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报告6篇

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报告6篇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报告  关于我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调研报告  关于我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成因及解决思路  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广义上可理解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报告6篇,供大家参考。

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报告6篇

篇一: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报告

  关于我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调研报告

  关于我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成因及解决思路

  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广义上可理解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前,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不动产,存在既没有定性为违章建筑或依法处理,又没有合法建设审批手续,权利人无法申请不动产登记的问题;狭义上则可理解为房产证和土地证两证合一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无法正常统一登记的问题。为提高不动产登记质量和效率,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妥善处理房屋和土地分散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进一步推进全市不动产登记改革高质量发展,本人就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开展了调研分析,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市产权登记发证基本情况

  我市主城区现有房屋11.7万栋,已登记产权8.1万栋,登记面积9430万平方米。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前,产权登记分别由国土部门办理土地产权,房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共办理土地产权10.2万本、房屋所有权证50.17万本。2016年8月全市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改革,产权登记由分散登记变为统一登记,全市累计共发放不动产权证书12.3万本、证明13.6万份。

  二、历史遗留问题形成原因分析历史遗留问题涉及范围广阔,且有着复杂的形成原因,其中主要包括政府因素主导、政策法规执行不到位、建设单位未履行职责、权利人意识淡薄等四个方面。政府因素主导。政府为了当地经济发展,在招商引资、旧城区改造等方面出台一些特殊政策,如对一些税费进行不同程度减免,在审批手续上进行流程简化等,都是历史遗留问题的形成重要原因。例如允许“先上车后买票”,导致楼盘存在手续不完善、欠缴税费等问题,这也是很多地方产生历史遗留问题最重要的原因。政策法规执行不到位。1982年后,有关房屋和土地开发建设及登记方面相关法律法规才相继出台。后续,又多次经过修正和完善。由于此前法律法规政策缺失,加上后续经过了一个完善规范的过程,

  在对政策理解和执行力不同的情况下,职能部门管理不到位、宣传不够,导致一些不动产建设项目在审批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出售并使用,成为历史遗留问题的另一重要成因。建设单位未履行职责。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项目不申请竣工验收,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建设项目未竣工之前企业被注销或开发商已走、死、逃、亡等,也是产生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权利人意识淡薄。不同历史时期,不动产产权人对各项法律法规制度了解程度和维权意识不尽相同,特别是很多权利人只注重房屋所有权登记,忽视土地使用权登记。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因无法提供合法土地权属信息,以至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通过实地调查、信访统计、登记机构反馈、网络舆情反映等多种方式综合统计,目前全市共收集存在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矛盾突出的楼盘项目就有30个(见附件)。通过对这30个问题楼盘项目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主要存在以下10种原因。

  1、用地手续不全;2、欠缴税费;3、擅自改变土地用途;4、没有规划手续或规违反审批内容;

  5、没有办理竣工验收;6、开发企业被注销或开发商已走、死、逃、亡,开发主体消失;7、因原来房产、土地分别登记,导致信息不一致;8、项目跨宗地建设或界址不清;9、政府安置房、棚改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都成立了很多的办公室,各自政策不一样导致相关手续不完善;10、开发商的土地使用权被抵押或被司法查封等。在30个楼盘项目中,没有办理竣工验收的有东方嘉园等21个,欠缴税费的有凯旋城等11个,开发企业跑、走、躲或开发主体消失的有香缇半岛等4个,同时涉及多种情况未能办证的有文化小区等15个。

  三、我市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所做的主要工作1、2017年10月,市政府成立了由市长任组长的市房地产登记遗留问题协调领导小组,各市直职能部门、各区政府相应成立了专门机构,负责房地产登记遗留问题处理工作。2、2017年,为解决“有房证无地证、出让金标准不一”等遗留问题,市政府出台《关于妥善处理当前不动产登记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政办法[2017]29号)文件。3、2019年4月将住建的交易、信息、测绘划入市不动产中心,进

  一步整合交易登记职能职责,加速了推进房地产登记遗留问题处理

  效率。

  4、2017年至今年,市房地产登记遗留问题协调领导小组,对2013

  年前形成的各类遗留问题逐个研究处理,先后出台会议纪要9个,

  帮助解决了

  东城雅苑等13个群众反映强烈的项目登记办证问

  题。

  5、2019年8月,进一步加强了遗留问题项目处理排查,重新

  核理增加遗留问题项目14个,共计30个楼盘项目列入历史遗留问

  题清单,力争在2020年年底之前逐步解决。

  四、

  下步解决思路

  1、加强组织保障,建立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机制。政府要高度重视

  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应建立专门的工作领导机构,做好组织保障;同

  时,成立由多部门组成的政策研究小组,为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提供

  法律和政策方面的支撑。

  2、科学合理认证,正确界定历史遗留问题范围。对是否属于历史

  遗留问题进行科学合理认证,一定要严格区分其与违法用地、违章

  建筑的区别。同时,摸清历史遗留问题产生的根源,调查清楚不动

  产权籍信息,分析产生问题的历史背景,不同时期产生的问题区别

  对待解决,划清历史遗留问题的界定范围。3、对违法用地、违章建筑尽快启动司法程序,能够依法追缴税费的,依法追缴,能够补办审批手续的,依法补办。由于开发商自身原因或政府职能部门监管原因造成项目手续不完善的,其中能够依法处理的,必须依法处理后办理登记。确因追缴主体缺失或其他原因无法追缴的,由政府专题研究通过处理办法。4、认真制定《处理30个楼盘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方案》根据各个楼盘项目存在问题的原因,对30个楼盘历史遗留问题责任进行分解,明晰部门责任,明确时间节点。仅涉及个别部门、问题简单的项目,由市房地产登记遗留问题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交由相关部门办理;涉及多个部门、问题复杂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会议联合会审,按会审意见办理;牵涉面广、事项特别复杂的项目,报市房地产登记遗留问题协调领导小组按一事一议方式处理。

  

篇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报告

  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解决中心城区范围内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2021)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扎实推进不动产交易登记便民利民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妥善解决当前不动产登记工作中遇到的历史遗留问题,进一步化解社会矛盾,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不动产交易登记便民利民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8〕54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当前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豫国土资规〔2016〕1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8月5日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就妥善解决我县当前不动产登记工作中遇到的历史遗留问题,通知:

  一、关于中心城区范围内因政府或政府委托职能部门实施拆迁安置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

  1.中心城区范围内,拆迁后安置的自建房(住宅)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再逐一审批;房屋已竣工的不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和划拨决定书、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等文书,可由拆迁安置户持拆迁安置协议、安置实施单位出具的安置真实性证明材料及房屋建设情况等证明材料,由自然资源、规划和住建部门联审联批后出具相关证明手续,视为房屋符合规划和房屋竣工的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

  2.因旧城改造等原因拆迁安置商品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拆迁安置户共同申请,持县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签订的安置协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动产权证书、商品房备案合同、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等材料为拆迁安置户办理转移登记。实际房屋面积超过安置补偿面积的,凭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安置协议、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的超出安置补偿面积、房款支付凭证、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等材料,为安置户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关于提交土地权属资料的问题

  1.中心城区范围内,城镇居民自建的独家院,权利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权属边界清楚、四邻无纠纷、产权没有发生转移和变更的,经组、村、镇证明,符合规划,且公告权属清晰无争议的,按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登记。

  2.中心城区范围内独家院交易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不再逐一审批,不再办理土地使用权审批出让手续,可采用以下任意一种方式办理:

  ①每次交易时买方按交易时房地产价值的5%缴纳土地收益金后,以划拨方式办理不动产登记。

  ②卖方按房屋现行基准地价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后,可办理出让性质的不动产权转移登记。

  ③房屋所有权已发生转移,土地使用权未转移的,由现房屋所有权人按照本条款执行。

  三、关于公建项目(以政府名义发文修建的项目)的问题

  1.2008年2月25日后,公建项目需持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房屋符合规划、建设的相关材料,视为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2.公建项目房屋竣工后,规划已核实验收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建部门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未对整栋楼进行竣工验收,由第三方鉴定机构对剩余未竣工验收部分出具安全性检测鉴定报告的,当事人可以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验收部分的竣工备案证明和第三方鉴定机构对剩余未竣工验收部分出具的安全性检测鉴定报告等材料,视为建设工程符合规划和房屋已经竣工验收。

  四、关于自建房实测面积与批准面积不一致和房屋竣工验收的问题

  1.自建房申请不动产登记,实测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的,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人或承建单位出具的房屋已竣工证明,直接按照实测面积进行登记。

  2.实测建筑面积超过300m2的,按照第五项执行。

  五、关于未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问题

  1.对于项目符合规划条件能够补办规划验收手续的,由建设单位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规划主管部门按现状出具核实意见。

  2.对确因建成时间较早,未办理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因无法提供相关资料等原因不具备补办条件的,在符合用地性质、不占压四线的前提下,由建设单位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建设单位委托测绘部门出具竣工测绘报告,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竣工测绘报告,按现状出具规划核实情况说明函。规划核实情况说明函可以作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所需的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3.建设项目部分符合规划的,规划主管部门对符合规划的部分先行核实,分期核实的应以整栋建筑为单位进行规划核实,并出具规划核实意见。

  4.建设项目未按规划条件要求配建公共用房或者配建的公共用房未达规定面积,但通过整改满足要求的项目,应在整改完成后再办理规划核实手续。因建设已经完成确实无法补建的,可由建设单位将已建成的房屋足额抵补应配建的公共用房后,办理规划核实手续。

  5.建设项目未按规划许可内容建设,属“批少建多”且超建部分已销售或入住的,经县政府批准同意后,不再变更规划设计方案、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竣工测绘报告,按现状出具规划核实情况说明函。综合执法局依法处罚。规划核实情况说明函、处罚决定书、相关缴费凭证可以作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所需的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6.建设项目已建设未办理相关规划手续的,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建设单位委托测绘部门出具竣工测绘报告,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竣工测绘报告,按现状出具规划核实情况说明函。属出让用地的项目需补缴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罚。规划核实情况说明函、处罚决定书、相关缴费凭证可以作为申请不动产登记所需的材料。

  六、关于房屋超出批准用地范围的问题

  1.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超出批准用地范围的,依照房地产价值的5%缴纳土地收益金后,按照实际用地面积办理变更登记。

  2.出让土地上的房屋,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超出批准用地范围的,依照出让合同签订时的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直接按照实际面积办理变更登记。

  七、关于不动产分割或合并的问题

  1.同一主体分割或合并不动产的,原出让合同中涉及容积率、土地使用权的分割或合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凭重新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分割或合并。需依法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缴清土地出让价款。

  2.涉及房屋分割或合并的,由自然资源局在征求房管、规划部门意见后出具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八、关于开发建设主体灭失的问题

  1.因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灭失,有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由承继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没有承继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可由不动产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代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2.因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灭失,未办理首次登记的,可以将首次登记和转移登记一并办理。根据申请,先按照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将首次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记载为灭失的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可以不缮证并在不动产登记簿“附记”栏中记载权利主体灭失情况,再依据取得不动产的合规材料,将转移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记载为购房人。已办理首次登记的,在自然资源局不动产便民系统门户网站及不动产所在地公告1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购房人可单方申请办理转移登记。自然资源局按照购房人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3.因开发企业失联,无法依据当事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在自然资源局不动产便民系统门户网站及不动产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告知其在公告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申请登记。超过时限不申请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按照县政府或者相关部门的要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

  4.权利人持分散登记时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申请不动产登记的,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内容办理不动产登记;《房屋所有权证》丢失的,有登记簿的按登记簿记载的内容办理不动产登记,无登记簿的按《房屋所有权证》存根记载的内容办理不动产登记。

  九、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前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房地产项目登记的问题

  不动产统一登记前非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挂牌出让取得国有土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部分已经开发建设完成,尚未建设完成的部分房屋,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相关部门批准文件和

  买卖合同办理不动产登记。

  十、关于老旧小区房屋超宗地的问题

  房屋超宗地的小区,对于在出让用地范围内的房屋,按照实际位置进行落宗,正常办理不动产登记;对于超出用地范围的房屋,补交出让金及相关费用后,不再进行行政处罚,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

  十一、关于中心城区范围内已建成使用、无权属纠纷但没有相关手续的历史用地(用房)问题

  1.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建成的房屋,老宅基地上已建成使用、至今未扩大的房屋,无土地使用手续的,经组、村、镇证明,依照政府批复面积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按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登记。房屋不再提供符合规划的材料,由规划部门出具该房屋不在征收拆迁范围证明材料代替房屋符合规划的材料,以及有资质的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不属于危房的房屋鉴定报告,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

  2.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取得土地或者已建成房屋,未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的,由组、村、镇出具证明视为土地来源材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按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登记。房屋无规划手续的,由自然资源、规划和住建部门联审联批后出具相关证明手续,视为建设工程符合规划和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3.本文件印发之日前,中心城区范围内居民申请换发土地使用证的,按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登记换发。

  4.原连片开发建设的独院住宅,经核实签订有土地出让合同和总土地使用证、未办理分户转让手续的,或签订有土地出让合同、有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票据、未办理土地使用证的,由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不动产测绘报告,并注销原土地使用证,办理分户转让手续并缴纳相关税费后,按国有出让建设用地办理登记。

  5.原连片开发建设的独院住宅,有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无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票据、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总证的,由申请人提供土地来源材料及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不动产测绘报告,按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登记办理登记。

  十二、关于不动产多次转移的问题

  不动产多次转移后,房屋所有权已过户但土地使用权未过户的,由土地使用权人与房屋所有权人持转让协议和契税缴纳凭证等材料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

  十三、关于企事业单位的老旧集资楼、房改房和个人开发单元楼的不动产登记问题

  1.针对统一登记前,企事业单位的老旧集资楼和个人开发的单元楼,权利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正常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属于划拨用地的,由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土地分摊面积,依申请并经权籍部门调查认定后的基准地价减原划拨价,按使用年限70年核算土地出让金额,

  签订出让合同,按建筑物基底进行土地和房屋落宗,凭出让合同、出让金票据、不动产权证书、权籍调查成果、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等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本宗地其余住户以后申请转移登记时均按此意见办理,土地出让金以申请时的基准地价核算,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以各户申请批准后的时间至该宗地上第一户出让合同终止时间为准。

  2.个人开发的单元楼属于出让用地且权利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按整宗地土地面积分摊到每户。涉及两宗以上土地的,不再考虑跨宗地建设等情况,权籍调查按现状将土地合并后,按照该幢建筑物基底占压土地面积计算出该宗地上每套房屋的土地分摊面积,按建筑物基底进行土地和房屋落宗,办理不动产登记。

  十四、关于权籍调查的有关问题

  1.不动产登记机构在进行权籍调查时,若相邻权利人为企事业单位的老旧集资楼、房改房无法找到原开发单位或者无其他单位承继的,由权籍调查人员在权籍调查表注明原由后按利用现状确定权属界线,该相邻权利人可不再进行签字。

  2.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时,土地权属界限应当以土地利用批准文件(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划拨决定书等)为准。土地批准文件已明确土地利用界线和界址点坐标的,有原签章指界成果可以直接利用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再进行实地调查,直接以土地利用批准文件上的权属界线为申请人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

  十五、关于中心城区范围外涉及国有土地登记的问题

  对于中心城区范围以外涉及国有土地登记问题的,依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十四条“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或其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其未经征用的土地,归国家所有。继续使用原有土地的原农民集体及其成员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之规定,由组、村、镇出具证明材料,报县政府批准后,按照国有划拨建设用地进行登记。

  十六、其他问题

  1.本通知所指中心城区范围为:东至滨河西路,南至方山路,西至灵山路,北至职业中专,实验高中,螺蛳河以南(具体范围以附件为准)。

  2.为加快解决各类历史遗留问题,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由内乡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领导小组定期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对于以往文件没有涉及到的问题,各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集中讨论形成一致意见,报县政府审批后执行。

  3.涉及小产权和不符合城乡规划的房屋,不能通过此文件合法化。

  4.以往县政府文件中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明确的继续按以往县政府文件执行。

  附件:内乡县中心城区范围图(红线范围内)

  2021年8月12日(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篇三: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报告

  关于我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调研报告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

  关于我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成因及解决思

  路

  不动产

  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广义上可理解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

  前,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不动产,存在既没有定性为违章建筑

  或依法处理,又没有合法建设审批手续,权利人无法申请不动

  产登记的问题;狭义上则可理解为房产证和土地证两证合一过

  程中出现的各种无法正常统一登记的问题。

  为提高不动产登记质量和效率,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

  社会矛盾,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妥善处理房屋和土地分散登记

  历史遗留问题,进一步推进全市不动产登记改革高质量发展,

  本人就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开展了调研分析,现将调研情

  况汇报如下:

  一、我市产权登记发证基本情况我市主城区现有房屋

  11.7万栋,已登记产权8.1万栋,登记面积9430万平方米。

  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前,产权登记分别由国土部门办理土

  地产权,房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共办理土地产权10.2万

  本、房屋所有权证50.17万本。20__年8月全市实施不动产统

  

  一登记改革,产权登记由分散登记变为统一登记,全市累计共发放不动产权证书12.3万本、证明13.6万份。

  二、历史遗留问题形成原因分析历史遗留问题涉及范围广阔,且有着复杂的形成原因,其中主要包括政府因素主导、政策法规执行不到位、建设单位未履行职责、权利人意识淡薄等四个方面。

  政府因素主导。政府为了当地经济发展,在招商引资、旧城区改造等方面出台一些特殊政策,如对一些税费进行不同程度减免,在审批手续上进行流程简化等,都是历史遗留问题的形成重要原因。例如允许“先上车后买票”,导致楼盘存在手续不完善、欠缴税费等问题,这也是很多地方产生历史遗留问题最重要的原因。

  政策法规执行不到位。1982年后,有关房屋和土地开发建设及登记方面相关法律法规才相继出台。后续,又多次经过修正和完善。由于此前法律法规政策缺失,加上后续经过了一个完善规范的过程,在对政策理解和执行力不同的情况下,职能部门管理不到位、宣传不够,导致一些不动产建设项目在审批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出售并使用,成为历史遗留问题的另一重要成因。

  建设单位未履行职责。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项目不申请竣工验收,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建设

  

  项目未竣工之前企业被注销或开发商已走、死、逃、亡等,也

  是产生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

  权利人意识淡薄。不同历史时期,不动产产权人对各项法

  律法规制度了解程度和维权意识不尽相同,特别是很多权利人

  只注重房屋所有权登记,忽视土地使用权登记。不动产统一登

  记后,因无法提供合法土地权属信息,以至无法办理不动产登

  记。

  通过实地调查、信访统计、登记机构反馈、网络舆情反映

  等多种方式综合统计,目前全市共收集存在不动产登记历史遗

  留问题,矛盾突出的楼盘项目就有30个(见附件)。通过对

  这30个问题楼盘项目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主要存在以下10

  种原因。

  1、用地手续不全;2、欠缴税费;3、擅

  自改变土地用途;

  4、没有规划手续或规违反审批内容;5、没有办理竣工

  验收;

  6、开发企业被注销或开发商已走、死、逃、亡,开发主

  体消失;7、因原来房产、土地分别登记,导致信息不一致;

  8、项目跨宗地建设或界址不清;9、政府安置房、棚改房、

  经济适用房、集资房都成立了很多的办公室,各自政策不一样

  导致相关手续不完善;10、开发商的土地使用权被抵押或被

  司法查封等。

  

  在30个楼盘项目中,没有办理竣工验收的有东方嘉园等

  21个,欠缴税费的有凯旋城等11个,开发企业跑、走、躲或

  开发主体消失的有香缇半岛等4个,同时涉及多种情况未能办

  证的有文化小区等15个。

  三、我市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所做的主要工作1、20__年

  10月,市政府成立了由市长任组长的市房地产登记遗留问题

  协调领导小组,各市直职能部门、各区政府相应成立了专门机

  构,负责房地产登记遗留问题处理工作。

  2、20__年,为解决“有房证无地证、出让金标准不一”

  等遗留问题,市政府出台《关于妥善处理当前不动产登记中有

  关问题的通知》(政办法[20__]29号)文件。

  3、20__年4月将住建的交易、信息、测绘划入市不动产

  中心,进一步整合交易登记职能职责,加速了推进房地产登记

  遗留问题处理效率。

  4、20__年至今年,市房地产登记遗留问题协调领导小

  组,对20__年前形成的各类遗留问题逐个研究处理,先后出

  台会议纪要9个,帮助解决了

  东城雅苑等13个群众反

  映强烈的项目登记办证问题。

  5、20__年8月,进一步加强了遗留问题项目处理排查,

  重新核理增加遗留问题项目14个,共计30个楼盘项目列入历

  史遗留问题清单,力争在20__年年底之前逐步解决。

  

  四、下步解决思路1、加强组织保障,建立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机制。政府要高度重视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应建立专门的工作领导机构,做好组织保障;同时,成立由多部门组成的政策研究小组,为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提供法律和政策方面的支撑。

  2、科学合理认证,正确界定历史遗留问题范围。对是否属于历史遗留问题进行科学合理认证,一定要严格区分其与违法用地、违章建筑的区别。同时,摸清历史遗留问题产生的根源,调查清楚不动产权籍信息,分析产生问题的历史背景,不同时期产生的问题区别对待解决,划清历史遗留问题的界定范围。

  3、对违法用地、违章建筑尽快启动司法程序,能够依法追缴税费的,依法追缴,能够补办审批手续的,依法补办。由于开发商自身原因或政府职能部门监管原因造成项目手续不完善的,其中能够依法处理的,必须依法处理后办理登记。确因追缴主体缺失或其他原因无法追缴的,由政府专题研究通过处理办法。

  4、认真制定《处理30个楼盘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方案》根据各个楼盘项目存在问题的原因,对30个楼盘历史遗留问题责任进行分解,明晰部门责任,明确时间节点。仅涉及个别

  

  部门、问题简单的项目,由市房地产登记遗留问题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交由相关部门办理;

  

篇四: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报告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

  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

  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2021.05.122021.05.12

  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地方规范性文件现行有效

  正文: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稳妥解决当前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和企业等权利人合法权益,化解信访矛盾,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处理原则(一)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用历史的观点正确对待历史遗留问题,用相应时期的政策法规考虑历史遗留问题,依法依规、分类处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营造便民、利民环境,努力化解社会矛盾。(二)先行登记、并行完善已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购房人,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涉及开发单位土地未登记、房地用途不一致、房地范围或权利人不一致、项目跨宗地建设等各类历史遗留问题的,按照“先行登记、并行完善”的原则,正常为购房人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由不动产所在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法完善相关手续。(三)政府统筹、部门联动维护政府诚信、主动作为、敢于担当。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不动产所在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缺什么补什么、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统筹协调自然资源、住建、审批、国资、财政、税务等部

  门补办相关手续,切实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二、指导意见(一)政府回迁房处置后无法办证问题以销售、抵顶工程款、以券选房等方式进行处置的已列入国家棚改计划的政府回迁房部分房源,按以

  下程序办理不动产登记:1.已办理房屋首次登记的,属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处置的回迁房,由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指定

  相关单位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出具商品房网签合同和结算安置单,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盖章确认并开具房屋销售发票。涉及处置回迁网点的,由市国资委和市机关事务保障中心办理认证手续。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需将销售房屋款项全额上缴市财政用于我市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并承诺补足棚改房源开工任务数的缺口。属于市城投公司处置的回迁房,由其负责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出具商品房网签合同、发票和结算安置单,并承诺补足棚改房源开工任务数的缺口。

  2.未办理房屋首次登记的,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指定相关单位提供现有的房屋建设审批手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为其容缺办理房屋首次登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承诺补齐房屋建设的相关审批、验收手续以及补足棚改房源开工任务数的缺口。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相关单位要为购房人出具购房手续,用于办理不动产权证。涉及使用市财政建设资金的,由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城投公司等,会同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核算资金,并向市财政局出具应上缴资金承诺函,保证承诺期限内足额上缴。

  上述回迁房涉及资产划转的,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委配合相关单位出具资产划转手续,市税务局配合出具税务认证手续。对于今后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自行处置回迁房、棚改房的,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已入住小区无法办证问题经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排查,列入我市解决居民已入住小区尚未办理产权证调查台帐的,对于尚未办理房屋首次登记的小区,由房屋开发企业或建设单位负责完善土地、规划、消防、质量鉴定手续后,办理房屋首次登记。对于房屋开发企业或建设单位因注销、失联等原因不能配合的,由房屋所在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承担主体责任,指定相关单位代替开发企业或建设单位完善手续,办理房屋首次登记。对于已办理房屋首次登记的小区,房屋开发企业或建设单位因注销、失联等原因不能配合,购房人可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购房发票或收款收据,由所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相关单位代为出具结算安置单等相关登记手续,税务部门收缴契税,住建部门收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据上述手续为购房人办理不动产权证。因房屋涉及抵押、查封、涉法涉诉、权属不清、房改或集资建房审批、购房手续缺失、欠税等情况的,所在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积极协调贷款银行、相关法院、房屋开发企业或建设单位等部门,厘清

  问题原因,化解历史问题。房屋开发企业或建设单位作为责任主体,要依法履行责任,帮助购房人办理不动产登记。银行、法院、住建、审批、税务等相关单位要提高站位,敢于担当,积极配合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三)房屋已登记,土地未登记问题以房改房、集资房及经济适用房等手续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政策性住宅项目,在购房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可先按建筑物基底确定宗地界址,土地用途登记为住宅,土地权利类型登记为划拨,办理登记手续。登记后,上报不动产所在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现状补办划拨用地手续后,为购房人完善土地登记信息,重新核发不动产权证。以商品房手续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及结建的非住宅项目,在购房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可先按建筑物基底确定宗地界址,参照房屋用途登记土地用途,土地权利类型登记为出让,年限自该建筑房产档案中体现的最早时间起算,住宅70年,商业40年,办理登记手续。登记后,上报不动产所在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补办协议出让手续后,为购房人完善土地登记信息,重新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其中,在2002年7月1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实施之前,已由原市统建开发管理办公室与开发企业签订开发协议的项目,由不动产所在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协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开发协议明确的界址,为开发企业补办协议出让手续。未签订开发协议的项目,四至界线清楚、形成完整小区或独立院落的,按实测界线补办协议出让手续;界线不清楚的,以建筑物基底确定宗地界址,补办协议出让手续。已办理划拨土地使用证,但以商品房手续办理住宅所有权证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在购房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土地权利类型登记为出让,年限70年,自土地证起始日期起算。登记后,上报不动产所在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补办协议出让手续。独栋的非住宅项目,可按建筑物基底确定宗地界址,参照房屋用途登记土地用途,直接按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登记。带独立院落的非住宅项目,由不动产所在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项目建设时的政策规定,分不同时间段、不同类型分别采取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为权利人补办用地手续后,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四)房屋和土地登记用途不一致问题开发企业在出让性质的住宅用地上,经规划部门批准建设了商业网点,购房人已经办理了商业用途房屋所有权证的,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可先按商业确定土地用途,出让年限40年,年限自住宅用地出让之日起算。登记后,上报不动产所在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为开发企业补办协议出让手续,追缴土地出让金。尚未办理房屋首次登记的项目,先由开发企业按规定完善商业用途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再办理房屋首次登记。

  非住宅项目房地用途不一致的,继续分别按照原房屋、土地用途进行登记,有证据证明原用途登记错误的,应依法办理更正登记。权利人有统一不动产用途需求的,由不动产所在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法办理变更用途批准手续,房屋登记用途的地价标准比原土地批准用途的地价标准高的,应补缴土地出让金。

  (五)房地范围不一致问题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购房人,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发现房屋超出批准用地范围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可先按原宗地界址和宗地信息办理登记手续。登记后,上报不动产所在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查明超出界址原因,完善相关手续后,按批准内容重新核发不动产权证。(六)项目跨宗地建设问题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及结建的非住宅项目,在购房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发现建筑物跨宗地建设未超出批准用地范围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可按建筑物占土地面积较大的宗地办理登记手续。尚未办理房屋首次登记的,经不动产所在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进行宗地边界调整或宗地合并、分割后,办理不动产登记。宗地合并时,涉及出让剩余年限不一致的,可按照等价值原则重新确定剩余土地出让年限,也可由开发单位补缴一定年限土地出让金后按较长年限登记。非住宅项目先办理宗地合并、分割等手续后,再办理不动产登记。(七)房屋和土地权利人不一致问题因房屋所有权多次转移、土地使用权未同步转移导致房屋、土地权利人主体不一致的,由房屋所有权人单方申请办理房地权利主体一致的不动产登记。涉及非住宅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上报不动产所在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批准,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条件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条件的,依法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办理土地协议出让手续。(八)欠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问题房屋已销售且已入住的住宅及结建的非住宅项目,开发企业未按出让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以及将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按商品房对外出售但未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或者开发单位欠缴税费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报经不动产所在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后,可按照“证缴分离”原则,在有关部门追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税费的同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房屋尚未入住的住宅及结建的非住宅项目,开发企业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的,以及划拨土地上自建房擅自对外出售,未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应当依法缴纳所欠价款和税费后,方可办理不动产登记。(九)补办用地手续主体问题住宅及结建的非住宅项目用地手续,由不动产所在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依法要求开发企业限期补办;拒不配合的,应通过部门协商、列入失信名单或司法程序予以解决。不可将开发企业应承担的

  责任及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转嫁到购房人身上。开发企业灭失,有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由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办理;没有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由不动产所在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指定的机构或组织代为申请办理。非住宅项目用地手续,由现权利人申请补办。

  (十)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土地登记问题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建房等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时,按照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的通知》(鞍财综〔2021〕9号)规定,按税务部门计税价格的1%征收土地出让金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可将土地权利类型登记为出让,年限70年,自该建筑房产档案中体现的最早时间起算,不再履行土地出让报批手续,不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十一)原房屋登记档案资料不齐全问题调整、完善原登记档案资料不齐全的国有土地房屋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相关政策。将民营企业到规划部门办理规划验收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调整为“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由市行政审批局对企业房屋进行规划验收,并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非工业项目,由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意见,由市行政审批局在现状核位图上盖章确认;工业项目,由市自然资源局各分局会同各区(管委会)审批局在现状核位图上共同盖章确认。”将各城区相关部门对原房屋产权证出具认证意见调整为:“权利人提供房产证原件,有登记档案或登记台账的,经现场核实,房屋未改、扩建,房屋建筑面积与发证面积基本相符,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按照实测的房屋建筑面积换发不动产权证;如房屋已改扩建的,需补办相关建设审批手续。无登记档案或登记台账的,由权利人出具原房产证真实有效的承诺书,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核实后,在官方网站公告1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换发不动产权证。对于只能提供原房产证复印件且无登记档案或登记台帐的,还需由权利人在鞍山日报或千山晚报刊发房产证的遗失作废声明。”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汤岗子新城权利下放期间办理的房产证无需再补齐登记要件,参照上述有关意见办理。(十二)商品房小区中地下非人防部分问题对已经通过资金监管方式从原市房产局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地下非人防部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可按照正常商品房手续,先行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后,上报不动产所在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为开发建设单位办理地下空间协议出让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协议出让补充合同约定,将原资金监管账户中的预缴款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直接划转至土地出让金收缴账户后,解除该部分的资金监管。三、有关要求

  (一)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历史遗留问题化解,按照属地政府主导、相关部门联动配合原则,建立完善用地手续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及时接收、处理不动产登记部门的反馈信息,建立问题台账,明确责任主体、措施和时限,加快推进。

  (二)上述指导意见旨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先登记、后完善、再追责,决不允许违法违规行为借机搭车,不能通过不动产登记将违法问题合法化。

  (三)坚持疏堵结合、严控新增。加快实现用地审批、规划许可、土地供应、开发利用、执法监察等全业务链条封闭动态监管,从源头上避免出现新的历史遗留问题。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5月12日

  ——结束——

  

  

篇五: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报告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妥善解决我市城区房屋不动产登记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4.13•【字号】黄政办函〔2017〕41号•【施行日期】2017.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妥善解决我市城区房屋不动产登记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

  黄政办函〔2017〕41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妥善解决我市城区部分房屋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规范市城区土地出让

  价款的征收工作,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不动产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房屋不动产登记及规范土地出让价款征收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处理范围(一)2016年7月1日前,市城区国有土地上已颁发房产证但未颁发土地证

  的商品房。(二)2016年7月1日前,行政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通过市场出售的国有

  土地上已颁发房产证但未颁发土地证的公房。上述房屋不包括个人自建私房和小产权房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房屋。二、处理原则(一)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民生优先的原则。充分考虑历史、现状和政

  策法规逐步完善的实际,结合我市发展稳定大局,优先保护广大群众的不动产权益,分类制定解决方案,客观公正地处理不动产登记中的历史遗留问题。

  (二)坚持群众办证与开发单位补缴税费相分离、违法必究的原则。合理区分房地产开发单位与购房人责任,规范土地出让价款征收,积极稳妥解决房屋所有权人办证问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督促开发单位补办用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等税费,对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三)坚持合理合规、确保实效的原则。树立一切以群众利益为重的工作理念,对人民群众合理合法的诉求,简化办证程序和要件,针对不同情况,分类处置,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三、处理方法(一)已办理房产证,但无土地权属来源的商品房。1.对1992年6月23日前开发的商品房,现房屋所有权人为土地使用权人,并视同批准了现房屋所有权人划拨用地手续,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权属调查,经公告无异议后,按实际用地范围和用途为现房屋所有权人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2.对1992年6月23日后开发的商品房,且开发单位依然存在可履行补办用地手续义务的,限期申请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同时市国土资源部门为房屋所有权人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

  3.对1992年6月23日后开发,因开发单位破产、改制、失联等原因无法履行补办用地手续义务的商品房,确定现房屋所有权人为土地使用权人,并视同批准了现房屋所有权人划拨用地手续,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权属调查,经公告无异议后,按实际用地范围和土地用途为现房屋所有权人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

  上述商品房项目中,补办土地出让手续时,对没有项目规划条件的,由市规划部门据实对项目进行规划认定。

  (二)划拨土地上已办理房产证未办土地证的商品房和上市出售公房。对商品房项目历史上办理了划拨用地手续的,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划拨用地批准文件为现房屋所有权人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

  (三)已办理房产证,但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商品房。对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但未按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开发主体存在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向开发单位进行追缴,同时为房屋所有权人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

  按上述处理方法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但房屋产所有权人申请要求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的,或房屋今后发生转让的,按本意见规定征收土地出让价款后,再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

  四、土地出让价款征收(一)按划拨土地登记的拆迁还建住房、历史遗留问题商品住房和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出售的公有住房以及符合划拨供地目录的其他住房转让,导致住宅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土地出让价款按住房成交价格1%执行。房屋成交价格按税务部门计征契税价格确定。(二)除情形(一)之外,市城区其他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按照土地市场价格(土地权利人申请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时的土地市场价)的50%征收

  土地出让价款。(三)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企业改制时,土地已享受优惠政策的出让土地

  使用权,转让时,应补缴差额土地出让价款。差额土地出让价款﹦土地市场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征收土地出让价款比例-改制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已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比例)。土地市场价指土地权利人申请补缴差额土地出让价款时的土地市场价。

  上述土地出让价款征收工作,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限期不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单位,应通过行政、司法等途径及时进行追缴。

  五、申报主体(一)开发单位存在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开发单位负责组织资料进行申报。开发单位重组、改制的,由其继承或改制后企业组织资料进行申报。(二)开发单位因破产、注销、失联等原因导致没有申报主体的,可由房屋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组织街办申报,也可由区政府指定小区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组织资料进行申报。(三)行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出售的公房,由原产权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资料进行申报。具体申报程序、要件等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另行制定。六、责任追究(一)在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中发现开发单位有违法行为的,属于国土部门查处的,国土部门依法查处;属于其它部门查处的,由国土部门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在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中,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因开发单位不配合,或者逾期不缴纳欠缴的土地出让金、相关税费和罚

  款等各种原因,导致历史遗留问题不能解决的,市国土资源部门记录该单位及法人代表、出资人、高管的不良信用信息,依法依规纳入“失信人黑名单”,并将信息推送至市公共信用平台,同时函告市信用办。

  (三)对被纳入“失信人黑名单”的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局取消该单位报名参加我市所有项目投标资格;市国土资源局对该单位新建项目暂停办理用地手续;市规划部门对该单位新建项目暂停办理规划许可;市建设部门暂停办理该单位新建项目建设手续;市房产部门依法限制该单位开发经营行为。

  (四)开发建设单位属于行政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不配合解决历史遗留房屋不动产登记的,由市政府对该单位及其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七、保障措施(一)成立领导小组。成立市城区房屋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房产局和各城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本《意见》未尽事宜,由领导小组按“一事一议”原则研究决定。(二)优化服务。市国土资源部门和房产部门要加大不动产登记政策宣传,设立房产交易、不动产登记“绿色通道”,规范程序,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积极做好服务。市国土资源部门和房产部门要制定本《意见》出台后办证业务激增应对预案,确保登记工作有序、方便、快捷。市规划、建设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职责,依法履职,优化服务,合理制定内部工作流程,确保工作有序衔接。(三)加强部门协同和经费保障。市政府法制办要对遗留问题的处置和司法诉讼及时提供法律帮助和指导;市财政部门对有关问题处理中需要进行司法诉讼的,要将诉讼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

  八、本《意见》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4月13日

  

  

篇六: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报告

  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分类及解决方

  法

  摘要:不动产登记服务是政府服务的重要方面,也是提升营商环境的重要领域。因各种历史原因未能完成登记的不动产日益成为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国家与地方各级政府对此十分重视,发布了许多相关文件,部分城市还成立了专门的工作机构。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多种多样、复杂无序,笔者通过对日常工作经验的总结,梳理其共性,将其分类,探讨解决方法,希望为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些借鉴与思路。本文就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分类及解决方法展开探讨。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策略

  引言

  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行政机构信息传播方式也发生了转变,尤其在网站、微信公众号平台出现以后,不动产登记部门将政务新媒体平台运用于政务服务。

  1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分类

  1.1缺少建设资料问题

  1.缺少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一些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部队与老旧住宅小区,特别是一些个人自建的住房,由于建设年代久远,权利人办理权证的意识薄弱,未办理原建设用地批准或难以查找相关文件。(2)缺少规划许可资料,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书。许多历史遗留项目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虽办理过规划许可却未作规划核实。(3)缺少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许多历史遗留问题项目,竣工备案资料缺失或未进行竣工备案。

  1.2房改申请主体不清问题

  房地产登记需要权利人提交申请表,但部分权利人居住在单位指定的出租房屋内。住房制度改革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特殊产物。住房改革目标明确,只适用于出售住房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家庭,而每个单身工作人员和家庭只能享受一次。在今天快速增长的房地产价格中,没有一个家庭会放弃这个机会。还有一些权利人由于自己的原因或单位不能及时办理住房改革手续,由于原单位或改制,或重组,或注销,然后参与房地产改革登记,就会发现原来的权利找不到主体。

  1.3房地原分别登记信息不一致问题

  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前,一般会在房产局办理房产证,在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证。不动产房地分开办理权证,产生较多的房产与土地信息不一致的问题,主要矛盾包括建筑物房地登记用途不一致、宗地地形不一致等,从而导致权利人换证时出现问题。

  2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方法

  2.1创新服务理念

  以群众需求为中心,改进政务新媒体的表达方式,提升用户粘度;加强协商交流互动,完善公众参与渠道;提升政务微信服务能力和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建立具有责任的、回应民众关切的新媒体平台;实现资源共享,推动“互联网+”服务,推动政务新媒体走向精准服务和传播。(1)打造“网上办事大厅”。持续深化“互联网+”在不动产登记工作中的应用,基于微信公众号、网站、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服务系统和政务服务APP等,建成“网上服务大厅”。将进度查询、信息查询、网上预约、线上办理等功能纳入网上办证大厅,提供24小时“不打烊”服务,实现高频业务线上办理。实现让“数据多跑路”升级为让“数据跑直道、跑快路”,从“少跑腿”升级为“不跑腿”,“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按下了便民惠企、改革创新的“快捷键”和“加速键”。(2)打造群众诉求的桥梁。在政务平台设置“互动交流”或“建议反馈”模块,群众可以畅所欲言,表达对不动产登记服务的意见建议,同时涉及节假日工作时间调整,也及时在该模块里发布。具体可分成4个功能:“改进建议”,群众对不动产登记服务的任

  何意见建议都可以在该功能中反馈;“通知公告”“工作动态”和“不动产资讯”,发布各类不动产登记工作通告、工作动态和相关新闻资讯。政务新媒体作为群众与办事部门沟通的一个重要平台,而不动产登记涉及到民生的各方面,通过政务新媒体进行咨询的群众将越来越多。由于不动产登记的业务类型繁杂,为了确保政务平台的留言消息都能得到及时、有效及专业回复,须由专人负责查看各渠道的留言和消息,在24小时以内予以回复。按照留言事项的不同,如业务类咨询或投诉建议类留言,与相关部门做好对接,切实打造好群众咨询建议、交流互动的平台,提高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政务服务水平。

  2.2缺少建设资料问题的解决方法

  对于缺少土地批准资料问题,如果权利人已领取了房产证,可以将其作为土地登记的权源资料,证明该权利人已取得其房产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对于既无房产证又无土地证的权利人,若其建筑在城镇初始地籍调查时间(如南京市城镇初始地籍调查自1993年开始)之前建设,可参照城镇初始地籍调查的做法,由居委会出具证明,经地籍调查并公示无异议后登记。对于缺少规划资料问题,建议以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时间为节点,在此时间节点之前的,按法不究既往的原则,房屋按现状测绘、规划按现状进行确认,作为房屋符合规划的材料;在此时间节点之后的,需补办相应的规划手续。对于缺少竣工备案资料的问题,可以使用建设时单位组织的验收资料或房屋符合安全要求的安全鉴定报告予以代替,主要目的是证明需登记的不动产是安全的。

  2.3扫描实物申请材料由平台系统自动匹配共享结果

  技术手段上,共享平台是否可以增加扫描或拍照功能,通过扫描或拍照上传的实物申请材料,由共享平台自动发起匹配共享结果,为不动产登记提供便捷化服务。

  2.4房地原分别登记信息不一致问题的解决方法

  原房产证与土地证均为政府部门颁发,均具有公信力。最常见的是不一致是两者登记的用途不同,如房产用途为商业,土地用途为住宅,换发不动产证时矛盾显现。为此,部分城市(如南京市)的自然资源部门出台了相关的规定,换证

  时只对原证的用途进行转载,保留原有的矛盾,待权利人提供原登记有误的材料后再行变更。这样既满足了权利人的换证需求,也提高了登记工作效率。如果权利人需统一两证用途,则以规划核准图的标注用途为准。

  结语

  近年来,《民法典》《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相继出台,对不动产登记提出了更多更细的要求,其中的创新规定也需要在地方立法层面得到响应与细化。只有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分类,加以分步处理,才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水平。

  参考文献

  [1]陈志毅.不动产信息资源共享模式探讨[J].住宅与房地产,2019(36):8.

  [2]汪洋,唐华.让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成为“历史”[J].现代测绘,2020,43(1):51-54.

  [3]徐晗.政务新媒体视角下的不动产登记服务新模式[D].镇江:江苏科技大学,2020.

  作者简介:姓名:谭彬性别:男籍贯:浦北县出生年:1982

  民族: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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