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廉政约谈制度
廉政谈话约谈制度办法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廉政谈话、约谈制度。
一、谈话目的。(一)按照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主动监督、关口前移的要求,从关心爱护、严格要求干部出发,进一步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的监督;
(二)坚持早提醒、早防范、早查纠,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
(三)检查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实,有针对性地开展党风廉政教育,促进依法审判执行和廉政从政;
(四)深入开展谈心活动,沟通思想,研究问题,交换意见,保证党员干部正确使用权力。
二、谈话对象
(一)廉政谈话对象
X.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
X.新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
X.在廉政建设方面群众有反映的干部;
X.其他需要进行廉政谈话的干部。
(二)约谈对象
院党组班子成员、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谈话内容。(一)廉政谈话内容。l.部门主要责任人的谈话内容:(X)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以及上级工作部署的情况。(X)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X)贯彻执行民zhu集中制原则,接受党内外监督的情况。(X)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X)对开展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及其他需要交谈的问题。(X)提出认真履行主题责任、“一岗双责”,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要求。
X.对新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的谈话内容
(X)宣传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政策规定;
(X)提出自觉执行各项廉政规定,严于律已,主动接受监督,在勤政廉政方面作出表率的要求。
(X)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履行职责、思想作风和廉洁从政等方面的要求;
X.对群众有反映的党员干部进行提醒谈话。转达群众反映,了解核实情况,提醒注意。针对群众所反映的问题,可要求其作出实事求是的说明,或根据需要,要求本人回复,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X.对有信访举报,经调查属轻微违纪、尚未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党员干部进
行诫勉说话。严肃进行批评教育,提出整改要求,并责成本人就有关问题进行书面回复。谈话以后,还要进行跟踪督查,促其改正。
(二)约谈内容
(X)对上级、本院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不到位的;
(X)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中发现领导班子成员存在问题较多、群众来信来访反映较多、民zhu测评满意度较低的;
(X)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组主体责任、纪检组监督责任不到位的;
(X)领导班子成员不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以及领导干部分管范围内工作人员在作风、效能、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X)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纪违法案件,或分管范围内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
(X)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四、谈话组织
(一)廉政谈话组织
X.廉政谈话在党组领导下,由主体责任人负责组织,有关部门配合。
X.与院党组成员谈话由院党组书记负责;与分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谈话由院相
应的分管领导负责;与广大干警谈话以部门领导为主。与新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谈话由党组书记、纪检组长组织实施。
X.对群众有反映的党员干部的谈活,由纪检组长负责。
X.廉政谈话一般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也可采取集体座谈的方式进行。新担任职务干部的谈话应在其任用后一个月内完成;提醒和诫勉谈话应及时进行。谈话可定期不定期开展。
(二)约谈组织
X.约谈一般采用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对于一些普遍性问题或领导班子中存在的问题,也可采用会议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X.约谈时,应当向约谈对象说明约谈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约谈对象应如实向约谈人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提出改正措施。
X.对领导干部实施约谈,应提前将约谈的主题、时间、地点等事项通知约谈对象。约谈对象应按照要求接受约谈。对院党组班子成员的约谈,一般由院党组书记负责,也可委托党组副书记实施。对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约谈一般由纪检组长或监察室负责人实施。
X.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应当就约谈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形成书面材料于X个工作日内报院监察室。院监察室对约谈对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
篇二:廉政约谈制度
廉政约谈制度三篇
廉政约谈制度三篇
篇一:廉政约谈制度
为切实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纪挺法前主动监督,关口前移,早发觉、早提示、早预防,增添约谈对象廉政意识,催促党员干部廉洁从政,依据我市《XX市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要求,结合我局《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清单》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清单》制定本制度。
廉政约谈是是指约谈人与特定的对象通过约见谈话的形式,了解沟通状况、指导催促工作、准时提示警示、教育帮助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仔细整改问题,切实做到廉洁自律。
一、指纪检组织通过对约谈对象进行廉政方面的谈话,催促约谈对象提高廉洁自律意识,对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不廉洁行为进行提示,及早预防,催促改良错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二、廉政约谈对象为全系统党员干部,重点为副科级以上中层干部。
三、要对以下状况进行廉政约谈
(1)对市委、市政府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局党组决定重大事项落实不力的;
(二)不仔细履行"一岗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的;
(三)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不强,,损害司法行政机关形象的;
(四)廉政风险防控不到位,履职不到位,致使出现工作隐患的;
(五)不仔细履行"管行业必管行风"纠风责任,群众来信来访较多,出现不稳定因素的;
(六)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落实不力的;
(七)存在"满浮散懒",推诿扯皮,不敢担当,人浮于事,工作效率不高的;
(八)不仔细执行中央八项规定,遏制"四风"不力;有不廉洁行为或者违纪苗头,但情节轻微,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
(九)其他认为应当约谈的事项。
4、廉政约谈由局纪检组组织实施。
五、主要是以个人约谈为主,个别状况下可以集体约谈或座谈。
六、廉政约谈要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向约谈对象发送约谈通知,通知包括约谈内容、时间、地点,以便使约谈对象做好相关预备工作。
(二)在正式约谈时,约谈人员不少于2名。约谈人员要照实陈述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
(三),要做好约谈记录,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要仔细阅读约谈记录,对记录不精确的地方,有权要求改动。对约谈记录无异议的,要在约谈记录上签字摁印。
(四)约谈结束后,要向局党组汇报约谈状况,并将约谈有关材料存档保存。
七、局纪检组对约谈对象的廉政承诺或整改落实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措施不到位、整改不力的,一经查实,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八、在约谈时,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正面教育、预防为主"的原则,遵守相关纪律,敬重、维护约谈对象的合法权益。做到批判提示到位、方式方法适当。
九、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廉政约谈要留意爱护检举、反映人的姓名、身份及检举、反映材料等有关状况。
十、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实行。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的规定
(二)校领导班子成员与其分管(联系)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及班子成员间的约谈;
(三)校纪委书记与特定个人或集体间的约谈。
策部署执行不力的;
(二)政治看法不端正,有错误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对廉政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群众反映剧烈的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对学校党委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学校纪委要求协助协作的工作不落实或落实不好的;
(五)廉政责任范围内的干部或者师生员工发生严重违纪违规案件的;
(六)对廉政责任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和作风建设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七)对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信访举报和群众诉求不仔细协作调查核实,问题久拖不决的,或者瞒报、谎报、迟报重大或紧急信访举报和群众诉求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给工作造成肯定损失和产生不良影响的;
(九)肯定时期、肯定范围内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引起组织重视并加以整改的;
(十)不严格执行上级组织和学校有关改良工作作风、反对铺张浪费、亲密联系群众的相关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省反对浪费条例》,纠正"四风"执行不力,导致发生问题,造成肯定恶劣影响的;
(十一)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给工作造成肯定损失,但错误情节轻微,且认错看法较好,能准时改正错误,免于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
(十二)其它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需要准时进行约谈的。
(三)纪委、监察处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就约谈对象的整改事项、整改内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跟踪回访。
(四)约谈对象应定期或不定期的主动向约谈人汇报整改落实的具体状况。
个责任"的要求,开展廉洁自律承诺;对发觉的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坚持抓早、抓小,早发觉、早提示、早纠正,早查处,准时进行约谈。
线,对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不廉洁行为进行提示,及早预防,催促改正错误,教育、挽救和爱护干部。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实施约谈:
(一)在贯彻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工作中,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到位、措施不力的;
(二)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方面或个人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三)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不强,损害党和政府形象情节轻微的;
(四)对改革探究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五)涉及侵害群众利益苗头性问题的;
(六)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存在"不想为、不能为、不敢为、不作为"、懒政怠政问题,情节轻微的;
(七)问题线索笼统,不具体或错误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
(八)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约谈方式:
(一)提示约谈。在管党治党、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进行提示约谈。
(二)履职约谈。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存在"不想为、不能为、不敢为、不作为"、懒政怠政,情节轻微的,进行履职约谈。
(三)点题约谈。对群众反映或监督检查中发觉有侵害群众利益现象等共性问题的,进行点题约谈。
(四)函询约谈。对反映的问题线索笼统、不具体、性质不严重、情节轻微的,进行函询约谈。
(五)诫勉约谈。对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等方面存在问题,尚未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依据有关规定可以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进行诫勉约谈。
(六)容错约谈。对改革探究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抓早抓小,进行纠错谈话。状况特别的,可实行现场约谈。约谈程序:
(一)约谈预备。区委和区纪委实施的约谈,分别由区委办公室和区纪委相关承办室拟制谈话提纲。
(二)约谈通知。区委和区纪委实施的约谈,分别由区委办公室和区纪委案管室统一登记、编号、制作约谈通知书,送达约谈对象由本人签收。
(三)约谈实施。约谈要坚持问题导向,指出存在的问题,讲清有关政策规定和纪律要求,听取约谈对象的解释和说明,约谈对象要对比党章写认识,必要时要写出书面检讨,需制定整改措施的,限期整改。约谈由专人记录,约谈对象签字,存档备案。
约谈纪律:
(一)坚持依纪依法约谈。实施约谈时,约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约谈参加人及有关工作人员要对约谈内容严格保密。泄露有关状况的,根据有关规定,严格追究责任。
(二)讲究方法策略,文明约谈,敬重、维护约谈对象的合法权益。
(三)约谈一般应在党委或纪委设立的约谈室进行。(四)约谈对象照实说明状况,主动说明组织尚未把握问题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发觉约谈对象未照实说明状况或者有意隐瞒问题的,一律从重处理。
(五)约谈中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状况,不允许将举报件交给约谈对象本人。约谈对象不得追查、打击报复举报人,一经发觉严厉
查处。
篇三:廉政约谈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精神,推动正风肃纪常态化长效化,坚决防止"四风"反弹回潮,提高办事效率,打造务实、高效、清政、廉洁的政务环境,强化对住建城管局全体干部职工廉政教育,立足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制定本制度。
一、约谈对象:适用于XXXX班子成员、全部干部职工,包括质安站、房管所、指挥中心全体人员。
二、实行分级约谈:由党组书记、局长负总责,约谈班子成员和中层干部,纪检组长约谈中层干部和职工,其他班子成员可以约谈自己分管的股、所、站、队、室的中层干部和职工。
三、约谈告知:约谈前一天,由住建城管局纪检组向被约谈人发出约谈通知书,告知被约谈人约谈时间、地点和约谈的具体事项。
四、约谈内容:
(一)班子成员遵守《廉政准则》和履行党风廉政责任制一岗双责的状况及存在问题。
(二)中层干部执行相关纪律制度状况,有无吃拿卡要,刁难服务对象。
(三)职工在工作中履职状况、遵守纪律状况,是否存在软、懒、散的状况。
(四)干部职工在坚持"八项规定"、反"四风"方面的状况及拖拉慢为、胡作非为方面的警示、警醒。
(五)遵守县纪委关于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在婚丧嫁娶方面的规定和要求的状况。
五、约谈记录:
约谈时至少有约谈领导和党务干事两人以上参与。党组书记约谈班子成员和中层干部可请纪检组长参与,纪检组长约谈相关人员可请分管该部门的领导参与。约谈领导为约谈主持人,党务干事为约谈记录人员。约谈结束后,被约谈人员对约谈内容核对确认后签字。
六、线索移交:
在约谈过程中,如发觉被约谈对象有违纪违法的线索,按管理权限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篇三:廉政约谈制度
廉政约谈制度
廉政约谈制度
为切实加强我中心工作人员教育管理工作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增强工作人员拒腐防变能力依据区委有关廉政建设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加强对我中心工作人员思想、作风、廉政的建设对工作人员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以增强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意识促进领导班子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党风廉政建设。
二、谈话对象
1、根据中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责任人的相应责任对象由主任、副主任、科室负责人、工作人员进行逐级谈话。
2、对新进本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谈话。
三、谈话内容
㈠谈话对象应谈的内容
1、本人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2、对中心领导班子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败斗争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3、谈话对象了解的其他工作人员的廉政建设情况;
4、其他。
㈡主谈话人应谈的内容
1、如主谈话人通过其他途径掌握谈话对象在廉政方面存在问题时需提出并向谈话对象核实;
2、主谈话人针对不同情况对谈话对象提出今后的廉政建设要求;
3、其他。
四、谈话要求
1、谈话可采用逐个谈话或集中谈话等形式;
2、谈话采用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定期谈话每年两次分别安排在年中和年底;不定期谈话为在平时工作中发现责任对象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由责任人及时约谈;
3、对新进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谈话由中心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
4、谈话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坦诚相见的原则。对发现有不良倾向的要及时加以告诫。对存在问题的要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并限期整改被谈话人应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正确对待;
5、谈话过程及谈话内容必须有相应的谈话记录谈话结束后交综合科统一保存。
五、廉政谈话制度由中心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