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管改革协管人员安排17篇

关于城管改革协管人员安排17篇关于城管改革协管人员安排  城管协管员管理办法(试行)  城管协管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管执法协管员队伍建设,规范城管协管员招聘、使用和管理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城管改革协管人员安排17篇,供大家参考。

关于城管改革协管人员安排17篇

篇一:关于城管改革协管人员安排

  城管协管员管理办法(试行)

  城管协管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管执法协管员队伍建设,规范城管协管员招聘、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协管员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管协管员,是指由市城管执法局聘用,协助城管执法人员在城市规划区内开展城管执管执法工作的人员,是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补充力量和辅助队伍,属编外劳务人员,编入城管队伍,接受统一管理。第三条城管协管员的主要职责是:(一)向市民宣传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进行巡查、报告、劝阻、制止,督促其改正;(三)协助城市管理执法队员开展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不行使行政执法权);(四)完成市局、城管执法大队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第二章聘用第四条招聘城管协管员必须经市编办核批。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城管协管员队伍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开招考、开展岗前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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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训、制定管理规定、核发工作证件等工作,履行对城管协管员队伍的监督管理职责。第六条按照“谁聘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市城管执法大队是城管协管员日常管理的责任单位,具体负责城管协管员的合同签订、学习培训、日常管理、考核奖惩等工作。第七条城管协管员聘用期限为两年,首次聘用的城管协管员试用期为两个月。实行两年一聘,一年一考核。市局根据工作需要和考核结果予以续聘或解聘。第八条新招聘的城管协管员必须接受法律和城管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工作证件后方可上岗。城管协管员的工作证件由市局统一印制。第三章待遇第九条城管协管员的待遇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本局实际确定。(一)工资。月基本工资600元+绩效工资200元。试用期月工资为500元。(二)加班工资。除参加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的应急抢险、公益性活动外,城管协管员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本人日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公休日加班的,由所在执法大队安排补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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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补休的,按本人日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工作日8小时以外加班的,按本人日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日工资计算以月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为基数。协管员实际加班工资由所在执法大队核定发放。(三)保险。城管协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符合参保规定的,给予办理社会保险。保险费由市局和城管协管员按国家规定的相应比例共同承担。(四)服装。城管协管员统一着制式服装。服装由市局统一配发。(五)假期。城管协管员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每周星期六、星期天轮休一天。第四章考核第十条城管协管员纳入市局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依照有关规定及市局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细则,对城管协管员的德、能、勤、绩、廉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解聘、辞退、续聘的重要依据。第十一条实行领导与群众、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的方法,年终对全体城管协管员进行综合考核,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分别评定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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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优秀等次不超过15%。第十二条市局建立城管协管员档案,将登记表、劳动合同、考核奖惩等有关资料及时进入个人档案。第五章管理第十三条严格学习培训制度。(一)各城管执法大队要加强城管协管员的经常性学习培训,提高其政治理论素质和业务能力。在鼓励引导自学的基础上,每月组织一次集中学习,每次安排一个专题,重点学习政治理论、城管法律法规政策等,学习时间不少于半个工作日。每季度组织一次座谈交流活动。(二)集中学习实行签到制。(三)市局不定期地组织法制讲座和专门培训,举行法律法规知识竞赛,开展学习教育督查,年终组织一次法律法规考试,其成绩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第十四条严格考勤和请销假制度。城管协管员考勤工作由所在城管执法大队负责,市局抽调人员由所在科室负责。考勤情况每月公布一次,并报市局办公室备案。考勤结果并与协管员工资、年度考评挂钩。具体按局考勤制度执行。请假期间待遇,病假1个月的发原工资,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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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3个月以内的只发基本工资;事假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工资。婚假、产假、丧假及病假3个月以上24个月以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实行交流轮岗制度。由市局和执法大队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交流轮岗。第六章解除劳动关系第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城管执法大队可以与城管协管员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七条城管协管员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由本人提前三十日向所在执法大队提出书面申请;试用期内提前三日提出书面申请。(二)城管执法大队填写《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合同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第十八条城管执法大队与城管协管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城管执法大队向市局书面报告,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和事实依据;(二)城管执法大队审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报市局办公室备案。(三)城管执法大队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书,并在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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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第十九条辞职、辞退或解聘城管协管员,由所在执法大队在该协管员管理辖区内发布解聘公告或辞退声明。第二十条辞职、辞退或解聘的城管协管员,应当在离职前移交领用或保管的公用装备、物品、证件后,方可到城管执法大队办理结算等有关手续。因未移交而擅自离职的,不予结算,并保留索要直至诉讼的权利。第七章奖惩第二十一条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城管协管员,比照城管执法人员奖励办法,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第二十二条城管协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辞退或解聘:(一)旷工或者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篇二:关于城管改革协管人员安排

  城管协管人员管理办法

  城-管协管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管执法协管员队伍建设,规范城-管协管员、使用和,充分发挥协管员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管协管员,是指由市城-管执法局聘用,协助城-管执法人员在城市规划区内开展城-管执管执法工作的人员,是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补充力量和辅助队伍,属编外劳务人员,编入城管队伍,接受统一管理。

  第三条城-管协管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向市民宣传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进行巡查、报告、劝阻、制止,督促其改正;

  (三)协助城市管理执法队员开展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不行使行政执法权);

  (四)完成市局、城-管执法大队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章聘用

  第四条招聘城-管协管员必须经市编办核批。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城-管协管员队伍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开招考、开展岗前、制定管理规定、核发工作证件等工作,履行对城-管协管员队伍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按照“谁聘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市城-管执法大队是城-管协管员日常管理的责任单位,具体负责城-管协管员的签订、学习培训、日常管理、奖惩等工作。

  第七条城-管协管员聘用期限为两年,首次聘用的城-管协管员期为两个月。实行两年一聘,一年一考核。市局根据工作需要和考核结果予以续聘或解聘。

  第八条新招聘的城-管协管员必须接受法律和城-管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工作证件后方可上岗。

  城-管协管员的工作证件由市局统一印制。

  第三章待遇

  第九条城-管协管员的待遇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本局实际确定。

  (一)工资。月基本工资600元+工资200元。试用期月工资为500元。

  (二)工资。除参加、市政府统一组织的应急抢险、公益性活动外,城-管协管员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本人日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公休日加班的,由所在执法大队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按本人日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工作日8小时以外加班的,按本人日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日工资计算以月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为基数。协管员实际加班工资由所在执法大队核定发放。

  (三)保险。城-管协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符合参保规定的,给予办理社会保险。

  保险费由市局和城-管协管员按国家规定的相应比例共同承担。

  (四)服装。城-管协管员统一着制式服装。服装由市局统一配发。

  (五)假期。城-管协管员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每周星期六、星期天轮休一天。

  第四章考核

  第十条城-管协管员纳入市局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依照有关规定及市局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细则,对城-管协管员的德、能、勤、绩、廉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解聘、、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实行领导与群众、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的方法,年终对全体城-管协管员进行综合考核,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分别评定等次,其中优秀等次不超过15%。

  第十二条市局建立城-管协管员档案,将登记表、劳动合同、考核奖惩等有关资料及时进入个人档案。

  第五章管理

  第十三条严格学习培训。

  (一)各城-管执法大队要加强城-管协管员的经常性学习培训,提高其政治理论素质和业务能力。在鼓励引导自学的基础上,每月组织一次集中学习,每次安排一个专题,重点学习政治理论、城-管法律法规政策等,学习时间不少于半个工作日。每季度组织一次座谈交流活动。

  (二)集中学习实行签到制。

  (三)市局不定期地组织法制讲座和专门培训,举行法律法规知识竞赛,开展学习教育督查,年终组织一次法律法规考试,其成绩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严格和请销假制度。城-管协管员考勤工作由所在城-管执法大队负责,市局抽调人员由所在科室负责。考勤情况每月公布一

  次,并报市局办公室备案。考勤结果并与协管资、年度考评挂钩。具体按局考勤制度执行。

  请假期间待遇,病假1个月的发原工资,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只发基本工资;事假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工资。婚假、产假、丧假及病假3个月以上24个月以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实行交流轮岗制度。由市局和执法大队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交流轮岗。

  第六章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___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___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城-管执法大队可以与城-管协管员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城-管协管员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本人提前三十日向所在执法大队提出书面申请;试用期内提前三日提出书面申请。

  (二)城-管执法大队填写《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合同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八条城-管执法大队与城-管协管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城-管执法大队向市局书面报告,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和事实依据;

  (二)城-管执法大队审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报市局办公室备案。

  (三)城-管执法大队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书,并在15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按照《中华人民___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十九条、辞退或解聘城-管协管员,由所在执法大队在该协管员管理辖区内发布解聘公告或辞退声明。

  第二十条辞职、辞退或解聘的城-管协管员,应当在离职前领用或保管的公用装备、物品、证件后,方可到城-管执法大队办理结算等

  有关手续。因未移交而擅自离职的,不予结算,并保留索要直至诉讼的权利。

  第七章奖惩

  第二十一条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城-管协管员,比照城-管执法人员奖励办法,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二条城-管协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辞退或解聘:

  (一)旷工或者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七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十五天的;

  (二)全年累计3个月完不成下达的工作任务指标的;

  

篇三:关于城管改革协管人员安排

  从协管员队伍基本状况可琏以了解到协管员队伍存在多跛头管理各自为政的情况有城管部门为弥补管理力量忘通过正规招聘考试招录的致也有乡镇街道以解决就业为泶目的招聘的也有为某项工札作任务临时招聘录用的协肀管员招录上缺少科学正洎规统一的录用制度各级各单位各自为政进人标准嗾不一设置城管协管员岗位时没有统一规划在队伍设缋置经费来源人员招录辞由退考核福利待遇等方面廛没有规范

  关于加强城管协管员队伍建设的建议

  当前,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任务日益繁重。各地城管执法机关为弥补执法力量不足,从社会上招考聘用城管协管员,协助城管执法工作。目前,城管协管员已成为城市管理工作的一支重要辅助力量。但是,由于受体制机制和人员素质等因素影响,在实际工作中协管员队伍暴露出不少问题,造成群众对城管执法工作的误解,损害了政府执法部门的形象。针对我市城管协管员队伍存在的问题,市直属大队对城管协管员队伍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

  一、城管协管员队伍基本状况截至目前,在xx市主城区范围内,由市、区执法局(大队)招聘、管理和使用的协管员总数为2336名,其中各区城管执法局(大队)招聘1236名,街道招聘1023名,原事业编制4人,其他招聘73名。这支队伍人数与正式城管执法队员人数比例基本达到1.8:1,已经成为城市管理的重要辅助力量。在文化程度上,普遍学历较低,大专以上学历仅占20%,大专以下学历占总数的80%。在用工性质上,下城区局、西湖区局、滨江区局、景区大队、开发区大队为编外计划用工,上城区局、江干区局、拱墅区局、直属大队为非编外用工。在用工形式上,除个别单位直接与协管员签订用工合同外,大都为劳务派遣。各单位工资待遇大都在每人每年3—3.5万元,个别单位达到了4万元。从岗位分布看,绝大部分协管员在一线从事街面巡查和教育劝导,少部分协管员从事热线受理、内部文职、后勤保障等工作。

  二、城管协管员的职责从法律角度来讲,我市城管协管员仅从事辅助性城市管理工作,不具有行政执法权。其主要职责:1、履行街面管控职责,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规定的各种行为进行教育、劝导,督促、帮助当事人自行纠正违法行为,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对不听劝阻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及时提请城管执法人员依法查处;

  2、维护执法现场秩序,疏导交通;根据执法人员的要求搬运、清点、登记、看管有关物品;配合执法人员对阻挠执法的当事人进行教育劝说,对暴力抗法等严重阻挠执法的行为,及时报警、报告;3、协助执法人员对投诉、举报的线索进行一般调查、了解、核实,对当事人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4、参与城管执法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工作,参与重大活动的应急保障工作,参与同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沟通工作,参与信访处理工作;5、宣传法规政策,提供咨询服务,对违法行为说明危害性,讲解法律责任,介绍城管执法工作制度和有关情况;6、做好内部管理的辅助性、事务性工作,反映城管执法过程中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7、完成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三、城管协管员队伍存在的问题(一)、从事执法辅助时越权,产生“角色”错位。协管员因为辅助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常穿着制式服装,配备一些装备,在街面执行管控任务,虽不具有执法权,但有一定的管理权,自身容易产生角色错位,在参与执法管理工作任务时很难清楚界定其行为性质,存在越权行使公权力的现象。社会公众也经常质疑他们的身份,各类纠纷时有发生。

  (二)、缺少统一制度设计,管理不规范。从协管员队伍基本状况可以了解到协管员队伍存在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的情况,有城管部门为弥补管理力量通过正规招聘考试招录的,也有乡镇街道以解决就业为目的招聘的,也有为某项工作任务临时招聘录用的,协管员招录上,缺少科学、正规、统一的录用制度,各级各单位各自为政,进人标准不一,设置城管协管员岗位时没有统一规划,在队伍设置、经费来源、人员招录辞退、考核、福利待遇等方面没有规范。

  (三)、队伍管理手段缺乏,违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协管员队伍普遍存在待遇低和工作压力大的境况,大多数聘用的人员文化素质、人文素质偏低。同时,由于高强度的工作,部分协管员心理不平衡,产生倦怠情绪和工作惰性,每年人员流失率高达30%以上。因规范不统一、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对协管员队伍的约束力不大,协管员行为不端、违规违纪现象时有发生。

  四、对协管员队伍的几点建议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城市化进程加快,面临大量的城市管理问题,导致城市管理人力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协管员这支重要补充力量将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存内。因此,在深化行政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下,我们建议:明确协管员身份,细化职责权限

  借鉴公安辅警制度、保安聘用制度等,明确协管员的用工身份。梳理细化协管员的职责,确保协管员脱离行政执法岗位,仅限于城市管理辅助岗位,顺应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要求。

  (二)加强协管员队伍规范建设`从各地实践经验来看,协管员队伍的规范要从完善招聘录用、教育培训、监督考核、奖惩淘汰等管理制度和手段入手,建立统一的协管员准入资格规制,实施专业化协管员队伍,一个口子录用、管理,统一调派使用。(三)强化智慧监管,提升城市管控能力强化智慧监管方式,整合网络、监控等科技、信息资源,利用数字化技术手段,不断提升城市面上管控能力。创新城市管理模式,以智能管控代替传统人工管控,从而提高城市管理效能,逐步实施协管员队伍的减员增效,进一步优化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实现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目标要求。(四)创新社会管理,逐渐缩减协管员队伍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不断创新执法管理举措,发挥属地政府主导作用,通过创新社会管理,充分调动公众参与城市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努力形成政府引导、公众参与,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社会监督、共建共管的城市管理新格局。同时营造良好的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的舆论氛围。减少对协管员辅助性力量的依赖,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减少执法管理的人力投入,降低行政管理成本。(五)、整合街道协管员、公安辅警队伍借鉴宁波北化区的经验,建议市政府出台相关政策,整合综合管理、综合执法资源,把区局、街道聘用的城管的执法协管员队伍和公安辅

  警队伍整合在一起,成立城管治安协管员队伍,担任双重角色,白天以面上城市管理工作为主,晚上以治安管理工作为主,实现人员精简、工作互补、装备共用、经费集中、待遇提高、互相配合、效率增强等目的,减少行政管理资源的浪费。

  

  

篇四:关于城管改革协管人员安排

  城管协管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管协管员队伍建设,规范城管协管员招聘、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协管员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管协管员,是指由县城管执法局聘用,协助城管执法人员在县城规划区和古雷港经济开发区规划区内开展城管执法工作的人员,是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补充力量和辅助队伍,属编外聘用人员,接受统一管理。第三条城管协管员的主要职责是:(-)向市民宣传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童;(二)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童规定的行为进行巡奁、报告、劝阻、制止,督促其改正;(三)协助城市管理执法队员开展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四)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章聘用第四条招聘城管协管员必须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第五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是城管协管员队伍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开招考、开展岗前培训、制定管理规定、核发工作证件等工作,履行对城管协管员队伍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城管协管员聘用期限为一年,首次聘用的城管协管员试用期为两个月。实行一年一聘,一年一考核。县局根据工作需要和考核结果予以续聘或解聘。

  第七条新招聘的城管协管员必须接受法律和城管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工作证件后方可上岗。城管协管员的工作证件由县局统一印制。

  第三章待遇第八条城管协管员的待遇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本局实际确定。

  (一)工资。月基本工资1000元+绩效工资350元。

  (二)保险。城管协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符合参保规定的,给予办理社会保险。保险费由县局和城管协管员共同承担。

  (三)服装。城管协管员统一看制式服装。服装由县局统一配发。

  (四)假期。每周轮休一天。

  第四章考核第九条城管协管员纳入县局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依照有关规定及县局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细则,对城管协管员的德、能、勤、绩、廉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解聘、辞退、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实行领导与群众、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的方法,年终对全体城管协管员进行综合考核,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分别评定等次。

  第十一条县局建立城管协管员档案,将登记表、聘用合同、考核奖惩等有关资料及时进入个人档案。

  第五章管理

  第十二条严格学习培训制度。

  (-)各城管中队要加强城管协管员的经常性学习培训,提高其政治理论

  素质和业务能力。在鼓励引导自学的基础上,每月组织一次集中学习,每次

  安排一个专题,重点学习政治理论、城管法律法规政策等,学习时间不少于

  半个工作日。每季度组织一次座谈交流活动。

  (二)集中学习实行签到考勤,考勤情况计入月绩效与年度考核。

  (三)县局不定期地组织法制讲座和专门培训,举行法律法规知识竞赛

  z开展学习教育督宜,年终组织一次法律法规考试,其成绩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严格考勤和请销假制度。城管协管员考勤工作由所在城管中队负责,县局抽调人员由所在科室负责。考勤情况每月公布一次,并报县局综合股备案。考勤结果并与协管员绩效工资、年度考评挂钩,具体按局考勤制

  度执行。请假期间待遇,病假1个月的发原工资,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

  只发基本工资;事假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工资;婚假、产假、丧假及病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实行交流轮岗制度。由县局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交流轮

  第六章解除聘用关系第十五条城管协管员聘用合同实行一年一签,一年一考核,根据工作需要且考核合格的,予以续聘;若工作岗位不需要或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辞退。县局可以与城管协管员解除聘用合同。第十六条城管协管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按下列程序办理:(-)由本人提前三十日向所在执法中队提出书面申请;试用期内提前三日提出书面申请。(二)县局填写《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合同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童后生效。第十七条县局与城管协管员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按下列程序办

  (-)城管执法中队向县局书面报告,说明解除聘用合同的理由和事实依据;

  (二)城管执法中队审核出具《解除聘用合同通知书》,报县局审批。

  (三)县局在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

  证明书,并在15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八条辞职、辞退或解聘城管协管员,由县局发布解聘公告或辞退声明。

  第十九条辞职、辞退或解聘的城管协管员,应当在离职前移交领用或

  保管的公用装备、物品、证件等。因未移交而擅自离职的,不予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保留索要直至诉讼的权利。

  第七章奖惩第二十条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城管协管员,比照城管执法人员奖励办法,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第二十一条城管协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待岗直至辞退或解聘:(-)违反规童制度和工作纪律的;(二)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影响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三)因巡查管理不到位,导致违法违童行为发生的;(四)因行为失范,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第二十二条城管协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辞退或解聘:(-)旷工或者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七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十五天的;

  (二)一年内累计3个月绩效量化考核得分低于70分的,或连续3

  个月绩效排名为最后一名的;

  (三)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四)在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或连续两年被评定为基本合格的;(五)向管理对象吃、拿、卡、要被奁证属实的;

  (六)打骂管理对象被奁证属实的;(七)不服从县局决议、决定或不服从城管执法中队管理和安排,无理取闹的;(八)受治安处罚、党纪处分以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其他应予辞退或解聘的。第二十三条城管协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给予

  1000元奖励。

  第八章附贝IJ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漳浦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五:关于城管改革协管人员安排

  城管辅助执法人员管理规定

  城-管辅助执法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标准本市城市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树立城-管执法队伍严格、标准、文明执法的社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行政处分法》、《中华人民公务员法》、《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标准》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全体城-管执法人员。第二章根本准那么第三条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并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第四条执法人员应当忠于使命、爱岗敬业、勤勉履职、甘于奉献,不得背离使命、失职渎职、敷衍塞责。第五条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超越职权,不得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第六条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严格按照法定的方式、步骤、顺序、期限等实施。第七条执法人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那么,平等对待当事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执法公信力;应当遵循高效便民的原那么,提高执法效能,最大限度地实现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八条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以教育指导为先”的原那么,防止“以罚代教、以罚代管”;应当积极采取引导、教育、告诫等非强制性方法,防止“重事后查处、轻事前预防”。第三章着装标准第九条执法人员在上岗、执勤、执法、值班(备勤)、操课、集会时,应当严格按照《上海市执法人员着装规定》有关要求穿着城-管制服,并正确佩戴由市城-管执法局统一制作、颁发的标志标识。对于肢体明显伤病、女性孕哺期等特殊情况,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后可着便服。第十条执法人员参加全市性执法活动或重要会议时应当按照市城-管执法局要求统一着装。第十一条执法人员穿着制服应当随季按套标准着装,不得混穿。一般情况下,每年3月15日换穿春秋装,5月1日换穿长袖夏装,6月15日换穿短袖夏装(夹克),10月1日换穿长袖夏装,11月1日换穿春秋装,12月15日换穿冬装。季节换装过渡时间为10天,如遇特殊气候由市城-管执法局另行通知换装时间。第十二条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制服及标志标识,不得仿制、拆改、抵押、出租和买卖制服及标志标识;不得转借、赠送制服及标志标识给非执法人员;非公务需要不得穿着制服出入饭店、商场、娱乐场所等地。第十三条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制服干净、整洁、完好,自觉维护城-管执法队伍形象。

  第十四条执法人员退休、、调离城-管执法部门或者被、开除公职的,由所在单位统一收回制服标志标识,标志标识应及时上缴市城-管执法局。第四章仪容标准第十五条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头发整洁,不得染彩发。男性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不得剃光头、蓄胡须。女性发辫不得过肩。第十六条执法人员不得纹身、化浓妆、戴花式墨镜,不得留长指甲、染指甲。第十七条执法人员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赤脚;不得佩戴与工作无关的标志、徽章、饰品等;随身钥匙、辅助医疗用具等不得外露。第五章举止标准第十八条执法人员应当举止端庄、行为得体、谈吐文明、精神饱满、纪律严明。第十九条执法人员参加集会、会议或活动,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和顺序入场,在指定位置就座,严格遵守会场秩序。结束时依次退场。第二十条执法人员参加庆典、集会等重大活动,升国旗时着装列队人员应当立正、行注目礼,带队人员行举手礼;未列队人员应当行注目礼;奏(唱)国歌时,应当自行立正。第二十一条执法人员室内脱帽时,应(依序)挂置于衣帽钩上,也可置于桌斗或衣橱内。会场内立姿可夹于左腋下(帽顶向外、帽徽朝前);坐姿可置于桌(台)左前沿或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第二十二条执法人员在公共场所,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以物扇风、使用电子娱乐产品;不得打闹、喧哗、吸烟、进食。第二十三条执法人员遇见领导和同事,应主动问候示意;遇到领导视察工作或接受督察时,应主动敬礼;领导进入下属办公室,室内人员应自行起立;进入他人办公室应先敲门,经允许前方可进入。第六章用语标准第二十四条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用语要标准、文明,不得对当事人使用粗俗、歧视、训斥、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第二十五条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一般使用普通话,也可根据当事人实际情况,使用容易沟通的语言。第二十六条执法人员应当掌握文明用语,根据不同情况熟练使用,做到态度热情诚恳,表达通俗准确。(一)首句用语。您好。(二)礼貌用语。如:请、谢谢、对不起、再见。(三)称谓用语。如:同志、先生、女士、老师、师傅。(四)接待用语。如:请进、请坐、请喝水、请讲,您找哪位?您有什么需要我帮助?(五)执勤用语,一般组合为:称呼+请+说明理由+要求+谢谢(再见)。如:同志,请协助(配合)我们工作,并说明理由(指出其违章事实),提出要求(处理意见),最后是谢谢合作。(六)结束用语。如:谢谢您的协助,您慢走,再见。第七章执勤标准

  第二十七条上岗执勤前应领先列队,由带队领导清点人数,着装,检查执法证、执法文书和执法装备,明确任务,提出要求。第二十八条执勤时应当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不得从事与执勤无关的活动。按时上下岗,认真填写各类日志;遇重大事件及时逐级请示或报告;交接岗时,互相敬礼。第二十九条执勤撤岗后,带队领导应当组织小结讲评;执法人员应当清点暂扣物品、罚款、执法文书和执勤装备并妥善保管;工作交接完成后换着便服下班。第三十条徒步巡逻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驾车巡逻时,不得违反交通法规;在执法车内,不得有躺卧、打瞌睡、吃零食、将脚置于方向盘上等行为;停车固守时,不得影响交通;执法车辆不得搭乘与工作无关的人员。第三十一条值班人员应当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填写值班日志;值班期间做好上传下达,遇到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值班结束时做好交接工作。第三十二条执法人员应当坚持群众路线,认真接待群众来电、来信、来访,积极回应群众合理诉求。对职责范围内事项不得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对职责范围外事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移送。第三十三条执法人员不得在工作期间饮酒,不得酒后值班、执勤。第八章办案标准第三十四条执法人员应当根据《中华人民行政处分法》、《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标准》等相关规定,依法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强制和行政处分。

  

篇六:关于城管改革协管人员安排

  城管协管员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城管协管员队伍建设,标准城管协管员招聘、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协管员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城管协管员,是指由县城管执法局聘用,协助城管执法人员在县城规划区和古雷港经济开发区规划区内开展城管执法工作的人员,是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补充力量和辅助队伍,属编外聘用人员,接受统一管理。第三条城管协管员的主要职责是:〔一〕向市民宣传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进行巡查、报告、劝阻、制止,催促其改正;〔三〕协助城市管理执法队员开展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四〕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章聘用第四条招聘城管协管员必须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第五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是城管协管员队伍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开招考、开展岗前培训、制定管理规定、核发工作证件等工作,履行对城管协管员队伍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城管协管员聘用期限为一年,首次聘用的城管协管员试用期为两个月。实行一年一聘,一年一考核。县局根据工作需要和考核结果予以续聘或解聘。

  第七条新招聘的城管协管员必须接受法律和城管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工作证件前方可上岗。城管协管员的工作证件由县局统一印制。

  第三章待遇第八条城管协管员的待遇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本局实际确定。〔一〕工资。月根本工资1000元+绩效工资350元。〔二〕保险。城管协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符合参保规定的,给予办理社会保险。保险费由县局和城管协管员共同承当。〔三〕服装。城管协管员统一着制式服装。服装由县局统一配发。〔四〕假期。每周轮休一天。

  第四章考核第九条城管协管员纳入县局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依照有关规定及县局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细那么,对城管协管员的德、能、勤、绩、廉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解聘、辞退、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实行领导与群众、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的方法,年终对全体城管协管员进行综合考核,按优秀、合格、根本合格、不合格分别评定等次。

  第十一条县局建立城管协管员档案,将登记表、聘用合同、考核奖惩等有关资料及时进入个人档案。

  第五章管理第十二条严格学习培训制度。〔一〕各城管中队要加强城管协管员的经常性学习培训,提高其政治理论素质和业务能力。在鼓励引导自学的根底上,每月组织一次集中学习,每次安排一个专题,重点学习政治理论、城管法律法规政策等,学习时间不少于半个工作日。每季度组织一次座谈交流活动。〔二〕集中学习实行签到考勤,考勤情况计入月绩效与年度考核。〔三〕县局不定期地组织法制讲座和专门培训,举行法律法规知识竞赛,开展学习教育督查,年终组织一次法律法规考试,其成绩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第十三条严格考勤和请销假制度。城管协管员考勤工作由所在城管中队负责,县局抽调人员由所在科室负责。考勤情况每月公布一次,并报县局综合股备案。考勤结果并与协管员绩效工资、年度考评挂钩,具体按局考勤制度执行。请假期间待遇,病假1个月的发原工资,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只发根本工资;事假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工资;婚假、产假、丧假及病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实行交流轮岗制度。由县局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交流轮

  岗。

  第六章解除聘用关系

  第十五条城管协管员聘用合同实行一年一签,一年一考核,根据

  工作需要且考核合格的,予以续聘;假设工作岗位不需要或考核不合格

  的,予以解聘辞退。县局可以与城管协管员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城管协管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本人提前三十日向所在执法中队提出书面申请;试用期内

  提前三日提出书面申请。

  〔二〕县局填写?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合同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

  后生效。

  第十七条县局与城管协管员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按以下程序办

  理:

  〔一〕城管执法中队向县局书面报告,说明解除聘用合同的理由和

  事实依据;

  〔二〕城管执法中队审核出具?解除聘用合同通知书?,报县局审批。

  〔三〕县局在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

  的证明书,并在15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八条辞职、辞退或解聘城管协管员,由县局发布解聘公告或

  辞退声明。

  第十九条辞职、辞退或解聘的城管协管员,应当在离职前移交领用或保管的公用装备、物品、证件等。因未移交而擅自离职的,不予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保存索要直至诉讼的权利。

  第七章奖惩第二十条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奉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城管协管员,比照城管执法人员奖励方法,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第二十一条城管协管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待岗直至辞退或解聘:〔一〕违反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的;〔二〕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影响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三〕因巡查管理不到位,导致违法违章行为发生的;〔四〕因行为失范,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第二十二条城管协管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辞退或解聘:〔一〕旷工或者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七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十五天的;〔二〕一年内累计3个月绩效量化考核得分低于70分的,或连续3个月绩效排名为最后一名的;〔三〕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四〕在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或连续两年被评定为根本合格的;〔五〕向管理对象吃、拿、卡、要被查证属实的;

  〔六〕打骂管理对象被查证属实的;

  〔七〕不服从县局决议、决定或不服从城管执法中队管理和安排,

  无理取闹的;

  〔八〕受治安处分、党纪处分以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其他应予辞退或解聘的。

  第二十三条城管协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给予

  1000元奖励。

  第八章附那么

  第二十四条本方法由漳浦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七:关于城管改革协管人员安排

  城管协管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管协管员队伍建设,规范城管协管员招聘、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协管员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管协管员,是指由县城管执法局聘用,协助城管执法人员在县城规划区和古雷港经济开发区规划区内开展城管执法工作的人员,是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补充力量和辅助队伍,属编外聘用人员,接受统一管理。第三条城管协管员的主要职责是:(一)向市民宣传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进行巡查、报告、劝阻、制止,督促其改正;(三)协助城市管理执法队员开展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四)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章聘用第四条招聘城管协管员必须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第五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是城管协管员队伍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开招考、开展岗前培训、制定管理规定、核发工作证件等工作,履行对城管协管员队伍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城管协管员聘用期限为一年,首次聘用的城管协管员试用期为两个月。实行一年一聘,一年一考核。县局根据工作需要和考核结果予以续聘或解聘。

  第七条新招聘的城管协管员必须接受法律和城管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工作证件后方可上岗。城管协管员的工作证件由县局统一印制。

  第三章待遇第八条城管协管员的待遇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本局实际确定.(一)工资。月基本工资1000元+绩效工资350元。(二)保险。城管协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符合参保规定的,给予办理社会保险。保险费由县局和城管协管员共同承担.(三)服装。城管协管员统一着制式服装.服装由县局统一配发。(四)假期。每周轮休一天。

  第四章考核第九条城管协管员纳入县局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依照有关规定及县局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细则,对城管协管员的德、能、勤、绩、廉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解聘、辞退、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实行领导与群众、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的方法,年终对全体城管协管员进行综合考核,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分别评定等次.

  第十一条县局建立城管协管员档案,将登记表、聘用合同、考核奖惩等有关资料及时进入个人档案.

  第五章管理第十二条严格学习培训制度.(一)各城管中队要加强城管协管员的经常性学习培训,提高其政治理论素质和业务能力.在鼓励引导自学的基础上,每月组织一次集中学习,每次安排一个专题,重点学习政治理论、城管法律法规政策等,学习时间不少于半个工作日。每季度组织一次座谈交流活动.(二)集中学习实行签到考勤,考勤情况计入月绩效与年度考核。(三)县局不定期地组织法制讲座和专门培训,举行法律法规知识竞赛,开展学习教育督查,年终组织一次法律法规考试,其成绩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第十三条严格考勤和请销假制度。城管协管员考勤工作由所在城管中队负责,县局抽调人员由所在科室负责.考勤情况每月公布一次,并报县局综合股备案。考勤结果并与协管员绩效工资、年度考评挂钩,具体按局考勤制度执行.请假期间待遇,病假1个月的发原工资,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只发基本工资;事假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工资;婚假、产假、丧假及病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实行交流轮岗制度。由县局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交流轮岗.

  第六章解除聘用关系第十五条城管协管员聘用合同实行一年一签,一年一考核,根据工作需要且考核合格的,予以续聘;若工作岗位不需要或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辞退。县局可以与城管协管员解除聘用合同.第十六条城管协管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由本人提前三十日向所在执法中队提出书面申请;试用期内提前三日提出书面申请。(二)县局填写《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合同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第十七条县局与城管协管员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城管执法中队向县局书面报告,说明解除聘用合同的理由和事实依据;(二)城管执法中队审核出具《解除聘用合同通知书》,报县局审批。(三)县局在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证明书,并在15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十八条辞职、辞退或解聘城管协管员,由县局发布解聘公告或辞退声明.

  第十九条辞职、辞退或解聘的城管协管员,应当在离职前移交领用或保管的公用装备、物品、证件等。因未移交而擅自离职的,不予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保留索要直至诉讼的权利。

  第七章奖惩第二十条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城管协管员,比照城管执法人员奖励办法,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第二十一条城管协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待岗直至辞退或解聘:(一)违反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的;(二)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影响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三)因巡查管理不到位,导致违法违章行为发生的;(四)因行为失范,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第二十二条城管协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辞退或解聘:(一)旷工或者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七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十五天的;(二)一年内累计3个月绩效量化考核得分低于70分的,或连续3个月绩效排名为最后一名的;(三)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四)在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或连续两年被评定为基本合格的;(五)向管理对象吃、拿、卡、要被查证属实的;

  (六)打骂管理对象被查证属实的;

  (七)不服从县局决议、决定或不服从城管执法中队管理和安排,无理

  取闹的;

  (八)受治安处罚、党纪处分以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其他应予辞退或解聘的。

  第二十三条城管协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给予

  1000元奖励.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漳浦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八:关于城管改革协管人员安排

  城-管协管人员管理办法

  城-管协管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管执法协管员队伍建设,规范城-管协管员招聘、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协管员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管协管员,是指由市城-管执法局聘用,协助城-管执法人员在城市规划区内开展城-管执管执法工作的人员,是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补充力量和辅助队伍,属编外劳务人员,编入城-管队伍,接受统一管理。

  第三条城-管协管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向市民宣传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进行巡查、报告、劝阻、制止,督促其改正;

  (三)协助城市管理执法队员开展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不行使行政执法权);

  (四)完成市局、城-管执法大队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章聘用

  第四条招聘城-管协管员必须经市编办核批。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城-管协管员队伍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开招考、开展岗前培训、制定管理规定、核发工作证件等工作,履行对城-管协管员队伍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按照“谁聘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市城-管执法大队是城管协管员日常管理的责任单位,具体负责城-管协管员的合同签订、学习培训、日常管理、考核奖惩等工作。

  第七条城-管协管员聘用期限为两年,首次聘用的城-管协管员试用期为两个月。实行两年一聘,一年一考核。市局根据工作需要和考核结果予以续聘或解聘。

  第八条新招聘的城-管协管员必须接受法律和城-管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工作证件后方可上岗。

  城-管协管员的工作证件由市局统一印制。

  第三章待遇

  第九条城-管协管员的待遇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本局实际确定。

  (一)工资。月基本工资600元+绩效工资200元。试用期月工资为500元。

  (二)加班工资。除参加、市政府统一组织的应急抢险、公益性活动外,城管协管员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本人日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公休日加班的,由所在执法大队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按本人日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工作日8小时以外加班的,按本人日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日工资计算以月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为基数。协管员实际加班工资由所在执法大队核定发放。

  (三)保险。城-管协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符合参保规定的,给予办理社会保险。

  保险费由市局和城-管协管员按国家规定的相应比例共同承担。

  (四)服装。城-管协管员统一着制式服装。服装由市局统一配发。

  (五)假期。城-管协管员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每周星期六、星期天轮休一天。

  第四章考核

  第十条城-管协管员纳入市局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依照有关规定及市局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细则,对城-管协管员的德、能、勤、绩、廉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解聘、辞退、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实行领导与群众、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的方法,年终对全体城-管协管员进行综合考核,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分别评定等次,其中优秀等次不超过15%。

  第十二条市局建立城-管协管员档案,将登记表、劳动合同、考核奖惩等有关资料及时进入个人档案。

  第五章管理

  第十三条严格学习培训制度。

  (一)各城-管执法大队要加强城-管协管员的经常性学习培训,提高其政治理论素质和业务能力。在鼓励引导自学的基础上,每月组织一次集中学习,每次安排

  一个专题,重点学习政治理论、城-管法律法规政策等,学习时间不少于半个工作日。每季度组织一次座谈交流活动。

  (二)集中学习实行签到制。

  (三)市局不定期地组织法制讲座和专门培训,举行法律法规知识竞赛,开展学习教育督查,年终组织一次法律法规考试,其成绩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严格考勤和请销假制度。城-管协管员考勤工作由所在城-管

  执法大队负责,市局抽调人员由所在科室负责。考勤情况每月公布一次,并报市局

  办公室备案。考勤结果并与协管员工资、年度考评挂钩。具体按局考勤制度执行。

  请假期间待遇,病假1个月的发原工资,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只发基本工资;事假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工资。婚假、产假、丧假及病假3个月以上24个月以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轮岗。

  实行交流轮岗制度。由市局和执法大队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交流

  第六章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城-管执法大队可以与城-管协管员解除劳

  动合同。

  第十七条

  城-管协管员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本人提前三十日向所在执法大队提出书面申请;试用期内提前三日提出书面申请。

  (二)城-管执法大队填写《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合同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八条城-管执法大队与城-管协管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城-管执法大队向市局书面报告,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和事实依据;

  (二)城-管执法大队审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报市局办公室备案。

  (三)城-管执法大队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书,并在15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十九条辞职、辞退或解聘城-管协管员,由所在执法大队在该协管员管理辖区内发布解聘公告或辞退声明。

  第二十条辞职、辞退或解聘的城-管协管员,应当在离职前移交领用或保管的公用装备、物品、证件后,方可到城-管执法大队办理结算等有关手续。因未移交而擅自离职的,不予结算,并保留索要直至诉讼的权利。

  第七章奖惩

  第二十一条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城-管协管员,比照城-管执法人员奖励办法,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二条城-管协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辞退或解聘:

  (一)旷工或者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七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十五天的;

  (二)全年累计3个月完不成下达的工作任务指标的;

  

篇九:关于城管改革协管人员安排

  赤岗街城管辅助队管理细则

  一、思想部分

  1、思想上时刻要与街道党工委保持高度一致;2、绝对服从上级领导安排的工作(街道领导、执法队领导、执法队干部、辅助队干部);3、对城市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有一定的了解。4、时刻提高认识,随时了解街道工作动态,保持头脑清醒。二、纪律作风部分1、上班执勤时间严禁嬉笑打闹,保持良好的形象。2、上班时间严禁进行任何赌博、棋牌及其他娱乐活动。3、同事之间团结友爱,互相尊重。如发生互相殴斗等违纪事件,经

  调查作辞退处理,情节严重将移交公安处理,并追究其刑事责任。4、严禁利用职权之便,谋取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与行政相对人应遵

  循回避原则。5、非工作需要严禁穿着制服出入任何餐饮、娱乐、商业等场所。6、严禁私自处理暂扣物品。如因私自处理暂扣物品对单位造成不良

  影响,必须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三、工作标准部分1、守点人员经巡查发现,离开执勤岗位超过30分钟以上(已包含大小便等任何理由),作旷工1天计算,如此类推。任何岗位人员严禁在执勤时长时间操作移动电话(如玩游戏、看电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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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小说等)。2、如守点人员的岗位范围内发现有六乱现象(如乱摆卖、乱张贴、乱拉挂、商铺占道等),并未处理好又没有上报,但已经处于休息状态的,视为不作为。若长期未能处理问题,多次盲目地向上级汇报的,将重新考察其工作能力。3、岗位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的,任何人员必须随时服从安排。如不能适应岗位安排的,建议自行离职。原则上不接受任何私人理由。4、机动巡逻组人员,在接到投诉或守点人员的求助时,必须在7分钟内往现场出发。如在无任何任务时,将执法车停靠在无六乱的地段上,超过1小时的,视为不作为。5、任何领取司机补贴的人员,必须负责车辆的日常维护和检查(如检查燃油量使用情况、公务车行驶卡是否插好、车辆内外的卫生等)。如有失职,停发当月司机补贴。四、考勤部分1、全体人员必须用考勤记录仪进行考勤登记。特殊情况未能登记的,由机动组班长、副班长检查考情情况。2、调休的,原则上禁止跨工种(如司机只能与司机调休、班长不能与队员调休、试用期队员不得调休)。3、班长、副班长严格控制人员的请(休)假,确保每天正常在岗的人数比例。4、其他病假(需要市级医院开具病假单)、事假、婚假、丧假(仅限直系亲属)等,统一按照《赤岗街人事管理规定》执行。(无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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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由一般不批事假,如需请假优先使用年假。)五、仪容仪表1、着装原则上需参照《解放军内务条令》。2、男队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和胡须,蓄发(戴假发)不得露于帽外,帽墙下发长不得超过一点五厘米;女队员发辫不得过肩,女队员不得烫发。3、如有纹身的,必须确保穿着制服后纹身图案不外露。4、冬季执勤时,穿着大衣内必须穿着制服。5、须配黑色皮鞋,如特殊情况不能穿着皮鞋也可暂时穿着全黑色的其他鞋临时代替,但必须全黑色。6、任何制服及其他配件,如在发放日算起两年内,因个人原因遗失或损坏的,需由本人自费购买。

  注:1、第二部分(除第3点)、第三部分任何一条,在一年内累计违反3次以上,作辞退处理。

  2、第四、五部分根据《赤岗街人事管理规定》、《赤岗街城管辅助队考核管理规定》的量化考核标准计算。在每年年终总结时作为奖惩的准则。

  3、任何人员在每个季度违反以上任何一次,不考虑任何评优评先。4、任何评奖人员必须具备第一部分的2点以上。

  赤岗街城管执法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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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关于城管改革协管人员安排

  城管协管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管协管员队伍建设,规范城管协管员招聘、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协管员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管协管员,是指由县城管执法局聘用,协助城管执法人员在县城规划区和古雷港经济开发区规划区内开展城管执法工作的人员,是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补充力量和辅助队伍,属编外聘用人员,接受统一管理。第三条城管协管员的主要职责是:(一)向市民宣传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进行巡查、报告、劝阻、制止,督促其改正;(三)协助城市管理执法队员开展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四)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章聘用第四条招聘城管协管员必须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第五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是城管协管员队伍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开招考、开展岗前培训、制定管理规定、核发工作证件等工作,履行对城管协管员队伍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城管协管员聘用期限为一年,首次聘用的城管协管员试用期为两个月。实行一年一聘,一年一考核.县局根据工作需要和考核结果予以续聘或解聘。

  第七条新招聘的城管协管员必须接受法律和城管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工作证件后方可上岗。城管协管员的工作证件由县局统一印制.

  第三章待遇第八条城管协管员的待遇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本局实际确定。(一)工资.月基本工资1000元+绩效工资350元。(二)保险.城管协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符合参保规定的,给予办理社会保险。保险费由县局和城管协管员共同承担。(三)服装。城管协管员统一着制式服装。服装由县局统一配发。(四)假期。每周轮休一天。

  第四章考核第九条城管协管员纳入县局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依照有关规定及县局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细则,对城管协管员的德、能、勤、绩、廉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解聘、辞退、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实行领导与群众、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的方法,年终对全体城管协管员进行综合考核,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分别评定等次.

  第十一条县局建立城管协管员档案,将登记表、聘用合同、考核奖惩等有关资料及时进入个人档案。

  第五章管理第十二条严格学习培训制度。(一)各城管中队要加强城管协管员的经常性学习培训,提高其政治理论素质和业务能力.在鼓励引导自学的基础上,每月组织一次集中学习,每次安排一个专题,重点学习政治理论、城管法律法规政策等,学习时间不少于半个工作日。每季度组织一次座谈交流活动。(二)集中学习实行签到考勤,考勤情况计入月绩效与年度考核.(三)县局不定期地组织法制讲座和专门培训,举行法律法规知识竞赛,开展学习教育督查,年终组织一次法律法规考试,其成绩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第十三条严格考勤和请销假制度。城管协管员考勤工作由所在城管中队负责,县局抽调人员由所在科室负责。考勤情况每月公布一次,并报县局综合股备案。考勤结果并与协管员绩效工资、年度考评挂钩,具体按局考勤制度执行.请假期间待遇,病假1个月的发原工资,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只发基本工资;事假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工资;婚假、产假、丧假及病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实行交流轮岗制度。由县局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交流轮岗.

  第六章解除聘用关系第十五条城管协管员聘用合同实行一年一签,一年一考核,根据工作需要且考核合格的,予以续聘;若工作岗位不需要或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辞退.县局可以与城管协管员解除聘用合同。第十六条城管协管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由本人提前三十日向所在执法中队提出书面申请;试用期内提前三日提出书面申请。(二)县局填写《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合同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第十七条县局与城管协管员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城管执法中队向县局书面报告,说明解除聘用合同的理由和事实依据;(二)城管执法中队审核出具《解除聘用合同通知书》,报县局审批。(三)县局在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证明书,并在15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十八条辞职、辞退或解聘城管协管员,由县局发布解聘公告或辞退声明。

  第十九条辞职、辞退或解聘的城管协管员,应当在离职前移交领用或保管的公用装备、物品、证件等.因未移交而擅自离职的,不予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保留索要直至诉讼的权利.

  第七章奖惩第二十条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城管协管员,比照城管执法人员奖励办法,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第二十一条城管协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待岗直至辞退或解聘:(一)违反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的;(二)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影响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三)因巡查管理不到位,导致违法违章行为发生的;(四)因行为失范,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第二十二条城管协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辞退或解聘:(一)旷工或者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七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十五天的;(二)一年内累计3个月绩效量化考核得分低于70分的,或连续3个月绩效排名为最后一名的;(三)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四)在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或连续两年被评定为基本合格的;(五)向管理对象吃、拿、卡、要被查证属实的;

  (六)打骂管理对象被查证属实的;

  (七)不服从县局决议、决定或不服从城管执法中队管理和安排,无

  理取闹的;

  (八)受治安处罚、党纪处分以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其他应予辞退或解聘的。

  第二十三条城管协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给予1000

  元奖励。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漳浦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十一:关于城管改革协管人员安排

 城管协管员管理办法(试行)

  城管协管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管执法协管员队伍建设,规范城管协管员招聘、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协管员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管协管员,是指由市城管执法局聘用,协助城管执法人员在城市规划区内开展城管执管执法工作的人员,是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补充力量和辅助队伍,属编外劳务人员,编入城管队伍,接受统一管理。第三条城管协管员的主要职责是:(一)向市民宣传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进行巡查、报告、劝阻、制止,督促其改正;(三)协助城市管理执法队员开展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不行使行政执法权);(四)完成市局、城管执法大队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第二章聘用第四条招聘城管协管员必须经市编办核批。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城管协管员队伍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开招考、开展岗前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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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训、制定管理规定、核发工作证件等工作,履行对城管协管员队伍的监督管理职责。第六条按照“谁聘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市城管执法大队是城管协管员日常管理的责任单位,具体负责城管协管员的合同签订、学习培训、日常管理、考核奖惩等工作。第七条城管协管员聘用期限为两年,首次聘用的城管协管员试用期为两个月。实行两年一聘,一年一考核。市局根据工作需要和考核结果予以续聘或解聘。第八条新招聘的城管协管员必须接受法律和城管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工作证件后方可上岗。城管协管员的工作证件由市局统一印制。第三章待遇第九条城管协管员的待遇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本局实际确定。(一)工资。月基本工资600元+绩效工资200元。试用期月工资为500元。(二)加班工资。除参加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的应急抢险、公益性活动外,城管协管员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本人日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公休日加班的,由所在执法大队安排补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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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补休的,按本人日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工作日8小时以外加班的,按本人日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日工资计算以月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为基数。协管员实际加班工资由所在执法大队核定发放。(三)保险。城管协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符合参保规定的,给予办理社会保险。保险费由市局和城管协管员按国家规定的相应比例共同承担。(四)服装。城管协管员统一着制式服装。服装由市局统一配发。(五)假期。城管协管员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每周星期六、星期天轮休一天。第四章考核第十条城管协管员纳入市局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依照有关规定及市局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细则,对城管协管员的德、能、勤、绩、廉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解聘、辞退、续聘的重要依据。第十一条实行领导与群众、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的方法,年终对全体城管协管员进行综合考核,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分别评定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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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优秀等次不超过15%。第十二条市局建立城管协管员档案,将登记表、劳动合同、考核奖惩等有关资料及时进入个人档案。第五章管理第十三条严格学习培训制度。(一)各城管执法大队要加强城管协管员的经常性学习培训,提高其政治理论素质和业务能力。在鼓励引导自学的基础上,每月组织一次集中学习,每次安排一个专题,重点学习政治理论、城管法律法规政策等,学习时间不少于半个工作日。每季度组织一次座谈交流活动。(二)集中学习实行签到制。(三)市局不定期地组织法制讲座和专门培训,举行法律法规知识竞赛,开展学习教育督查,年终组织一次法律法规考试,其成绩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第十四条严格考勤和请销假制度。城管协管员考勤工作由所在城管执法大队负责,市局抽调人员由所在科室负责。考勤情况每月公布一次,并报市局办公室备案。考勤结果并与协管员工资、年度考评挂钩。具体按局考勤制度执行。请假期间待遇,病假1个月的发原工资,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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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3个月以内的只发基本工资;事假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工资。婚假、产假、丧假及病假3个月以上24个月以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实行交流轮岗制度。由市局和执法大队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交流轮岗。第六章解除劳动关系第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城管执法大队可以与城管协管员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七条城管协管员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由本人提前三十日向所在执法大队提出书面申请;试用期内提前三日提出书面申请。(二)城管执法大队填写《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合同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第十八条城管执法大队与城管协管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城管执法大队向市局书面报告,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和事实依据;(二)城管执法大队审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报市局办公室备案。(三)城管执法大队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书,并在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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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四)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的;(五)在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或连续两年被评定为基本合格的;(六)向管理对象吃、拿、卡、要被查证属实的;(七)打骂管理对象被查证属实的;(八)不服从市局决议、决定或不服从城管执法大队管理和安排,无理取闹的;(九)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影响工作的;(十)因行为失范,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十一)受治安处罚、党纪处分以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十二)其他应予辞退或解聘的。第二十三条城管协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的,从次年开始月工资增加10元;连续两年确定为优秀的,一次性奖励500元。城管协管员增加工资暂由市局筹措解决。待财政提高工资标准时,扣回市局增资部分后,再行分配。第二十四条城管协管员担任中队长的,享受职务补贴50元,担任副大队长的,享受职务补贴80元。第八章附则

  

篇十二:关于城管改革协管人员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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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管协管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管协管员队伍建设,规范城管协管员招聘、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协管员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管协管员,是指由县城管执法局聘用,协助城管执法人员在县城规划区和古雷港经济开发区规划区内开展城管执法工作的人员,是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补充力量和辅助队伍,属编外聘用人员,接受统一管理。第三条城管协管员的主要职责是:(一)向市民宣传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进行巡查、报告、劝阻、制止,督促其改正;(三)协助城市管理执法队员开展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四)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章聘用第四条招聘城管协管员必须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第五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是城管协管员队伍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开招考、开展岗前培训、制定管理规定、核发工作证件等工作,履行对城管协管员队伍的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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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城管协管员聘用期限为一年,首次聘用的城管协管员试用期为两个月。实行一年一聘,一年一考核。县局根据工作需要和考核结果予以续聘或解聘。

  第七条新招聘的城管协管员必须接受法律和城管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工作证件后方可上岗。城管协管员的工作证件由县局统一印制。

  第三章待遇第八条城管协管员的待遇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本局实际确定。(一)工资。月基本工资1000元+绩效工资350元。(二)保险。城管协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符合参保规定的,给予办理社会保险。保险费由县局和城管协管员共同承担。(三)服装。城管协管员统一着制式服装。服装由县局统一配发。(四)假期。每周轮休一天。

  第四章考核第九条城管协管员纳入县局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依照有关规定及县局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细则,对城管协管员的德、能、勤、绩、廉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解聘、辞退、续聘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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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实行领导与群众、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的方法,年终对全体城管协管员进行综合考核,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分别评定等次。

  第十一条县局建立城管协管员档案,将登记表、聘用合同、考核奖惩等有关资料及时进入个人档案。

  第五章管理第十二条严格学习培训制度。(一)各城管中队要加强城管协管员的经常性学习培训,提高其政治理论素质和业务能力。在鼓励引导自学的基础上,每月组织一次集中学习,每次安排一个专题,重点学习政治理论、城管法律法规政策等,学习时间不少于半个工作日。每季度组织一次座谈交流活动。(二)集中学习实行签到考勤,考勤情况计入月绩效与年度考核。(三)县局不定期地组织法制讲座和专门培训,举行法律法规知识竞赛,开展学习教育督查,年终组织一次法律法规考试,其成绩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第十三条严格考勤和请销假制度。城管协管员考勤工作由所在城管中队负责,县局抽调人员由所在科室负责。考勤情况每月公布一次,并报县局综合股备案。考勤结果并与协管员绩效工资、年度考评挂钩,具体按局考勤制度执行。请假期间待遇,病假1个月的发原工资,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只发基本工资;事假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工资;婚假、产假、丧假及病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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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实行交流轮岗制度。由县局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交流轮

  岗。

  第六章解除聘用关系

  第十五条城管协管员聘用合同实行一年一签,一年一考核,根据

  工作需要且考核合格的,予以续聘;若工作岗位不需要或考核不合格的,

  予以解聘辞退。县局可以与城管协管员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城管协管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本人提前三十日向所在执法中队提出书面申请;试用期内

  提前三日提出书面申请。

  (二)县局填写《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合同当事人双方签字盖

  章后生效。

  第十七条县局与城管协管员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按下列程序办

  理:

  (一)城管执法中队向县局书面报告,说明解除聘用合同的理由和

  事实依据;

  (二)城管执法中队审核出具《解除聘用合同通知书》,报县局审

  批。

  (三)县局在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

  的证明书,并在15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八条辞职、辞退或解聘城管协管员,由县局发布解聘公告或

  辞退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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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辞职、辞退或解聘的城管协管员,应当在离职前移交领用或保管的公用装备、物品、证件等。因未移交而擅自离职的,不予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保留索要直至诉讼的权利。

  第七章奖惩第二十条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城管协管员,比照城管执法人员奖励办法,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第二十一条城管协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待岗直至辞退或解聘:(一)违反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的;(二)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影响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三)因巡查管理不到位,导致违法违章行为发生的;(四)因行为失范,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第二十二条城管协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辞退或解聘:(一)旷工或者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七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十五天的;(二)一年内累计3个月绩效量化考核得分低于70分的,或连续3个月绩效排名为最后一名的;(三)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四)在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或连续两年被评定为基本合格的;(五)向管理对象吃、拿、卡、要被查证属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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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打骂管理对象被查证属实的;

  (七)不服从县局决议、决定或不服从城管执法中队管理和安排,

  无理取闹的;

  (八)受治安处罚、党纪处分以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其他应予辞退或解聘的。

  第二十三条城管协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给予

  1000元奖励。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漳浦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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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三:关于城管改革协管人员安排

 赤岗街城管辅助队管理细则

  一、思想部分

  1、思想上时刻要与街道党工委保持高度一致;2、绝对服从上级领导安排的工作(街道领导、执法队领导、执法队干部、辅助队干部);3、对城市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有一定的了解。4、时刻提高认识,随时了解街道工作动态,保持头脑清醒。二、纪律作风部分1、上班执勤时间严禁嬉笑打闹,保持良好的形象。2、上班时间严禁进行任何赌博、棋牌及其他娱乐活动。3、同事之间团结友爱,互相尊重。如发生互相殴斗等违纪事件,经

  调查作辞退处理,情节严重将移交公安处理,并追究其刑事责任。4、严禁利用职权之便,谋取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与行政相对人应遵

  循回避原则。5、非工作需要严禁穿着制服出入任何餐饮、娱乐、商业等场所。6、严禁私自处理暂扣物品。如因私自处理暂扣物品对单位造成不良

  影响,必须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三、工作标准部分1、守点人员经巡查发现,离开执勤岗位超过30分钟以上(已包含大小便等任何理由),作旷工1天计算,如此类推。任何岗位人员严禁在执勤时长时间操作移动电话(如玩游戏、看电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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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小说等)。2、如守点人员的岗位范围内发现有六乱现象(如乱摆卖、乱张贴、乱拉挂、商铺占道等),并未处理好又没有上报,但已经处于休息状态的,视为不作为。若长期未能处理问题,多次盲目地向上级汇报的,将重新考察其工作能力。3、岗位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的,任何人员必须随时服从安排。如不能适应岗位安排的,建议自行离职。原则上不接受任何私人理由。4、机动巡逻组人员,在接到投诉或守点人员的求助时,必须在7分钟内往现场出发。如在无任何任务时,将执法车停靠在无六乱的地段上,超过1小时的,视为不作为。5、任何领取司机补贴的人员,必须负责车辆的日常维护和检查(如检查燃油量使用情况、公务车行驶卡是否插好、车辆内外的卫生等)。如有失职,停发当月司机补贴。四、考勤部分1、全体人员必须用考勤记录仪进行考勤登记。特殊情况未能登记的,由机动组班长、副班长检查考情情况。2、调休的,原则上禁止跨工种(如司机只能与司机调休、班长不能与队员调休、试用期队员不得调休)。3、班长、副班长严格控制人员的请(休)假,确保每天正常在岗的人数比例。4、其他病假(需要市级医院开具病假单)、事假、婚假、丧假(仅限直系亲属)等,统一按照《赤岗街人事管理规定》执行。(无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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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由一般不批事假,如需请假优先使用年假。)五、仪容仪表1、着装原则上需参照《解放军内务条令》。2、男队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和胡须,蓄发(戴假发)不得露于帽外,帽墙下发长不得超过一点五厘米;女队员发辫不得过肩,女队员不得烫发。3、如有纹身的,必须确保穿着制服后纹身图案不外露。4、冬季执勤时,穿着大衣内必须穿着制服。5、须配黑色皮鞋,如特殊情况不能穿着皮鞋也可暂时穿着全黑色的其他鞋临时代替,但必须全黑色。6、任何制服及其他配件,如在发放日算起两年内,因个人原因遗失或损坏的,需由本人自费购买。

  注:1、第二部分(除第3点)、第三部分任何一条,在一年内累计违反3次以上,作辞退处理。

  2、第四、五部分根据《赤岗街人事管理规定》、《赤岗街城管辅助队考核管理规定》的量化考核标准计算。在每年年终总结时作为奖惩的准则。

  3、任何人员在每个季度违反以上任何一次,不考虑任何评优评先。4、任何评奖人员必须具备第一部分的2点以上。

  赤岗街城管执法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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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四:关于城管改革协管人员安排

 关于加强城管协管员队伍建设的建议

  当前,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任务日益繁重。各地城管执法机关为弥补执法力量不足,从社会上招考聘用城管协管员,协助城管执法工作。目前,城管协管员已成为城市管理工作的一支重要辅助力量。但是,由于受体制机制和人员素质等因素影响,在实际工作中协管员队伍暴露出不少问题,造成群众对城管执法工作的误解,损害了政府执法部门的形象。针对我市城管协管员队伍存在的问题,市直属大队对城管协管员队伍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

  一、城管协管员队伍基本状况截至目前,在xx市主城区范围内,由市、区执法局(大队)招聘、管理和使用的协管员总数为2336名,其中各区城管执法局(大队)招聘1236名,街道招聘1023名,原事业编制4人,其他招聘73名。这支队伍人数与正式城管执法队员人数比例基本达到1.8:1,已经成为城市管理的重要辅助力量。在文化程度上,普遍学历较低,大专以上学历仅占20%,大专以下学历占总数的80%。在用工性质上,下城区局、西湖区局、滨江区局、景区大队、开发区大队为编外计划用工,上城区局、江干区局、拱墅区局、直属大队为非编外用工。在用工形式上,除个别单位直接与协管员签订用工合同外,大都为劳务派遣。各单位工资待遇大都在每人每年3—3.5万元,个别单位达到了4万元。从岗位分布看,绝大部分协管员在一线从事街面巡查和教育劝导,少部分协管员从事热线受理、内部文职、后勤保障等工作。

  二、城管协管员的职责从法律角度来讲,我市城管协管员仅从事辅助性城市管理工作,不具有行政执法权。其主要职责:1、履行街面管控职责,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规定的各种行为进行教育、劝导,督促、帮助当事人自行纠正违法行为,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对不听劝阻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及时提请城管执法人员依法查处;

  2、维护执法现场秩序,疏导交通;根据执法人员的要求搬运、清点、登记、看管有关物品;配合执法人员对阻挠执法的当事人进行教育劝说,对暴力抗法等严重阻挠执法的行为,及时报警、报告;3、协助执法人员对投诉、举报的线索进行一般调查、了解、核实,对当事人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4、参与城管执法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工作,参与重大活动的应急保障工作,参与同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沟通工作,参与信访处理工作;5、宣传法规政策,提供咨询服务,对违法行为说明危害性,讲解法律责任,介绍城管执法工作制度和有关情况;6、做好内部管理的辅助性、事务性工作,反映城管执法过程中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7、完成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三、城管协管员队伍存在的问题(一)、从事执法辅助时越权,产生“角色”错位。协管员因为辅助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常穿着制式服装,配备一些装备,在街面执行管控任务,虽不具有执法权,但有一定的管理权,自身容易产生角色错位,在参与执法管理工作任务时很难清楚界定其行为性质,存在越权行使公权力的现象。社会公众也经常质疑他们的身份,各类纠纷时有发生。

  (二)、缺少统一制度设计,管理不规范。从协管员队伍基本状况可以了解到协管员队伍存在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的情况,有城管部门为弥补管理力量通过正规招聘考试招录的,也有乡镇街道以解决就业为目的招聘的,也有为某项工作任务临时招聘录用的,协管员招录上,缺少科学、正规、统一的录用制度,各级各单位各自为政,进人标准不一,设置城管协管员岗位时没有统一规划,在队伍设置、经费来源、人员招录辞退、考核、福利待遇等方面没有规范。

  (三)、队伍管理手段缺乏,违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协管员队伍普遍存在待遇低和工作压力大的境况,大多数聘用的人员文化素质、人文素质偏低。同时,由于高强度的工作,部分协管员心理不平衡,产生倦怠情绪和工作惰性,每年人员流失率高达30%以上。因规范不统一、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对协管员队伍的约束力不大,协管员行为不端、违规违纪现象时有发生。

  四、对协管员队伍的几点建议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城市化进程加快,面临大量的城市管理问题,导致城市管理人力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协管员这支重要补充力量将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存内。因此,在深化行政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下,我们建议:明确协管员身份,细化职责权限

  借鉴公安辅警制度、保安聘用制度等,明确协管员的用工身份。梳理细化协管员的职责,确保协管员脱离行政执法岗位,仅限于城市管理辅助岗位,顺应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要求。

  (二)加强协管员队伍规范建设`从各地实践经验来看,协管员队伍的规范要从完善招聘录用、教育培训、监督考核、奖惩淘汰等管理制度和手段入手,建立统一的协管员准入资格规制,实施专业化协管员队伍,一个口子录用、管理,统一调派使用。(三)强化智慧监管,提升城市管控能力强化智慧监管方式,整合网络、监控等科技、信息资源,利用数字化技术手段,不断提升城市面上管控能力。创新城市管理模式,以智能管控代替传统人工管控,从而提高城市管理效能,逐步实施协管员队伍的减员增效,进一步优化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实现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目标要求。(四)创新社会管理,逐渐缩减协管员队伍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不断创新执法管理举措,发挥属地政府主导作用,通过创新社会管理,充分调动公众参与城市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努力形成政府引导、公众参与,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社会监督、共建共管的城市管理新格局。同时营造良好的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的舆论氛围。减少对协管员辅助性力量的依赖,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减少执法管理的人力投入,降低行政管理成本。(五)、整合街道协管员、公安辅警队伍借鉴宁波北化区的经验,建议市政府出台相关政策,整合综合管理、综合执法资源,把区局、街道聘用的城管的执法协管员队伍和公安辅

  警队伍整合在一起,成立城管治安协管员队伍,担任双重角色,白天以面上城市管理工作为主,晚上以治安管理工作为主,实现人员精简、工作互补、装备共用、经费集中、待遇提高、互相配合、效率增强等目的,减少行政管理资源的浪费。

  

  

篇十五:关于城管改革协管人员安排

 城管协管员管理办法

  城管协管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管协管员队伍建设,规范城管协管员招聘、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协管员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管协管员,是指由县城管执法局聘用,协助城管执法人员在县城规划区和古雷港经济开发区规划区内开展城管执法工作的人员,是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补充力量和辅助队伍,属编外聘用人员,接受统一管理。第三条城管协管员的主要职责是:(一)向市民宣传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进行巡查、报告、劝阻、制止,督促其改正;(三)协助城市管理执法队员开展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四)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章聘用第四条招聘城管协管员必须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第五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是城管协管员队伍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开招考、开展岗前培训、制定管理规定、核发工作证件等工作,履行对城管协管员队伍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城管协管员聘用合同实行一年一签,一年一考核,根据工作需要且考核合格的,予以续聘;若工作岗位不需要或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辞退。县局可以与城管协管员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城管协管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由本人提前三十日向所在执法中队提出书面申请;试用期内提前三日提出书面申请。(二)县局填写《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合同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第十七条县局与城管协管员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城管执法中队向县局书面报告,说明解除聘用合同的理由和事实依据;(二)城管执法中队审核出具《解除聘用合同通知书》,报县局审批。(三)县局在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证明书,并在15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十八条辞职、辞退或解聘城管协管员,由县局发布解聘公告或辞退声明。第十九条辞职、辞退或解聘的城管协管员,应当在离职前移交领用或保管的公用装备、物品、证件等。因未移交而擅自离职的,不予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保留索要直至诉讼的权利。

  第七章奖惩

  第二十条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城管协管员,比照城管执法人员奖励办法,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一条城管协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待岗直至辞退或解聘:

  (一)违反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的;(二)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影响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三)因巡查管理不到位,导致违法违章行为发生的;(四)因行为失范,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第二十二条城管协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辞退或解聘:(一)旷工或者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七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十五天的;(二)一年内累计3个月绩效量化考核得分低于70分的,或连续3个月绩效排名为最后一名的;(三)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四)在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或连续两年被评定为基本合格的;(五)向管理对象吃、拿、卡、要被查证属实的;(六)打骂管理对象被查证属实的;(七)不服从县局决议、决定或不服从城管执法中队管理和安排,无理取闹的;(八)受治安处罚、党纪处分以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九)其他应予辞退或解聘的。

  第二十三条城管协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给予1000元奖励。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漳浦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十六:关于城管改革协管人员安排

 任何领取司机补贴的人员必须负责车辆的口常维护和检查如检查燃油量使用情况公务车行驶卡是否插好车辆内外的卫生等o如有失职停发当月司机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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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赤岗街城管辅助队管理细则

  一、思想部分

  1、思想上时刻要与街道党工委保持高度一致;2、绝对服从上级领导安排的工作(街道领导、执法队领导、执法队干部、辅助队干部);3、对城市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有一定的了解。4、时刻提高认识,随时了解街道工作动态,保持头脑清醒。二、纪律作风部分1、上班执勤时间严禁嬉笑打闹,保持良好的形象。2、上班时间严禁进行任何赌博、棋牌及其他娱乐活动。3、同事之间团结友爱,互相尊重。如发生互相殴斗等违纪事件,经

  调查作辞退处理,情节严重将移交公安处理,并追究其刑事责任。4、严禁利用职权之便,谋取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与行政相对人应遵

  循回避原则。5、非工作需要严禁穿着制服出入任何餐饮、娱乐、商业等场所。6、严禁私自处理暂扣物品。如因私自处理暂扣物品对单位造成不良

  影响,必须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三、工作标准部分1、守点人员经巡查发现,离开执勤岗位超过30分钟以上(已包含大小便等任何理由),作旷工1天计算,如此类推。任何岗位人员严禁在执勤时长时间操作移动电话(如玩游戏、看电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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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小说等)。2、如守点人员的岗位范围内发现有六乱现象(如乱摆卖、乱张贴、乱拉挂、商铺占道等),并未处理好又没有上报,但已经处于休息状态的,视为不作为。若长期未能处理问题,多次盲目地向上级汇报的,将重新考察其工作能力。3、岗位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的,任何人员必须随时服从安排。如不能适应岗位安排的,建议自行离职。原则上不接受任何私人理由。4、机动巡逻组人员,在接到投诉或守点人员的求助时,必须在7分钟内往现场出发。如在无任何任务时,将执法车停靠在无六乱的地段上,超过1小时的,视为不作为。5、任何领取司机补贴的人员,必须负责车辆的日常维护和检查(如检查燃油量使用情况、公务车行驶卡是否插好、车辆内外的卫生等)。如有失职,停发当月司机补贴。四、考勤部分1、全体人员必须用考勤记录仪进行考勤登记。特殊情况未能登记的,由机动组班长、副班长检查考情情况。2、调休的,原则上禁止跨工种(如司机只能与司机调休、班长不能与队员调休、试用期队员不得调休)。3、班长、副班长严格控制人员的请(休)假,确保每天正常在岗的人数比例。4、其他病假(需要市级医院开具病假单)、事假、婚假、丧假(仅限直系亲属)等,统一按照《赤岗街人事管理规定》执行。(无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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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由一般不批事假,如需请假优先使用年假。)五、仪容仪表1、着装原则上需参照《解放军内务条令》。2、男队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和胡须,蓄发(戴假发)不得露于帽外,帽墙下发长不得超过一点五厘米;女队员发辫不得过肩,女队员不得烫发。3、如有纹身的,必须确保穿着制服后纹身图案不外露。4、冬季执勤时,穿着大衣内必须穿着制服。5、须配黑色皮鞋,如特殊情况不能穿着皮鞋也可暂时穿着全黑色的其他鞋临时代替,但必须全黑色。6、任何制服及其他配件,如在发放日算起两年内,因个人原因遗失或损坏的,需由本人自费购买。

  注:1、第二部分(除第3点)、第三部分任何一条,在一年内累计违反3次以上,作辞退处理。

  2、第四、五部分根据《赤岗街人事管理规定》、《赤岗街城管辅助队考核管理规定》的量化考核标准计算。在每年年终总结时作为奖惩的准则。

  3、任何人员在每个季度违反以上任何一次,不考虑任何评优评先。4、任何评奖人员必须具备第一部分的2点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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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赤岗街城管执法队

  

  

篇十七:关于城管改革协管人员安排

 城市协管人员管理制度

  城市协管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管执法协管员队伍建设,规范城-管协管员招聘、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协管员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管协管员,是指由市城-管执法局聘用,协助城-管执法人员在城市规划区内开展城-管执管执法工作的人员,是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补充力量和辅助队伍,属编外劳务人员,编入城-管队伍,接受统一管理。

  第三条城-管协管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向市民宣传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进行巡查、报告、劝阻、制止,督促其改正;

  (三)协助城市管理执法队员开展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不行使行政执法权);

  (四)完成市局、城-管执法大队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章聘用

  第四条招聘城-管协管员必须经市编办核批。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城-管协管员队伍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开招考、开展岗前培训、制定管理规定、核发工作证件等工作,履行对城-管协管员队伍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按照“谁聘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市城-管执法大队是城管协管员日常管理的责任单位,具体负责城-管协管员的合同签订、学习培训、日常管理、考核奖惩等工作。

  第七条城-管协管员聘用期限为两年,首次聘用的城-管协管员试用期为两个月。实行两年一聘,一年一考核。市局根据工作需要和考核结果予以续聘或解聘。

  第八条新招聘的城-管协管员必须接受法律和城-管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工作证件后方可上岗。

  城-管协管员的工作证件由市局统一印制。

  第三章待遇

  第九条城-管协管员的待遇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本局实际确定。

  (一)工资。月基本工资600元+绩效工资200元。试用期月工资为500元。

  (二)加班工资。除参加、市政府统一组织的应急抢险、公益性活动外,城管协管员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本人日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公休日加班的,由所在执法大队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按本人日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工作日8小时以外加班的,按本人日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日工资计算以月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为基数。协管员实际加班工资由所在执法大队核定发放。

  (三)保险。城-管协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符合参保规定的,给予办理社会保险。

  保险费由市局和城-管协管员按国家规定的相应比例共同承担。

  (四)服装。城-管协管员统一着制式服装。服装由市局统一配发。

  (五)假期。城-管协管员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每周星期六、星期天轮休一天。

  第四章考核

  第十条城-管协管员纳入市局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依照有关规定及市局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细则,对城-管协管员的德、能、勤、绩、廉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解聘、辞退、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实行领导与群众、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的方法,年终对全体城-管协管员进行综合考核,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分别评定等次,其中优秀等次不超过15%。

  第十二条市局建立城-管协管员档案,将登记表、劳动合同、考核奖惩等有关资料及时进入个人档案。

  第五章管理

  第十三条严格学习培训制度。

  (一)各城-管执法大队要加强城-管协管员的经常性学习培训,提高其政治理论素质和业务能力。在鼓励引导自学的基础上,每月组织一次集中学习,每次安排

  一个专题,重点学习政治理论、城-管法律法规政策等,学习时间不少于半个工作日。每季度组织一次座谈交流活动。

  (二)集中学习实行签到制。

  (三)市局不定期地组织法制讲座和专门培训,举行法律法规知识竞赛,开展学习教育督查,年终组织一次法律法规考试,其成绩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严格考勤和请销假制度。城-管协管员考勤工作由所在城-管

  执法大队负责,市局抽调人员由所在科室负责。考勤情况每月公布一次,并报市局

  办公室备案。考勤结果并与协管员工资、年度考评挂钩。具体按局考勤制度执行。

  请假期间待遇,病假1个月的发原工资,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只发基本工资;事假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工资。婚假、产假、丧假及病假3个月以上24个月以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轮岗。

  实行交流轮岗制度。由市局和执法大队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交流

  第六章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城-管执法大队可以与城-管协管员解除劳

  动合同。

  第十七条

  城-管协管员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本人提前三十日向所在执法大队提出书面申请;试用期内提前三日提出书面申请。

  (二)城-管执法大队填写《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合同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八条城-管执法大队与城-管协管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城-管执法大队向市局书面报告,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和事实依据;

  (二)城-管执法大队审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报市局办公室备案。

  (三)城-管执法大队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书,并在15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十九条辞职、辞退或解聘城-管协管员,由所在执法大队在该协管员管理辖区内发布解聘公告或辞退声明。

  第二十条辞职、辞退或解聘的城-管协管员,应当在离职前移交领用或保管的公用装备、物品、证件后,方可到城-管执法大队办理结算等有关手续。因未移交而擅自离职的,不予结算,并保留索要直至诉讼的权利。

  第七章奖惩

  第二十一条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城-管协管员,比照城-管执法人员奖励办法,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二条城-管协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辞退或解聘:

  (一)旷工或者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七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十五天的;

  (二)全年累计3个月完不成下达的工作任务指标的;

  (三)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

  (四)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的;

  (五)在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或连续两年被评定为基本合格的;

  (六)向管理对象吃、拿、卡、要被查证属实的;

  (七)打骂管理对象被查证属实的;

  (八)不服从市局决议、决定或不服从城-管执法大队管理和安排,无理取闹的;

  (九)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影响工作的;

  (十)因行为失范,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十一)受治安处罚、党纪处分以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二)其他应予辞退或解聘的。

  第二十三条城-管协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的,从次年开始月工资增加10元;连续两年确定为优秀的,一次性奖励500元。

  城-管协管员增加工资暂由市局筹措解决。待财政提高工资标准时,扣回市局增资部分后,再行分配。

  第二十四条城-管协管员担任中队长的,享受职务补贴50元,担任副大队长的,享受职务补贴80元。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在此之前发布的有关协管员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城-管执法局协管员管理规定办法2015-05-1514:13|#2楼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管执法协管员队伍建设,规范城-管执法协管员的招聘、使用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协管员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的作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管执法协管员,是指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以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风景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聘用,协助城-管执法队员在本辖区内协助开展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人员。

  城-管执法协管员是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补充力量和辅助队伍,编入本辖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进行统一管理,接受市、区城市管理执法督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督察管理。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是全市城-管执法协管员队伍的主管部门,对各聘用单位协管员队伍的日常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核准聘用计划、制定管理规定、监制着装标识和核发工作证件等工作。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和武汉经济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风景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是本辖区城-管执法协管员队伍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自聘的城-管执法协管员的日常管理和辖区内街道聘用的城-管执法协管员的日常监督管理;统一组织本辖区城-管执法协管员的招聘、培训等工作。

  第四条按照“谁聘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聘用单位是城-管执法协管员管理的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劳动用工政策聘用、管理城-管执法协管员;

  (二)负责城-管执法协管员队伍的政治思想建设、工作作风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三)参照城市管理执法队员考核标准和办法,对协管员实施绩效考核和奖惩;

  (四)对群众投诉的城-管执法协管员违纪违规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按《信访条例》的规定回复有关部门和信访人。

  (五)负责城-管执法协管员队伍建设和管理的各项经费。

  第五条聘用城-管执法协管员应当坚持控制数量、注重质量的原则,按照辖区面积和人口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确定城-管执法协管员的聘用数量。

  聘用城-管执法协管员应当有明确的经费渠道,并列入聘用单位年度财政预算,不得通过罚款解决协管员经费,不得利用协管员进行收费创收。

  第六条各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以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风景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聘用城-管执法协管员,应当先向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申报计划,列明聘用名额、资金渠道、管理方式等具体内容。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聘用城-管执法协管员,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申报计划内容,将聘用计划报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核准,并由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按照规定条件统一招考,再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聘用手续。聘用结果由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报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备案。

  首次聘用的城-管执法协管员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签订聘用合同,办理正式聘用手续。城-管执法协管员的续聘,由聘用单位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逐年签订聘用合同。

  第七条城-管执法协管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热爱城市管理工作;

  (三)初次聘用年龄一般应在四十五周岁以下,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本市城镇户口;

  (四)举止端庄,身体健康;

  (五)品行良好,无违法违纪记录;

  (六)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城-管执法协管员必须持证上岗。上岗前必须由区城市管理执法局统一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工作证件。

  城-管执法协管员的工作证件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统一印制。

  第九条城-管执法协管员着装上岗。着装式样、颜色,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确定。

  城-管执法协管员离岗或者被解聘、辞退后,聘用单位应当将协管员工作证件及服装收回。

  第十条城-管执法协管员的职责:

  (一)向居(村)民和驻地单位宣传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管理的法规、政策和规定;

  (二)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督促其改正;

  (三)协助城市管理执法队员开展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不行使行政执法权);

  (四)参与聘用单位组织的除城市管理收费项目外的有关城市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城-管执法协管员必须遵守《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队员执勤规则》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不按规定穿着城-管执法协管员标志服装、一年内被查处三次以上(含三次)的;

  (二)借工作之便吃、拿、卡、要,索要财物的;

  (三)严重违纪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四)打骂当事人的;

  (五)参与城市管理收费工作的。

  (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权的;

  (七)拒不接受市、区城-管执法督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纠风管理的;

  第十二条解聘或者辞退城-管执法协管员,聘用单位应当在该协

  管员管理辖区内发布解聘公告或者辞退声明,并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将解聘或者辞退人员名单报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备案。

  城-管执法协管员一经辞退,全市各级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一律不得重新聘用。

  第十三条城-管执法协管员违反本规定,给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除依法追究城-管执法协管员责任外,还应当依照《武汉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追究聘用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各单位在本规定施行之前已经聘用的城-管执法协管员,按本规定办理聘用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解聘或者辞退。

  第十五条此前市、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所发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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