并在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上注明“原土地使用证面积××平方米,超出证载面积××平方米不予登记”。

  3.非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房屋(含个人私房)规划核实确认其超过土地使用证证载面积和规划建筑面积要求的,应当经依法处理,并完善用地和规划审批手续。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据处理材料和批准文件等资料受理、办理登记申请。否则,不得受理、办理登记申请。

  4.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房屋未经规划许可或违反规划许可规定,未经依法处理,并完善用地和规划审批手续的,不得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实测面积大于登记发证面积的房改房,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按照房屋实际状态出具权籍报告,但继续按原登记发证面积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上分别注记“该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原房改登记发证面积××平方米,超出××平方米不予更正登记”。因权属人擅自改建或扩建等导致房改房实测面积与登记面积不一致,未经依法处理并完善手续的,依法不得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九、其他(一)市、县(市)自然资源局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登记机构,其不动产登记中心是具体的办事机构。自然资源部门及其不动产登记中心要按照“简化程序、高效便民”原则优化完善出让金补缴和不动产登记联办程序。本《意见》已明确的具体措施,不再逐宗报政府审批,由各部门按规定执行办理,实现“一次申请、部门联办、信息共享”,并依法依规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二)本《意见》所述不动产登记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和注销登记等一般登记类型,以及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其他特殊登记类型。其中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的第一次登记,如实践中的总登记和初始登记;变更登记,主要是针对不动产权利人的姓名或者不动产坐落等发生变化的情形;转移登记是最为普遍的一种登记类型,主要是针对不动产权属发生买卖、继承、赠与、以不动产作价入股等转移的情形;注销登记适用于不动产权利灭失的情形。

  (三)本《意见》适用全市各地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未尽事宜或需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的,各县(市、区)可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实施过程中,与国家、省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四)本《意见》自2021年1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对相关问题处理,我市原有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规定执行。

  ——结束——

  

  

篇十八:不动产登记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分类及解决方

  法

  摘要:不动产登记服务是政府服务的重要方面,也是提升营商环境的重要领域。因各种历史原因未能完成登记的不动产日益成为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国家与地方各级政府对此十分重视,发布了许多相关文件,部分城市还成立了专门的工作机构。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多种多样、复杂无序,笔者通过对日常工作经验的总结,梳理其共性,将其分类,探讨解决方法,希望为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些借鉴与思路。本文就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分类及解决方法展开探讨。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策略

  引言

  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行政机构信息传播方式也发生了转变,尤其在网站、微信公众号平台出现以后,不动产登记部门将政务新媒体平台运用于政务服务。

  1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分类

  1.1缺少建设资料问题

  1.缺少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一些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部队与老旧住宅小区,特别是一些个人自建的住房,由于建设年代久远,权利人办理权证的意识薄弱,未办理原建设用地批准或难以查找相关文件。(2)缺少规划许可资料,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书。许多历史遗留项目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虽办理过规划许可却未作规划核实。(3)缺少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许多历史遗留问题项目,竣工备案资料缺失或未进行竣工备案。

  1.2房改申请主体不清问题

  房地产登记需要权利人提交申请表,但部分权利人居住在单位指定的出租房屋内。住房制度改革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特殊产物。住房改革目标明确,只适用于出售住房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家庭,而每个单身工作人员和家庭只能享受一次。在今天快速增长的房地产价格中,没有一个家庭会放弃这个机会。还有一些权利人由于自己的原因或单位不能及时办理住房改革手续,由于原单位或改制,或重组,或注销,然后参与房地产改革登记,就会发现原来的权利找不到主体。

  1.3房地原分别登记信息不一致问题

  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前,一般会在房产局办理房产证,在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证。不动产房地分开办理权证,产生较多的房产与土地信息不一致的问题,主要矛盾包括建筑物房地登记用途不一致、宗地地形不一致等,从而导致权利人换证时出现问题。

  2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方法

  2.1创新服务理念

  以群众需求为中心,改进政务新媒体的表达方式,提升用户粘度;加强协商交流互动,完善公众参与渠道;提升政务微信服务能力和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建立具有责任的、回应民众关切的新媒体平台;实现资源共享,推动“互联网+”服务,推动政务新媒体走向精准服务和传播。(1)打造“网上办事大厅”。持续深化“互联网+”在不动产登记工作中的应用,基于微信公众号、网站、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服务系统和政务服务APP等,建成“网上服务大厅”。将进度查询、信息查询、网上预约、线上办理等功能纳入网上办证大厅,提供24小时“不打烊”服务,实现高频业务线上办理。实现让“数据多跑路”升级为让“数据跑直道、跑快路”,从“少跑腿”升级为“不跑腿”,“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按下了便民惠企、改革创新的“快捷键”和“加速键”。(2)打造群众诉求的桥梁。在政务平台设置“互动交流”或“建议反馈”模块,群众可以畅所欲言,表达对不动产登记服务的意见建议,同时涉及节假日工作时间调整,也及时在该模块里发布。具体可分成4个功能:“改进建议”,群众对不动产登记服务的任

  何意见建议都可以在该功能中反馈;“通知公告”“工作动态”和“不动产资讯”,发布各类不动产登记工作通告、工作动态和相关新闻资讯。政务新媒体作为群众与办事部门沟通的一个重要平台,而不动产登记涉及到民生的各方面,通过政务新媒体进行咨询的群众将越来越多。由于不动产登记的业务类型繁杂,为了确保政务平台的留言消息都能得到及时、有效及专业回复,须由专人负责查看各渠道的留言和消息,在24小时以内予以回复。按照留言事项的不同,如业务类咨询或投诉建议类留言,与相关部门做好对接,切实打造好群众咨询建议、交流互动的平台,提高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政务服务水平。

  2.2缺少建设资料问题的解决方法

  对于缺少土地批准资料问题,如果权利人已领取了房产证,可以将其作为土地登记的权源资料,证明该权利人已取得其房产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对于既无房产证又无土地证的权利人,若其建筑在城镇初始地籍调查时间(如南京市城镇初始地籍调查自1993年开始)之前建设,可参照城镇初始地籍调查的做法,由居委会出具证明,经地籍调查并公示无异议后登记。对于缺少规划资料问题,建议以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时间为节点,在此时间节点之前的,按法不究既往的原则,房屋按现状测绘、规划按现状进行确认,作为房屋符合规划的材料;在此时间节点之后的,需补办相应的规划手续。对于缺少竣工备案资料的问题,可以使用建设时单位组织的验收资料或房屋符合安全要求的安全鉴定报告予以代替,主要目的是证明需登记的不动产是安全的。

  2.3扫描实物申请材料由平台系统自动匹配共享结果

  技术手段上,共享平台是否可以增加扫描或拍照功能,通过扫描或拍照上传的实物申请材料,由共享平台自动发起匹配共享结果,为不动产登记提供便捷化服务。

  2.4房地原分别登记信息不一致问题的解决方法

  原房产证与土地证均为政府部门颁发,均具有公信力。最常见的是不一致是两者登记的用途不同,如房产用途为商业,土地用途为住宅,换发不动产证时矛盾显现。为此,部分城市(如南京市)的自然资源部门出台了相关的规定,换证

  时只对原证的用途进行转载,保留原有的矛盾,待权利人提供原登记有误的材料后再行变更。这样既满足了权利人的换证需求,也提高了登记工作效率。如果权利人需统一两证用途,则以规划核准图的标注用途为准。

  结语

  近年来,《民法典》《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相继出台,对不动产登记提出了更多更细的要求,其中的创新规定也需要在地方立法层面得到响应与细化。只有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分类,加以分步处理,才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水平。

  参考文献

  [1]陈志毅.不动产信息资源共享模式探讨[J].住宅与房地产,2019(36):8.

  [2]汪洋,唐华.让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成为“历史”[J].现代测绘,2020,43(1):51-54.

  [3]徐晗.政务新媒体视角下的不动产登记服务新模式[D].镇江:江苏科技大学,2020.

  作者简介:姓名:谭彬性别:男籍贯:浦北县出生年:1982

  民族:汉

  

  

篇十九:不动产登记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妥善解决我市城区房屋不动产登记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4.13•【字号】黄政办函〔2017〕41号•【施行日期】2017.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妥善解决我市城区房屋不动产登记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

  黄政办函〔2017〕41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妥善解决我市城区部分房屋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规范市城区土地出让

  价款的征收工作,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不动产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房屋不动产登记及规范土地出让价款征收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处理范围(一)2016年7月1日前,市城区国有土地上已颁发房产证但未颁发土地证

  的商品房。(二)2016年7月1日前,行政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通过市场出售的国有

  土地上已颁发房产证但未颁发土地证的公房。上述房屋不包括个人自建私房和小产权房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房屋。二、处理原则(一)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民生优先的原则。充分考虑历史、现状和政

  策法规逐步完善的实际,结合我市发展稳定大局,优先保护广大群众的不动产权益,分类制定解决方案,客观公正地处理不动产登记中的历史遗留问题。

  (二)坚持群众办证与开发单位补缴税费相分离、违法必究的原则。合理区分房地产开发单位与购房人责任,规范土地出让价款征收,积极稳妥解决房屋所有权人办证问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督促开发单位补办用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等税费,对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三)坚持合理合规、确保实效的原则。树立一切以群众利益为重的工作理念,对人民群众合理合法的诉求,简化办证程序和要件,针对不同情况,分类处置,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三、处理方法(一)已办理房产证,但无土地权属来源的商品房。1.对1992年6月23日前开发的商品房,现房屋所有权人为土地使用权人,并视同批准了现房屋所有权人划拨用地手续,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权属调查,经公告无异议后,按实际用地范围和用途为现房屋所有权人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2.对1992年6月23日后开发的商品房,且开发单位依然存在可履行补办用地手续义务的,限期申请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同时市国土资源部门为房屋所有权人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

  3.对1992年6月23日后开发,因开发单位破产、改制、失联等原因无法履行补办用地手续义务的商品房,确定现房屋所有权人为土地使用权人,并视同批准了现房屋所有权人划拨用地手续,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权属调查,经公告无异议后,按实际用地范围和土地用途为现房屋所有权人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

  上述商品房项目中,补办土地出让手续时,对没有项目规划条件的,由市规划部门据实对项目进行规划认定。

  (二)划拨土地上已办理房产证未办土地证的商品房和上市出售公房。对商品房项目历史上办理了划拨用地手续的,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划拨用地批准文件为现房屋所有权人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

  (三)已办理房产证,但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商品房。对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但未按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开发主体存在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向开发单位进行追缴,同时为房屋所有权人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

  按上述处理方法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但房屋产所有权人申请要求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的,或房屋今后发生转让的,按本意见规定征收土地出让价款后,再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

  四、土地出让价款征收(一)按划拨土地登记的拆迁还建住房、历史遗留问题商品住房和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出售的公有住房以及符合划拨供地目录的其他住房转让,导致住宅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土地出让价款按住房成交价格1%执行。房屋成交价格按税务部门计征契税价格确定。(二)除情形(一)之外,市城区其他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按照土地市场价格(土地权利人申请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时的土地市场价)的50%征收

  土地出让价款。(三)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企业改制时,土地已享受优惠政策的出让土地

  使用权,转让时,应补缴差额土地出让价款。差额土地出让价款﹦土地市场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征收土地出让价款比例-改制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已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比例)。土地市场价指土地权利人申请补缴差额土地出让价款时的土地市场价。

  上述土地出让价款征收工作,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限期不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单位,应通过行政、司法等途径及时进行追缴。

  五、申报主体(一)开发单位存在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开发单位负责组织资料进行申报。开发单位重组、改制的,由其继承或改制后企业组织资料进行申报。(二)开发单位因破产、注销、失联等原因导致没有申报主体的,可由房屋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组织街办申报,也可由区政府指定小区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组织资料进行申报。(三)行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出售的公房,由原产权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资料进行申报。具体申报程序、要件等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另行制定。六、责任追究(一)在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中发现开发单位有违法行为的,属于国土部门查处的,国土部门依法查处;属于其它部门查处的,由国土部门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在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中,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因开发单位不配合,或者逾期不缴纳欠缴的土地出让金、相关税费和罚

  款等各种原因,导致历史遗留问题不能解决的,市国土资源部门记录该单位及法人代表、出资人、高管的不良信用信息,依法依规纳入“失信人黑名单”,并将信息推送至市公共信用平台,同时函告市信用办。

  (三)对被纳入“失信人黑名单”的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局取消该单位报名参加我市所有项目投标资格;市国土资源局对该单位新建项目暂停办理用地手续;市规划部门对该单位新建项目暂停办理规划许可;市建设部门暂停办理该单位新建项目建设手续;市房产部门依法限制该单位开发经营行为。

  (四)开发建设单位属于行政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不配合解决历史遗留房屋不动产登记的,由市政府对该单位及其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七、保障措施(一)成立领导小组。成立市城区房屋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房产局和各城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本《意见》未尽事宜,由领导小组按“一事一议”原则研究决定。(二)优化服务。市国土资源部门和房产部门要加大不动产登记政策宣传,设立房产交易、不动产登记“绿色通道”,规范程序,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积极做好服务。市国土资源部门和房产部门要制定本《意见》出台后办证业务激增应对预案,确保登记工作有序、方便、快捷。市规划、建设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职责,依法履职,优化服务,合理制定内部工作流程,确保工作有序衔接。(三)加强部门协同和经费保障。市政府法制办要对遗留问题的处置和司法诉讼及时提供法律帮助和指导;市财政部门对有关问题处理中需要进行司法诉讼的,要将诉讼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

  八、本《意见》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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