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重点、要点速读(7篇)

监察法重点、要点速读(7篇)监察法重点、要点速读  共享知识分享快乐  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及时宜自勉,岁月不待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学习资料  一、单项选择题1全国人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监察法重点、要点速读(7篇),供大家参考。

监察法重点、要点速读(7篇)

篇一:监察法重点、要点速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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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及时宜自勉,岁月不待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学习资料

  一、单项选择题1全国人大第几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C)A、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B、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六次会议C、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D、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

  2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B)机关。A、职能B、专责C、业务D、主管

  3监察机关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开展(D)。A、廉政建设B、反腐败工作C、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D、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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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D)互相配合,互相制约。A、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部门B、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C、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D、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

  5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A)的长效机制。A、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B、不能腐、不想腐、不敢腐C、不想腐、不敢腐、不能腐D、不能腐、不敢腐、不想腐

  6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C)依法审查。A、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B、人民法院C、人民检察院D、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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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D),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A、属地管辖B、属人管辖C、干部级别D、管理权限

  8监察机关搜查女性身体,应当由(D)进行。A、医务人员B、法警C、监察机关工作人员D、女性工作人员

  9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如果在逃,(A)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通缉。应由()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A、监察机关,公安机关B、审判机关,监察机关C、检察机关,监察机关D、检察机关,公安机关

  10对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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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移送人民法院审理B、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C、移送人民检察院重新侦查D、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11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以下处置不正确的是。(D)A、没收B、追缴C、责令退赔D、拍卖

  12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B)补充调查。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A、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自行补充侦查B、监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C、公安机关,重新侦查D、监察机关,重新侦查

  1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自_________起施行。(C)

  A.2018年3月3日

  B.2018年3月15日

  C.2018年3月20日

  D.2018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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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_____的____的监督,

  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B)

  A.权力

  公职人员

  B.公权力公职人员

  C.公权力

  公务员

  D.职权

  公务员

  15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

  机关、______相互配合,互相制约。(D)

  A.执法机关

  B.公安机关

  C.行政机关

  D.执法部门

  16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由_____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_______任免。(D)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______机关。(C)

  A.监督

  B.调查

  C.监察

  D.督查

  18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___和___负责,并接受其监督。(C)A.党委上一级监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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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人民政府上一级监察委员会主任C.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上一级监察委员会D.监察委员会主任上一级监察委员会主任

  19上级监察委员会____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B)

  A.指导

  B.领导C.监督

  D.指导监督

  20监察委员会依照____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相关职责。(D)

  A.宪法

  B.党章

  C.刑法

  D.监察法

  21各级监察委员会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授权,

  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依法对公职

  人员进行_______________。(A)

  A.调查、处置

  B.监督、调查、处置

  C.监督、处置

  D.监督、调查

  22下列哪类人员不是监察对象?(B)A.公立中学教务处主任B.民营医院院长C.协助乡政府办理贫困户就业贷款的村民兵营长D.受交警支队委托从事交通事故勘验的协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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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_____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

  情况,收集、调取证据。(C)

  A.经授权

  B.经审批

  C.有权

  D.经请示

  24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____,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A)A.管理权限B.法律规定C.领导指示D.会议研究决定

  25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要求

  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___。(B)

  A.函询通知B.书面通知C.谈话通知

  D.书面说明

  26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

  以进行_____,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C)

  A.询问B.质问

  C.讯问D.训问

  27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_____证人等人员。(A)

  A.询问B.质问

  C.讯问D.训问

  28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

  

篇二:监察法重点、要点速读

  《监察法》-重点条文解读来了!

  《监察法》重点条文解读来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重点条文解读)基本情况: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对宪法作出部分修改增加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后,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正式通过并生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总共69条),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废止。一、原先的反腐体系的问题及改革思路原先反腐体系主要有纪委、监察局(合署办公)、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纪委、监察局的合署办公是针对党员违纪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问题的处理。而检察机关主要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以上这个反腐体系实践证明存在诸多问题,已经不适应新时代的反腐工作。(一)传统的监察范围过窄。改革之前党内监督已经实现全覆盖(对所有党员),而依照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行政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没有做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覆盖(有些非体制编制的非党公职人员无法覆盖)。(二)反腐力量分散。改革前纪委、行政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反腐职能既分别行使又交叉重叠,没有形成合力。同时,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既行使侦查权又行使批捕、起诉等权力,缺乏有效监督机制。(三)传统的监察体制纪法衔接不畅。改革后,

  地方监察委员会查办职务违法犯罪案件应以上级监察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监委报告。因此,规定上级监察委对下级监察委领导工作,更能监督下级监察委严格依法办事,公正履职。七、规定了监察委员会职责(第11条)规定了监察委员会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的职责。具体而言:1、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进行监督检查。2、对公职人员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进行调查。3、对违法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对相关领导进行问责、向相关单位提出监察建议、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八、规定各级监察委可以派驻、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第12条)监察法原则性的规定了监察委员会往哪里派、怎么派的问题。对于派驻或派出范围、组织形式等具体设置待日后逐步完善细化。明确规定了,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对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关负责,不受驻在单位的领导。需要注意的是,各级监察委与本级纪委合署办公,因此监察委派驻或者派出机构、专员也应该和纪委原先派驻派出的纪检组等合署办公。

  一般而言,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根据授权,可以使用谈话、询问、查询、调取等不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财产权利的监察措施,需要采取其他措施的须报派出机关同意,以监察委的名义行使。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做出政务处分之前须征求被监督单位党组织意见,并区别不同的情况处理。被监督单位无异议的且拟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报派出机关备案后,直接作出处分决定。被监督单位有异议或者拟作出撤职、开除公职处分的,报派出机关批准后,由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作出处分决定。九、规定建立中国特色的监察官制度(第14条)在监察官等级设置上,将创制具有中国特色的监察官称谓和等级,独立于法官、检察官、警官制度,不照搬照抄。在监察官任免、考评和晋升等制度设计上,会科学设立进退机制。具体有待于有关机关再制定相关规定。十、监察对象全覆盖的具体规定(第15条)规定对所有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共六类):1、公务员和参公人员。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这次新增了常见的国企管理人员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

  从事管理的人员(村委会委员)的监察,但对他们的具体处置,目前仍缺乏相应的配套规定,比如无法直接对村干部进行开除处分,但届时应该会根据《监察法》出台对所有监察对象的统一适用的政务处分规定。但应该注意的是,对于国有出资企业中监察对象的认定,应根据国家出资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标准认定(类同于刑法中关于国有出资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普通从事纯业务的医生、教师并非监察对象,但如果他们参与了医院和学校的管理,比如参与基建项目、设备采购项目等工作时,是行使了公权力,应视为从事公务的人员,此时是监察对象。农村群众性自治组织中的管理人员主要包括:村民委员会委员及村民委员会下设的各类机构负责人和村民小组长、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管理人员。城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的管理人员主要包括,居民委员会及居民委员会下设的各类机构负责人和社区服务站管理人员。此外,根据工作实际,村(居)党组织(含党委、总支、支部)的委员也参与集体事务管理的,也应作为监察对象。十一、如何把握上级垂直管理单位公职人员和省市级单位中的科处级以下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管辖?(第16、17条)应坚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分级负责为主、指定办理为补充的管辖原则。

  省级监察委受理和调查中央驻地单位厅局级干部涉嫌职务犯罪案件,要报请中央纪委批准。中央驻地单位厅局级以下行使或受委托行使公权力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经与中央主管单位沟通或向其通报后,由省级监察委指定下级监察委办理。省级单位处以下干部(含处级)以及其他受委托行使公权力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由省级监察委员会指定下级监察委员会办理。市地级监察委员会参照省级监察委员会对中央驻地单位行使公权力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原则,受理和调查辖区内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中处级干部涉嫌职务犯罪案件。上述单位中的处级以下行使或者委托公权力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经与驻地单位主管部门沟通或向其通报后,由市地级监察委指定下级监察委办理。市地级单位科技以下干部(含科级)以及其他受委托行使公权力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由市地级监察委指定下级监察委办理。下级监察委接受指定办理的案件应当在调查完毕后及时向指定办理的上级监察委提交调查报告,按规定作出处置。十二、监察机关收集证据的一般权限(第18条)监察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这里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配合取证的义务,如果党员领导干部及有关单位不配合

  

篇三:监察法重点、要点速读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批准决定应当明确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备注: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批准决定有效期可以通过每次三个月延长无数次。)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备注:留置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

  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

  受理申诉的监察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查,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属实的,及时予以纠正。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四:监察法重点、要点速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内容解读

  审议历程2020年6月2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该法律草案进行了审议。2020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公开征求各界意见。[6]2020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发布。[4]2020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内容解读解读一2020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公布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草案明确了国家监察工作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规定了监察机关的职能定位、监察范围、监察职责、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等重要内容。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制定监察法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是总结反腐败斗争经验、巩固反腐败成果的制度保障,主要任务是:一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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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领导。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要举措。监察法为监察委员会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提供法治保障,在反腐败工作领域体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二是实现监察全覆盖。在我国,“政府”历来是广义的,而行政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监察范围过窄。监察委员会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实现由监督“狭义政府”公职人员到监督“广义政府”公职人员的转变,使监督不再有空白地带。三是整合分散的反腐败力量。组建监察委员会,整合反腐败工作力量,解决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的职能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行政监察机关职能交叉重叠问题,有利于形成反腐败合力。四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措施写入法律,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解决长期困扰我们的法治难题。[6]解读二监察委由人大产生并对其负责实行监察官制度草案明确了监察委的基本定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是最高国家监察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规定了监察委由谁产生、如何产生、任期、对谁负责等根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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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提出了实行监察官制度,建立派驻监察机构——各级监察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向本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所管辖的行政区域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监察官是依法行使监察权的监察人员。国家实行监察官等级制度,制定监察官等级设置、评定和晋升办法。对6类人群进行监察根据草案,监察机关将对6大类公职人员进行监察:——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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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草案明确了上下级监察委之间的关系,指出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同时规定,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确定监察委3项职责12项措施草案对监察委履行的监督、调查、处置3项监察职责进行了具体规定。监督——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调查——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处置——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与此同时,草案明确了监察委的监察权限,对监察委可以采取的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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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12项措施作出具体规定,包括:——监察机关行使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案件涉嫌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履行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对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4种情形可留置24小时内通知单位或家属对于备受关注的留置措施,草案作出了明确规定。规定了可以采取留置的4种情形——根据草案,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可能逃跑、自杀的;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

  

篇五:监察法重点、要点速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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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察法》重点条文解读来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重点条文解读)基本情况: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对宪法作出部分修改增加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后,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正式通过并生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总共69条),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废止。一、原先的反腐体系的问题及改革思路原先反腐体系主要有纪委、监察局(合署办公)、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纪委、监察局的合署办公是针对党员违纪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问题的处理。而检察机关主要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以上这个反腐体系实践证明存在诸多问题,已经不适应新时代的反腐工作。(一)传统的监察范围过窄。改革之前党内监督已经实现全覆盖(对所有党员),而依照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行政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没有做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覆盖(有些非体制编制的非党公职人员无法覆盖)。(二)反腐力量分散。改革前纪委、行政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反腐职能既分别行使又交叉重叠,没有形成合力。同时,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既行使侦查权又行使批捕、起诉等权力,缺乏有效监督机制。(三)传统的监察体制纪法衔接不畅。改革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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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察能够管住纪与法,解决过去一些地方职务违法无人过问,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先移后处”“先法后纪”,甚至出现党员“带着党纪蹲监狱”等问题。改革思路:建立两大反腐治理体系,行使依规治党(纪委专责)和依法治国(国家监察委专责)、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有机统一。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立监察委员会,并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代表党和国家行使监督权和监察权,履行纪检和监察两项职责,在我们党和国家形成巡视、派驻、监察三个全覆盖的统一权力监督格局,为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监察道路。二、立法的目的意义(《监察法》第1条)为了贯彻落实上述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为了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为了以立法形式将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上升为法律,为了将改革的成果固定化、法治化,因此才通过宪法修改增加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进而根据宪法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三、监察委员会性质和职能(第3条)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与纪委合署办公,从而实现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是实现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政治机关,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监察委的职能任务有三项。(1)对所有公职人员监察监督(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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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并处置(职务不当行为的程度区别)(3)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预防挽救工作+法律监督)。四、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第4条)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不得利用职权、地位干涉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权。但监察机关要在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下开展工作,下级监察机关要接受上级监察机关的领导和监督。五、监察委员会的产生、组成人员等规定(第8条、第9条)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主任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需要注意的是,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但是,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连选连任没有限制性规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六、规定监察机关上下级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第10条)由于纪委是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的,由于纪委和监察委的合署办公,监察委的工作实质上就是在同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的,监察工作为了减少各方面阻力和地方保护主义干扰,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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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监察委员会查办职务违法犯罪案件应以上级监察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监委报告。因此,规定上级监察委对下级监察委领导工作,更能监督下级监察委严格依法办事,公正履职。七、规定了监察委员会职责(第11条)规定了监察委员会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的职责。具体而言:1、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进行监督检查。2、对公职人员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进行调查。3、对违法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对相关领导进行问责、向相关单位提出监察建议、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八、规定各级监察委可以派驻、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第12条)监察法原则性的规定了监察委员会往哪里派、怎么派的问题。对于派驻或派出范围、组织形式等具体设置待日后逐步完善细化。明确规定了,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对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关负责,不受驻在单位的领导。需要注意的是,各级监察委与本级纪委合署办公,因此监察委派驻或者派出机构、专员也应该和纪委原先派驻派出的纪检组等合署办公。一般而言,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根据授权,可以使用谈话、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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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查询、调取等不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财产权利的监察措施,需要采取其他措施的须报派出机关同意,以监察委的名义行使。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做出政务处分之前须征求被监督单位党组织意见,并区别不同的情况处理。被监督单位无异议的且拟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报派出机关备案后,直接作出处分决定。被监督单位有异议或者拟作出撤职、开除公职处分的,报派出机关批准后,由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作出处分决定。九、规定建立中国特色的监察官制度(第14条)在监察官等级设置上,将创制具有中国特色的监察官称谓和等级,独立于法官、检察官、警官制度,不照搬照抄。在监察官任免、考评和晋升等制度设计上,会科学设立进退机制。具体有待于有关机关再制定相关规定。十、监察对象全覆盖的具体规定(第15条)规定对所有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共六类):1、公务员和参公人员。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这次新增了常见的国企管理人员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村委会委员)的监察,但对他们的具体处

  

篇六:监察法重点、要点速读

  第三章监察法的框架结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分为章8000余字包括总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共69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第三章监察范围和管辖第四章监察权限监察程序第六章反腐败国际合作第七章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第八章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监察法主要是七个方面主要内容1明确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领导体制2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专题解读-最新范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专题解读目录

  首先是《监察法》的背景介绍............................................................1第二章《监察法》的重大意义.............................................................3第三章《监察法》的框架结构.............................................................7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闭幕大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确立了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标志着我国朝着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迈出重要一步.这次讲解,内容包括《监察法》的背景介绍,《监察法》的重大意义,《监察法》的框架结构和《监察法》的要点解读.首先是《监察法》的背景介绍.3月20日,北京,人民大会堂.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闭幕大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国家zhuxi签署第三号zhuxi令予以公布.国家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确立了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标志着我国朝着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迈出重要一步.3月20日发布了第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zhuxi令,标志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正式施行.监察法是一部基本法.作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一项立法,监察法被认为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基础性作用的法律.今年,两会审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对我国现行宪法做出21条修改,其中11条同设立监察委员会有关,赋予监察机关宪法地位.同时,在赋权方面,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增加一节,作为第七节,监察委员会,就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等作出规定.立法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正式施行成为法律基础和依据.监察法分为9章,共69条,对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领导体制,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等进行了明确.制定监察法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一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二是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三是使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四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第二章《监察法》的重大意义监察法有五个方面的意义,分别是1.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2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的必然要求3.是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实践经验,为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提供坚强法治保障的现实需要4.是坚持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监察道路的创制之举5.是加强宪法实施,丰富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举措学习领会监察法,要重点把握五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如何理解监察法关于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制定监察法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我国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制定监察法的根本目的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第二个问题:如何理解监察法关于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制

  定监察法把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机制固定下来,着力解决反腐败斗争中存在的力量分散、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纪法衔接不畅,一些地方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先移后处、先法后纪、甚至出现的带着党籍蹲监狱等突出问题.通过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设立国家、省、〇〇、〇〇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对党中央或地方党委全面负责,形成监督合力、增强监督实效,构建起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第三个问题:如何理解监察法规定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立法目的?制定监察法,就是要通过制度设计补上过去监督存在的短板,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真正把所有公权力都关进制度笼子,体现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不断强化党和国家的监督效能,探索出一条党长期执政条件下实现自我净化的有效路径,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四个问题:监察法关于监察工作指导思想的亮点是什么?监察法是继宪法之后,又一部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其中的法律.

  总书记关于监察体制改革的一系列思想和论述,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监察法的魂和纲,是我们做好国家监察工作的思想武器和行动指南.

  监察法把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国家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有其特殊的政治意义.在这一问题上,必须旗帜鲜明、立场坚定,践行四个意识,彰显四个自信.

  第五个问题:如何理解监察法关于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这次宪法修改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在国家机构中增加国家监察委员会,从顶层设计上对国家权力进行制度调整,形成一府一委两院.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明确了监委的性质和地位.总书记指出,监察委员会实质上是反腐败工作机构.监委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是实现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政治机关,不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

  第三章《监察法》的框架结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分为9章,8000余字,包括总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共69条.

  这是监察法的9章标题.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第三章监察范围和管辖第四章监察权限第五章监察程序第六章反腐败国际合作第七章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监察法主要是七个方面主要内容,1,明确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领导体制2.明确监察工作的原则和方针3.明确监察委员会的产生和职责4.实现对所有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5.赋予监察机关必要的权限6.严格规范监察程序7.加强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简单来说,就是3个明确,实现全覆盖,赋予权限,严格程序和加强监督.第四章《监察法》的要点解读第一章第一条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里明确了立法目的是:l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l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l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l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l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立法依据是: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一章第二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

  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指导思想特别要注意的是加入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领导体制强调了集中统一、权威高效这一形容表述.

  第一章第三条,明确了监察机关的性质和职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总共有四项职能,分别是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第一章第四条,明确了监察工作三原则.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第一章第五条和第六条是监察工作的方针表述.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权责对等,严格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第二章第七条中,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省、自治区、直辖〇〇、自治州、〇〇、自治〇〇、〇〇、〇〇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各级地方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每届任期监察机关的三项职责1.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3.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监察的范围: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包含6个方面.(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为保证监察机关有效履职,监察法赋予监察委员会必要的监察权限和调查手段.其中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12项措施由监察机关决定和实施.技术调查、限制出境、通缉等措施,由监察委员会审批、交由公安机关等其他机关实施.监察法对上述监察权限的使用主体、适用对象、适用条件、审批权限和

  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留置条件中,有四中情形之一可被留置1.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2.可能逃跑、自杀的3.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4.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

  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六类政务处分条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第六章:反腐败国际合作第五十一条国家监察委员会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加强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在反腐败执法、引渡、司法协助、被判刑人的移管、资产追回和信息交流等领域的合作.第五十二条国家监察委员会加强对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相关工作:(一)对于重大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被调查人逃匿到国(境)外,掌握证据比较确凿的,通过开展境外追逃合作,追捕归案;(二)向赃款赃物所在国请求查询、冻结、扣押、没收、追缴、返还涉案资产;(三)查询、监控涉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及其相关人员进出国(境)和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在调查案件过程中设置防逃程序.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分为人大监督,社会监督,自我监督,失责追责四个部分.人大监督: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社会监督: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自我监督: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监察人员辞职、退休三年内,不得从事与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对于监察人员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失责追责:对调查工作结束后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者失实,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监察人员严重违法的,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第五十八条回避制度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一)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四)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的.第五十九条脱密期规定监察机关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监察人员辞职、退休三年内不得从事与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关单位拒不执行监察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由其主管部门、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

  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第六十三条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

  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l(一)不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拒绝、阻碍调查措施实施等拒不配合监察机关调查的;l

  (二)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真相的;l(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l(四)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的;l(五)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六十四条监察对象对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依法给予处理.

  第六十五条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一)未经批准、授权处置问题线索,发现重大案情隐瞒不报,或者私自留存、处理涉案材料的;(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调查工作、以案谋私的;(三)违法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举报人信息的;(四)对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逼供、诱供,或者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五)违反规定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六)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的;(七)违反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的;(八)违反规定限制他人出境,或者不按规定解除出境限制的;(九)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十二条有关单位拒不执行监察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由其主管部门、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附则部分:

  第六十八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开展监察工作,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具体规定.

  第六十九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同时废止.

  8.

  

  

篇七:监察法重点、要点速读

  行政监察法重点法条精读

  「重点法条」第十五条国务院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二)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二)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三)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还对本辖区所属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国家公务员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第十七条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监察机关之间对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

  确定。

  1掌握各级监察机关的级别管辖范围(第15、16条),尤

  其注意县级政府监察机关的管辖范围。

  2了解第17条:(1)管辖权的向上移转(第1款);(2)指定管辖(第2款,

  「重点法条」第十九条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二)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对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三)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第二十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二)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三)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

  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

  相拘禁;

  (四)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

  行职务。

  第二十一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

  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

  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

  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

  款。

  「意思分解」

  了解以上3个条款的行政监察措施。重点是第21条:

  1经县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查询存款。

  2提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冻结存款。

  「不要混淆」

  第21条中的查询存款与冻结存款的程序、条件是不一样的。

  「重点法条」第十八条监察机关为行使监察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二)行为的控告、检举;(三)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

  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四)

  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

  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

  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申诉;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意思分解」

  了解本条的行政监察机关的各项职责范围,尤其是第(四)项

  关于对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受理,是行政诉讼法及行政复议法所不包括

  的。

  「重点法条」

  第三十二条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

  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

  得超过一年,并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监察机关作出的重要监察决定和提出的重要监察建

  议,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国务院监察机关作

  出的重要监察决定和提出的重要监察建议,应当报经国务院同意。

  「意思分解」

  1留意第32条规定的期间。

  2第34条规定,应注意不同情形下应报经哪些机关同意。

  「重点法条」第三十七条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

  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

  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监察机关对受理的不服主管行政机关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经复查认为原决定不适当的,可以建议原决定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监察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意思分解」以上两条为重点。

  1掌握申诉——复查——复核程序(第37条第1款L

  2注意第37条第2款,类似于《行政处罚法》第45条的

  规定:复核、复查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3掌握第38条第1款行政监察机关的处理决定类别。

  「重点法条」第三十九条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

  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第四十条上一级监察机关认为下一级监察机关的监察决定

  不适当的,可以责成下一级监察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第四十一条上一级监察机关的复核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的复查决定或者复审决定为最终决定。

  「意思分解」

  第39~41条及下述的第42条也是本法的重点,应予准确

  掌握。

  1注意第39条的申请复审——复审——申请复核——复核

  程序,并比较第37条之规定。

  2上级机关可径直变更、撤销下级监察决定(第40条L3特别掌握最终决定的两种类型(第41条):(1)上一级的复核决定;(2)国务院监察机关的复查、复审决定。

  「重点法条」第四十二条对监察建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监察建议的监察机关提出,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回复;对回复仍有异议的,由监察机关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监察机关裁决。

  对监察建议异议处理的程序:提起异议——回复——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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