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2022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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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20226篇

篇一: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2022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印发市属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为切实规范股权投资行为,加强廉政建设,规避风险,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国有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委制定了《市属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书面反馈我委改革与产权管理处。

  【发文字号】渝国资发[2010]8号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发布部门】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市属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0.11.22【实施日期】2010.11.2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国资发〔2010〕8号)市属国有重点企业:

  一、为切实规范股权投资行为,加强廉政建设,规避风险,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国有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股权投资是指通过投资拥有被投资单位的股权,投资企业成为被投资单位的股东,按持股比例享有权益并承担相应责任的经济活动,包括新设公司、股权并购、增资扩股等股权投资行为。

  三、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全资、绝对控股企业股权投资行为适用本规定。

  四、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全资、绝对控股企业(不分级次,以下统称“国有企业”)股权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主业、效益优先。鼓励国有企业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做强做优主业,提高创新力和核心竞争力的项目进行投资;在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时,根据自身实际,量力而行,避免盲目扩张和产业过度多元

  化;不主张子公司之间交叉持股,子公司应实现集约化经营,避免同业同质恶性竞争。

  (二)科学决策、权责清晰。股权投资须进行科学、审慎的可行性研究,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或有关专家参与论证,对境外股权投资项目应当聘请知名专业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应建立和完善严格、规范的内部议事规则,坚持集体研究

  决策,明确投资决策者和实施者应承担的责任,禁止为达个人目的的关联性投资。

  (三)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国有企业应根据《公司法》等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和承担相应责任,其权利、义务、责任应在《公司章程》中

  

  

篇二: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2022

  投资管理办法

  YYY市某某某某经营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股东职责,引导和规范投资行为,加强投资管理,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YYY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YYY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渝国资发[2022]5号)、《关于印发YYY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渝国资[2022]163号)等法律法规及YYY市某某某某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某某某某公司”)《与所属二级企业权责清单》(以下简称“权责清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某某某某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和实质控制的各级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

  第三条市某某某某公司是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直接出资和监管的一级企业。

  市某某某某公司直接持股的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的企业为“二级企业”。YYY德丰环境有限公司控股的YYY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YYY五峰环境集团有限公司视同二级企业。

  二级企业直接持股的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的企业为三级企业,依次类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市某某某某公司及所属企业在境内外从事的股权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

  股权投资包括新设企业、股权并购、对被投资企业增资等行为。

  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更新改造投资、固定资产购臵等投资事项,办公用固定资产购建除外。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企业按照其公司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公司章程应明确重大投资项目标准,原则上应当包括:

  市某某某某公司为投资主体的,股权投资和单项投资额大于本企业上一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1%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

  所属企业为投资主体的,本办法“所属企业投资负面清单”中监管类、管控类投资项目应当纳入二级企业重大投资项目范围(非全资企业从其公司章程规定)。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市国资委或市某某某某公司确认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新业务是指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市国资委或市某某某某公司确认的新兴产业投资业务。

  第七条投资的基本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企业章程及本办法和负面清单的规定。

  (二)优化资本投向。企业投资应符合国家及YYY市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及企业发展战略,坚持聚焦主业,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从不具优势的完全竞争性领域有序退出。严格控制主业和新业务之外的投资,严格控制管理层级,原则上不再设立管理层级超过三级的企业。

  (三)规范投资行为。企业投资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完善内部议事决策规则,明确投资决策者和实施者应承担的责任。与其他股东合资的,应坚持股东同步对等出资原则,不得变相为其他股东垫资,不得为其他股东出资提供借款或担保,不得将国有股权委托其他股东代持或代为行使股东权利。对需要向被投资企业提供借款和融资担保的,应严格遵守按出资比例分担原则(为所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提供融资担保除外)。

  (四)提高投资回报。企业投资规模应当与资本实力、融资能力、负债水平、管理水平、行业经验和抗风险能力相适应,不得因投资大幅推高资产负债率水平。商业性重大投资项目投资预期收益不低于五年期国债利率,应当积极引入社会各类资本参与。国有股东应及时收取国有股所分红利。

  (五)维护资本安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将投资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强化事前风险评估、论证和预案制订,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理,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风险。建立和完善投资项目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维护国有资本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八条投资企业为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

  第二章投资管理职责

  第九条市某某某某公司投资管理主要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投资活动;

  (二)按照市国资委规定履行投资管理职责;

  (三)审核二级企业战略发展规划、五年规划及年度投资计划;

  (四)制订发布所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五)指导二级企业投资制度建设;(六)开展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及审计;(七)向二级企业委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按照本办法、市某某某某公司《股权投资权益管理办法》及《委派人员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上述委派人员进行履职管理、评价和考核。(八)对违规投资进行责任追究;(九)其他投资管理职责。第十条二级企业投资管理主要职责:(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投资活动;(二)制订、完善本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三)编制战略发展规划、五年规划及年度投资计划,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报送;(四)对本企业及所属企业投资项目进行论证,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五)其他投资管理职责。三级及以下所属企业投资管理职责:(一)制订本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并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报送;(二)对本企业及所属企业投资项目进行论证,严格按照决策实施投资;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其他投资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市某某某某公司为投资主体的投资项目或需由市某某某某公司审核的所属企业投资事项,各部门应履行下述职责:

  (一)投资与权益管理部是股权类投资管理的主办部门,负责股权投资计划编制或审核、股权投资项目实施、股权类资产权益管理和委派人员履职管理等。

  (二)运行与技术管理部是固定资产类投资管理的主办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编制或审核、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PPP投资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开展或审核投资项目业务尽职调查,进行技术运营分析和风险控制等。

  (三)计划与财务部是固定资产购臵的主办部门,并负责开展或审核投资项目财务尽职调查、财务测算、审计评估管理、投资项目资金筹措、年度投资计划编制管理等;

  (四)法务审计部负责开展或审核投资项目法务尽职调查,进行法律文本及合规审核、风险审查和控制等;

  (五)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开展或审核人力资源尽职调查,二级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公司委派人员的选拔及薪酬、考核等;

  (六)审计管理部门负责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等。

  (七)董事办负责投资项目后评价、战略规划等。

  第三章投资监督体系建设

  第十二条市某某某某公司根据国家、市政府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市国资委投资管理办法和负面清单,制订并发布所

  属企业投资负面清单。第十三条市某某某某公司所属各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以及经核定的主业和新业务范围,结合本企业实际,确定本企业的投资领域、投资目标、投资规模。第十四条二级企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二)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三)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四)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五)投资风险管控制度;(六)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七)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八)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九)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二级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经本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市某某某某公司备案。第十五条市某某某某公司及二级企业应当通过市国资委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分别对市某某某某公司、各级所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投资项目实施等情况进行全程全面地动态监控,加强投资信息统计及分析处理,为投资决策和管理提供决策支撑。

  第十六条市某某某某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做好投资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联通和信息报送工作,按期填报公司投资计划、投资完成情况、变动情况,以及重大投资项目等投资信息。

  所属企业报送文件和材料,应当同时通过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电子版信息。

  第四章投资事前管理

  第一节投资计划

  第十七条市某某某某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根据发展战略和规划、主业和新业务范围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年度投资规模应与企业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

  市某某某某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投资活动应当全部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确需追加投资项目的应调整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八条市某某某某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本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市国资委备案。二级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0日前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本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公司备案。

  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主要方向、目的;

  (二)投资规模及资产负债率水平;

  (三)投资结构分析;

  第十九条市国资委依据国有资本布局导向和企业发展战略及规划,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市国资委向市某某某某公司反馈书面意见。市某某某某公司及所属企业应根据市国资委意见对年度投资计划作出修改,二级企业将修改后的年度投资计划重新报市某某某某公司备案。

  所属企业因重大投资项目需对年度投资计划进行追加调整的,应当重新履行完内部决策程序。二级企业应将调整后的年度投资计划经市某某某某公司审核汇总后,重新报送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节投资可行性研究

  第二十条所属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按照确定的主业和新业务范围,选择、确定投资项目,组织做好投资项目的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研究论证,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运营、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必要时选聘具有相应资质、专业经验和良好信誉的法律、财务、评估等中介机构参与论证。

  第二十一条对于股权类投资项目,应当开展必要的业务(包括技术、市场、运营、人力等)、财务、法律等方面的尽职调查。投资相关方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非货币性资产为出资进行投资,应当聘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投资合同或协议应明确投资企业提名或委派的董事、监事人数,且应当与出资比例大致相当,并明确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推荐或聘任方式。

  股权并购类投资应当对标的企业开展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价值分析,以资产评估值为参考确定股权并购价格,有特殊目的的,可考虑资源优势、协同效应、发展前景、市盈率等因素适当溢价。同时应就期间损益、职工安臵、或有债务处理等事项作出明确安排。

  第二十二条拟与非国有资本共同出资设立新公司的,原则上应先通过市国资委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或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媒体、互联网等渠道广泛发布信息,公开征集意向合作方。在综合考虑投资主体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社会评价等因素的基础上择优选取合作方,并与合作方通过章程或协议(合同),就法人治理结构、同业竞争、关联交易、风险管控、后续投资的资金安排、利润分配等做出明确约定,明确各方的责权利,其中涉及后续固定资产投资的,合资公司注册资本金原则上应达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要求。

  征集涉及公共资源配臵特许经营权意向合作方的,必须公开征集意向合作方。

  第三节投资决策权限

  第二十三条市某某某某公司及所属企业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本办法和授权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未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的,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批准或办理投资事项。

  第二十四条市某某某某公司的投资项目,按照市某某某某公司的公司章程及市国资委出台的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及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二十五条市某某某某公司的投资项目,决策权限如下:(一)市某某某某公司不得投资市国资委“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中的禁止类投资项目;

  (二)市某某某某公司投资以下项目应由市某某某某公司董事会决策:

  1.市国资委“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中需履行市国资委出资人把关程序的“监管类”投资项目;

  2.市某某某某公司的重大投资项目;

  3.董事长认为需要提请董事会决定的投资项目。

  (三)市某某某某公司投资除应当由董事会决策外的其他投资项目,由市某某某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策。

  第二十六条所属企业的投资项目,按照其公司章程、本办法及“所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规定的决策权限决策。

  所属企业的投资项目,二级企业应集中研究决策,二级企业不得将决策权限再行授权至三级及以下企业。

  所属企业投资的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由二级企业的董事会及以上决策层级研究决定。所属企业投资“所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中报告类项目,原则上应当由二级企业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四节投资决策程序

  第二十七条市某某某某公司投资项目或需由市某某某某公司决策的所属企业投资事项,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相关授权管理制度及本办法规定的决策权限,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一)专题会议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初审。专题会议一般由分管领导牵头,投资、财务、法务及相关的运营、技术、项目管理、人力资源等部门参加。

  (二)党委会根据“三重一大”制度规定对重大投资项目参与决策,事前先议。

  (三)总经理办公会负责对投资事项进行审查,并对权限范围内的投资事项进行决策。属董事会权限范围的投资事项,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还需提交董事会决策。

  (四)董事会负责对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投资事项的决策。

  (五)市国资委审批权限的投资项目,经市某某某某公司董事会决策、报经市国资委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所属企业投资项目,应按照其公司章程、相关授权管理制度及本办法规定的决策权限,履行决策程序,其中:

  (一)“所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中监管类投资项目,经履行二级企业董事会、市某某某某公司董事会程序后、实施前报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

  (二)“所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中管控类投资项目,市某某某某公司收到二级企业涉及该等投资项目的董事会或股东会议案后,履行市某某某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核程序;

  (三)“所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中报告类投资项目,二级企业应在发生事项的主体企业履行其内部决策程序前,向市某某某某公司投资与权益管理部预报告。

  市某某某某公司投资与权益管理部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履行程序后,将形成的处理意见向二级企业反馈。

  (四)“所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外的投资项目,按二级企业章程、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二十九条二级企业决策重大投资项目,市某某某某公司以国有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市某某某某公司履行相关内部审查程序后,市某某某某公司委派至二级企业的股东代表、董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依据市某某某某公司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市某某某某公司委派人员应当将履职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市某某某某公司。

  第三十条二级企业决策非重大投资项目,市某某某某公司向二级企业委派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权益管理牵头人,应当按照市某某某某公司《股权投资权益管理办法》及《委派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预报告程序、议案审查程序。

  第三十一条投资项目履行审查决策程序时,应提交以下要件:(一)股权类投资1.内部决策文件;2.公司章程、合资合作协议(合资经营合同);3.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风险防控报告;4.尽职调查报告(业务、财务及法务尽职调查)。5.合作方比选方案及比选结果说明;6.合作方营业执照、近三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7.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或备案(核准)文件、投资价值分析报告;8.企业总法律顾问(或企业分管法律事务的负责人)审核确认的法律意见书;9.其他必要文件。(二)固定资产类投资

  1.内部决策文件;2.可行性研究报告;3.尽职调查报告;4.资产评估报告及备案(核准)文件;5.企业总法律顾问(或企业分管法律事务的负责人)审核确认的法律意见书;6.其他必要文件。第三十二条企业各级投资决策机构对投资项目做出决策,应当形成决策文件,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均应在决策文件上签字背书,所发表意见应记录存档。第五章投资事中管理第三十三条投资项目应当签订书面的投资合同或协议。投资合同或协议须经公司法务合规管理部门审核、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履行审批程序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第三十四条在签订书面的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资产或股权的交割。投资划款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若涉及收款的,按协议或合同规定及时足额收取。第三十五条投资合同或协议签署后,涉及资产或股权交割的,应当组建交割小组,负责资产或股权交割事项的处理。控股(控制)权并购的,应在交割期内介入标的公司的经营管理。

  第三十六条市某某某某公司通过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对投资实行全过程动态监测,及时了解和掌握所属企业投资信息,指导督促所属企业规范开展投资活动。

  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投资项目内容发生变化、投资金额调整和投资对象股权结构变化等情况时,投资企业应在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变更投资项目信息。

  第三十七条市某某某某公司对部分重大投资项目进行随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向企业进行提示。

  第三十八条二级企业应当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

  实施过程中出现投资条件恶化、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投资目的无法实现等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当研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

  因重大投资项目再决策涉及年度投资计划调整的,二级企业应当将调整后的年度投资计划经市某某某某公司报送市国

  资委。

  第三十九条市某某某某公司应当分别于每年一、二、三季度终了次月20日前将季度投资完成情况和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通过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市国资委。

  二级企业应当分别于每年一、二、三季度终了次月10日前将季度投资完成情况和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通过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公司。

  季度投资完成情况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重大投资项目完成情况等内容。市某某某某公司可以根据企业所处行业、投资的重大项目等实际,要求二级企业报送季度投资分析报告。

  第六章投资事后管理第四十条投资主体实施投资后,应加强投后管理,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第四十一条年度投资完成后,市某某某某公司计划与财务管理部应当编制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于下一年度1月31日前通过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和书面报告形式报送市国资委。二级企业应当编制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于下一年度1月10日前通过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和书面报告形式报送市某某某某公司。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年度投资完成情况和投资效果分析;(二)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三)年度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四)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第四十二条市某某某某公司及二级企业应当每年选择部分已完成的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形成后评价专项报告。通过项目后评价,完善企业投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成功率和投资收益,总结投资经验,为后续投资活动提供参考,提高投资管理水平,并作为落实投资主体责任和进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三条实施投资项目后评价要根据项目投资完成情况制定后评价计划,坚持独立、科学、公正的原则,在回顾项目全过程的基础上,构建全面评价指标体系,从技术、经济、管理、环境、社会影响、可持续能力等方面对项目进行评价,注重分析投资项目对企业实现战略目标、技术进步、市场占有、投资效益等方面的作用和影响,总结投资效果和经验教训,并有针对性的提出改进措施和对策建议。

  投资决策时测算的投资项目预期收益,将纳入对投资实施主体及其经营层年度目标考核指标中。

  第四十四条市某某某某公司在对所属企业开展审计时,应将所属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投资项目决策程序、投资项目执行及效益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考核、奖惩委派人员、企业领导人员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五条所属企业监事会应当加强对投资的全过程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市某某某某公司报告,适时组织开展投资专项监督检查,在年度集中监督检查中对检查年度的投资情况进行评价。

  第四十六条市某某某某公司及二级企业应当组织开展重大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审计重点包括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效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七条市某某某某公司及所属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

  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263号)等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领导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

  理。对瞒报、谎报、不及时报送投资信息的所属企业,市某某某某公司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监管提示等处理,必要时组织开展核查。

  第八章其他相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二级企业应当将经过董事会决策通过的投资管理制度报公司备案。

  第四十九条市某某某某公司对不具备控制地位的参股、联营、合营、合作类企业的投资权益管理,按照股权投资权益管理的相关规定及制度执行。

  第五十条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更新改造投资、固定资产购臵等固定资产投资,国家相关规定及市某某某某公司专项制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水利设施投资项目、水污染防治项目等国家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根据国家、YYY市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予以规范。

  第五十一条市某某某某公司为提高资金利用效率进行的股票、基金、债权(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资管产品等各类金融性资产投资,由公司另行制定相关办法予以规定。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公司章程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从其规定。所属企业为上市公司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出台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本制度由市某某某某公司投资与权益管理部负责解释,经市某某某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篇三: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2022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保障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企业可持续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直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第三条内部审计是指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行为。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应用系统化、规范化方法,对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及企业经济活动的适当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监督、审查和评价,提出改进管理建议,持续提高企业运作效率、增加企业价值,帮助企业实现其目标.第四条市国资委指导和监督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主要职责:(一)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审计机关和上级单位有关规定,制定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配套制度;(二)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三)总结、推广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经验,对内部审计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

  1

  (四)制订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指导意见,组织专项审计;(五)定期组织企业内部审计业务培训;(六)维护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合法权益;(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第五条直管企业董事会对内部审计的职责包括:(一)决定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二)审核批准内部审计管理制度;(三)审核批准内部审计年度工作计划;(四)听取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情况汇报;(五)审议重要的内部审计报告、审计结果及有关事项。第六条直管企业应当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在董事会下设立独立的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成员不少于3人,半数以上成员应为外部董事,其中至少应有一名外部董事是财务、审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外部董事担任.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企业章程,按照董事会授权行使对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职责:(一)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二)审核、协调、监督和评价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结果;(三)审核内部控制制度、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等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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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负责内部审计项目与监事会、出资股东沟通;(五)监督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提出有关意见;(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对内部审计指导和监督情况,每年不少于两次。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第九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直管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内部机构设置的需要,内部审计机构也可以与其他内部监督机构合署办公。企业应当根据公司治理和经营规模特点,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并保证内部审计人员数量能够充分履行审计职责。第十条直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并接受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根据需要,直管企业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处理内部审计日常工作,该董事应当定期向董事会汇报.第十一条直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专门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每年不少于两次.直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重要的内部审计报告、审计结果及有关事项。第十二条直管企业应当建立合理有效的内部审计组织架构,一般可实行集中管理制或分级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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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中管理制是指,直管企业本部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统一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子企业不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根据需要,直管企业可以在子企业实行内部审计人员派驻制。

  分级管理制是指,直管企业及其子企业都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分别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直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子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

  第十三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中级以上审计、会计或其他与审计有关的专业职称、职业资格。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工程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当听取监事会、纪委、财务总监的意见,并将任免名单报上级产权单位备案.

  第十四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制订或参与制订内部审计人员聘用方案、培训计划和工作任务,并建立内部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五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企业财务预算并予以保证。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国家专业技术资格考评、聘任、后续教育及业务培训等,企业应当予以支持。

  第四章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职责与权限第十六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制订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核批准后实施;(二)开展对企业及其子企业资产负债损益、财务收支、产权转让、薪酬福利、经营考核等相关经济活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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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开展对企业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子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

  (四)开展内部控制审计,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运作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及控制程序的有效性;

  (五)开展风险管理审计,审查和评价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与运作情况,以及企业对重大风险辨别、防范与应对能力;

  (六)开展预算管理审计,审查和评价预算管理制度建设与运作以及预算编制、下达、执行、调整和考核等情况;

  (七)开展对基建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大修等立项、概(预)算、标底编制、结算、决算和竣工交付使用等情况审计;

  (八)开展对抵押担保、对外投资、出借资金、委托理财、股票、期货、外汇、金融衍生品、并购破产、重大经济合同、资产减值准备以及财务核销等情况审计;

  (九)开展对境外、市外投资项目审计;(十)开展绩效审计、专项审计、审计调查等;(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及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七条企业应当保证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以下权限:(一)明确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的权限,赋予内部审计机构充分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建议权;(二)参加或列席经营决策等重要会议,并提出意见建议;(三)参与研究制订、修改企业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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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簿、报表、凭证、现场勘察相关资产,查阅生产经营有关文件、会议记录等;

  (五)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运用计算机储存、处理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硬软件技术文档;

  (六)对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发现的重大经营风险或重大内部控制缺陷可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可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资料,经董事会授权可暂予封存;

  (九)聘请社会审计机构或专业人员参加内部审计工作;(十)董事会在管理权限范围内,可以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必要的处理权或处罚权;(十一)对内设机构及其子企业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向企业提出表彰、奖励建议;(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及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限.第十八条政府审计机关、社会审计机构等进驻企业开展审计工作时,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参与协调沟通,并按规定提供必要的支持和资料。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组织或参与组织社会审计机构聘用、更换和报酬支付等工作,并对其工作质量进行监督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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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第十九条直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制订年度工作计划,报经董事会审核批准后实施,并将年度工作总结报董事会审核。第二十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作计划或有关安排确定审计项目,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审计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第二十一条审计组应当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经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批准后实施.审计工作一般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准备阶段:在实施审计前3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被审计对象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二)实施阶段:调查收集资料,审查有关账表、实物和信息系统等,综合运用审计抽样、分析性复核、技术经济分析以及计算机审计等方法和手段,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三)报告阶段:1.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应当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与建议,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视为无异议。2。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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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行研究、核实,必要时修改审计报告.3。审计组将审计报告连同被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提交内部

  审计机构复核。4.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并报董事会审定后,形

  成正式的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对象.审计报告自送达被审计对象之日起生效。5.被审计对象应当认真落实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

  在规定期限内向内部审计机构反馈整改情况。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仍有异议的,可以向董事会反映意

  见,董事会应当受理.6.直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督促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并

  将审计整改情况向董事会报告。上述4-6项内部审计日常工作中涉及董事会职权,根据需

  要,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代为履行。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并

  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内部审计档案资料。第六章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重视和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抓好内部审计结果利用和审计整改后续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内部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考核、奖惩、任免企业内设机构及其子企业负责人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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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监事会、纪委、财务总监开展工作,并向其提供审计报告、通报审计情况。

  在市国资委对内部审计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时,企业监事会、纪委、财务总监参与评分考核。

  第二十五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依据《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加强审计质量控制,建立分级复核制度,制订规范化的工作底稿,接受市国资委和政府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直管企业应当于每年公历1月15日前,将上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总结及本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正式报送市国资委。

  直管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开展市国资委部署的专项审计,除了向董事会报告,还应将专项审计报告报送市国资委。

  直管企业在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重大资产损失情况、重大经济案件以及重大经营风险等,应及时向市国资委报送专项报告。

  第二十七条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守行业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保持廉洁、保守秘密.

  企业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兼任或从事可能影响其履行审计职责的经营管理或财务工作;实施内部审计时,与被审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履行审计职责;企业内设机构及其子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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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审计工作,不得拒绝、阻碍、干涉内部审计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受打击报复的内部审计人员有权直接向市国资委报告情况。第七章奖惩

  第二十九条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作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企业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条对于失职渎职的内部审计人员,企业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对于被审计对象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企业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于被审计对象相关人员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不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企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各直管企业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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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2022

  相品

  渝国资发〔2022〕8号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股权投资治理

  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属国有重点企业:

  为切实标准股权投资行为,增强廉政建设,躲避风险,提升工作效率,维护国有权益,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委制定了?市属国有企业股权投资治理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书面反应我委改革与产权治理处.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市属国有企业股权投资治理暂行规定

  一、为切实标准股权投资行为,增强廉政建设,躲避风险,提升工作效率,维护国有权益,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股权投资是指通过投资拥有被投资单位的股权,投资企业成为被投资单位的股东,按持股比例享有权益并承当相应责任的经济活动,包括新设公司、股权并购、增资扩股等股权投资行为.

  三、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责任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全资、绝对控股企业股权投资行为适用本规定.

  四、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全资、绝对控股企业〔不分级次,以下统称“国有企业〞〕股权投资应遵循以下原那么:

  〔一〕突出主业、效益优先.鼓励国有企业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开展战略规划,做强做优主业,提升创新力和核心竞争力的工程进行投资;在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时,根据自身实际,量力而行,预防盲目扩张和产业过度多元化;不主张子公司之间交叉持股,子公司应实现集约化经营,预防同业同质恶性竞争.

  〔二〕科学决策、权责清楚.股权投资须进行科学、审慎的可行性研究,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或有关专家参与论证,对境外股权投资工程应当聘请知名专业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应建立和完善严格、标准的内部议事规那么,坚持集体研究决策,明确投资决策者和实施者应承当的责任,禁止为达个人目的的关联性投资.

  〔三〕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国有企业应根据?公司法?等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和承当相应责任,其权利、义务、责任应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示.与

  相品用.3

  非国有企业〔含自然人、下同〕共同股权性投资的,国有企业应坚持股东同步对等出资原那么,不得变相为其他股东垫资;不得将国有股权委托非国有企业代持或代为行使股东权利,国有股所分红利应及时收取;对需要向被投资企业提供借款和融资担保的,应严格按出资比例分担;预防其他股东以借款等手段抽逃出资,以关联交易侵占被投资企业权益.

  五、对关系国家平安、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具体包括重大根底性设施、重要矿产资源、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效劳的行业及支柱产业等〕、属于国有企业主业范围内的核心技术、新兴产业以及对本企业未来开展具有重要影响的股权投资,国有企业要保持国有法人独资、国有全资或国有绝对控股,以保证国有资本的限制力.未经市国资委批准,企业不得从事非主业投资,也不得以参股方式对非国有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六、国有企业拟与非国有企业共同出资新设公司的,除对合作方有特殊要求并获市国资委批准的以外,应先通过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或具有影响力的媒体、网络,公开征集意向合作方,并在综合考虑对方经营、财务、信誉等各种因素的根底上择优选取合作方,促进新设公司健康可持续开展.

  七、对产业关联度不密切,赢利水平低下,未来不具成长性的股权,以及国有企业已具绝对控股权企业中其他股东的股权,假设无特殊战略安排或特别原因,国有企业不得并购〔含增资认购,下同〕.

  对涉及国计民生、市级战略性部署等特殊目的股权投资,由所出资企业报市国资委专题研究处理.

  八、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已经设立的合资企业〔以下称作合资企业〕拟进行增资扩股或减资缩股的,国有企业应作全面分析论证,不能简单放弃增资或减资行为,以免损害国有权益.对其中已具控股权〔含相对控股〕且国有股权拟近期转让退出的,在合资企业增资扩股或减资时,国有企业应先同比例增资或减资后再行转让,以免因国有股权被稀释而影响其转让价格.

  九、国有企业并购非国有企业股权或非国有企业以所持股权与国有企业合资的,应对非国有企业股权所涉标的企业开展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并按规定对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备案;股权价值原那么上不高于资产评估值,有特殊目的的,可考虑市盈率、每股收益、开展前景等因素适当溢价,溢价原因需作书面说明;同时,应就职工安置、或有债务处理等事项作出明确安排.

  十、以下股权投资行为,应按内部决策程序审议,经所出资企业审核后,由所出资企业报市国资委审批:

  〔一〕境外股权投资;〔二〕拟设新公司〔境内〕为非国有企业;〔三〕非主业投资;〔四〕并购境内非国有企业股权;〔五〕未对合资企业进行同比例增〔减〕资扩〔缩〕股;

  相品用口仪

  〔六〕国有企业接受非国有企业出资;〔七〕除以上〔一〕S〔六〕项外的1亿元及以上重大股权投资工程.上述事项外的股权投资,由所出资企业决定.十一、国有企业股权投资需报市国资委审批的,应随同书面请示一并提交以下相关资料.〔一〕境外股权投资:1.内部决策文件;2.股权投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实文件;3.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境外企业注册登记证实及资信证实文件;4.境外企业情况说明、近三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纳税及完税证实;5.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股权退出方案〕;6.专业机构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7.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8.合资公司章程、合资合作协议〔合资经营合同〕;9.市国资委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二〕拟设新公司〔境内〕为非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接受非国有企业出资:1.内部决策文件;2.股权投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实文件;3.公司章程、合资合作协议〔合资经营合同〕;4.可行性研究报告;5.合作方比选方案及比选结果说明;6.合作方营业执照、近三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7.财务审计报告及审核意见;8.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备案手续;

  

篇五: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2022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10.15•【字号】深国资委[2002]3号•【施行日期】2000.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

  正文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区国有资产

  管理机构工作关系规范意见》等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10月15日深国资委[2002]3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委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工作关系规范意见》等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委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2000年3月20日深国资委[2000]1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强化对市属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增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注(注:此条原文为: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强化对市属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增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资产经营公司直属的全资和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务总监,是指按规定程序产生,由资产经营公司向直属企业委派或推荐担任此项职务的人员。

  第二章任职资格第四条担任企业的财务总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二)具备财会专业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有较全面的财会专业理论知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熟悉经济、财会法规,严守财务规章制度,敢于坚持原则,有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增值的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三)一类企业的财务总监,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在大型企业担任总会计师或财务部长、审计部长的工作资历,以及十年以上的财会工作经验,或者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注册会计师资格,有在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担任主审八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四)二、三类企业的财务总监,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在大、中型

  企业担任总会计师或财务部长、审计部长的工作资历,以及八年以上的财会工作经验,或者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和注册会计师资格,有在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担任主审五年以上的工作经验。

  (五)身体健康,男性一般应在55周岁以下,女性一般应在50周岁以下。个别特别优秀或工作特别需要者,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财务总监:(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企业的财务主管,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三)违反财经政策、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不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甚至参与弄虚作假,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第三章岗位责任第六条财务总监按法定程序进入企业董事会,对企业董事会和资产经营公司负双重责任,并在企业董事会的领导和资产经营公司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第七条财务总监行使下列职权:(一)参加董事会会议,参与表决和决策。列席经营班子有关会议,并提出财务管理和财务运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二)对规定事项与总经理进行联审联签;(三)参与制订企业财务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企业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四)参与拟订企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参与审查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并独立向企业董事会和资产经营公司提出书面意见,作为董事会和资产经营公司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监督检查企业年度财务计划的实施;(七)参与决定企业银行帐户的开立,并有否决权;(八)每半年向资产经营公司提交企业资产状况、效益情况和财务状况的评价报告。对企业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问题以及其他规定必须报告的事项应随时报告。第八条财务总监承担下列责任:(一)不按有关规定进行“联签”,以及对企业的违规行为不加劝阻,或者知情不报,甚至主动参与,财务总监承担相应责任;(二)对企业财务报表和报告的真实性、重大决策失误和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财务总监承担相应责任。第九条企业应当为财务总监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通讯、办公、交通等),有关业务部门应主动配合财务总监的工作。企业有义务向财务总监提供工作所需的各种文件、资料。财务总监有权查阅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报告等会计资料,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作出解释。对妨碍、阻挠财务总监履行职责的企业和个人,应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联签制度第十条凡超过规定限额的资金支用、资金调度及贷款担保等重大事项,必须由财务总监与经理进行联签。具体包括:(一)企业的重大资金调度,包括现金的提取和支用、银行转帐、信用卡帐单等;(二)企业的重大贷款担保;(三)企业的重要财务报表和财务报告;(四)企业呆烂帐及盘盈盘亏处理;

  (五)资产经营公司规定的其他事项。联签的具体限额由资产经营公司规定。第十一条凡规定联签的事项,企业有关部门在总经理签字后必须送财务总监联签。未经财务总监签字同意而付诸实施,有关工作人员和经理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其经济、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财务总监应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的财经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资产经营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及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公司财务制度对规定事项进行联签。凡符合规定的,财务总监应当签字同意。凡违犯规定的,财务总监不得签字同意,并有责任予以劝阻。不听劝阻的,财务总监应及时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和资产经营公司报告。

  第五章职务任免与管理第十三条财务总监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任职资格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确认,并需经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同意。财务总监实行下派一级,市属国有全资企业的财务总监,由资产经营公司委派任职;市属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总监,由资产经营公司向企业董事会推荐,由企业董事会按法定程序聘任。第十四条财务总监与企业副总经理同等待遇。财务总监不得兼任企业的正、副董事长、经营班子职务或财务部长、审计部长,也不得兼任企业的其他职务。第十五条财务总监由资产经营公司直接管理,实行公开招聘、统一管理(包括组织关系和人事关系)、集中使用、定期轮换、奖罚分明的管理办法。视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财务总监可以专门负责一家企业的财务监督,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成工作小组,共同对企业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项财务检查和监督。第十六条资产经营公司在考核企业以及受理企业的重大事项报告时,应主动征求财务总监的意见。

  第十七条资产经营公司要指定职能部门,负责受理财务总监的报告,指导、考核财务总监的工作。

  第十八条财务总监有下列情形者应予解聘:(一)患病无法正常履行岗位职责;(二)经市资产经营公司或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考核不称职;(三)因违犯规定被有关部门取消相应技术职称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四)工作中不能坚持原则,失职渎职,甚至违法乱纪,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第十九条财务总监解聘后不再享受原职务待遇;属正常离、退休的可享受相应待遇。

  第六章考核奖惩及工资福利第二十条财务总监的考核工作由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年度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档次,考核意见记入本人档案,做为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一条财务总监的工资和年度奖金由资产经营公司根据其任职资格、履职能力、工作表现和工作实绩确定和发放,并从企业上交利润中专项列支,其住房等福利由所在企业提供。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市属国有企业子公司和区属企业等,如设财务总监,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由资产经营公司根据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1995年9月25日颁布的《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及《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与经理联签实施

  细则》(深国资[1995]11号文)同时废止;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篇六: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2022

  国有公司股权转让旳规定

  1、国有股与国有公司根据1994年11月3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体改委发布旳《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措施》(有限责任公司参照合用此规定),有权代表国家投资旳机构或部门向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获得旳股份,为国家股,在股份公司股权登记上记名为该机构或部门持有旳股份;具有法人资格旳国有公司、事业及其她单位以其依法占用旳法人资产向独立于自己旳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获得旳股份,为国有法人股,在股份公司股权登记上记名为该国有公司或事业及其她单位持有旳股份。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统称为国有股权。根据国务院5月27日发布实行旳《公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由作为其出资人旳国务院、省级或设区旳市级、自治州级人民政府拟定和发布。2、国有股转让旳规定根据《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措施》、《公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国资委、财政部颁布并于2月1日实行旳《公司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措施》,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有股权转让应符合如下规定:①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有利国有经济布局和构造旳战略性调节,可增进国有资本优化配备;②交易股权权属清晰;③在依法设立旳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④采用拍卖、招投标、合同转让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她方式;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投资主体已经批准(所有国有股转让或部分转让股权使国家丧失控股旳,已经获得同级政府批准)3.国有股转让程序①内部审议。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策。国有独资公司旳股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旳,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波及职工合法权益旳,应当听取转让标旳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旳意见,对职工安顿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②出资人审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公司旳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公司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旳,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所出资公司决定其子公司旳国有股权转让,但重要子公司旳重大国有股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其中波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旳,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③清产核资与审计。公司国有股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转让方应当组织目旳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成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送清册,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行全面审计(涉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让标旳公司法定代表人旳离任审计)。转让所出资公司国有股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旳,由同级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有关业务。④资产评估。在清产核资和审计旳基本上,转让方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拟定公司国有产权转让价格旳参照根据。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成果旳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有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没有进行评估旳,不影响股份转让合同旳效力。有关权利人主张补充评估并补足差价旳,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由于须补足旳差价款过高而主张撤销转让合同旳,人民法院应予准许。⑤信息披露、征集受让方。转让方应当将股权转让公示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旳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旳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公司国有股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示期为20个工作日。披露旳转让信息应当涉及下列内容:a.转让标旳旳基本状况;b.转让标旳公司旳产权构成状况;c.股权转让行为旳内部决策及批准状况;d.目旳公司近期经审计旳重要财务指标数据;e.目旳公司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状况;f.受让方应当具有旳基本条件;g.其她需披露旳事项。⑥签订转让合同A.合同方式: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种受让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旳,可以采用合同转让旳方式。对于国民经济核心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规定旳,公司实行资产重组中将

  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给所属控股公司旳国有产权转让,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也可以采用合同转让方式。采用合同转让方式旳,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进行充足协商,依法妥善解决转让中所波及旳有关事项后,草签股权转让合同,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审议。B.拍卖/招标方式: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旳旳具体状况采用拍卖或者招投标方式组织实行股权交易。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成交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并应当获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旳产权交易凭证。转让公司国有股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旳,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步,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协商提出公司重组方案,涉及在同等条件下对转让标旳公司职工旳优先安顿方案。⑦履行转让合同受让方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股权转让价款。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旳,可以采用分期付款旳方式。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旳,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旳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他款项应当提供合法旳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转让和受让双方应当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旳产权交易凭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有关产权登记手续。转让公司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旳,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解决好与职工旳劳动关

  系,解决转让标旳公司拖欠职工旳工资、欠缴旳各项社会保险费以及其她有关费用,并做好公司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关系旳接续工作。转让公司国有产权获得旳净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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