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听证制度5篇

社会听证制度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制度1、在城区党工委、办事处的领导下,根据党和国家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盛市、县关于加强综治工作的决策、部署及综治、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社会听证制度5篇,供大家参考。

社会听证制度5篇

社会听证制度篇1

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制度

1、在城区党工委、办事处的领导下,根据党和国家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盛市、县关于加强综治工作的决策、部署及综治、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执行方案。

2、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要求,制定本单位综治工作年度计划,对本单位治安突出的问题和工作的薄弱环节,作出一个时期的综治工作总体部署并监督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3、对本单位发生的重大刑事、治安火灾和灾害事故等要及时报告,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消防等有关部门及时破案、妥善处理、挽回损失。

4、与各基层单位签订综治工作责任书,积极开展各项创建活动,并组织检查考核和表彰奖励。

5、深入各基层单位进行检查、督促指导落实各项综治措施。

6、贯彻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度。

县城区办事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委员会(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1、负责做好本单位综治委(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任务的具体组织和落实工作;

2、贯彻执行中央“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及目标管理责任制、领导责任制、一票否决权制”等重大决定,抓装打、防、教、管、建、改”等六个方面的工作,把各项综治措施真正在基层得到落实;

3、组织综合治理重要举措的“试点”工作,坚持以点带面、认真总结经验,全面推广,狠抓落实;

4、组织实施综合治理宣传,利用多种形式,组织基层单位及有部门广泛深入开展综治宣传、法制教育等活动;

5、根据上级部署,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6、根据党工委、办事处和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关的要求,及时对本单位和各基层单位进行具体指导和督促检查,组织协调各基层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

7、组织调查研究,综合情况,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向有关部门、各基层单位提出奖励、处罚的建议;

8、组织检查、考核、总结、评比、表彰等工作;

9、负责材料印刷、会议通知、开会记录、文件起草等。

县城区办事处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主任职责

1、对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2、根据上级部署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制定工作计划和布置工作任务;

3、组织协调各基层单位认真做好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

4、抓好办公室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学习,经常进行思想和廉政教育,考核、督促各项指标完成情况;

5、搞好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综合了解各方面情况,及时传递信息;做好表彰先进,推动后进的具体工作;

6、经常向主管综治工作的领导汇报综治工作开展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提出解决的办法。

工 作 制 度

1、分工明确。综治办工作人员根据自己的工作性质、任务

建立自己的岗位责任制;

2、综治办公室根据工作任务制定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目标管理;

3、综治委员会、综治办公室、综治办公室主任、工作人员职责范围清楚;

4、定期例会、请示汇报、信息反馈;

5、各个时期、各项工作有计划、有部署、有安排、有措施、有检查、有总结、有评比、有奖惩;

6、总结经验、树立典型,用典型辐射来推动工作;

7、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动态、社会动向及综合反映;

8、经常深入基层进行指导、督促,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

9、密切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联系,坚持齐抓共管;

10、严格文档管理,收发、借阅、销毁文件有登记。

学习制 度

1、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理论水平。

2、每周综治办工作人员学习时间不少于半天(以自学或集

体组织学为主,时间自定),如无特殊情况,学习由综治办办公室主任主持;

3、通过学习不断提高广大工作人员对综治工作的认识,使之热爱本职工作,树立搞好本职工作的信心和能力;

4、参加学习人员建立学习笔记,年底由综治办统一组织评比。

例 会 制 度

1、每季度召开一次全委会,由综治委主任或副主任主持,

听取综治办的工作汇报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的传达并研究落实方案;

2、综治办每周召开一次人员例会, 由综治办主任结合

阶段性的工作小结,讲评工作开展情况,同时部署下步工作任务。

汇 报 制 度

1、 综治办每季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所属基层单位分管综

治工作的同志或联络员会议,专门进行综治工作的汇报。从本单位实际出发结合上级有关精神,研究影响综治工作开展的因素,探讨解决的办法;

2、综治办对于本单位综治工作开展情况及存在问题和上级有关精神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取得领导支持,以采取正确决策。

情况报告制度

1、遇有紧急情况(或问题)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使主

要领导及时准确掌握情况,为正确做出决策提供依据;

2、在向分管领导报告,并取得认可的情况下,要同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以使上级有关部门及时掌握信息动态,取得工作的主动权。

考评奖惩制度

为了促进各基层单位更好地开展工作,使综治的各面内容落到实处,各尽所能,特制定以下制度。

1、综治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辖区内基层单位的综治工作。

2、综治办公室每季度未组织综治办相关人员对各基层单位的综治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督促,半年进行一次考核,年终进行一次考核评比。

3、综治办公室严格依照每年签订的责任书,对各基层单位进行考核评比,对综治工作先进单位,按章奖励;对综治工作不合格的,建议党工委、办事处实行“一票否决”,并限期整改。

重点人口管理制度

1、各基层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重点人口档案,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2、做到“四知道”。即:㈠、知道姓名、年龄、性别、住址、职业、犯罪性质,处理情况;㈡、知道家中经济状况;㈢、知道平时经常交往的"人员;㈣、知道现实表现情况。“六熟悉”即㈠熟悉体貌特征;㈡熟悉犯罪同伙;㈢熟悉姓名、外号;㈣熟悉作案手段;㈤熟悉活动规律;㈥熟悉着装的变化。

3、作好动态积累,发现可疑问题及时调查核实,并及时履行情况报告制度,以做好妥善处理。

4、建立重点人口公开帮教和秘密监控工作网络,对每一个重点人员要有专人监控,并随时掌握情况及时进行反溃

5、经常对重点人员进行分析、研究,根据不同重点人员采取不同的帮助和监控形式,力争达到好的效果。

帮 教 制 度

1、各基层单位要对本单位的帮教对象做到摸清底数,对实施帮教对象组织、人员、措施三落实。

2、对帮教对象定期组织谈话,并根据表现情况,该解除帮教的应及时解除,该继续帮教的应重新列订计划,继续帮教,直到改好为止。

3、依法保障刑释、解教人员的合法权益,为他们生活、劳动和接受再教育创造必要的条件。

4、对假释保外人员要落实监控,进行跟踪帮教,并将表现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和反映。

5、建立帮教谈话记录。

6、经常对帮教对象进行法制教育,增强法律意识,减少重新犯罪的可能性。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1、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城区党工委、办事处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调解工作。

2、调解工作坚持:“防激化、创三无、争先进”为主要目标,积极维护社会稳定。

3、经常向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使职工自觉学法、懂法、用法、不违法。

4、调查了解并及时掌握每个家庭及其它不安全因素,做到经常分析、研究、及时进行教育,及时化解,使一般纠纷不出单位,重大纠纷及时报告。

5、建立调解登记薄,做到调解有登记,件件有着落,使调解工作逐渐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6、调解委员会要经常组织调解人员进行学习有关党的方针、政策、熟悉调解工作。

7、调解人员要经常深入群众,工作要扎实,方法要灵活,头脑要清醒,政策要明确。

外来人员登记制度

1、建立外来人员登记保

2、对外来人员实施严格的登记制度,不登记不准进入单位。

3、禁止各类贩卖小食品,收购废品等闲杂人员进入单位。

4、发现可疑人员及时向安全保卫人员报告,并及时与派出所联系。

安全防火制度

为确保本单位、辖区的防火安全工作,维护内部正常的工作、生产、生活秩序,消除隐患,增强人人防火的责任意识。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股室、居委会要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成立组织队伍,确定好防火安全第一责任人。

二、提高警惕,做到勤排查、勤巡逻,自己能解决的要及时、就地解决,不能解决的要及时报警处理。

三、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人人防火的安全意识。

四、对防范措施不得力,组织不健全的股室、居委会年底取消评优资格,并责令第一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

治安巡逻制度

1、加强巡逻队伍建设,提高治安防卫能力。

2、巡逻时间内,巡逻人员必须佩戴统一印制的袖标。上岗位后认真履行职责。

3、巡逻人员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具有一定的组织性、严格的纪律性和政策性及强烈的责任感。

4、发现可疑人员,应马上盘问,并及时报告。

5、按规定时间交接班并做好巡逻记录。

7、巡逻人员除进行正常巡逻外,还要定期抽查或不定期检查,发现漏洞要及时整改。

8、巡逻人员熟记火警、盗警和当地公安派出所的电话号码,一旦发生情况及时报警。

9、在巡逻期间不准办其它私事,如确有事要办,必须请假,经准假后方可离开岗位,否则,不准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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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听证制度篇2

建立高校学生管理听证制度的思考

实现高校学生管理中的"依法治校,听证必不可少。笔者查阅部分高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探讨我国高校学生管理[f]的听证实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作 者:郭峰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42;上海中医大学,03 刊 名:中国中医药现代远程教育 英文刊名:CHINESE MEDICINE MODERN DISTANCE EDUCATION OF CHINA 年,卷(期): 8(8) 分类号:G64 关键词:听证   高校学生   中医教育管理

社会听证制度篇3

公共决策听证制度

形成背景编辑

3月通过的《行政处罚法》,首次从国家层面对听证制度做了规定。通过的《价格法》和3月通过的《立法法》,又对价格决策和地方立法听证做了规定。法律法规关于听证制度的规定,加速了听证程序建设和听证制度的实施推广。中央和地方的很多政府部门制定了专门的听证程序或规则、办法。听证在价格决策、地方立法、行政处罚、国家赔偿等诸多领域被广泛采用。

涵义编辑

行政处罚

听证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有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公共决策

行政听证制度是行政机关在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之前,有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陈述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并作出相应决定等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基本内容编辑

一般认为,听证制度的基本内容主要是:

1、告知和通知。告知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将决定的事实和法律理由依法定形式告知给利害关系人。通知是行政机关将有关听证的事项在法定期限内通告利害关系人,以使利害关系人有充分的时间准备参加听证。告知和通知在行政程序中发挥着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沟通作用,是听证中不可缺少的程序,对行政相对人的听证权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

2、公开听证。听证必须公开,让社会民众有机会了解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作出的过程,从而实现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但听证如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听证可以不公开进行。

3、委托代理。行政相对人并不一定都能自如地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允许其获得必要的法律帮助。在听证中,行政相对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对抗辩论。对抗辩论是由行政机关提出决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行政相对人对此提出质疑和反诘,从而使案件事实更趋真实可靠,行政决定更趋于公正、合理。

5、制作笔录。听证过程必须以记录的形式保存下来,行政机关必须以笔录作为作出行政决定的唯一依据。[2]

类型编辑

听证制度的类型分为立法听证、行政决策听证及具体行政行为听证三类。

1、(包括国家法律和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听证)

2、行政决策听证(包括行政法规、规章、规划和其他抽象行政行为、政策的听证)

3、具体行政行为听证(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行政处理决定的听证)。

种类编辑

听证制度来源于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美国最早对听证作出了分类。

1、正式听证与非正式听证

这是美国行政程序法对听证所作的一种分类。所谓正式听证指行政机关在制定法规和作出行政裁决时,举行正式的听证会,使当事人得以提出证据、质证、询问证人,行政机关基于听证记录作出决定的程序。正式听证也被称为。“基于证据的听证”、“完全的听证”。正式听证的适用不取决于联邦行政程序法的规定,而是取决于法律是否规定根据听证记录规定法规或作出裁决。如果行政程序法之外的法律规定必须根据听证记录制定法规或作出裁决,则行政机关必须举行正式听证,反之,则不受行政程序法约束。

非正式听证指行政机关在制定法规或作出行政裁决时,须给予当事人口头或书面陈述意见的机会,以供行政机关参考,行政机关不需基于记录作出决定的程序。也被称为“陈述的听证”。

正式听证与非正式听证的区别主要在于公众参与的方式和程度不同。在非正式听证中,公众参与表示意见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提出,没有质证和相互辩论的权利,行政机关作决定时不受参与人意见的限制;而在正式听证中行政机关必须举行审判型的口头听证,当事人有权提出证据,进行口头辩论,行政机关必须根据听证记录作决定。此外,二者在听证的主持人上也有所不同。正式听证一般由行政法官来主持,非正式的听证不必由行政法官主持,普通行政官员主持即可。

正式听证为公众提供了充分的参与机会,但需要消耗大量人力、物力,影响行政效率,一般公众也不愿意为此耗费时间。因此,正式听证中在美国的适用远不如非正式听证,范围很小,仅限于涉及相对人重大权益,法律规定必须根据听证记录作决定时才适用。

2、事前听证、事后听证、混合听证

这也是美国对听证的一种分类。以听证举行的时间在作决定之前还是之后为标准,听证可分为事前听证、事后听证和混合听证。

事前听证指在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前举行听证。如果行政机关的决定一旦作出,立即会使当事人陷入危难的,必须举行事前听证。如终止福利津贴,当事人由于没有其他收入来源,必将影响其生计,因此,行政机关必须举行事前听证。事前听证可以是正式听证,也可以是非正式听证。

事后听证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之后举行听证。事后听证可以方便行政机关迅速作出决定。利益受到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在事后要求进行符合该决定具体情况的听证。

混合听证指行政机关对于某些行政决定,事前举行非正式听证,决定后当事人不服时,举行正式听证。或者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决定,先举行非正式听证,当事人不服非正式听证时,再举行正式听证。这种情况大都适用于社会保障和福利津贴方面的听证。

3、书面听证和口头听证

这是葡萄牙和我国澳门行政程序法根据听证的形式对听证的分类。听证是采取书面听证还是口头听证,由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所谓书面听证指利害关系人以书面形式向行政机关表明其意见。在采用书面听证时,行政机关必须通知利害关系人,听取他的意见,给予的期间不能少于10天。

在通知时,行政机关必须提供必需的资料,对决定有重要意义的事实和法律事宜,以及查阅卷宗的时间和地点。利害关系人在答复,可对构成听证程序标的的问题表明立场,申请采取补足措施并附具文件。

口头听证指以口头辩论的方式向行政机关陈述意见,相当于美国的正式听证。葡萄牙《行政程序法》第102条规定,行政机关选择口头听证的,最少要提前8天传唤利害关系人。口头听证要审查所有有利于作出决定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听证结束后,制作听证记录,记载关系人的陈述。如果主持听证的机关不是有权作出最终决定的机关,则要制作调查员报告书,对行政决定提出建议,并说明该建议的事实和法律根据。

社会听证制度篇4

学科制度和社会认同

社会心理学的。使命:超越约拿情结 人有无限的潜能,却不幸地伴随无限的惰性与贪欲。其结果是,人在懈怠、挣扎、失望与悔恨中虚度一生。多么苦楚而灰暗的生命图景!它直觉而宿命地道出了人类物种生命演化的可能奥妙:人之潜能与其实现之间的巨大缝隙。

作 者:方文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社会学系 刊 名: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英文刊名:JOURNAL OF CHINA AGRICULTUR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年,卷(期): 25(2) 分类号: 关键词:

社会听证制度篇5

质监行政许可听证制度

行政许可中的听证程序,是指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指派该行政许可审查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为听证主持人,听取行政许可审查人员和当事人就行政许可的理由和适用依据进行陈述、质证和辩护的结合程序。具体如下:

(1)行政机关的告知义务

行政机关应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和已知的利害关系人,必要时应予公告。

(2)听证公开

行政许可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但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权的听证案件,不宜公开进行。

(3)听证主持人

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主持人既可以是行政机关的其他工作人员,也可以是非行政机关的其他有能力胜任的人员,如专家、学者等等。

(4)听证中的举证和质证

行政机关是负责审查行政许可的负责机关,在听证中负有主要的举证责任。在听证中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义务也有权利将行政机关并不知晓的证据提出,如不能提出相应的证据,则有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听证程序中行政机关、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相互质证,以辨别证据真伪、查清事实。在听证中质证同样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证据规则。听证主持人不直接参加听证中的举证和质证,但应听取各方讨论,主持质证,限定质证的范围,以利质证的顺利开展。

(5)听证笔录

对整个听证过程,行政机关应当制作笔录,笔录是听证程序如实、全面的书面记载,听证程序的笔录内容会影响到行政许可决定的作出,因此,听证笔录应做到准确无误。

听证笔录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①听证案件的名称;②听证主持人的姓名、职务;③听证参加人的姓名、住址、职务等;④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⑤听证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质证等;⑥证据调查的内容;⑦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事项。

听证结束后,听证笔录应当出示给听证参加人,并由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以及证人确认听证笔录无误后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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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中的`听证程序,是指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指派该行政许可审查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为听证主持人,听取行政许可审查人员和当事人就行政许可的理由和适用依据进行陈述、质证和辩护的结合程序。具体如下:

(1)行政机关的告知义务

行政机关应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和已知的利害关系人,必要时应予公告。

(2)听证公开

行政许可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但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权的听证案件,不宜公开进行。

(3)听证主持人

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主持人既可以是行政机关的其他工作人员,也可以是非行政机关的其他有能力胜任的人员,如专家、学者等等。

(4)听证中的举证和质证

行政机关是负责审查行政许可的负责机关,在听证中负有主要的举证责任。在听证中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义务也有权利将行政机关并不知晓的证据提出,如不能提出相应的证据,则有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听证程序中行政机关、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相互质证,以辨别证据真伪、查清事实。在听证中质证同样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证据规则。听证主持人不直接参加听证中的举证和质证,但应听取各方讨论,主持质证,限定质证的范围,以利质证的顺利开展。

(5)听证笔录

对整个听证过程,行政机关应当制作笔录,笔录是听证程序如实、全面的书面记载,听证程序的笔录内容会影响到行政许可决定的作出,因此,听证笔录应做到准确无误。

听证笔录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①听证案件的名称;②听证主持人的姓名、职务;③听证参加人的姓名、住址、职务等;④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⑤听证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质证等;⑥证据调查的内容;⑦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事项。

听证结束后,听证笔录应当出示给听证参加人,并由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以及证人确认听证笔录无误后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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